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思考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吴天宇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领导核心和内部决策机构,负有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和指导决策的职责。检察委员会工作开展得如何,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与否,都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加强检委会建设,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迫切要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委会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检委会功能的发挥,损害了检委会的权威。
(一)检委会的职能单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绝大多数检察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如下事项: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检察工作重大决策、全局性问题;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检委会议事规则不完善,运作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议案提请不规范。有的由办案部门直接提交检察长审查,以决定是否召开检委会讨论。有的由办公室承担提请讨论、审查案件的职责。由于办公室工作繁杂,根本无力审查,便提交检委会讨论。二是案件讨论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按照传统会议模式进行讨论,讨论和表决程序不规范。三是提交的议案、议事材料不规范,容易拖延议事时间。四是检委会工作缺乏计划性、主动性,随意性比较大,会议临时召开的多。各委会没有充分的时间作好会前准备,主要靠承办人汇报后发表意见,缺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深入了解,容易受他人影响,议事质量和效率很难得保障。
(三)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许多基层院检委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有的由办公室等其他部门负责,即使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不具体,只做一些会议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有些基层院虽然明确了检会委办事人员,但由于
属于兼职,往往又是各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要承担繁重的办案任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实体审查和事项审核等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审查把作用。这种状况使得检委会办事机构难以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导致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难以提高。
(四)检委全呈现出典型的“权力型”。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精力决策机构,担负着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神圣职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应由政治素质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享有较高威信的业务精英担任检委会委员。然而在检察实践中,强调的是行政职务,检委会成员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主要部门负责人等行政领导组成,呈现出“权力型”的特征。
二、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思考
如何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严格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职责范围。党组会的议事范围应是政治性工作,如贯彻党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是行政事务,如行政管理、装备、后勤保障、基建等。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十项内容。 (二)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建立检委会成员责任制。检委会的地位决定了其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步骤和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用明确规范性要求,一是规范提起程序;二是规范审议程序;三是规范表决程序;四是规范督办程序;五是规范复议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检委会工作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效、效而有果。
(三)增强检委会委员的综合素质,并任用专职委员,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来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检委会委员的素质与检委会议事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委员素质的高低往往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能力的高低。所以,必须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这是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同时,建立专职检委会委员。在检委会成员中,除正副检察长外,其他应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公正性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推荐、选拔、考试、考察、考核等程序,吸引优秀干警进入检委会,优化委员结构,打破终身制,建立检委会委员选拔任用制度;另外,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就某一专业性问题聘请专家座谈,由专家提出意见,作为检委会讨论案件的
参考依据,这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有效途径。
(四)建立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使其真正发挥检委会的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检委会工作,检委会办事机构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抓好办事机构组织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熟悉检察机关工作环节、热爱检察工作的同志任检委会办公室主任;其次,要使办事机构有权有位,主要是要求各业务部门将需提交到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提前若干天将案卷和审查报告送到检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实体审查后,提出多种方案或解决途径或决策参考性意见,使得检委会委员讨论时能在综合比较前提下,较为客观公正地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检委会决策的参考。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思考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吴天宇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领导核心和内部决策机构,负有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和指导决策的职责。检察委员会工作开展得如何,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与否,都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加强检委会建设,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迫切要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委会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检委会功能的发挥,损害了检委会的权威。
(一)检委会的职能单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绝大多数检察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如下事项: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检察工作重大决策、全局性问题;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检委会议事规则不完善,运作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议案提请不规范。有的由办案部门直接提交检察长审查,以决定是否召开检委会讨论。有的由办公室承担提请讨论、审查案件的职责。由于办公室工作繁杂,根本无力审查,便提交检委会讨论。二是案件讨论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按照传统会议模式进行讨论,讨论和表决程序不规范。三是提交的议案、议事材料不规范,容易拖延议事时间。四是检委会工作缺乏计划性、主动性,随意性比较大,会议临时召开的多。各委会没有充分的时间作好会前准备,主要靠承办人汇报后发表意见,缺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深入了解,容易受他人影响,议事质量和效率很难得保障。
(三)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许多基层院检委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有的由办公室等其他部门负责,即使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不具体,只做一些会议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有些基层院虽然明确了检会委办事人员,但由于
属于兼职,往往又是各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要承担繁重的办案任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实体审查和事项审核等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审查把作用。这种状况使得检委会办事机构难以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导致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难以提高。
(四)检委全呈现出典型的“权力型”。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精力决策机构,担负着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神圣职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应由政治素质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享有较高威信的业务精英担任检委会委员。然而在检察实践中,强调的是行政职务,检委会成员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主要部门负责人等行政领导组成,呈现出“权力型”的特征。
二、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思考
如何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严格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职责范围。党组会的议事范围应是政治性工作,如贯彻党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是行政事务,如行政管理、装备、后勤保障、基建等。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十项内容。 (二)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建立检委会成员责任制。检委会的地位决定了其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步骤和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用明确规范性要求,一是规范提起程序;二是规范审议程序;三是规范表决程序;四是规范督办程序;五是规范复议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检委会工作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效、效而有果。
(三)增强检委会委员的综合素质,并任用专职委员,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来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检委会委员的素质与检委会议事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委员素质的高低往往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能力的高低。所以,必须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这是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同时,建立专职检委会委员。在检委会成员中,除正副检察长外,其他应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公正性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推荐、选拔、考试、考察、考核等程序,吸引优秀干警进入检委会,优化委员结构,打破终身制,建立检委会委员选拔任用制度;另外,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就某一专业性问题聘请专家座谈,由专家提出意见,作为检委会讨论案件的
参考依据,这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有效途径。
(四)建立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使其真正发挥检委会的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检委会工作,检委会办事机构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抓好办事机构组织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熟悉检察机关工作环节、热爱检察工作的同志任检委会办公室主任;其次,要使办事机构有权有位,主要是要求各业务部门将需提交到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提前若干天将案卷和审查报告送到检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实体审查后,提出多种方案或解决途径或决策参考性意见,使得检委会委员讨论时能在综合比较前提下,较为客观公正地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检委会决策的参考。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