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

关于对《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政府发展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建立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诚信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市律师协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起草了《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经理事会征求意见后,我们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诚信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事关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为确保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经会长办公会决定,现将《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下发各所,征求修改意见,请各所组织律师认真讨论,并在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回秘书处。

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

成都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律师诚信执业,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提升律师行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引导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律师协会注册并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参加综合等级评定的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综合等级

第四条 综合等级是对律师事务所在信用、管理、业务、基础建设、自律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的行业综合评价,主要从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业务能力、基

础建设和自律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按顺序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其中AAA级为最高综合等级。

AAA综合等级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完善并切实执行;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优良。

AA综合等级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完善并切实执行;业务能力较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良好。

A综合等级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并基本执行;、业务能力一般;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较好。

第六条 综合等级根据各参评律师事务所的得分情况,综合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采用对规章制度、业务能力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考评和量化评分,根据本办法设定的项目评分标准,逐项评定分数;按照所得总分,确定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等级。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类评分标准如下

此项满分为35分,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律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满分为20分。建立以下10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认真落实以下10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认真落实的不得分。

1、律师执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等规章制度、执业律师名单、照片、执业证号等信息)及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2、客观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制度;

3、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监督、检查制度;

4、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制度;

5、律师服务质量跟踪、检查、考核评比及反馈制度;

6、律师与公安、检察、法院办案人员正常接触制度;

7、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彰及惩戒制度;

8、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9、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10、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满分为10分。建立以下5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认真落实以下5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认真落实的不得分。

1、案件管理制度;

2、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业务学习制度;

4、人员管理及福利制度;

5、办公室规则。

(三)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满分为5分。做到统一收案得2.5分,做到统一收费得2.5分。有私自收案或收费情况的,每件次减1分。累计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整体业务能力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16分(不含加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达到5人的,得3分。每增加10人,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达到30%的,得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律师事务所全年业务收费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得5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均年收费额达到10万元的,得5分;人均年收费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基础建设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24分(不含加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不含合伙人个人轿车)总额达到50万元的,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2、律师事务所有5台以上电脑的,得1.5分;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工具的,得1.5分;建立独立局域网的,得2分。专职律师人均1台电脑的,加1分。

3、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得2分;专职律师人均

达15平方米的,得3分。每增加100平方米且专职律师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加1分。

4、律师事务所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律师培训基金的,每项得1分。该四项基金总额年度内专职律师人均达1000元的,加1分;每增加1000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5、律师事务所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得5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20分。其评定标准如下:

1、律师事务所制定投诉查处制度的,得2分;公布投诉电话的,得2分;设专人处理投诉,且投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得2分。

2、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年度内无投诉情况的,得5分。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投诉的,按下列标准评定分数:

①有投诉但经核实为无效投诉的,得3分;

②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初步核实,予以立案的,每件减3分; ③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调解(含自行和解)或诫勉谈话的,每件减5分;

④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每件减10分; ⑤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因违法行为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当事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等级评定资格。

4、律师事务所年度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的,得5分。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未受惩戒及行政处罚得2分。律师连续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得2分。

5、律师事务所申报年检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每项减5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5分,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交办的法律帮助案件认真办理的,得3分。年度人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达1件以上的,得5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制度创新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制度创新被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加2分;被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加3分;被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加5分。

因同一创新事项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以最高级别机关的对应项加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最近两年内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国家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2分。

律师最近两年内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国家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2分。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同一事迹,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机关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以最高级别的表彰或荣誉称号一次性加分。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分标准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含专门委员会委员)或政协委员(含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4分;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区、县(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

律师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不同级别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以最高级别一次性加分。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社会公益等活动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捐资助学的,每资助一名学生加1分;捐资扶困的,每资助一个家庭加1分;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的,每捐500元的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被区、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评为纳税先进单位的,加2分。

第十八条 参加综合等级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达到AAA等级;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不足90分的,达到AA等级;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达到A等级;得分不足60分的,不授予综合等级。

第四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九条 为保证我市律师行业综合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设立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工作负责。对评出的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进行确认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设立办法及工作规则由成都市司法局和成都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第二十二条 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由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予以除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凡已评定综合等级的律师事务所,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为全面复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经复查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原综合等级,降为下一级综合等级,原综合等级为A级的,取消A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司法局和成都市律师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律师”,均包括专、兼职执业律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政府发展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建立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诚信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市律师协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起草了《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经理事会征求意见后,我们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诚信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事关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为确保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经会长办公会决定,现将《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下发各所,征求修改意见,请各所组织律师认真讨论,并在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回秘书处。

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

成都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律师诚信执业,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提升律师行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引导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律师协会注册并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参加综合等级评定的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综合等级

第四条 综合等级是对律师事务所在信用、管理、业务、基础建设、自律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的行业综合评价,主要从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业务能力、基

础建设和自律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按顺序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其中AAA级为最高综合等级。

AAA综合等级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完善并切实执行;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优良。

AA综合等级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完善并切实执行;业务能力较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良好。

A综合等级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并基本执行;、业务能力一般;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较好。

第六条 综合等级根据各参评律师事务所的得分情况,综合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采用对规章制度、业务能力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考评和量化评分,根据本办法设定的项目评分标准,逐项评定分数;按照所得总分,确定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等级。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类评分标准如下

此项满分为35分,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律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满分为20分。建立以下10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认真落实以下10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认真落实的不得分。

1、律师执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等规章制度、执业律师名单、照片、执业证号等信息)及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2、客观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制度;

3、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监督、检查制度;

4、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制度;

5、律师服务质量跟踪、检查、考核评比及反馈制度;

6、律师与公安、检察、法院办案人员正常接触制度;

7、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彰及惩戒制度;

8、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9、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10、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满分为10分。建立以下5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认真落实以下5项制度的,每一项得1分,未认真落实的不得分。

1、案件管理制度;

2、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业务学习制度;

4、人员管理及福利制度;

5、办公室规则。

(三)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满分为5分。做到统一收案得2.5分,做到统一收费得2.5分。有私自收案或收费情况的,每件次减1分。累计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整体业务能力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16分(不含加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达到5人的,得3分。每增加10人,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达到30%的,得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律师事务所全年业务收费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得5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均年收费额达到10万元的,得5分;人均年收费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基础建设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24分(不含加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不含合伙人个人轿车)总额达到50万元的,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2、律师事务所有5台以上电脑的,得1.5分;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工具的,得1.5分;建立独立局域网的,得2分。专职律师人均1台电脑的,加1分。

3、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得2分;专职律师人均

达15平方米的,得3分。每增加100平方米且专职律师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加1分。

4、律师事务所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律师培训基金的,每项得1分。该四项基金总额年度内专职律师人均达1000元的,加1分;每增加1000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5、律师事务所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得5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20分。其评定标准如下:

1、律师事务所制定投诉查处制度的,得2分;公布投诉电话的,得2分;设专人处理投诉,且投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得2分。

2、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年度内无投诉情况的,得5分。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投诉的,按下列标准评定分数:

①有投诉但经核实为无效投诉的,得3分;

②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初步核实,予以立案的,每件减3分; ③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调解(含自行和解)或诫勉谈话的,每件减5分;

④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每件减10分; ⑤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因违法行为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当事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等级评定资格。

4、律师事务所年度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的,得5分。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未受惩戒及行政处罚得2分。律师连续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得2分。

5、律师事务所申报年检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每项减5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评分标准

此项满分为5分,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交办的法律帮助案件认真办理的,得3分。年度人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达1件以上的,得5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制度创新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制度创新被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加2分;被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加3分;被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加5分。

因同一创新事项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推广的,以最高级别机关的对应项加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最近两年内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国家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2分。

律师最近两年内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国家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2分。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同一事迹,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机关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以最高级别的表彰或荣誉称号一次性加分。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分标准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含专门委员会委员)或政协委员(含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4分;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区、县(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

律师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不同级别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以最高级别一次性加分。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社会公益等活动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捐资助学的,每资助一名学生加1分;捐资扶困的,每资助一个家庭加1分;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的,每捐500元的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加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被区、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评为纳税先进单位的,加2分。

第十八条 参加综合等级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达到AAA等级;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不足90分的,达到AA等级;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达到A等级;得分不足60分的,不授予综合等级。

第四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九条 为保证我市律师行业综合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设立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工作负责。对评出的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进行确认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设立办法及工作规则由成都市司法局和成都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第二十二条 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由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予以除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的评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凡已评定综合等级的律师事务所,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为全面复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经复查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原综合等级,降为下一级综合等级,原综合等级为A级的,取消A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司法局和成都市律师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律师”,均包括专、兼职执业律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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