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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

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建发﹝2010﹞262号

【发文日期】2010-05-13

【实施时间】2010-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号)精神,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号)精神,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得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按照京政发﹝2010﹞13号文件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负责人组成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联席会议,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近期在开发用地、房屋拆迁、规划建设、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方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群众投诉集中的企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县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组织检查,重点检查从事政策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交易、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达不到使用条件、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不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公司在销售房屋时,不执行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规定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国土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欠缴地价款及其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规划部门重点加强批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性质,增加建筑面积等违法行为,并监督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实现规划;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今年不再新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七)税务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八)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报纸、期刊、电视、户外等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

  (九)统计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专项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是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对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区县、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专项检查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检查信息通报工作,明确专人作为联系人,填写有关报表,及时报送信息,反映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动态和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部门的信息工作情况。

  (三)健全制度,标本兼治

  各区县、各部门既要集中力量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要提高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净化房地产经营环境。

  (四)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区县、各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声势,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区县、各部门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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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建发﹝2010﹞262号

【发文日期】2010-05-13

【实施时间】2010-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号)精神,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号)精神,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得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按照京政发﹝2010﹞13号文件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负责人组成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联席会议,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近期在开发用地、房屋拆迁、规划建设、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方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群众投诉集中的企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县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组织检查,重点检查从事政策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交易、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达不到使用条件、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不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公司在销售房屋时,不执行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规定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国土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欠缴地价款及其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规划部门重点加强批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性质,增加建筑面积等违法行为,并监督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实现规划;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今年不再新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七)税务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八)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报纸、期刊、电视、户外等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

  (九)统计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专项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是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对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区县、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专项检查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检查信息通报工作,明确专人作为联系人,填写有关报表,及时报送信息,反映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动态和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部门的信息工作情况。

  (三)健全制度,标本兼治

  各区县、各部门既要集中力量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要提高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净化房地产经营环境。

  (四)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区县、各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声势,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区县、各部门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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