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法询金融第三期微课堂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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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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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实录内容:

“八条底线”最开始是我们的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郑州的一个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提出的,当时就提出了“八条底线”。后面就继续的关于“八条底线”出来我们后面的细则,虽然张主席被带走了,但是这个资管行业的基本规则还是没有变化。

各位也看到了我给大家发的一个PPT,就“八条底线”细则我准备讲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也就是主要讲这六条。第二条其实是相当于一个关于总则的评析,第三条主要是规范我们的交易行为,第四条主要讲的是关于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行为的一些规范,第八条主要是关于结构化杠杆怎么样去规范的一个条款。第九条主要是对投顾行为一些相应的规范。第十条讲的资金池的行为规范,另外今天我们也看到保监会也出来一个类似于“八条底线”的一个规则,其实这个跟整个大资产管理是相同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他们三个部门关于这个资产管理的底线问题,基本上是一致意见,首先是要规范,另外就是要保护投资者。

刚刚有位朋友说,第三条讲不讲,第三条要讲,我刚刚已经提到了第三条。我现在把第二条的PPT的一个简要的模板发给了大家,请大家简单的看一会儿。

我们看到,第二条讲的是什么?讲的是这样一个适用规则,就是“八条底线”适用于哪些机构。第二讲的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然后第十四条又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参照本执行细则。其实本质上是什么?就是证监会旗下的资本机构基本实行统一监管、功能监管,这其实也是肖钢主席在2016年资产管理年会上面说的,就是要统一业务规则,以免监管套利。所以,这次的细则基本上也反映了我们证监会的一个整体的思路。

不过这个证监会立法的思路里面有很多好玩的地方。我们知道,最开始立法初稿的时候是没有说私募基金管理人要纳入监管的。为什么?因为部分专家认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比较严。所以,就只适合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以他们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不应该纳入。但是,现在大家发现,好像不对头,因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出现监管套利的行为。

但是,私募基金他们说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参照执行,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不需要参照执行呢?在这里面,细则里面其实基本上说的是不需要参照执行,因为它没有说私募股权基金要参照执行。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它的权限其实受到了中国创投委,也是一个跟基金业协会基本差不多性质的一个协会的质疑,为什么股权投资基金要参照基金业协会的一些规定,我们知道现在包括前一段时间关于基金从业资格的考试,中国创投委公开质疑这个行为,为什么股权投资基金从业人员需要参加这个考试。

而且我有朋友就问,这个“八条底线”适不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用参照执行,我是不是就可以设立资金池,因为很明显,资金池是现在大家都想设的一个池子。但是,我想说的是按照“八条底线”的细则来说,可能是不用参照执行的。

接下来我们来解读一下关于第三条。第三条主要是规范的具体的资产交易行为本身。这里面说到一些包括不得存在非公开交易、利益诉讼、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控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等行为。其实我们看得到,这个主要是在规范合规交易,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

同时,相比一稿来说,新增了一些新型的犯罪,这种犯罪比较常见。比方包括商业贿赂,包括操纵市场,这个在证券市场是非常容易的一个事情。大资管里面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我相信大家可能知道,就是甘肃信托的副董事长,其中他有发信托计划的时候受贿,后来他主动的退还了全部脏款,法院还是以受贿罪判他有期徒刑四年,但是执行缓刑,缓刑的意思就是甘肃信托的副总,他不需要去坐牢,只需要监外执行就好了。

接下来我们看看第三条第一款是什么?第三条第一款是不允许交易价格严格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公允价值的,如果证明有合法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以及合同有约定,包括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就没有问题。因为基金业协会出的这些规定,其实在我们市场上都有常见的案例。我刚刚给大家发的图片里面,相信大家也看的很清楚,就是经常会出现不公允价值来接盘的情况。这里面有一个案例就是产品运行欠佳,净值跌到0.54%,但是这个证券公司控股的基金子公司,也就是它的关联子公司以0.8元价格售让它的集合基金份额。

刚刚这个交易行为就明显的有失公允。我们接下来看第三条的第二款,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以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转移,收益或者亏损,其实刚刚第一个案例也是适用于这个情况的。我们再看一个案例,也是这种情况,就是A券商用一笔资金与B券商签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但是,这个钱最终怎么去用呢?最终这个钱还是用到了A券商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行为。就是说这个相当于自融自用,这也是一个关联交易。所以,这个行为也被证监会处罚。

我们再来看第三款,第三款是什么,获取佣金或者不正当利益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不必要的交易。这个不必要的交易是什么?在细则里并不是很清楚。在证券市场里面,可能更加的规范是资本市场一些不必要的高频交易,对敲等市场行为,不必要的交易也是为了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就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这个不必要交易说实话还真需要基金业协会来去解释这个行为。包括我们前面两个案例,特别是以0.87的净值来对接0.53的净值,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必要的交易。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四款。第四款里面说的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这个就是利用相当于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我这个案例本身不是讲的是这种内幕交易,但是也是被基金业协会所处罚。这个案例主要是什么?主要是说某公司通过认购基金子公司的一个劣后级产品,指定投向一个单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后来这个公司的股票复牌之后,发生了非常异常的波动,就是涨的很快。所以,基金业协会就认为这个是利用非公开信息在交易。

但是,基金业协会资管部的主任也说了,就是说这种投单一股票的不是不能做,而是要做好信息披露。另外,即使想做相关的关联交易,你做好信息披露就好了。关联交易,包括内幕交易,你如果公开报备,做好信息披露,也许这种交易就没有问题,你只要价值公允,定价合理就没有问题。

第五款讲是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为资产管理人或者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相关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这里面其实有比较多可以说的,特别是你看一下,他说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我们前面几个条款,前面几个案例都涉及到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面我重点讲一下向相关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这个不合理的费用,其实我们现在做资管计划经常会这样子去做,比方说给介绍项目的一方给投资顾问费。这个到底是不是合理的费用?给多高又算是合理的,说实话,这个东西还真不清楚。所以,你基金业协会出一个规定,金融机构可能就变相的来规避这个规定。

另外,我讲一下这里面有一个背景。这次包括前面也是这样子,他把客户资产改成了资产管理计划的产。为什么要这样改?就是说明监管机构它也意识到这个其实我们的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它其实是一种信托关系,如果是信托关系,就可能避免被法院所冻结的现象,因为信托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

这个相关的背景其实最早,就是证监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就是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里面说明了这个问题,部分单位在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建议把资产管理关系明确界定为信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的意见是什么意思?它说有一个规定明确规定了对理财资产的隔离要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这里面有一个条款,说如果是说从客户名下转移到信托资产,好像就已经是券商的,客户有点接受不了。所以,我们证监会就没有改这个规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六款,第六款说的是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和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为什么特别强调劣后级投资者,因为我们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信托计划,其实在资产管理计划里面,往往如果要投,我们很多时候,特别是好的项目我们可能会投劣后级。这里面也有一个被基金业协会处罚的一个案例,就是翔龙定增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定增项目现在比较火。营业部的一个总经理他认购了一个劣后级,结果发现这个收益率非常高,差不多到了百分之百的一个收益。后来这个营业部总经理就到定增的公司任总经理。就是由于这个人先到券商,后到了这个定增的公司认职。所以,基金业协会就认为他违规。但是,券商就觉得不服,为什么?他是先在券商里面认职,再到定增的公司里面,为什么?这次有一个先后的关系,欠缺一个逻辑关系,基金业协会这个处罚案例,很多人其实也不是很明白,但是基金业协会就一句话,他说当时你去,包括你前期的一些论证,他觉得不够合理,就是你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这个要举证责任倒置。

接下来再讲一下这里面的最后一个条款第七款,就是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其实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在信托公司、正规的券商资管,其实可能出现的比较少。往往都是出现在一些私募基金里面,或者有限合伙里面。你看一下,今天的案例也是这样的意思,也是私募基金通过基金子公司发了一个产品,然后投向了一个有限合伙,然后后来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最终投向房地产,后来它又成立一个类似的计划,就是通过了另外一个基金子公司成立了另外一个专项计划,然后也是成立了一个私募公司的有限合伙。但是,这两个私募合伙的实施控制人为一个人。

因为像这种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账户基本上是可以监管可以不监管的。所以,在当时这个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就把这个钱挪用了。其实我想这个也就是更多的适合一些私募基金才会出现这样的挪用情况。另外,这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证监会用的是客户委托资产这个名词,而不是用的资产管理计划这个名词,说明证监会还是对这个名词有一点耿耿于怀。他还是觉得如果你把客户的钱变成了券商的钱,或者变成资产管理计划的钱,他们好像有点接受不了,其实我觉得改成资产计划,一点问题都没有。

第四条规范的是宣传销售行为。就是我们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里面常常会出现很多就是不适当宣传的一些情况,包括违规销售。我相信这种理财计划也很多,一样的现象,有可能存在误导投资者。其实“八条底线”出台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所以,这条可能就会比较严。有一个你看一下我们的第一条,有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有保本的字样,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等都不行。其实你看一下这个案例,就是某券商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他只是宣传其年化收益率,监管机构就认定涉嫌保本收益。

你看一下第二款,签定抽屉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说实话,在很多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里面都有这样的做法,特别是前期。这个也受到了监管机构的公开通报批评,有一个比方说部分公司在认购期与部分投资者约定,资产计划运作一段时间后,主动售让该部分投资者的资管计划份额。我们相信我们在刚开始以前,特别是和金融机构、银行合作的时候,银行就让我们出这种承诺函,你做不做,像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就做了。

特别是以前有一段时间可能销售不是很好的时候,现在可能这种情况基本上没有了,因为现在的资产计划一般来说都比较的走俏,特别是那种固定收益类的,自己完全能够销售。

另外,我们现在也看一下第三款。第三款是说,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或者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都不行。这次新增了微信、QQ、短信的方式,其实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发展。因为现在好多时候,其实就是通过微信、QQ和短信在卖理财产品。这个增加这个规定我还是觉得比较先进的,给一个赞。为什么?这还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另外有一点也反面证明了这些微信、QQ、短信都是一些证据。

这个问题证监会机构部主任在有一次会议上说了,就是要充分的做好信息披露,项目风险,包括在卖的时候要充分披露,不仅要有书面的风险提示,还要口述风险。他甚至说了一句话,甚至可以录像留底。其实我觉得很多情况,现在录音、录像其实根本就不是个难题。为什么?这个很简单,但是金融机构就是不愿意这样做,因为说实话,他们真的不想说不公开宣传保本、保收益,因为有时候只有这样宣传才好卖。所以,监管机构一直没有强烈的要求。其实这个问题银监会也要对银行理财也有相应的规定。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第四款,就是销售人员如果明知道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拼凑建议的也不行,为什么?合格投资者标准说实话可能有点高,现在往往销售人员就会建议,你们几个亲戚,几个朋友合伙来凑一个。但是,现在监管机构就很严,连凑一个就不行,如果这个时候买方通过录音什么方式留了个底,监管机构要查金融机构我估计一查一个准。现在其实这个问题监管机构也通报过这样的案例,就是一个公司的一个员工,他帮同事代持资产计划。

结果代持的那个朋友,那个人的公司就公开的被监管机构所批评。反正现在代持也不行,建议也不行,所以这个销售还是比较严,监管还是比较严的。

另外我们再看第五款,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就应该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里面是来源于一个券商处罚的一个案例,就是两个资产计划成立时间相同,都是投向同一基金子公司的一对多账户,产品也是一样的,投资人数分别是123人和90人,两个合并就超过200人,基金业协会就认为要穿透审查。但是,这个问题是很有争议的。

为什么说很有争议呢?因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里面第13条其实说的很清楚,就是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这是可以不再穿透审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也不用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是证监会制定的,但是这个细则是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按照道理来说,虽然基金业协会受证监会的一个授权,但是这两个规定明显出现了打架的现象。我们后来看到有一次证监会的相关人员在公开发言的时候又说了这个不用穿透审查,说明他们监管机构内部也出现了相关的争议。我是觉得这个问题需要机关进一步解释,要么穿透,要么不穿透,需要明确的解释。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六款,第六款说的是这种互联网报刊这种宣传的方式,他说的是什么?就是你这个不特定对象宣传,就是公开宣传,所以它觉得我们不能这样去宣传。所以,你需要设置特定的确定程序,以及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就是什么?就是你怎么样界定公开宣传和不公开宣传?因为像我们这种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是不能公开宣传的。所以,你要设定特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很微妙,包括我们的官方微信,这个很多也是公开的,但是你到底能不能宣传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这个细则的规定,就是要设定特定的调查程序。

我们买股票的时候也会经历一个这样的程序,包括我们买理财产品,如果是那种收益,就是浮动收益型的,它也会对你做一个评判标准,包括在网上买,其实这种形式我觉得也应该引用到我们正常的包括宣传里面去。因为你只有是合格投资者,你才能去翻看你这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但是我们现在好像没有这样做。虽然我们《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定对象的程序,但是最终还是没有把这个条款删除了,我估计监管机构也觉得这个太严了,做不到,还是把它删除为好,所以后来这条就不存在了。

第七款是一个,看一下这个案例比较多,说明监管机构他比较关注这一条,就是他比较关注我们的投向。如果你的投向,首先是要符合合同的约定,其次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案例一,我们知道志高集团的案子应该还是比较出名的,公开的信息是投向湖南信托,但是事实上是投向国元信托,再转投向湖南信托,说明这个信息披露明显就是有问题,自己变了对象,也不告诉投资者,这当然是有问题的。第二个是超出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己的投资范围,所以它也被证监会点名批评。

第三个也是,它是通过再变相的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扩大了投资范围。其实我刚才已经说过了,就是监管机构其实是觉得可以变更投向的,但是你要在合同中把问题说清楚,而不是通过其他的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变相的扩大投资范围。另外,即使你合同约定的我们还需要遵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像证监会比方说《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里面第14条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个投资范围就说的很明确,这里面我们就看到它没有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单一信托。

我们再看一下第八款,第八款说的是资产管理计划里面没有充分披露交易结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投资顾问等相关信息。这个里面说实话也是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也是通过了券商他设立了资管计划,然后通过自有资金投向了其关联方的一些企业,事实上就是利用资管计划,以自有资金向股东方融资,但是我们知道这个违反了《证券法》130条的规定,《证券法》130条说了,证券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和担保,这个里面就是自有资金在变相的设信托计划,然后再给自己的关联方提供融资,这明显就违反这个规定。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证监局也通报了一些具体的事项,包括有一些费用不披露,披露不完整。上海证监局也有相应的一些通报批评,也是说给第三方支付费用为什么不披露呢?不披露委托人怎么知道你到底给了多少钱,这里面就容易发生猫腻。我们也可以看到,安信纯高这个案子也是,他们觉得安信纯高不应该收财务顾问费,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信托法》也说的很清楚,只能收取信托报酬,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资产管理计划也是一样的,他们其实是变相的为自己谋取利益。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九款,第九款说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说实话,这个好像在我们资管界可能比较常见。但是,监管机构又有一个依据,就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里面说的很明确了,就是必须是通过取得证监会的发行核准批准文后才能开始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所以,我们这种行业惯例并不能对抗监管的一些具体规定。所以,后来基金业协会还是认定说行业惯例没有用,我必须得处罚你,我要按照监管规定严格执法。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十款,第十款说实话是我们这个“八条底线”里面最引起争议的一个条款。为什么?这个资产管理计划宣传预期收益率,其实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都能够这样去宣传,为什么不能宣传?如果不宣传它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怎么去卖?其实这个条款也是参照了《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里面的一个说法,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预期收益、预期业绩都不能说,但是如果你不能说我怎么去卖?另外有一点,如果我这个产品是结构化产品,你还不让我宣传预期收益率,那我这个结构化产品怎么去设计?我想这个的确是一个问题。

我的建议是可以设计预期收益率,如果实在不行,就让全面提供录音、录像,从销售端来控制这样的一个违规销售和宣传,而且这个产品端我觉得就不用太去控制了,商业投资行为,只要不涉及到虚假宣传就好了。另外,实在不行要这样搞的话,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可以分开监管,因为金融机构还是比较正规的,金融机构宣传预期收益率我觉得还好,因为有了录音、录像,非金融机构不宣传预期收益率我觉得是有一定道理的。

另外,来讲一下第八条,第八条主要是关于一个结构化产品的一个规范。我们可以看到,他非常的严格,说直接或者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都不行。这个说实话如果你这样去设计我们真的结构化产品很难去设计。你看一下包括我们的司法机构都认可这种大股东提供担保,包括第三方做担保。按照这个规定,你间接做担保也不行,那岂不是我只要是类似的相应的大股东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都没有用吗?我觉得这个也不符合我们的常情。所以,基金业协会这样规定可能效果很有限,因为我们会暗地的做一些担保,但是这个担保可能又是在最高院是认可的,所以这样的规定效果会有限。

我们来看一下首先是第一款,他们说没有对这个劣后级份额的身份风险能力承担者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因为这个劣后是要对优先做担保的,所以他的风险承担能力要比一般的还要强,所以要特别注意尽职调查,风险能力承担的调查。最近我们看到伞型信托里面有一些投资者亏了之后就起诉,因为投资者往往一般都是劣后,他要起诉你没有尽到充分的调查,或者没有尽到充分的义务。

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尽职调查没有做的很多的原因,我们现在经常运行的包括资产管理计划里面做通道的业务,我们基本上都不会做尽职调查,因为这是通道类的项目完全是由通道来调查的。但是,一旦出了问题,监管机构就要问我们责任的,所以这个尽职调查我觉得不管是不是通道,尽职调查还是要该做的做,要不然很难逃脱关系,证监会、银监会一处罚一个准。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款就不说了,第二款比较常见,第三款,第三款里面关于杠杆的倍数,因为时间比较紧,我可能简单的说一下,这个杠杆的倍数,证监会比较细。

它分了很多,包括股票类、混合类,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期货类、固定收益类,其他类都分的比较细,像银监会就说了一条,结构化股票信托不能超过2倍的杠杆,证监会说明还是比较的先进,比较细一点,我觉得细是比较好的。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基金业协会的一个答复,就是说我们要看,其实我们常常会说,怎么分优先、中间和劣后,分不清楚,基金会协会资管部主任很明确,说关键不是看你的名称,而是看你是否承担风险保障和收益保障。这次就更加的明确,合同第15里面说的很清楚了,必须得明确是优先级还是劣后级,不能存在中间级,其实我们以前也常常会设计中间级,这次中间级基本上就没戏了。

不好意思拖一下堂,我觉得问题还没有讲清楚,我争取把这几个条文讲完,可能会上到九点钟,不好意思。另外,我们再讲一下第四款,就是穿透核查的问题,这个结构化产品。说实话,这个穿透核查我们实际运作特别头疼,你穿透到什么地方,你说我们比方说我们常常会增加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金融产品,有的是经常会这样做。但是每个金融机构规定的一些底线都不一样,比如银监会规定的是结构化优先比劣后比例不能超过2倍,证监会规定的有1:1,2:1,3:1,这个时候就会出现穿透打架的现象。

另外,这些穿透机构里面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信托基本是100万起点,私募基本是300万起点,这个怎么来穿透呢?或者是你穿透到几层,比方说我设了有限合伙,设了资管计划,是不是全部穿透,这个全部穿透,穿十层也要穿透,我觉得这个不合理,所以现在我觉得监管机构自己也不知道穿透到什么地方。

如果要想实行穿透,那就所有的机构它的那个标准是一模一样的。如果这个标准是一模一样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必须是“三会合一”,这样才能实行穿透,所以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是一方机构的前提下,它根本没有办法实行穿透

好,我再来讲一下第九条,关于投资顾问的规范。首先是第一款,这个说了不能聘请个人及不符合相关机构的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这什么意思?就是首先是以后自然人当投资顾问肯定是不行的,伞型资管计划基本上都是自然人当投资顾问,这个不行。另外,就是说明实质重于形式,实质上承担投资顾问也不行。

第二,没有建立有效的投资顾问遴选机制,没有按规定选聘投资顾问,其实这样的情形在我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里面估计也比较常见,因为有些资金它的来源都是投资顾问来找的,我们只是作为一个通道,所以我们可能就没有那么的严格。

但是证监会注意到这一点,说以后不行了,这种没有按照规定选投资顾问的也不行,证监会你看这个案例我就不讲了,因为时间问题,但是可以看一下,包括第三款。

就是对于投资顾问的身份、职责,包括特定风险都要说明白,如果不符合要求也会被监管机构批评,这个案例跟上面的案例一样,我也不说了。这是第四款说的投资顾问的一个利益冲突机制,这个里面其实我也想讲一下,比较典型的,像我们这个徐翔被抓起来什么原因,操纵市场,他旗下有很多资管计划,很多资管产品,互相的对敲,互相的操纵,哄抬股价,这个很正常。尤其是在一个我们资管计划里面更容易实行。

你看一下,我们一般的资管计划里面,比方说这也是一般的规定,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5%,或者流通股份10%,还有规定受托人名义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过发行的5%,为什么?5%就要举牌,很麻烦,但是投资顾问如果在不同的信托公司,比如在中信信托发一个,在中投信托发一个,又在中诚信托发一个,它三个合起来就可以很容易超过5%。但是,这个名以上都是以各个信托公司来持股的,所以这个时候监管根本查不到,所以这个时候很容易规避监管规定,所以这次证监会其实也发现了这个问题,这个也是证监会要重点规范投顾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你看一下第五款,还是规范投顾,就是说你没有支付相应的价值你就给它付这么多钱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关键是什么是合理的服务,现在也不清楚,我们常常说的投资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其实他们收费很高,动不动几十万,几百万的收,这样合不合理?说实话,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不合理,这个怎么去把握合不合理,基金业协会资管部主任其实也很头疼,他是这样说合规风控要实质重于形式的了解和把控风险,不能把这个问题推给监管部门。

第六款规定的是投资顾问及关联方以自有资金投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都不行,这个说实话,这个还是有点很严,这个为什么不能投?有点严。但是,这里面还有解释的空间,不得以自有资金跟投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但是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平层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单一的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只要不撬动资金杠杆就是可以投的,另外投资机构,如果金融机构是一个很牛的金融机构,能不能募集理财资金,包括我们自己信托做投顾,信托资金能不能投资产管理计划,这个规定是不明确的。

第十条资金池业务是我们非常非常关注的一个业务,因为我们金融机构包括普通的私募都想搞资金池。包括我们刚刚说的第一个,说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不适用这个资产管理,就是“八条底线”,那能不能搞资金池?说实话,资金池其实不仅是在“八条底线”规定的要禁止,基本上银监会、证监、保监全都规定了禁止。

我们简单的梳理一下,你看一下这特征。一个是混同运行,一个是没有合理估值,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没有单独的建账,滚动发行,另外就是其实是一种担保,以后期来向前期来做兑付,就是相当于借新还旧,第六项就是差不多也是这样的意思,就是滚动发行,借新还旧,第七条包括利益输送,第八说的是隐性的一些承诺和回购担保。

这些都是资金池的一些特征,我们看一下,我们知道现在比较出名的一个案子就是基金业协会2016年处罚了中信信诚,就是他们有一个资金池的项目,后来这个中信信诚去申诉的时候,好像他们还被加重处罚了,处罚期延长6个月。所以,如果你要得罪了主管部门,可能受罚的更重,如果当时他们不申诉,我估计可能只有3个月,他们申诉之后好像9个月还是多少个月,我忘记了,反正是加重了处罚。

看一下他们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征里面说了几点,看看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首先是,资金来源和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第二个就是没有合理估值,第三个就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四个就是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这其实已经完全的包含了我们说的第十条里面的一些特征,八条特征,这四条特征全部包含进去了。

第二个资金池特征其实也是一样的,你看也是其实刚开始都不知道投什么,没有具体投资标的,应该期限错配,短募长投,第三个是风险收益不匹配,后期其实在为前期接盘。

第三个案例基本上也和上面几个案例的特征比较像,我就不讲了,因为时间问题。我们看到业务特征其实基本上包含第十条规定的八种情形里面,但是不是所有的特征需要满足,满足其中几个,就完全可能被定义为资金池,而且这个资金池说实话,真的是危害蛮大。但是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金池有的时候是玩不转,你没有办法。

我们看到包括今天保监会出的规定也是说不能搞资金池,银监会其实也是同样的态度不能搞资金池。银监会最新的规定,58号文,就是要加大非标资金池的排查力度,严禁新设。资金池的态度说实话问题比较大,银监会非银部的主任邓智毅也说这个问题,没法一夜清理,一夜清理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所以只能逐步的压缩存量,证监会的态度也是一样的,就是不能设资金池,如果套用基金业协会这八个特征,我想现在所有的我们资管计划多数的池子基本上都能够套到资金池这个特征里面去。

我们可以把这几个本质特征归纳一下,我觉得其实证监会归纳是一个特征,我觉得银监会其实对资金池也有相应的特征规定,简单一点就是项目错配,资金错配,就这两点就可以认定你是不是资金池,至于你后来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信息披露,那是表面特征,以及你的担保,包括滚动发行,借新还旧,我觉得这都是表面特征,就两个,项目错配,期限错配。

我们接下来来回答一下问题,可能不是每个问题都能够回答,但是我挑一些问题来回答。

问题一:银行代销95%投顾跟投5%这样的模式会被认定是结构化么?因为如果产品亏损会由这5%来补?——来自银华财富的朋友

答案:是的,如果无论是投顾或者其他的形式,只要你担这个风险,补收益,补亏损,那你就是结构化。

问题二:之前触及的禁止行为新规实施后是否会被追溯问责?

——来自宏信证券的朋友

答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来说是不会被溯及问责的,后面你说的禁止性行为的判定标准依据有没有,说实话标准依据就是“八条底线”的细则,如果再不清楚,那就不好意思了,就要靠基金业协会的自有裁量权,基金业协会资管部门也说了,你不能把判定的标准推给基金业协会,他们很忙的,所以我们风控合规的意见还是很重要的。

问题三:定增项目怎么设杠杆化?——来自中融国际信托的朋友

答案:具体的我就不知道怎么去设,我们一般来说,如果你不能直接投,就套一层,比如套一个有限合伙,套一个信托计划,套一个资产计划来做这种事情,一般来说都可以做成。

问题四:合规性如何把握?——来自深圳前海金犇投资的朋友

答案:这个朋友问的问题很大,我觉得如何把握,说实话,就是对着监管规定一条一条看,特别是这种优先劣后级的,监管规定基本上都是说的实质重于形式,就是不能变相的扩大杠杆,不能通过套现的方式扩大杠杆。所以,说实话,这条非常狠,变相这个词把我们很多行为都套进去了,但是说实话我们很难完全遵守,只能是说,跟监管机构来沟通,一事一议。

问题五: “八条底线”对资金池的监管是否涉及资金子公司管理的银行理财,一对一账户。——来自民生银行的朋友

答案:说实话这个里面“八条底线”只规定这些证监会旗下的一些资产管理的一些行为和机构,如果是银行那边,反正证监会管不了。另外,如果基金子公司自己本身设资金池,那肯定是不行的。

问题六:存在的投资每期报价混同运作是否算作资金池?——平安证券的朋友

答案:我觉得就两点,你是不是项目错配,是不是期限错配,如果不是一一对应,并且再简单一点,就是一一的净值相对应,我觉得就是资金池,只不过现在资金池监管机构很头疼,他不敢一夜清理,他清理金融机构就完蛋了,因为这是一个普遍行为,所谓法不责众,你要都处罚了,那我们金融机构就没法玩了。

问题七: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内部如何表述收益率,用业绩基准是否可行?

答案:这个问题我看了一下这个“八条底线”也是这个意思,不准这样搞,但是说实话我觉得监管机构这样的规定估计会改,我的建议是,如果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宣传,私募机构可以不宣传,或者是说我们从销售端来控制,而不是用产品端来控制我觉得这个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管思路。刚好现在的“八条底线”又在修改,这条已经引起了我们资管机构的非常大的反映,或者反感,或者反抗,这个可能会改。

问题八:资产管理计划设子账户,分账户,如果确认自己发行多期产品,每期独立核算,开设子账户是否合规?

答案:现在说实话,我今天没有讲开设子账户的法条规定,因为那个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了,我是认为账户不能单独再设分账户、子账户。

问题九:例如底层资产3年,资管计划为1年,滚动发行3期,用后期募集还前期本金,是否属违规?

答案:我觉得按照细则的规定就是违规的,就是借新还旧,用后期为前期做担保,这个是不可以的,所以这个是违规的。

另外还有一些朋友的问题,我可能今天因为时间问题就不回答了,也请各位多多的指正,如果我说的不正确的地方,也请多多的交流。因为相对来说我对信托计划的运行比较熟一点,资产管理计划也比较熟,如果涉及到保险和银行理财,很多地方不一定特别熟,所以也请各位多多的体量,如果有问题我们多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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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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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实录内容:

“八条底线”最开始是我们的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郑州的一个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提出的,当时就提出了“八条底线”。后面就继续的关于“八条底线”出来我们后面的细则,虽然张主席被带走了,但是这个资管行业的基本规则还是没有变化。

各位也看到了我给大家发的一个PPT,就“八条底线”细则我准备讲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也就是主要讲这六条。第二条其实是相当于一个关于总则的评析,第三条主要是规范我们的交易行为,第四条主要讲的是关于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行为的一些规范,第八条主要是关于结构化杠杆怎么样去规范的一个条款。第九条主要是对投顾行为一些相应的规范。第十条讲的资金池的行为规范,另外今天我们也看到保监会也出来一个类似于“八条底线”的一个规则,其实这个跟整个大资产管理是相同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他们三个部门关于这个资产管理的底线问题,基本上是一致意见,首先是要规范,另外就是要保护投资者。

刚刚有位朋友说,第三条讲不讲,第三条要讲,我刚刚已经提到了第三条。我现在把第二条的PPT的一个简要的模板发给了大家,请大家简单的看一会儿。

我们看到,第二条讲的是什么?讲的是这样一个适用规则,就是“八条底线”适用于哪些机构。第二讲的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然后第十四条又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参照本执行细则。其实本质上是什么?就是证监会旗下的资本机构基本实行统一监管、功能监管,这其实也是肖钢主席在2016年资产管理年会上面说的,就是要统一业务规则,以免监管套利。所以,这次的细则基本上也反映了我们证监会的一个整体的思路。

不过这个证监会立法的思路里面有很多好玩的地方。我们知道,最开始立法初稿的时候是没有说私募基金管理人要纳入监管的。为什么?因为部分专家认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比较严。所以,就只适合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以他们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不应该纳入。但是,现在大家发现,好像不对头,因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出现监管套利的行为。

但是,私募基金他们说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参照执行,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不需要参照执行呢?在这里面,细则里面其实基本上说的是不需要参照执行,因为它没有说私募股权基金要参照执行。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它的权限其实受到了中国创投委,也是一个跟基金业协会基本差不多性质的一个协会的质疑,为什么股权投资基金要参照基金业协会的一些规定,我们知道现在包括前一段时间关于基金从业资格的考试,中国创投委公开质疑这个行为,为什么股权投资基金从业人员需要参加这个考试。

而且我有朋友就问,这个“八条底线”适不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用参照执行,我是不是就可以设立资金池,因为很明显,资金池是现在大家都想设的一个池子。但是,我想说的是按照“八条底线”的细则来说,可能是不用参照执行的。

接下来我们来解读一下关于第三条。第三条主要是规范的具体的资产交易行为本身。这里面说到一些包括不得存在非公开交易、利益诉讼、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控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等行为。其实我们看得到,这个主要是在规范合规交易,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

同时,相比一稿来说,新增了一些新型的犯罪,这种犯罪比较常见。比方包括商业贿赂,包括操纵市场,这个在证券市场是非常容易的一个事情。大资管里面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我相信大家可能知道,就是甘肃信托的副董事长,其中他有发信托计划的时候受贿,后来他主动的退还了全部脏款,法院还是以受贿罪判他有期徒刑四年,但是执行缓刑,缓刑的意思就是甘肃信托的副总,他不需要去坐牢,只需要监外执行就好了。

接下来我们看看第三条第一款是什么?第三条第一款是不允许交易价格严格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公允价值的,如果证明有合法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以及合同有约定,包括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就没有问题。因为基金业协会出的这些规定,其实在我们市场上都有常见的案例。我刚刚给大家发的图片里面,相信大家也看的很清楚,就是经常会出现不公允价值来接盘的情况。这里面有一个案例就是产品运行欠佳,净值跌到0.54%,但是这个证券公司控股的基金子公司,也就是它的关联子公司以0.8元价格售让它的集合基金份额。

刚刚这个交易行为就明显的有失公允。我们接下来看第三条的第二款,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以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转移,收益或者亏损,其实刚刚第一个案例也是适用于这个情况的。我们再看一个案例,也是这种情况,就是A券商用一笔资金与B券商签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但是,这个钱最终怎么去用呢?最终这个钱还是用到了A券商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行为。就是说这个相当于自融自用,这也是一个关联交易。所以,这个行为也被证监会处罚。

我们再来看第三款,第三款是什么,获取佣金或者不正当利益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不必要的交易。这个不必要的交易是什么?在细则里并不是很清楚。在证券市场里面,可能更加的规范是资本市场一些不必要的高频交易,对敲等市场行为,不必要的交易也是为了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就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这个不必要交易说实话还真需要基金业协会来去解释这个行为。包括我们前面两个案例,特别是以0.87的净值来对接0.53的净值,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必要的交易。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四款。第四款里面说的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这个就是利用相当于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我这个案例本身不是讲的是这种内幕交易,但是也是被基金业协会所处罚。这个案例主要是什么?主要是说某公司通过认购基金子公司的一个劣后级产品,指定投向一个单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后来这个公司的股票复牌之后,发生了非常异常的波动,就是涨的很快。所以,基金业协会就认为这个是利用非公开信息在交易。

但是,基金业协会资管部的主任也说了,就是说这种投单一股票的不是不能做,而是要做好信息披露。另外,即使想做相关的关联交易,你做好信息披露就好了。关联交易,包括内幕交易,你如果公开报备,做好信息披露,也许这种交易就没有问题,你只要价值公允,定价合理就没有问题。

第五款讲是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为资产管理人或者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相关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这里面其实有比较多可以说的,特别是你看一下,他说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我们前面几个条款,前面几个案例都涉及到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面我重点讲一下向相关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这个不合理的费用,其实我们现在做资管计划经常会这样子去做,比方说给介绍项目的一方给投资顾问费。这个到底是不是合理的费用?给多高又算是合理的,说实话,这个东西还真不清楚。所以,你基金业协会出一个规定,金融机构可能就变相的来规避这个规定。

另外,我讲一下这里面有一个背景。这次包括前面也是这样子,他把客户资产改成了资产管理计划的产。为什么要这样改?就是说明监管机构它也意识到这个其实我们的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它其实是一种信托关系,如果是信托关系,就可能避免被法院所冻结的现象,因为信托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

这个相关的背景其实最早,就是证监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就是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里面说明了这个问题,部分单位在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建议把资产管理关系明确界定为信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的意见是什么意思?它说有一个规定明确规定了对理财资产的隔离要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这里面有一个条款,说如果是说从客户名下转移到信托资产,好像就已经是券商的,客户有点接受不了。所以,我们证监会就没有改这个规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六款,第六款说的是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和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为什么特别强调劣后级投资者,因为我们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信托计划,其实在资产管理计划里面,往往如果要投,我们很多时候,特别是好的项目我们可能会投劣后级。这里面也有一个被基金业协会处罚的一个案例,就是翔龙定增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定增项目现在比较火。营业部的一个总经理他认购了一个劣后级,结果发现这个收益率非常高,差不多到了百分之百的一个收益。后来这个营业部总经理就到定增的公司任总经理。就是由于这个人先到券商,后到了这个定增的公司认职。所以,基金业协会就认为他违规。但是,券商就觉得不服,为什么?他是先在券商里面认职,再到定增的公司里面,为什么?这次有一个先后的关系,欠缺一个逻辑关系,基金业协会这个处罚案例,很多人其实也不是很明白,但是基金业协会就一句话,他说当时你去,包括你前期的一些论证,他觉得不够合理,就是你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这个要举证责任倒置。

接下来再讲一下这里面的最后一个条款第七款,就是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其实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在信托公司、正规的券商资管,其实可能出现的比较少。往往都是出现在一些私募基金里面,或者有限合伙里面。你看一下,今天的案例也是这样的意思,也是私募基金通过基金子公司发了一个产品,然后投向了一个有限合伙,然后后来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最终投向房地产,后来它又成立一个类似的计划,就是通过了另外一个基金子公司成立了另外一个专项计划,然后也是成立了一个私募公司的有限合伙。但是,这两个私募合伙的实施控制人为一个人。

因为像这种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账户基本上是可以监管可以不监管的。所以,在当时这个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就把这个钱挪用了。其实我想这个也就是更多的适合一些私募基金才会出现这样的挪用情况。另外,这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证监会用的是客户委托资产这个名词,而不是用的资产管理计划这个名词,说明证监会还是对这个名词有一点耿耿于怀。他还是觉得如果你把客户的钱变成了券商的钱,或者变成资产管理计划的钱,他们好像有点接受不了,其实我觉得改成资产计划,一点问题都没有。

第四条规范的是宣传销售行为。就是我们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里面常常会出现很多就是不适当宣传的一些情况,包括违规销售。我相信这种理财计划也很多,一样的现象,有可能存在误导投资者。其实“八条底线”出台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所以,这条可能就会比较严。有一个你看一下我们的第一条,有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有保本的字样,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等都不行。其实你看一下这个案例,就是某券商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他只是宣传其年化收益率,监管机构就认定涉嫌保本收益。

你看一下第二款,签定抽屉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说实话,在很多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里面都有这样的做法,特别是前期。这个也受到了监管机构的公开通报批评,有一个比方说部分公司在认购期与部分投资者约定,资产计划运作一段时间后,主动售让该部分投资者的资管计划份额。我们相信我们在刚开始以前,特别是和金融机构、银行合作的时候,银行就让我们出这种承诺函,你做不做,像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就做了。

特别是以前有一段时间可能销售不是很好的时候,现在可能这种情况基本上没有了,因为现在的资产计划一般来说都比较的走俏,特别是那种固定收益类的,自己完全能够销售。

另外,我们现在也看一下第三款。第三款是说,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或者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都不行。这次新增了微信、QQ、短信的方式,其实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发展。因为现在好多时候,其实就是通过微信、QQ和短信在卖理财产品。这个增加这个规定我还是觉得比较先进的,给一个赞。为什么?这还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另外有一点也反面证明了这些微信、QQ、短信都是一些证据。

这个问题证监会机构部主任在有一次会议上说了,就是要充分的做好信息披露,项目风险,包括在卖的时候要充分披露,不仅要有书面的风险提示,还要口述风险。他甚至说了一句话,甚至可以录像留底。其实我觉得很多情况,现在录音、录像其实根本就不是个难题。为什么?这个很简单,但是金融机构就是不愿意这样做,因为说实话,他们真的不想说不公开宣传保本、保收益,因为有时候只有这样宣传才好卖。所以,监管机构一直没有强烈的要求。其实这个问题银监会也要对银行理财也有相应的规定。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第四款,就是销售人员如果明知道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拼凑建议的也不行,为什么?合格投资者标准说实话可能有点高,现在往往销售人员就会建议,你们几个亲戚,几个朋友合伙来凑一个。但是,现在监管机构就很严,连凑一个就不行,如果这个时候买方通过录音什么方式留了个底,监管机构要查金融机构我估计一查一个准。现在其实这个问题监管机构也通报过这样的案例,就是一个公司的一个员工,他帮同事代持资产计划。

结果代持的那个朋友,那个人的公司就公开的被监管机构所批评。反正现在代持也不行,建议也不行,所以这个销售还是比较严,监管还是比较严的。

另外我们再看第五款,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就应该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里面是来源于一个券商处罚的一个案例,就是两个资产计划成立时间相同,都是投向同一基金子公司的一对多账户,产品也是一样的,投资人数分别是123人和90人,两个合并就超过200人,基金业协会就认为要穿透审查。但是,这个问题是很有争议的。

为什么说很有争议呢?因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里面第13条其实说的很清楚,就是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这是可以不再穿透审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也不用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是证监会制定的,但是这个细则是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按照道理来说,虽然基金业协会受证监会的一个授权,但是这两个规定明显出现了打架的现象。我们后来看到有一次证监会的相关人员在公开发言的时候又说了这个不用穿透审查,说明他们监管机构内部也出现了相关的争议。我是觉得这个问题需要机关进一步解释,要么穿透,要么不穿透,需要明确的解释。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六款,第六款说的是这种互联网报刊这种宣传的方式,他说的是什么?就是你这个不特定对象宣传,就是公开宣传,所以它觉得我们不能这样去宣传。所以,你需要设置特定的确定程序,以及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就是什么?就是你怎么样界定公开宣传和不公开宣传?因为像我们这种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是不能公开宣传的。所以,你要设定特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很微妙,包括我们的官方微信,这个很多也是公开的,但是你到底能不能宣传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这个细则的规定,就是要设定特定的调查程序。

我们买股票的时候也会经历一个这样的程序,包括我们买理财产品,如果是那种收益,就是浮动收益型的,它也会对你做一个评判标准,包括在网上买,其实这种形式我觉得也应该引用到我们正常的包括宣传里面去。因为你只有是合格投资者,你才能去翻看你这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但是我们现在好像没有这样做。虽然我们《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定对象的程序,但是最终还是没有把这个条款删除了,我估计监管机构也觉得这个太严了,做不到,还是把它删除为好,所以后来这条就不存在了。

第七款是一个,看一下这个案例比较多,说明监管机构他比较关注这一条,就是他比较关注我们的投向。如果你的投向,首先是要符合合同的约定,其次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案例一,我们知道志高集团的案子应该还是比较出名的,公开的信息是投向湖南信托,但是事实上是投向国元信托,再转投向湖南信托,说明这个信息披露明显就是有问题,自己变了对象,也不告诉投资者,这当然是有问题的。第二个是超出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己的投资范围,所以它也被证监会点名批评。

第三个也是,它是通过再变相的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扩大了投资范围。其实我刚才已经说过了,就是监管机构其实是觉得可以变更投向的,但是你要在合同中把问题说清楚,而不是通过其他的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变相的扩大投资范围。另外,即使你合同约定的我们还需要遵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像证监会比方说《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里面第14条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个投资范围就说的很明确,这里面我们就看到它没有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单一信托。

我们再看一下第八款,第八款说的是资产管理计划里面没有充分披露交易结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投资顾问等相关信息。这个里面说实话也是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也是通过了券商他设立了资管计划,然后通过自有资金投向了其关联方的一些企业,事实上就是利用资管计划,以自有资金向股东方融资,但是我们知道这个违反了《证券法》130条的规定,《证券法》130条说了,证券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和担保,这个里面就是自有资金在变相的设信托计划,然后再给自己的关联方提供融资,这明显就违反这个规定。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证监局也通报了一些具体的事项,包括有一些费用不披露,披露不完整。上海证监局也有相应的一些通报批评,也是说给第三方支付费用为什么不披露呢?不披露委托人怎么知道你到底给了多少钱,这里面就容易发生猫腻。我们也可以看到,安信纯高这个案子也是,他们觉得安信纯高不应该收财务顾问费,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信托法》也说的很清楚,只能收取信托报酬,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资产管理计划也是一样的,他们其实是变相的为自己谋取利益。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九款,第九款说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说实话,这个好像在我们资管界可能比较常见。但是,监管机构又有一个依据,就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里面说的很明确了,就是必须是通过取得证监会的发行核准批准文后才能开始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所以,我们这种行业惯例并不能对抗监管的一些具体规定。所以,后来基金业协会还是认定说行业惯例没有用,我必须得处罚你,我要按照监管规定严格执法。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十款,第十款说实话是我们这个“八条底线”里面最引起争议的一个条款。为什么?这个资产管理计划宣传预期收益率,其实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都能够这样去宣传,为什么不能宣传?如果不宣传它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怎么去卖?其实这个条款也是参照了《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里面的一个说法,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预期收益、预期业绩都不能说,但是如果你不能说我怎么去卖?另外有一点,如果我这个产品是结构化产品,你还不让我宣传预期收益率,那我这个结构化产品怎么去设计?我想这个的确是一个问题。

我的建议是可以设计预期收益率,如果实在不行,就让全面提供录音、录像,从销售端来控制这样的一个违规销售和宣传,而且这个产品端我觉得就不用太去控制了,商业投资行为,只要不涉及到虚假宣传就好了。另外,实在不行要这样搞的话,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可以分开监管,因为金融机构还是比较正规的,金融机构宣传预期收益率我觉得还好,因为有了录音、录像,非金融机构不宣传预期收益率我觉得是有一定道理的。

另外,来讲一下第八条,第八条主要是关于一个结构化产品的一个规范。我们可以看到,他非常的严格,说直接或者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都不行。这个说实话如果你这样去设计我们真的结构化产品很难去设计。你看一下包括我们的司法机构都认可这种大股东提供担保,包括第三方做担保。按照这个规定,你间接做担保也不行,那岂不是我只要是类似的相应的大股东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都没有用吗?我觉得这个也不符合我们的常情。所以,基金业协会这样规定可能效果很有限,因为我们会暗地的做一些担保,但是这个担保可能又是在最高院是认可的,所以这样的规定效果会有限。

我们来看一下首先是第一款,他们说没有对这个劣后级份额的身份风险能力承担者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因为这个劣后是要对优先做担保的,所以他的风险承担能力要比一般的还要强,所以要特别注意尽职调查,风险能力承担的调查。最近我们看到伞型信托里面有一些投资者亏了之后就起诉,因为投资者往往一般都是劣后,他要起诉你没有尽到充分的调查,或者没有尽到充分的义务。

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尽职调查没有做的很多的原因,我们现在经常运行的包括资产管理计划里面做通道的业务,我们基本上都不会做尽职调查,因为这是通道类的项目完全是由通道来调查的。但是,一旦出了问题,监管机构就要问我们责任的,所以这个尽职调查我觉得不管是不是通道,尽职调查还是要该做的做,要不然很难逃脱关系,证监会、银监会一处罚一个准。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款就不说了,第二款比较常见,第三款,第三款里面关于杠杆的倍数,因为时间比较紧,我可能简单的说一下,这个杠杆的倍数,证监会比较细。

它分了很多,包括股票类、混合类,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期货类、固定收益类,其他类都分的比较细,像银监会就说了一条,结构化股票信托不能超过2倍的杠杆,证监会说明还是比较的先进,比较细一点,我觉得细是比较好的。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基金业协会的一个答复,就是说我们要看,其实我们常常会说,怎么分优先、中间和劣后,分不清楚,基金会协会资管部主任很明确,说关键不是看你的名称,而是看你是否承担风险保障和收益保障。这次就更加的明确,合同第15里面说的很清楚了,必须得明确是优先级还是劣后级,不能存在中间级,其实我们以前也常常会设计中间级,这次中间级基本上就没戏了。

不好意思拖一下堂,我觉得问题还没有讲清楚,我争取把这几个条文讲完,可能会上到九点钟,不好意思。另外,我们再讲一下第四款,就是穿透核查的问题,这个结构化产品。说实话,这个穿透核查我们实际运作特别头疼,你穿透到什么地方,你说我们比方说我们常常会增加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金融产品,有的是经常会这样做。但是每个金融机构规定的一些底线都不一样,比如银监会规定的是结构化优先比劣后比例不能超过2倍,证监会规定的有1:1,2:1,3:1,这个时候就会出现穿透打架的现象。

另外,这些穿透机构里面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信托基本是100万起点,私募基本是300万起点,这个怎么来穿透呢?或者是你穿透到几层,比方说我设了有限合伙,设了资管计划,是不是全部穿透,这个全部穿透,穿十层也要穿透,我觉得这个不合理,所以现在我觉得监管机构自己也不知道穿透到什么地方。

如果要想实行穿透,那就所有的机构它的那个标准是一模一样的。如果这个标准是一模一样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必须是“三会合一”,这样才能实行穿透,所以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是一方机构的前提下,它根本没有办法实行穿透

好,我再来讲一下第九条,关于投资顾问的规范。首先是第一款,这个说了不能聘请个人及不符合相关机构的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这什么意思?就是首先是以后自然人当投资顾问肯定是不行的,伞型资管计划基本上都是自然人当投资顾问,这个不行。另外,就是说明实质重于形式,实质上承担投资顾问也不行。

第二,没有建立有效的投资顾问遴选机制,没有按规定选聘投资顾问,其实这样的情形在我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里面估计也比较常见,因为有些资金它的来源都是投资顾问来找的,我们只是作为一个通道,所以我们可能就没有那么的严格。

但是证监会注意到这一点,说以后不行了,这种没有按照规定选投资顾问的也不行,证监会你看这个案例我就不讲了,因为时间问题,但是可以看一下,包括第三款。

就是对于投资顾问的身份、职责,包括特定风险都要说明白,如果不符合要求也会被监管机构批评,这个案例跟上面的案例一样,我也不说了。这是第四款说的投资顾问的一个利益冲突机制,这个里面其实我也想讲一下,比较典型的,像我们这个徐翔被抓起来什么原因,操纵市场,他旗下有很多资管计划,很多资管产品,互相的对敲,互相的操纵,哄抬股价,这个很正常。尤其是在一个我们资管计划里面更容易实行。

你看一下,我们一般的资管计划里面,比方说这也是一般的规定,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5%,或者流通股份10%,还有规定受托人名义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过发行的5%,为什么?5%就要举牌,很麻烦,但是投资顾问如果在不同的信托公司,比如在中信信托发一个,在中投信托发一个,又在中诚信托发一个,它三个合起来就可以很容易超过5%。但是,这个名以上都是以各个信托公司来持股的,所以这个时候监管根本查不到,所以这个时候很容易规避监管规定,所以这次证监会其实也发现了这个问题,这个也是证监会要重点规范投顾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你看一下第五款,还是规范投顾,就是说你没有支付相应的价值你就给它付这么多钱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关键是什么是合理的服务,现在也不清楚,我们常常说的投资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其实他们收费很高,动不动几十万,几百万的收,这样合不合理?说实话,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不合理,这个怎么去把握合不合理,基金业协会资管部主任其实也很头疼,他是这样说合规风控要实质重于形式的了解和把控风险,不能把这个问题推给监管部门。

第六款规定的是投资顾问及关联方以自有资金投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都不行,这个说实话,这个还是有点很严,这个为什么不能投?有点严。但是,这里面还有解释的空间,不得以自有资金跟投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但是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平层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单一的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只要不撬动资金杠杆就是可以投的,另外投资机构,如果金融机构是一个很牛的金融机构,能不能募集理财资金,包括我们自己信托做投顾,信托资金能不能投资产管理计划,这个规定是不明确的。

第十条资金池业务是我们非常非常关注的一个业务,因为我们金融机构包括普通的私募都想搞资金池。包括我们刚刚说的第一个,说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不适用这个资产管理,就是“八条底线”,那能不能搞资金池?说实话,资金池其实不仅是在“八条底线”规定的要禁止,基本上银监会、证监、保监全都规定了禁止。

我们简单的梳理一下,你看一下这特征。一个是混同运行,一个是没有合理估值,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没有单独的建账,滚动发行,另外就是其实是一种担保,以后期来向前期来做兑付,就是相当于借新还旧,第六项就是差不多也是这样的意思,就是滚动发行,借新还旧,第七条包括利益输送,第八说的是隐性的一些承诺和回购担保。

这些都是资金池的一些特征,我们看一下,我们知道现在比较出名的一个案子就是基金业协会2016年处罚了中信信诚,就是他们有一个资金池的项目,后来这个中信信诚去申诉的时候,好像他们还被加重处罚了,处罚期延长6个月。所以,如果你要得罪了主管部门,可能受罚的更重,如果当时他们不申诉,我估计可能只有3个月,他们申诉之后好像9个月还是多少个月,我忘记了,反正是加重了处罚。

看一下他们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征里面说了几点,看看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首先是,资金来源和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第二个就是没有合理估值,第三个就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四个就是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这其实已经完全的包含了我们说的第十条里面的一些特征,八条特征,这四条特征全部包含进去了。

第二个资金池特征其实也是一样的,你看也是其实刚开始都不知道投什么,没有具体投资标的,应该期限错配,短募长投,第三个是风险收益不匹配,后期其实在为前期接盘。

第三个案例基本上也和上面几个案例的特征比较像,我就不讲了,因为时间问题。我们看到业务特征其实基本上包含第十条规定的八种情形里面,但是不是所有的特征需要满足,满足其中几个,就完全可能被定义为资金池,而且这个资金池说实话,真的是危害蛮大。但是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金池有的时候是玩不转,你没有办法。

我们看到包括今天保监会出的规定也是说不能搞资金池,银监会其实也是同样的态度不能搞资金池。银监会最新的规定,58号文,就是要加大非标资金池的排查力度,严禁新设。资金池的态度说实话问题比较大,银监会非银部的主任邓智毅也说这个问题,没法一夜清理,一夜清理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所以只能逐步的压缩存量,证监会的态度也是一样的,就是不能设资金池,如果套用基金业协会这八个特征,我想现在所有的我们资管计划多数的池子基本上都能够套到资金池这个特征里面去。

我们可以把这几个本质特征归纳一下,我觉得其实证监会归纳是一个特征,我觉得银监会其实对资金池也有相应的特征规定,简单一点就是项目错配,资金错配,就这两点就可以认定你是不是资金池,至于你后来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信息披露,那是表面特征,以及你的担保,包括滚动发行,借新还旧,我觉得这都是表面特征,就两个,项目错配,期限错配。

我们接下来来回答一下问题,可能不是每个问题都能够回答,但是我挑一些问题来回答。

问题一:银行代销95%投顾跟投5%这样的模式会被认定是结构化么?因为如果产品亏损会由这5%来补?——来自银华财富的朋友

答案:是的,如果无论是投顾或者其他的形式,只要你担这个风险,补收益,补亏损,那你就是结构化。

问题二:之前触及的禁止行为新规实施后是否会被追溯问责?

——来自宏信证券的朋友

答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来说是不会被溯及问责的,后面你说的禁止性行为的判定标准依据有没有,说实话标准依据就是“八条底线”的细则,如果再不清楚,那就不好意思了,就要靠基金业协会的自有裁量权,基金业协会资管部门也说了,你不能把判定的标准推给基金业协会,他们很忙的,所以我们风控合规的意见还是很重要的。

问题三:定增项目怎么设杠杆化?——来自中融国际信托的朋友

答案:具体的我就不知道怎么去设,我们一般来说,如果你不能直接投,就套一层,比如套一个有限合伙,套一个信托计划,套一个资产计划来做这种事情,一般来说都可以做成。

问题四:合规性如何把握?——来自深圳前海金犇投资的朋友

答案:这个朋友问的问题很大,我觉得如何把握,说实话,就是对着监管规定一条一条看,特别是这种优先劣后级的,监管规定基本上都是说的实质重于形式,就是不能变相的扩大杠杆,不能通过套现的方式扩大杠杆。所以,说实话,这条非常狠,变相这个词把我们很多行为都套进去了,但是说实话我们很难完全遵守,只能是说,跟监管机构来沟通,一事一议。

问题五: “八条底线”对资金池的监管是否涉及资金子公司管理的银行理财,一对一账户。——来自民生银行的朋友

答案:说实话这个里面“八条底线”只规定这些证监会旗下的一些资产管理的一些行为和机构,如果是银行那边,反正证监会管不了。另外,如果基金子公司自己本身设资金池,那肯定是不行的。

问题六:存在的投资每期报价混同运作是否算作资金池?——平安证券的朋友

答案:我觉得就两点,你是不是项目错配,是不是期限错配,如果不是一一对应,并且再简单一点,就是一一的净值相对应,我觉得就是资金池,只不过现在资金池监管机构很头疼,他不敢一夜清理,他清理金融机构就完蛋了,因为这是一个普遍行为,所谓法不责众,你要都处罚了,那我们金融机构就没法玩了。

问题七: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内部如何表述收益率,用业绩基准是否可行?

答案:这个问题我看了一下这个“八条底线”也是这个意思,不准这样搞,但是说实话我觉得监管机构这样的规定估计会改,我的建议是,如果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宣传,私募机构可以不宣传,或者是说我们从销售端来控制,而不是用产品端来控制我觉得这个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管思路。刚好现在的“八条底线”又在修改,这条已经引起了我们资管机构的非常大的反映,或者反感,或者反抗,这个可能会改。

问题八:资产管理计划设子账户,分账户,如果确认自己发行多期产品,每期独立核算,开设子账户是否合规?

答案:现在说实话,我今天没有讲开设子账户的法条规定,因为那个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了,我是认为账户不能单独再设分账户、子账户。

问题九:例如底层资产3年,资管计划为1年,滚动发行3期,用后期募集还前期本金,是否属违规?

答案:我觉得按照细则的规定就是违规的,就是借新还旧,用后期为前期做担保,这个是不可以的,所以这个是违规的。

另外还有一些朋友的问题,我可能今天因为时间问题就不回答了,也请各位多多的指正,如果我说的不正确的地方,也请多多的交流。因为相对来说我对信托计划的运行比较熟一点,资产管理计划也比较熟,如果涉及到保险和银行理财,很多地方不一定特别熟,所以也请各位多多的体量,如果有问题我们多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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