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制
中国银监会在力争与1988年资本协议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国情,起草了我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所以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较,是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主,结合
足率等于资本总额除以信用风险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如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在标准法中,采用西方公认的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时代的变化进行局
部的修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通过1988年资本协议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基本可以看出我国银行资本充
产的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
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在相对复杂的内部评级法中,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对客户和贷款的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计提资本。该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加入内部评级法后,新协议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增加到3
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不同。监
管当局将资本看作银行的最后一道防
线。当银行风险管理尚不完善,准备耗尽
的时候,资本可以吸收损失从而防范银行
倒闭。1988巴塞尔资本协议是一个里程
碑。监管当局前所未有的对资本定义达成一致意见,最低资本要求为100多个国家所接受。但是,巴塞尔老协议的风险敏感度较低,对于大多数贷款按同一个类别处理,而且老协议忽视大型银行的风险缓释
个,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其中高级计量法与新增的内部评级法对应,3种方法的风险敏感度逐渐增加。从理论上讲,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主要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内部评级法要求最高,主要供大型国际活跃银行使用。巴塞尔银行监委会认为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将无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由于从标准法向内部评级法过渡需要很长时间,故而专门设计了一个适用于不发达市场的简化方法,作为标准法的替代方法。
通过依靠互相促进的3大支柱,新巴塞尔协议试图把握好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质量的关系。3大支柱本身反映了一种趋势:银行监管当局信奉一种平衡的监管哲学,这样的监管将促进银行对风险恰当的自我管理。
技术,错误地处理一些表面上减少风险的
交易。过于简单的风险权重导致大型银行采取对策钻规定上的空子,即把风险低、资本要求低于老协议的风险暴露转移出去,而留在表上的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低于市场的实际所需。此类资本套利大大降低了一些大型银行监管资本比率
的有效性,并使向公众或监管当局提供的
信息几乎没有什么用处。对于这些银行,
监管规则必须修改,这就是银行监管当局
所面临的现实。委员会决定在20世纪90
年代末重新界定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方
法。
第一支柱力图使银行的资本要求与
新资本协议的内容与1988年巴塞尔
银行面临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最低资本要求可以对那些计量风险暴露比较完善、风险管理技术较高的银行提供经济上
口周文好莫易娴
资本协议相比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它摒弃了以往一刀切式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供各国选择。新资本协议在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基础上,还提出监管部门对资本
的刺激,为这些银行规定较低的资本要
求。通过将资本要求与借款人信用的外部评价相挂钩,业务简单、风险暴露比较传统的银行可以更好的确保其资本基础足
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
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
够承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计量信用或操作风险的复杂方法,允许银行更多地根据自身的风险判断来决定资本水平。这就要求将评估风险与管理
险的资本要求。“三大支柱”将银行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充
特区经济万方数据 2004年11月25日
12l
职责赋予那些最合适的人,如银行管理人
议。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
员或董事。
第二支柱强调,为了保证单个银行的
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
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借鉴
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
资本充足,监管当局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新协议的要求,监管当局将负责评估
银行决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内部程序,以保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确定
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对1988年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调整。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二是严格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认可实物抵押品,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采用1988年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通过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加权资产。四是采用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定,专项准备
证管理人员判断的适当性。
第三支柱希望通过市场来约束银行,
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信用风险时摒
弃以经合组织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
保证银行持有合理水平的资本。通过提高
银行风险披露及风险控制的质量,我们试
图加强其他市场参与者了解银行风险状
况的能力。如果投资者、客户甚至其他银
重;在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商业
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1988年巴塞尔资
行可以获得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的信息,他
们可以更好地进行有关银行的业务与投资,从而使管理者有强烈的积极性加强风
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该办法
暂时没有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从执行时间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而新资本协议规定是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参
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讲究复杂性以及风险敏感性与可比性的平衡。在风险方面,新资本协议比1988年协议要复杂得多。比如在信用风险方面,世界领先银行的贷款负责官员与风险管理人员,都可以利用不断
将不再列入资本充足率的范围,而可转
改善的数据库、软件、信用风险模型和风
险评级体系,所有这些工具可以对难以量
考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监管当
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目的是做到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3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为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当局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办法》借鉴了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要求,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5个方面细化了
债、次级债等可以计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充足率可能都会有一定的下降。五是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交易业务种类和规模逐步扩大,市场风险不断增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适时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规定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还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化的风险提供补充性的经验认识。这些新
工具最初都是为了提升银行的竞争力以及规避损失而开发的,而并不仅仅是为了监管的要求。
新资本协议讲究竞争以及灵活性与
一致性的平衡,使新协议能够适用于每一个国家。通过在新协议中规定最低资本要求,使得决定银行市场的全球竞争水平的
主要因素是银行的实力,而非各国的监管差异。不仅如此,通过鼓励世界各国监管方法与公共披露的一致性,第三支柱将为银行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新资本协议是十国集团国家内部的一项协议,实施对象主要是“国际活跃银行”和大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实施新资本
新资本协议将在2006年底在十国集
团开始实施,我国还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制定《办法》。中国银监会充分肯定巴塞
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及各项目标,并
通过各种渠道对新资本协议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目前中国实行新协议的条件尚不具备。首先是因为新协议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作为基本要求,但现实的状况是,中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根据新协议,资本要
协议的方式也有很大不同。例如,美国监
管当局决定,仅对美十凡家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且仅采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而对几千家中小银行则继续实施1988年的老协议。相比之下,欧盟
国家倾向于对所有银行全面实旌新协
122
万方数据
特区经济2004年第11期
、弼mq蛾m};?*w
P-∞÷旗’麟。l*一雌%t、掘;、
・|%‘。,
求的风险敏感度很高,好的银行需要的资本少,差的银行需要的资本高,中国银行很难达到要求。而且我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新资本协议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因
协议的反映,认为中国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制定中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是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的现实选择,是积极的、务实的。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曾明确表示,中国推迟实施新资本协议,出台新的资本管理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这也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完全一致。各国应采取灵活、务实的策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巴塞尔委员会支持一些国家在以后
内容是内部评级法。在新资本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
此,按照新协议3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办
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
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考虑到
中国银行业才刚刚部分实施贷款5级分
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
目标。
实施新协议的第二个障碍是中国银
类,各商业银行表现出来的积极借鉴新资
本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这一趋势令人鼓舞。
我国鼓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4家银行在2006年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用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来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比较以前银监会的表态,此番表态体现了银监会对于新巴塞尔协议在谨慎中积极应对的态度。
作者简介:
周好文,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
学院博士生导师,云南财贸学院院长
莫易娴,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
学院在读博士生
邮编:710061
口
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
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中国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
几年继续执行1988年协议,同时鼓励加
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然而,长期不实行新协议,可能会使中国银行面临一些国际上的压力。最明显的是国内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由于在评级办法和风险控制制度方面不能跟外国银行一致,可能会面临一些市场风险和来自监管方面的压力。但“可以考虑把海外的分支机构变成独立的子公司,让它单独进行评级,单独加入新协议。”据悉这一观点目前已在国内银行业达成了共识。
新资本协议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正在对中国银行业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协议的核心
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
用环境较差影响善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第三大障碍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
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3大支
柱之一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据介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而且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需要遵循
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
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而且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存在着很大差距。
正是由于诸多障碍的存在,刘明康在致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公开信中才再三强调,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可能还是现实的选择。”
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在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银监会将监督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我国对新资本
特区经济万方数据 2004年11月25日
123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周文好, 莫易娴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特区经济
SPECIAL ZONE ECONOMY2004(11)2次
引证文献(2条)
1.向敏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学位论文]硕士 20062.孙风建 巴塞尔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5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tqjj200411045.aspx
经济与法制
中国银监会在力争与1988年资本协议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国情,起草了我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所以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较,是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主,结合
足率等于资本总额除以信用风险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如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在标准法中,采用西方公认的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时代的变化进行局
部的修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通过1988年资本协议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基本可以看出我国银行资本充
产的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
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在相对复杂的内部评级法中,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对客户和贷款的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计提资本。该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加入内部评级法后,新协议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增加到3
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不同。监
管当局将资本看作银行的最后一道防
线。当银行风险管理尚不完善,准备耗尽
的时候,资本可以吸收损失从而防范银行
倒闭。1988巴塞尔资本协议是一个里程
碑。监管当局前所未有的对资本定义达成一致意见,最低资本要求为100多个国家所接受。但是,巴塞尔老协议的风险敏感度较低,对于大多数贷款按同一个类别处理,而且老协议忽视大型银行的风险缓释
个,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其中高级计量法与新增的内部评级法对应,3种方法的风险敏感度逐渐增加。从理论上讲,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主要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内部评级法要求最高,主要供大型国际活跃银行使用。巴塞尔银行监委会认为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将无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由于从标准法向内部评级法过渡需要很长时间,故而专门设计了一个适用于不发达市场的简化方法,作为标准法的替代方法。
通过依靠互相促进的3大支柱,新巴塞尔协议试图把握好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质量的关系。3大支柱本身反映了一种趋势:银行监管当局信奉一种平衡的监管哲学,这样的监管将促进银行对风险恰当的自我管理。
技术,错误地处理一些表面上减少风险的
交易。过于简单的风险权重导致大型银行采取对策钻规定上的空子,即把风险低、资本要求低于老协议的风险暴露转移出去,而留在表上的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低于市场的实际所需。此类资本套利大大降低了一些大型银行监管资本比率
的有效性,并使向公众或监管当局提供的
信息几乎没有什么用处。对于这些银行,
监管规则必须修改,这就是银行监管当局
所面临的现实。委员会决定在20世纪90
年代末重新界定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方
法。
第一支柱力图使银行的资本要求与
新资本协议的内容与1988年巴塞尔
银行面临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最低资本要求可以对那些计量风险暴露比较完善、风险管理技术较高的银行提供经济上
口周文好莫易娴
资本协议相比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它摒弃了以往一刀切式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供各国选择。新资本协议在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基础上,还提出监管部门对资本
的刺激,为这些银行规定较低的资本要
求。通过将资本要求与借款人信用的外部评价相挂钩,业务简单、风险暴露比较传统的银行可以更好的确保其资本基础足
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
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
够承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计量信用或操作风险的复杂方法,允许银行更多地根据自身的风险判断来决定资本水平。这就要求将评估风险与管理
险的资本要求。“三大支柱”将银行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充
特区经济万方数据 2004年11月25日
12l
职责赋予那些最合适的人,如银行管理人
议。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
员或董事。
第二支柱强调,为了保证单个银行的
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
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借鉴
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
资本充足,监管当局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新协议的要求,监管当局将负责评估
银行决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内部程序,以保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确定
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对1988年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调整。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二是严格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认可实物抵押品,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采用1988年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通过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加权资产。四是采用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定,专项准备
证管理人员判断的适当性。
第三支柱希望通过市场来约束银行,
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信用风险时摒
弃以经合组织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
保证银行持有合理水平的资本。通过提高
银行风险披露及风险控制的质量,我们试
图加强其他市场参与者了解银行风险状
况的能力。如果投资者、客户甚至其他银
重;在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商业
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1988年巴塞尔资
行可以获得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的信息,他
们可以更好地进行有关银行的业务与投资,从而使管理者有强烈的积极性加强风
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该办法
暂时没有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从执行时间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而新资本协议规定是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参
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讲究复杂性以及风险敏感性与可比性的平衡。在风险方面,新资本协议比1988年协议要复杂得多。比如在信用风险方面,世界领先银行的贷款负责官员与风险管理人员,都可以利用不断
将不再列入资本充足率的范围,而可转
改善的数据库、软件、信用风险模型和风
险评级体系,所有这些工具可以对难以量
考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监管当
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目的是做到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3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为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当局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办法》借鉴了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要求,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5个方面细化了
债、次级债等可以计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充足率可能都会有一定的下降。五是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交易业务种类和规模逐步扩大,市场风险不断增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适时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规定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还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化的风险提供补充性的经验认识。这些新
工具最初都是为了提升银行的竞争力以及规避损失而开发的,而并不仅仅是为了监管的要求。
新资本协议讲究竞争以及灵活性与
一致性的平衡,使新协议能够适用于每一个国家。通过在新协议中规定最低资本要求,使得决定银行市场的全球竞争水平的
主要因素是银行的实力,而非各国的监管差异。不仅如此,通过鼓励世界各国监管方法与公共披露的一致性,第三支柱将为银行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新资本协议是十国集团国家内部的一项协议,实施对象主要是“国际活跃银行”和大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实施新资本
新资本协议将在2006年底在十国集
团开始实施,我国还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制定《办法》。中国银监会充分肯定巴塞
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及各项目标,并
通过各种渠道对新资本协议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目前中国实行新协议的条件尚不具备。首先是因为新协议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作为基本要求,但现实的状况是,中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根据新协议,资本要
协议的方式也有很大不同。例如,美国监
管当局决定,仅对美十凡家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且仅采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而对几千家中小银行则继续实施1988年的老协议。相比之下,欧盟
国家倾向于对所有银行全面实旌新协
122
万方数据
特区经济2004年第11期
、弼mq蛾m};?*w
P-∞÷旗’麟。l*一雌%t、掘;、
・|%‘。,
求的风险敏感度很高,好的银行需要的资本少,差的银行需要的资本高,中国银行很难达到要求。而且我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新资本协议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因
协议的反映,认为中国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制定中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是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的现实选择,是积极的、务实的。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曾明确表示,中国推迟实施新资本协议,出台新的资本管理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这也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完全一致。各国应采取灵活、务实的策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巴塞尔委员会支持一些国家在以后
内容是内部评级法。在新资本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
此,按照新协议3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办
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
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考虑到
中国银行业才刚刚部分实施贷款5级分
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
目标。
实施新协议的第二个障碍是中国银
类,各商业银行表现出来的积极借鉴新资
本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这一趋势令人鼓舞。
我国鼓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4家银行在2006年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用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来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比较以前银监会的表态,此番表态体现了银监会对于新巴塞尔协议在谨慎中积极应对的态度。
作者简介:
周好文,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
学院博士生导师,云南财贸学院院长
莫易娴,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
学院在读博士生
邮编:710061
口
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
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中国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
几年继续执行1988年协议,同时鼓励加
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然而,长期不实行新协议,可能会使中国银行面临一些国际上的压力。最明显的是国内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由于在评级办法和风险控制制度方面不能跟外国银行一致,可能会面临一些市场风险和来自监管方面的压力。但“可以考虑把海外的分支机构变成独立的子公司,让它单独进行评级,单独加入新协议。”据悉这一观点目前已在国内银行业达成了共识。
新资本协议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正在对中国银行业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协议的核心
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
用环境较差影响善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第三大障碍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
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3大支
柱之一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据介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而且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需要遵循
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
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而且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存在着很大差距。
正是由于诸多障碍的存在,刘明康在致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公开信中才再三强调,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可能还是现实的选择。”
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在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银监会将监督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我国对新资本
特区经济万方数据 2004年11月25日
123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周文好, 莫易娴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特区经济
SPECIAL ZONE ECONOMY2004(11)2次
引证文献(2条)
1.向敏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学位论文]硕士 20062.孙风建 巴塞尔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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