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栏杆合同1(签约版2)

鹤问湖一号项目

阳台栏杆/楼梯扶手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G-H-201105027

工程名称:鹤问湖一号

发包人: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承包人: 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6日 签 订

鹤问湖一号项目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人: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承包人: 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与安全,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鹤问湖一号项目栏杆制作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九江市职业大学对面。

3. 工程规模:鹤问湖一号项目1~22#楼阳台栏杆约 7563 米(变更阳台水泥板后),楼梯扶手 2250 米,靠墙楼梯扶手 925 米,决算按实际测量数量为准。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1、 工程承包范围:鹤问湖一号项目1~22#楼图纸范围内的铁艺栏杆制作、运输、二次转运、与砖墙及混凝土构件之间的连接固定、安装、检测、验收等全部内容。

2、 本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 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人民币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发包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履约保证金7天不到位的合同作废。

2、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首批材料进场(首批材料不得低于500米)后,一周内无息返还。如延误进场日期(进场日期:以工程部指定时间为准)超过一周,履约保证金作为罚款扣除。

第四条 工期管理

1、 开工时间:以开工令时间为准(开工令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承包方)。

2、 竣工时间:以不影响装饰工程进度为准。

第五条 质量管理

1. 阳台栏杆做法:

1) 规格型号:阳台栏杆净高度1100mm (从可踏面算起),面管:80×40×1.2mm ,立柱:40×40×1.0mm ,横管:35×35×1.0mm ,竖管:20×20×0.8mm ,立柱间距:不大于

1.5m ,每两个立柱间设置一个如附图所示的铁艺造型,具体做法详见合同附件及施工图纸。

2) 材质要求:面管、立柱、横管、竖管等主材均为里外镀锌钢管,表面为古黄铜色烤漆,所有连接螺丝、螺栓等连接件均为不锈钢材质。

3) 加工要求:阳台栏杆除与混凝土构件的连接允许用焊接外,其它所有部位均为拼装式结构,采用螺丝连接,不允许焊接。

2. 楼梯栏杆做法详见合同附件及施工图纸。

3. 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质量等级合格。承包人保证30年不生锈。如达不到质量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整(费用自理),直到达到要求;承包人不修整的,发包人另行安排修整,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4. 承包人参照施工图纸,以施工现场的实际测量尺寸进行栏杆制作加工。

5.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现行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的,根据实际方案再确定单价。

6. 过程约定:

1)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质量一次验收不合格、并造成返工者,承包人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和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返工后验收还不合格的,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 500 元至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返工分部分项工程的性质、返工工程量、返工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2) 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施工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 500 元至 1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违约性质与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3)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

第六条 总包工程的约定

本工程和所有发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分包工程和本工程同步或交叉施工时,从整体工程进度考虑,发包人会统一协调安排,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在使用施工场地、塔吊、施工电梯、升降机、施工用水电等方面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否则按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两次出现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合同终止,并在7天内无条件退场。

第七条 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 承发包双方驻现场代表

1). 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贺江华 、 。

2). 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熊校真([1**********]5) 、 。

2. 发包人职责:

1) “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每栋楼号边,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 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完成不了的按违约处理,出现一次罚款1000元。

3) 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施组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重做,直到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

4)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 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订货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监督承包人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6) 工程款审核和支付。

7) 施工进度更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8)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发包人的意见,这些人不得再承担本工程中任何工作。

3. 承包人职责:

1) 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所有有效合法经营的证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2) 负责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食宿等全面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地现场条件所限,发包人会统一安排临设房,承包人没有经过发包人允许不能在工地现场搭建临设房,承包人可有偿租用发包人提供的临设房或在工地现场以外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费用自理。

3) 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提供工程技术资料中的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 向发包人提供总体进度计划,提供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5) 已竣工的工程在承包人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要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成品保护,但不能妨碍发包人进行下一步的施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包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三天后没有整改到发包人要求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承包人限期继续整改,还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 承包人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施工工器具使用、脚手架搭拆使用、施工用电等方面,因自身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负全责和承担全部费用,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继续从事此工程的施工,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1. 合同价款及调整:

1) 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含税)方式确定,阳台栏杆以延长米结算:

①. 阳台栏杆部分每米 200 元,(栏杆有弯弧的每米增加30元,计算方式附图); ②. 装饰花型按个数结算,每个装饰花型48元;

③. 楼梯栏杆平直段和斜段综合每米145元;

④. 靠墙扶手平直段和斜段综合每米79元;

⑤. 以上综合单价包括铁艺栏杆的制作、运输、二次转运、与墙体及混凝土构件之间的连接固定、安装、检测、验收等全过程所需的费用,工程结算时,以现场实际测量的数据为准。

2) 承包人响应的综合单价,均包括响应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检测费、材料价格风险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的费用,以及按合同及补充合同条件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费。承包人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此类工程有充分的经验,并熟悉竞招标文件和工程现场,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承包人应将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列入投标响应报价中。凡因估计不足而要求改变、补充响应单价或总价,将不予许可,无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何规定,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有何变化,本工程合同价都不作调整。

2. 工程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准。

3. 工程款支付: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1万元定金,工程开工后,按阳台栏杆或楼梯扶手每500米为一个付款节点(靠墙扶手不作为付款节点),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间歇超过10天的,按已完工程量作为一个付款节点,具体付款如下:

1) 阳台栏杆或楼梯扶手500米材料进场后,付500米栏杆的50%工程款;

2) 阳台栏杆或楼梯扶手施工完500米,支付500米工程量的30%的工程款;

3) 工程全部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90%的工程款(扣除定金1万元);

4) 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检验合格、竣工资料齐备交至发包人后,经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扣除合同总价3%的保修金后,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付清,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工程保修办法按有关规定);

5) 每个节点完成后,工程款经发包人审定认可,发包人在7日内支付工程款。

6) 在支付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时,承包人须开具工程所在地合法、正规、等额的建安发票,发票抬头为“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 质量保修金与维修

1. 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无偿保修。保修条件、范围及保修期限按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 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2). 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验收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3. 保修期满一年不计息返还保修金。

4. 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5.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若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维修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维修款由发包人按双倍从保修金中扣除。

6.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非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或延误发包人生产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材料

1. 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2. 承包人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须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

3. 承包人采购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4. 承包人采购材料价格确定:

①. 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总价已一次性包死,材料价格发包人不干涉。

②. 工程变更部分的材料,承包人须选取三种以上同类产品报发包人认质认价,且采购前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认价清单,待质量等级和价格认定后,方可购买。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认价申请单后,应在3天内完成相关认价手续并返还承包人,否则承包人可据此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及结算

1. 工程验收:

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国家颁布之有关施工与技术验收规范及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样板和施工图纸,作为本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承包人须积极做好工程验收工作,期间发生的检测费用和验收费用均由承包人

承担。

2. 工程结算:

1). 工程结算造价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所确定的方式结算,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2). 本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发现承包人有浪费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3). 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并双方确认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确认后,扣除相应的保修金,由发包人在三十天内向承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

第十三条 违约及索赔:

1.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或者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剩余工程款不予结算,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月度完成工作量未达到月度计划80%的,发包人将有权不支付当月进度款或减少进度款支付额度,并有权对此进行处罚。

3).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服从发包人指挥的或发包人认为不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班子成员,如果发包人要求更换,而承包人执意不换的,按违约处理,没收全部项目管理履约保证金,扣除剩余工程款,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无条件清除出场。

2. 发包人的责任:

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付款,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造成工期延期由发包人承担。

2). 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影响工期的,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3).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在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工程结算总造价10%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转包、分包

承包人无权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施工合同,要求承

包人撤离施工现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 发包人增加的工程项目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 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和解释依据。

3. 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承发包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4. 发包、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友好合作、互惠互利,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 本合同于2011年 7 月 25 日在江西九江市签订。

(以下空白)

发 包 人: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承 包 人: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郑维新 签约代表:熊校真

签约时间:2011年 07月26日 签约时间:2011年 7 月26 日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 开户名称: 熊校真

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行九江八里湖支行 开户银行: 九江银行

账 号:1917 0768 7357 账 号:6223 0772 7231 0885 715

鹤问湖一号项目

阳台栏杆/楼梯扶手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G-H-201105027

工程名称:鹤问湖一号

发包人: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承包人: 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6日 签 订

鹤问湖一号项目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人: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承包人: 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与安全,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鹤问湖一号项目栏杆制作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九江市职业大学对面。

3. 工程规模:鹤问湖一号项目1~22#楼阳台栏杆约 7563 米(变更阳台水泥板后),楼梯扶手 2250 米,靠墙楼梯扶手 925 米,决算按实际测量数量为准。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1、 工程承包范围:鹤问湖一号项目1~22#楼图纸范围内的铁艺栏杆制作、运输、二次转运、与砖墙及混凝土构件之间的连接固定、安装、检测、验收等全部内容。

2、 本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 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人民币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发包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履约保证金7天不到位的合同作废。

2、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首批材料进场(首批材料不得低于500米)后,一周内无息返还。如延误进场日期(进场日期:以工程部指定时间为准)超过一周,履约保证金作为罚款扣除。

第四条 工期管理

1、 开工时间:以开工令时间为准(开工令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承包方)。

2、 竣工时间:以不影响装饰工程进度为准。

第五条 质量管理

1. 阳台栏杆做法:

1) 规格型号:阳台栏杆净高度1100mm (从可踏面算起),面管:80×40×1.2mm ,立柱:40×40×1.0mm ,横管:35×35×1.0mm ,竖管:20×20×0.8mm ,立柱间距:不大于

1.5m ,每两个立柱间设置一个如附图所示的铁艺造型,具体做法详见合同附件及施工图纸。

2) 材质要求:面管、立柱、横管、竖管等主材均为里外镀锌钢管,表面为古黄铜色烤漆,所有连接螺丝、螺栓等连接件均为不锈钢材质。

3) 加工要求:阳台栏杆除与混凝土构件的连接允许用焊接外,其它所有部位均为拼装式结构,采用螺丝连接,不允许焊接。

2. 楼梯栏杆做法详见合同附件及施工图纸。

3. 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质量等级合格。承包人保证30年不生锈。如达不到质量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整(费用自理),直到达到要求;承包人不修整的,发包人另行安排修整,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4. 承包人参照施工图纸,以施工现场的实际测量尺寸进行栏杆制作加工。

5.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现行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的,根据实际方案再确定单价。

6. 过程约定:

1)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质量一次验收不合格、并造成返工者,承包人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和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返工后验收还不合格的,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 500 元至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返工分部分项工程的性质、返工工程量、返工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2) 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施工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 500 元至 1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违约性质与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3)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

第六条 总包工程的约定

本工程和所有发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分包工程和本工程同步或交叉施工时,从整体工程进度考虑,发包人会统一协调安排,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在使用施工场地、塔吊、施工电梯、升降机、施工用水电等方面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否则按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两次出现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合同终止,并在7天内无条件退场。

第七条 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 承发包双方驻现场代表

1). 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贺江华 、 。

2). 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熊校真([1**********]5) 、 。

2. 发包人职责:

1) “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每栋楼号边,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 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完成不了的按违约处理,出现一次罚款1000元。

3) 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施组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重做,直到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

4)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 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订货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监督承包人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6) 工程款审核和支付。

7) 施工进度更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8)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发包人的意见,这些人不得再承担本工程中任何工作。

3. 承包人职责:

1) 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所有有效合法经营的证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2) 负责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食宿等全面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地现场条件所限,发包人会统一安排临设房,承包人没有经过发包人允许不能在工地现场搭建临设房,承包人可有偿租用发包人提供的临设房或在工地现场以外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费用自理。

3) 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提供工程技术资料中的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 向发包人提供总体进度计划,提供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5) 已竣工的工程在承包人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要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成品保护,但不能妨碍发包人进行下一步的施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包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三天后没有整改到发包人要求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承包人限期继续整改,还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 承包人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施工工器具使用、脚手架搭拆使用、施工用电等方面,因自身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负全责和承担全部费用,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继续从事此工程的施工,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1. 合同价款及调整:

1) 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含税)方式确定,阳台栏杆以延长米结算:

①. 阳台栏杆部分每米 200 元,(栏杆有弯弧的每米增加30元,计算方式附图); ②. 装饰花型按个数结算,每个装饰花型48元;

③. 楼梯栏杆平直段和斜段综合每米145元;

④. 靠墙扶手平直段和斜段综合每米79元;

⑤. 以上综合单价包括铁艺栏杆的制作、运输、二次转运、与墙体及混凝土构件之间的连接固定、安装、检测、验收等全过程所需的费用,工程结算时,以现场实际测量的数据为准。

2) 承包人响应的综合单价,均包括响应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检测费、材料价格风险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的费用,以及按合同及补充合同条件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费。承包人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此类工程有充分的经验,并熟悉竞招标文件和工程现场,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承包人应将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列入投标响应报价中。凡因估计不足而要求改变、补充响应单价或总价,将不予许可,无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何规定,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有何变化,本工程合同价都不作调整。

2. 工程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准。

3. 工程款支付: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1万元定金,工程开工后,按阳台栏杆或楼梯扶手每500米为一个付款节点(靠墙扶手不作为付款节点),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间歇超过10天的,按已完工程量作为一个付款节点,具体付款如下:

1) 阳台栏杆或楼梯扶手500米材料进场后,付500米栏杆的50%工程款;

2) 阳台栏杆或楼梯扶手施工完500米,支付500米工程量的30%的工程款;

3) 工程全部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90%的工程款(扣除定金1万元);

4) 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检验合格、竣工资料齐备交至发包人后,经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扣除合同总价3%的保修金后,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付清,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工程保修办法按有关规定);

5) 每个节点完成后,工程款经发包人审定认可,发包人在7日内支付工程款。

6) 在支付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时,承包人须开具工程所在地合法、正规、等额的建安发票,发票抬头为“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 质量保修金与维修

1. 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无偿保修。保修条件、范围及保修期限按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 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2). 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验收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3. 保修期满一年不计息返还保修金。

4. 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5.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若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维修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维修款由发包人按双倍从保修金中扣除。

6.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非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或延误发包人生产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材料

1. 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2. 承包人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须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

3. 承包人采购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4. 承包人采购材料价格确定:

①. 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总价已一次性包死,材料价格发包人不干涉。

②. 工程变更部分的材料,承包人须选取三种以上同类产品报发包人认质认价,且采购前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认价清单,待质量等级和价格认定后,方可购买。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认价申请单后,应在3天内完成相关认价手续并返还承包人,否则承包人可据此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及结算

1. 工程验收:

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国家颁布之有关施工与技术验收规范及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样板和施工图纸,作为本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承包人须积极做好工程验收工作,期间发生的检测费用和验收费用均由承包人

承担。

2. 工程结算:

1). 工程结算造价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所确定的方式结算,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2). 本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发现承包人有浪费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3). 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并双方确认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确认后,扣除相应的保修金,由发包人在三十天内向承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

第十三条 违约及索赔:

1.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或者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剩余工程款不予结算,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月度完成工作量未达到月度计划80%的,发包人将有权不支付当月进度款或减少进度款支付额度,并有权对此进行处罚。

3).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服从发包人指挥的或发包人认为不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班子成员,如果发包人要求更换,而承包人执意不换的,按违约处理,没收全部项目管理履约保证金,扣除剩余工程款,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无条件清除出场。

2. 发包人的责任:

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付款,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造成工期延期由发包人承担。

2). 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影响工期的,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3).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在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工程结算总造价10%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转包、分包

承包人无权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施工合同,要求承

包人撤离施工现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 发包人增加的工程项目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 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和解释依据。

3. 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承发包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4. 发包、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友好合作、互惠互利,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 本合同于2011年 7 月 25 日在江西九江市签订。

(以下空白)

发 包 人: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承 包 人:深圳市顺昌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郑维新 签约代表:熊校真

签约时间:2011年 07月26日 签约时间:2011年 7 月26 日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 开户名称: 熊校真

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行九江八里湖支行 开户银行: 九江银行

账 号:1917 0768 7357 账 号:6223 0772 7231 0885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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