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 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3.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约定的法律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8.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9.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1.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13.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4.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15. 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供。
16.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诺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17.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
种法律制度。
18.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
19.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20.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21.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2.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23. 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24. 从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25. 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要求的称为要式合同。
26. 不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没要求的称为不要式合同。
27. 要约: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29.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8.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9.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0. 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及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
3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3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34.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35. 可变更或可撤销活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6.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37.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
38.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9. 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0.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41.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
42.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43. 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44.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5.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6.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47.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48.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5-7家为宜,不少于3家)
49. 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50. 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方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投标人有利和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
51. 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52. 附加工作: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53.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54.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期限短、规模小。
55. 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稍微变动就调整的合同。
56.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
57. 标准和规范:是检验承包人施工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国家规范中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5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9. 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和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60. 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
61. 保留金: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62.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 合同法律关系:
2. 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
意志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的种类:(可以区分)
①委托代理: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②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
③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有关单位的指定
4. 无权代理的情况:
①没有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5. 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④监护关系消失
6. 担保方式
①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②抵押(不转移占有)
③质押(转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④留置(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
⑤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 保证在建设工程的应用:
a. 施工投标保证(保证金、第三人的信用担保)
b.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c. 施工预付款担保
8. 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②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和递交履约保函;
③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 抵押物:
(1)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作为抵押物
① 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值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0.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1. 定金罚责: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①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② 意外事故。
1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①属于人为失误造成的错误;
②确定发生或者概率发生大的事件,如自然磨损、内
在或者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正常维修保养;
③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公司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围内和其周围属于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④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
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4.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①都是自愿原则
②内容和范围相同
③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不同点
①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②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③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2. 合同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 违约责任
⑧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承诺超出期限:
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② 非受邀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与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5.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①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②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③合同尚未成立
④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6. 合同生效的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 合同的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8. 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③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对方不知道情况)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9. 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0. 无效合同的确立: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11.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返回财产是
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
②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该
赔偿对方因此而收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
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
12.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去公平的合同。民间借贷,(包括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显失公平。
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4. 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的原则
②实际履行的原则
③协作履行的原则
④诚实守信的原则
⑤ 情事变更的原则
15. 合同中要求不明时:
①协议补充
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如果按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a.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c.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16. 合同履行在的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先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17.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18.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种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
①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③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④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①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
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19.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人已经按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期为前提的。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2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a.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b.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⑤定金罚则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
23.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在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当然,这里所说的和解和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的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这两种情况下的和解和调节属于法定程序,其解决方法,仍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4. 仲裁的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②公平合理原则
③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④一裁终局原则
25. 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6. 仲裁协议的作用
①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②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③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④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27. 申请撤销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寻思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1. 必须进行招标的: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上。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③利用扶贫基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设计要求
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⑥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⑦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⑧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对招标人招标能力的要求:
①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人员
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③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 公开招标的优缺点
(1)公开招标的优点:
①投标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建设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②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2)公开招标的缺点:
因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量大组织工作复杂,故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
5. 邀请招标的优缺点
(1)邀请招标的优点:
①招标所需时间较短,且招标费用较省。
②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容易,程序比公开招标简化
③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2)邀请招标的缺点:
不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报价已经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投标竞争激烈程度较差。
6. 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①选择招标方式
②办理招标备案
③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2)招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①发布招标公告
②资格预审
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必要合格条件、附加合格条件)
③招标文件
④现场考察
⑤ 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3)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开标
②评标(初评、详评)
③定标
7. 无效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函。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8. 未做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9. 修正错误的原则: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的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0. 定标程序:
①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11. 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2. 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
①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
②对投标书编制的要求不同。
③开标形式不同
④投标原则不同
13. 设计投标书的评审:
①设计方案的优劣
②投入产出经济效益比较。
③设计进度快慢
④设计资质和社会信誉
⑤报价的合理性
14. 监理招标的特点:
鉴于标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①招标的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
②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
③邀请投标人较少(一般采用邀请招标,3-5家为宜)
15. 施工招标的特点:
与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比较,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
①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②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⑤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的权利
①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②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③委托监理工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④对监理工程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2)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①建设工程有关的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
能要求
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在未经批准前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的: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①附加工作
②额外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其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
4. 双方的义务:(P86—87)
①委托人义务
②监理人义务
5. 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的支出。
6.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①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②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7. 合同的暂停或者终止:
①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④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和同即行终止。
⑤监理人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 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1)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范本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勘察。
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
范本的委托工作内容仅涉及岩土工程,包括取得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设计、治理和监测工作。
(2)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范本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范本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
2. 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①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
②项目设计要求
(二)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①设计范围
②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要求
③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
④设计深度要求。
a. 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b.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c.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d.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同使用年限。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同内约定。
⑤ 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
(三)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的时间
(四)设计费用
(五)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3. 发包人的责任
①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②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③外部协调工作
④其他相关工作
⑤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⑥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4. 设计人的责任
①保证设计质量
②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a. 初步设计 b. 技术设计 c. 施工图设计
③配合施工的义务
a. 设计交底
b. 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c. 工程验收
④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5. 设计工作内容的变更
①设计人的工作
②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③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在对修改部分负责。
④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程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 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①发包人的延误支付。
②审批工作的延误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③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①设计错误
②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③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①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②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③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④合同管理的严格性
2. 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①合同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
②工程师
3. 合同中的计价方式
①固定价格合同(期限短、规模小)
②可调价格合同(期限长)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紧急工程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
4. 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①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②施工合同协议书
③中标通知书
④投标书及其附件
⑤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⑥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⑦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⑧ 图纸
⑨ 工程量清单
⑩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P111-112)
①发包人的义务
②承包人的义务
6.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图纸
①发包人提供图纸
②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在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按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师审核,经过工程师签认后才可以使用。但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双方做好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开工
(五)工程的分包
为了保证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六)支付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7. 延期开工: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①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②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
(2)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
发包人应该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8.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二)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照合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②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a. 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c.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过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d.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9. 因工程师的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0. 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①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者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②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者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的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的费用。
11. 隐蔽工程检验程序
①承包人自检(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②共同检验(P118)
12. 重新检验
①重新检验表面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的顺延工期;
②重新检验表面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13. 修改进度计划: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
14. 暂停施工
(1)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①暂停施工的原因
a. 外部条件的变化
b. 发包人应承担的原因
c. 协调管理的原因
d. 承包人的原因
②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48小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①延误支付预付款
②拖欠工程进度款
15.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 不可抗力;
⑦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6. 设计变更程序:
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②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者共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17.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投标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8. 工程量计算
①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
②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19. 支付管理
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0. 延期支付协议中必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1.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
①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
②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汇报一次受灾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
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有各自负责。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①如果工程师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当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延续手续;
②若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担任赔偿义务。
23. 施工环境管理
(1)遵守法规对环境的要求
承包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保持现场的整洁
(3)重视施工安全
①安全施工
因承包人采取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②安全防护
针对某一项保护内容,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 工程试车
(1)竣工前的试车
①试车的组织:
a. 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
b. 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
②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a. 设计原因达不到,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b. 设备制造原因达不到,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者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承包人采购,工期不顺延,发包人采购,工期顺延。
c. 承包人施工原因,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d. 试车费用除以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e.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和办理竣工手续。
(2)竣工后的试车
①带负荷试车
②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承担
25. 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①承包人申请验收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②发包人组织验收组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后28天内,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③验收步骤(P127)
④验收后的管理
a. 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和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在承担工程保管责任,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b.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和验收后14天内部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同时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c.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和工程不为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26.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7. 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28. 质量保修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期七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③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9. 竣工结算程序:
①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②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③移交工程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中止。
30.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因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1. 订购产品的交付:
(1)产品的交付方式
(2)交货期限
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和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已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②供货方负责代孕货物已发货时承担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
③采购方字体产品,以供贷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
2. 数量验收的方法:
①衡量法②理论换算法③查点法
3. 质量验收的方法:
①经验鉴别法②物理实验③化学实验
4. 提前交付货物:
①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货物。
②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不能拒绝,但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5. 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①交付的数量多于合同规定,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
②双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然后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
第八章 FIDIC 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1. 合同担保(承包商提供的合同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
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布工程接收证书为止。
(2)业主凭保函索赔
①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②按照业主索赔和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③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仍未派人修补;
④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 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①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的工期之和。
②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是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③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及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 是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④合同有效期
是合同签字日期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班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3. 暂列金额:尽管记录在合同价格内,使用归工程师控制,招标人确定。
4. 指定分包商与分一般包商的区别:
①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力不同。
②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③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④业主对分包商利益得保护不同。
⑤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5. 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①提交工程师决定
②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③双方协商
④仲裁
6.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
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
7.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
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 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②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③能流利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8. 风险责任的划分:
从有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
(1)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P152)
①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②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③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a. 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
b. 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2)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金额合同。
9. 顺延合同工期(P155)
①延误发放图纸
②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③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④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⑤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⑥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⑦ 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的变化
⑧ 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⑨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⑩施工中受到业主和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⑪施工设计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⑫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⑬非常包上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⑭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
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 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①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
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
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②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
承包商从其他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
③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1. 工程变更的范围:
①对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改变。
②任何工作质量和其它特性的变更。
③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④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⑤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和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查工作。
⑥ 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12. 预付款
①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②动员预付款的扣还
a. 起扣。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
b. 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
每次扣款金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项-本次应扣的保留金)×25%
13. 保留金的约定:
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积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
①保留金的返还 (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两次返还)
a. 转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
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金额×(移交工程区段和部分的合同价值/ 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
b. 保修期满颁布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14. 竣工检验
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日期后14天的某日进行。
15.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①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②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③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
16.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①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②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针对此种情况,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
17.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①重新检验
②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
a. 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 缺陷导致无法使用,可拒收。业主有权获得赔偿
c.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受该部分工程
18. 竣工报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
19. 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①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和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②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③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区进行的紧急工作。
20. 履约证书
缺陷通知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但此时仅意味着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业主应该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
21. 最终结算
①颁发履约证书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乙级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②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交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业主终止合同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56天内支付。
③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22. 交钥匙工程的特点:
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图纸、采购物资、施工。
23. 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1)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①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②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主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2)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①工程师给予承包商建立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驶确认权和否定权;
②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准确的区分合同责任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
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
③分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商的同意才可实施。
(3)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合同管理。
承包商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实施全面管理责任。
24. 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
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第九章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1. 索赔的特征: ①索赔是双向的;
②只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坏,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③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 施工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合同依据分类 ①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②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2)按索赔目的分类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期延误索赔 ②工程变更索赔
③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④工程加速索赔
⑤因为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⑥ 其他索赔
3.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①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递交索赔报告
(2)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5)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4. 审查工期索赔计算 ①网络分析法 ②比例计算法
5. 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
索赔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通过努力可以减少发生。 ①正确理解合同规定;
②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 ③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④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和使用和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口头合同受要人承诺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设计合同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设计合同终止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6. 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和使用和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口头合同受要人承诺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65. 设计合同生效:
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66. 设计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名词解释
1. 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3.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约定的法律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8.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9.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1.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13.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4.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15. 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供。
16.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诺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17.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
种法律制度。
18.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
19.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20.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21.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2.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23. 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24. 从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25. 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要求的称为要式合同。
26. 不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没要求的称为不要式合同。
27. 要约: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29.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8.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9.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0. 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及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
3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3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34.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35. 可变更或可撤销活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6.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37.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
38.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9. 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0.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41.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
42.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43. 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44.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5.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6.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47.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48.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5-7家为宜,不少于3家)
49. 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50. 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方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投标人有利和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
51. 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52. 附加工作: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53.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54.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期限短、规模小。
55. 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稍微变动就调整的合同。
56.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
57. 标准和规范:是检验承包人施工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国家规范中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5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9. 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和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60. 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
61. 保留金: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62.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 合同法律关系:
2. 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
意志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的种类:(可以区分)
①委托代理: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②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
③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有关单位的指定
4. 无权代理的情况:
①没有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5. 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④监护关系消失
6. 担保方式
①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②抵押(不转移占有)
③质押(转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④留置(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
⑤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 保证在建设工程的应用:
a. 施工投标保证(保证金、第三人的信用担保)
b.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c. 施工预付款担保
8. 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②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和递交履约保函;
③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 抵押物:
(1)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作为抵押物
① 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值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0.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1. 定金罚责: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①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② 意外事故。
1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①属于人为失误造成的错误;
②确定发生或者概率发生大的事件,如自然磨损、内
在或者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正常维修保养;
③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公司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围内和其周围属于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④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
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4.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①都是自愿原则
②内容和范围相同
③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不同点
①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②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③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2. 合同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 违约责任
⑧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承诺超出期限:
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② 非受邀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与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5.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①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②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③合同尚未成立
④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6. 合同生效的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 合同的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8. 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③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对方不知道情况)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9. 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0. 无效合同的确立: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11.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返回财产是
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
②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该
赔偿对方因此而收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
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
12.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去公平的合同。民间借贷,(包括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显失公平。
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4. 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的原则
②实际履行的原则
③协作履行的原则
④诚实守信的原则
⑤ 情事变更的原则
15. 合同中要求不明时:
①协议补充
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如果按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a.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c.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16. 合同履行在的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先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17.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18.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种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
①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③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④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①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
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19.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人已经按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期为前提的。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2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a.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b.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⑤定金罚则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
23.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在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当然,这里所说的和解和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的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这两种情况下的和解和调节属于法定程序,其解决方法,仍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4. 仲裁的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②公平合理原则
③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④一裁终局原则
25. 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6. 仲裁协议的作用
①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②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③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④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27. 申请撤销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寻思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1. 必须进行招标的: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上。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③利用扶贫基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设计要求
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⑥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⑦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⑧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对招标人招标能力的要求:
①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人员
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③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 公开招标的优缺点
(1)公开招标的优点:
①投标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建设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②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2)公开招标的缺点:
因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量大组织工作复杂,故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
5. 邀请招标的优缺点
(1)邀请招标的优点:
①招标所需时间较短,且招标费用较省。
②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容易,程序比公开招标简化
③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2)邀请招标的缺点:
不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报价已经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投标竞争激烈程度较差。
6. 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①选择招标方式
②办理招标备案
③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2)招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①发布招标公告
②资格预审
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必要合格条件、附加合格条件)
③招标文件
④现场考察
⑤ 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3)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开标
②评标(初评、详评)
③定标
7. 无效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函。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8. 未做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9. 修正错误的原则: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的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0. 定标程序:
①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11. 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2. 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
①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
②对投标书编制的要求不同。
③开标形式不同
④投标原则不同
13. 设计投标书的评审:
①设计方案的优劣
②投入产出经济效益比较。
③设计进度快慢
④设计资质和社会信誉
⑤报价的合理性
14. 监理招标的特点:
鉴于标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①招标的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
②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
③邀请投标人较少(一般采用邀请招标,3-5家为宜)
15. 施工招标的特点:
与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比较,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
①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②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⑤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的权利
①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②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③委托监理工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④对监理工程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2)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①建设工程有关的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
能要求
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在未经批准前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的: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①附加工作
②额外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其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
4. 双方的义务:(P86—87)
①委托人义务
②监理人义务
5. 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的支出。
6.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①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②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7. 合同的暂停或者终止:
①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④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和同即行终止。
⑤监理人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 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1)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范本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勘察。
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
范本的委托工作内容仅涉及岩土工程,包括取得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设计、治理和监测工作。
(2)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范本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范本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
2. 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①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
②项目设计要求
(二)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①设计范围
②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要求
③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
④设计深度要求。
a. 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b.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c.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d.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同使用年限。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同内约定。
⑤ 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
(三)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的时间
(四)设计费用
(五)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3. 发包人的责任
①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②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③外部协调工作
④其他相关工作
⑤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⑥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4. 设计人的责任
①保证设计质量
②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a. 初步设计 b. 技术设计 c. 施工图设计
③配合施工的义务
a. 设计交底
b. 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c. 工程验收
④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5. 设计工作内容的变更
①设计人的工作
②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③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在对修改部分负责。
④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程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 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①发包人的延误支付。
②审批工作的延误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③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①设计错误
②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③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①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②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③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④合同管理的严格性
2. 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①合同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
②工程师
3. 合同中的计价方式
①固定价格合同(期限短、规模小)
②可调价格合同(期限长)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紧急工程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
4. 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①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②施工合同协议书
③中标通知书
④投标书及其附件
⑤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⑥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⑦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⑧ 图纸
⑨ 工程量清单
⑩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P111-112)
①发包人的义务
②承包人的义务
6.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图纸
①发包人提供图纸
②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在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按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师审核,经过工程师签认后才可以使用。但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双方做好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开工
(五)工程的分包
为了保证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六)支付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7. 延期开工: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①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②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
(2)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
发包人应该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8.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二)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照合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②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a. 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c.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过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d.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9. 因工程师的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0. 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①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者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②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者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的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的费用。
11. 隐蔽工程检验程序
①承包人自检(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②共同检验(P118)
12. 重新检验
①重新检验表面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的顺延工期;
②重新检验表面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13. 修改进度计划: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
14. 暂停施工
(1)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①暂停施工的原因
a. 外部条件的变化
b. 发包人应承担的原因
c. 协调管理的原因
d. 承包人的原因
②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48小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①延误支付预付款
②拖欠工程进度款
15.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 不可抗力;
⑦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6. 设计变更程序:
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②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者共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17.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投标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8. 工程量计算
①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
②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19. 支付管理
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0. 延期支付协议中必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1.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
①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
②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汇报一次受灾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
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有各自负责。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①如果工程师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当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延续手续;
②若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担任赔偿义务。
23. 施工环境管理
(1)遵守法规对环境的要求
承包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保持现场的整洁
(3)重视施工安全
①安全施工
因承包人采取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②安全防护
针对某一项保护内容,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 工程试车
(1)竣工前的试车
①试车的组织:
a. 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
b. 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
②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a. 设计原因达不到,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b. 设备制造原因达不到,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者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承包人采购,工期不顺延,发包人采购,工期顺延。
c. 承包人施工原因,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d. 试车费用除以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e.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和办理竣工手续。
(2)竣工后的试车
①带负荷试车
②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承担
25. 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①承包人申请验收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②发包人组织验收组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后28天内,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③验收步骤(P127)
④验收后的管理
a. 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和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在承担工程保管责任,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b.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和验收后14天内部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同时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c.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和工程不为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26.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7. 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28. 质量保修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期七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③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9. 竣工结算程序:
①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②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③移交工程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中止。
30.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因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1. 订购产品的交付:
(1)产品的交付方式
(2)交货期限
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和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已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②供货方负责代孕货物已发货时承担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
③采购方字体产品,以供贷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
2. 数量验收的方法:
①衡量法②理论换算法③查点法
3. 质量验收的方法:
①经验鉴别法②物理实验③化学实验
4. 提前交付货物:
①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货物。
②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不能拒绝,但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5. 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①交付的数量多于合同规定,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
②双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然后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
第八章 FIDIC 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1. 合同担保(承包商提供的合同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
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布工程接收证书为止。
(2)业主凭保函索赔
①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②按照业主索赔和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③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仍未派人修补;
④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 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①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的工期之和。
②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是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③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及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 是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④合同有效期
是合同签字日期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班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3. 暂列金额:尽管记录在合同价格内,使用归工程师控制,招标人确定。
4. 指定分包商与分一般包商的区别:
①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力不同。
②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③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④业主对分包商利益得保护不同。
⑤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5. 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①提交工程师决定
②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③双方协商
④仲裁
6.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
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
7.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
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 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②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③能流利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8. 风险责任的划分:
从有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
(1)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P152)
①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②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③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a. 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
b. 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2)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金额合同。
9. 顺延合同工期(P155)
①延误发放图纸
②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③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④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⑤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⑥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⑦ 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的变化
⑧ 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⑨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⑩施工中受到业主和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⑪施工设计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⑫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⑬非常包上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⑭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
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 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①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
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
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②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
承包商从其他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
③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1. 工程变更的范围:
①对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改变。
②任何工作质量和其它特性的变更。
③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④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⑤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和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查工作。
⑥ 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12. 预付款
①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②动员预付款的扣还
a. 起扣。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
b. 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
每次扣款金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项-本次应扣的保留金)×25%
13. 保留金的约定:
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积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
①保留金的返还 (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两次返还)
a. 转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
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金额×(移交工程区段和部分的合同价值/ 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
b. 保修期满颁布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14. 竣工检验
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日期后14天的某日进行。
15.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①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②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③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
16.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①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②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针对此种情况,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
17.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①重新检验
②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
a. 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 缺陷导致无法使用,可拒收。业主有权获得赔偿
c.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受该部分工程
18. 竣工报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
19. 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①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和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②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③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区进行的紧急工作。
20. 履约证书
缺陷通知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但此时仅意味着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业主应该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
21. 最终结算
①颁发履约证书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乙级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②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交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业主终止合同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56天内支付。
③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22. 交钥匙工程的特点:
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图纸、采购物资、施工。
23. 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1)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①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②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主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2)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①工程师给予承包商建立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驶确认权和否定权;
②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准确的区分合同责任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
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
③分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商的同意才可实施。
(3)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合同管理。
承包商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实施全面管理责任。
24. 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
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第九章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1. 索赔的特征: ①索赔是双向的;
②只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坏,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③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 施工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合同依据分类 ①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②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2)按索赔目的分类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期延误索赔 ②工程变更索赔
③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④工程加速索赔
⑤因为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⑥ 其他索赔
3.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①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递交索赔报告
(2)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5)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4. 审查工期索赔计算 ①网络分析法 ②比例计算法
5. 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
索赔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通过努力可以减少发生。 ①正确理解合同规定;
②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 ③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④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和使用和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口头合同受要人承诺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设计合同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设计合同终止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6. 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和使用和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口头合同受要人承诺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65. 设计合同生效:
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66. 设计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