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监狱改革运动

  [摘要]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经历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监狱改革运动。一方面,监狱逐渐取代死刑与流放,成为最主要的刑罚方式;另一方面,混乱的监狱变为拥有规章条例的改造场所,监狱的控制权从地方转到中央。新的监狱体系乃是英国社会环境变化及政治权力重构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权力强化和政府集权化、官僚化的象征。

  [关键词]英国;工业革命;监狱改革

  [作者简介]文婧,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08级世界史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K56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096-04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监狱改革运动不仅在西方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英国现代化进程中颇具意义。对于这场绵延一百年的监狱改革运动,西方学者着墨甚多,形成了不同的分析模式。20世纪六七十年代前,改良主义史学家特别强调改革者及思想文化因素在监狱改革运动中所发挥的作用。Radzinowiez探讨了监狱改革者开创人道主义刑罚制度的不懈努力;Webbs将监狱改良归功于英国缙绅的人道主义情怀、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以及宗教慈善家的活动。他们都较少考虑广阔的社会环境,有目的论和一维论的嫌疑。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修正主义史学家在注重社会背景分析的前提下重新考察这场监狱改革运动,注意到改革者较为实用的考虑。Rothman认为,北美殖民地独立后,英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及社区道德规范的丧失引发了严重的贫困和犯罪问题,社会主流不得不使用现代监狱体系加以应对;Ignatieff则将新的监狱制度看作是工业资产阶级、福音主义者、慈善家试图在富人与穷人间建立依赖关系并使其相互承担义务的工具。尽管Rothman和Igna-tieff的解释中不乏阶级统治的考虑,两人均否认19世纪的监狱体系是一种新形式的高压统治和社会控制。同样持有修正主义观点的福柯则尖锐地指出,监狱乃是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建构的一部分,是整个社会规训机制的核心。

  以上的研究成果展现了探讨监狱改革运动的不同视角,为我们深入考察这一运动提供了丰富的参考。但是,它们要么过分夸大监狱改革者的作用,要么过多专注监狱内部的运作模式及统治阶级对刑罚立法的影响,却忽略了转型社会的诉求及国家管理机构自身的演变。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阐述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监狱改革运动,并进而说明新的监狱体系是工业革命所造成的社会环境变化的必然结果,是国家权力强化和政府集权化、官僚化的象征。

  

  一

  

  作为关押犯人的场所,监狱在英国存在已久。然而,直到18世纪末,监狱在英国刑罚中的地位仍微不足道。监狱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很少被用作惩罚目的。死刑与流放的使用在英国更为普遍。

  18世纪的英国人认为,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恶人,死刑是最佳的惩罚方式。首先,社会有机体的健康有赖于各组成部分的正常运作,某一个体出现疾病或故障,最好的办法是将它移除。“需使用司法的正义之剑将腐坏份子从社区砍除,若有迟疑,这疾病必会蔓延,导致整个社会受染。”此外,在公众场合执行死刑,既展示了罪犯的服刑过程和司法的公正,又以最简单的方式震慑了群众,有效防范了潜在的犯罪行为。死刑有斩首、绞刑等多种形式,施刑场面残忍;受刑者死后,其尸身或头颅须悬挂在公众集会场所,继续发挥警示、威慑功能。18世纪,英国的死刑条目激增。“1723年颁布的黑色法令,新增50条可判死刑的犯罪条目。到19世纪初,适用死刑的罪名已达200余种。”。

  流放在英国的使用可以追溯至16世纪末,18、19世纪得到大规模运用。在政府看来,流放经济可行,既展示了法律的宽容,又成功地将制造麻烦者移出社会。1718年,英国政府颁布流放法案。到1776年,约有50,000名英国罪犯被流放至美洲殖民地。“在未判死刑的罪犯中,约有60%的男性和48%的女性被流放。”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流放一度中止。1786年,英国政府在南威尔士的植物湾建立新的流放地。“从1787年到1867年。约有160,000名罪犯乘坐821艘船只抵达澳洲。”

  在18世纪的英国,监狱只用来关押债务人、候审者及等待行刑的重罪犯。当时,英国境内有大大小小的监狱300多个,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它们一般设在城墙或碉堡之上,多数由一间门房加一间狱室构成,狭小简陋。有些多年失修,已摇摇欲坠。“监狱管理权本属于地方治安法官和郡守,但他们之中极少有人愿意承担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便将管理权承包给狱卒。”狱卒是不领薪的,其收入主要来自罪犯交纳的费用。于是,监狱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自我运转的经济机构,狱卒利用一切机会从罪犯身上榨取利润。饮食费由犯人自己承担,没钱的只能饿死。待犯人刑满,还得交纳一笔出狱费。据约翰・霍华德记载,贝德福德郡监狱的在押犯人若要出狱,“必须支付15先令4便士给狱卒,2先令给拿钥匙的人”。狱卒们还收取探监费、被褥费,并在监狱中出售啤酒,使得本已腐败的狱中风气更加恶化。

  唯利是图的狱卒们极少关心监狱的卫生条件,治安法官和郡守更是少来监管探视。狱内阴暗潮湿,臭气弥漫,灰尘堆积,病菌丛生;所提供的食物经常腐烂变质,饮用水匮乏,罪犯的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威胁。几乎每一名犯人都患有“监狱热病”――常见的有发疹伤寒和天花,监狱往往成为各种传染病的发源地。1730年。在Taunton的Lent巡回法庭上,罪犯的热病传染到法庭,“大法官Baron Pengeuy、律师James Sheppard、郡守John Pig-ot,以及数百名陪审人员因此丧生”。

  18世纪的英国监狱,关押对象混杂,罪犯不实行分类。轻微犯和重罪犯一起关押;初犯和累犯一起关押;男犯和女犯一起关押;暴力犯罪者和普通犯罪者一起关押;健康的罪犯与患传染病的罪犯一起关押。罪犯的混杂造成监狱内的道德腐比,淫乱泛滥。当时的监狱并不关注罪犯的改造,不提供劳动机会,罪犯们无所事事,整日以酗酒、赌博、争吵打架消磨时光,监狱成了孕育着更大罪恶的魔鬼之窟。

  总之,在英国,直到18世纪末,官方施行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报复罪犯,兼有惩治邪恶和震慑不轨之效。死刑和流放是刑罚的主要形式。监狱还只是关押犯人的临时场所,肮脏,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这一刑罚体系愈来愈受到挑战。

  

  二

  

  18世纪末。伴随着机器的发明和广泛应用,英国进入了工业革命时期,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人口流动犹如潮涌。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迁移,英国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工业城市,如曼彻斯特、利物浦、伯明翰和利兹。据统计,1750~1801年间,“曼彻斯特的人口从18,000人增至84,020人;利物浦从22,000人增至78,000人;伯

明翰从23,700人增至74,000人;利兹从16,000人增至53,000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推进带来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冲击和改变着原有的权力结构。

  在英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早先存在于乡村共同体中的道德规范逐渐丧失约束力。在城市中,来自四面八方的形形色色的人聚集在一起,彼此陌生,情感和道德方面的牵制较少,从而为犯罪创造了条件。而城市中大量流动财产及隐匿场所的存在,也客观上刺激了犯罪。18世纪后期起,英国盗窃和人身伤害案件呈增长趋势。“1805~1842年,官方统计出的犯罪数量增加了将近7倍。”此时,死刑已无法应对城市的犯罪浪潮。一方面,对于小偷小摸行为,牺牲生命的惩罚太多残酷;另一方面。工厂制对于廉价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死刑不符合新兴工业资产者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人们开始呼吁刑罚改革,设想把监狱作为惩罚罪犯并使之成为劳动改造的场所。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英国民众对自由、国家权力及监狱的认识也在改变。在18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他们是生而自由的。他们不希望王权强化,也不希望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因为这可能使他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肆意践踏。在组建常备军问题上,Willimn Thornton就表达过这样的忧虑。他认为,“在和平时期,任何国家都不应维持军队。它迟早会用来奴役人民,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而监狱尤其侵犯了英国人“生而自由”的权利。到19世纪,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需要政府提供新的社会服务,如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失业、贫困、犯罪及道路、下水道等市政建设。这些变化不能不使人们对自由和国家功能给予新的考虑,开始强调社会与个人之间互换责任的必要。在功利主义者约翰・密尔看来,首先,个人的行为要对社会整体的幸福负责;其次,政府应实行有限干预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国家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特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因而,国家有权剥夺侵犯他人幸福的人的自由,监狱变得尤为可行。

  与此同时,人口流动及城市化使得政府职能难以在地方层面上有效运作,比如济贫问题。18世纪,英国的济贫工作由地方治安法官负责,以教区为单位,每个英国人仅有权在其出生地获得资助。迅速发展的工业革命改变了英国的人口布局,很多新兴的工业城市没有国教会,也没有教堂,成为济贫法的真空地带。1834年,英国国会颁布济贫法修正案,成立中央济贫法委员会,联合各教区,大大削弱了地方治安法官原有的贫困救济权,确立了国家最后承担责任的原则。地方政府管理无效的监狱同样成为众矢之的。

  而政府管理机构自身的演变使得国家愈来愈有能力对地方监狱进行统筹规划。18世纪频繁的战争,先是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其后是不断的对法战争和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促使国家权力向中央行政机构集中。在对拿破仑战争中,“英国投入兵力约237,000人,远远超过45年前七年战争的约45,000的士兵人数”。大规模战争已不能仅仅依靠地方财政和民兵志愿团,它需要有效的军事、财政运作机制以及专业人员。在此推动下,政府部门朝着中央集权化和官僚化的方向前进。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化,中央政府试图整顿无所作为的地方监狱,主导英国监狱改革运动。中央政府力量的不断介入,以及国家控制下的新的监狱体系的最终确立,乃是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监狱改革运动的典型特征。

  

  三

  

  英国监狱改革运动的号角是针对死刑吹响的。1767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英文版出版。他指出,“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罪犯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同时,任伦敦警察厅厅长的菲尔丁“略带遗憾地指出:‘将死亡观念与耻辱观念结合,并不像相像的那么容易’”。1815年后,死刑在英国已不受信任。罗伯特・皮尔任内务部长期间,“英国的死刑条目从278条减少到8条”。到19世纪30年代,除谋杀犯外,几乎没有罪犯会被公开处决。1868年,公开行刑在英国废除。

  流放同样成为人们的质疑对象。sydney Smith在给皮尔的信中指出,流放使犯人“离开糟糕的生活环境和人口拥挤的母国,到达一方乐土,那里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前景甚好”,但事实上,“法庭对罪犯判决流放,是希望以罪犯的遭遇警示他人”。然而,改革初期。法庭仍较多使用流放,因为它“总体上属于地方性、社区性事务,只需要中央政府的最小程度介入”。这一状况直至19世纪30年代中央政府主导监狱改革运动时才有改善。据统计,“1833年,共有7,000名男女被流放到澳洲;10年后,这一数字下降了近50%,大约为3700人;到1853年,仅为1569人”。1867年,流放制度最终划上句号。

  与死刑及流放地位下降相伴随的是人们对监狱的关注。18世纪末,英国出现了一批监狱改革的倡导者。他们揭露监狱的糟糕状况,强调监狱的改造功能,建议加强监狱在刑罚中的作用。1777年,约翰・霍华德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监狱状况》一书出版,该书使监狱改革迅速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1779年,英国政府通过监狱法案,成立一个由威廉・布莱克斯通、威廉・埃顿和霍华德组成的委员会,以进行监狱改革,但这次行动因三人的分歧而结束。监狱法案的颁布是中央政府进行监狱改革的第一次尝试,其失败表明,国家尚不具备领导监狱改革运动的能力。

  18世纪80年代是地方监狱改革的高潮。“截止1790年,大约有45座监狱在英国得以重建。”在此期间,中央政府干预监狱改革的努力从未间断。“1782年、1784年、1791年,政府三次颁布立法,授权地方治安法官修缮监狱,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向狱卒支付薪金。”同时,地方监狱改革实践效果的不理想促使中央政府采取有力行动。特别是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雅各宾激进派入狱,他们擅长煽动舆论,对新的地方监狱展开攻击。1816年,滑铁卢战役刚一结束,第一座国家监狱――米尔班克监狱便在英国境内落成了。米尔班克监狱标志着中央政府控制监狱管理的开始。

  19世纪20年代起,中央政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监狱改革运动中。“1823年、1835年、1839年,英国国会继续颁布立法,试图统一监狱管理模式,如对罪犯分类,制定规则条例和饮食标准,实行隔离制度等。”1842年,又一座国家监狱建立。即本顿维尔监狱。该监狱占地6英亩,可容纳520名罪犯。它采用严格的隔离制度,设置单独的囚室,教堂座位和活动场所,禁止囚犯言语交流;监狱中心设有�望塔,可监视周边囚室。本顿维尔监狱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典型地体现了新式惩罚理念,即绝对控制的环境能够创造出全新、积极的个体”。到19世纪中叶,英国新建和改造的50座监狱都采用了本顿维尔监狱的设计风格。

  19世纪30年代后,统一的监狱管理体系在英国逐步确立。1835年,议会通过立法任命监狱委员会;1839年,设立监狱总检察官一职;1850年,成立监狱理事会。埃德蒙・杜凯恩任监狱理事会主席期间,对地方和中央的监狱系统进行整合。在他的推动下,1877年,议会通过监狱法案,英国的监狱体系最终实现国有化。这些国家监狱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罪犯隔离制度、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由牧师、医生等专业管理人员管理监狱的制度。至此,一种崭新的监狱体系在英国诞生了。

  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造成的犯罪率上升,以及人们对自由的新理解,引发了对旧的刑罚体系的反思,一场监狱改革运动由此兴起。在这一运动中,一方面,监狱逐渐取代死刑与流放,成为最主要的刑罚方式;另一方面,混乱的监狱变为拥有规章条例的改造场所,监狱的控制权从地方转到中央。新的监狱体系是国家权力强化的结果,是英国政府走向集权化、官僚化的象征。

  

  [责任编辑 白 云]

  [摘要]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经历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监狱改革运动。一方面,监狱逐渐取代死刑与流放,成为最主要的刑罚方式;另一方面,混乱的监狱变为拥有规章条例的改造场所,监狱的控制权从地方转到中央。新的监狱体系乃是英国社会环境变化及政治权力重构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权力强化和政府集权化、官僚化的象征。

  [关键词]英国;工业革命;监狱改革

  [作者简介]文婧,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08级世界史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K56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096-04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监狱改革运动不仅在西方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英国现代化进程中颇具意义。对于这场绵延一百年的监狱改革运动,西方学者着墨甚多,形成了不同的分析模式。20世纪六七十年代前,改良主义史学家特别强调改革者及思想文化因素在监狱改革运动中所发挥的作用。Radzinowiez探讨了监狱改革者开创人道主义刑罚制度的不懈努力;Webbs将监狱改良归功于英国缙绅的人道主义情怀、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以及宗教慈善家的活动。他们都较少考虑广阔的社会环境,有目的论和一维论的嫌疑。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修正主义史学家在注重社会背景分析的前提下重新考察这场监狱改革运动,注意到改革者较为实用的考虑。Rothman认为,北美殖民地独立后,英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及社区道德规范的丧失引发了严重的贫困和犯罪问题,社会主流不得不使用现代监狱体系加以应对;Ignatieff则将新的监狱制度看作是工业资产阶级、福音主义者、慈善家试图在富人与穷人间建立依赖关系并使其相互承担义务的工具。尽管Rothman和Igna-tieff的解释中不乏阶级统治的考虑,两人均否认19世纪的监狱体系是一种新形式的高压统治和社会控制。同样持有修正主义观点的福柯则尖锐地指出,监狱乃是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建构的一部分,是整个社会规训机制的核心。

  以上的研究成果展现了探讨监狱改革运动的不同视角,为我们深入考察这一运动提供了丰富的参考。但是,它们要么过分夸大监狱改革者的作用,要么过多专注监狱内部的运作模式及统治阶级对刑罚立法的影响,却忽略了转型社会的诉求及国家管理机构自身的演变。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阐述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监狱改革运动,并进而说明新的监狱体系是工业革命所造成的社会环境变化的必然结果,是国家权力强化和政府集权化、官僚化的象征。

  

  一

  

  作为关押犯人的场所,监狱在英国存在已久。然而,直到18世纪末,监狱在英国刑罚中的地位仍微不足道。监狱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很少被用作惩罚目的。死刑与流放的使用在英国更为普遍。

  18世纪的英国人认为,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恶人,死刑是最佳的惩罚方式。首先,社会有机体的健康有赖于各组成部分的正常运作,某一个体出现疾病或故障,最好的办法是将它移除。“需使用司法的正义之剑将腐坏份子从社区砍除,若有迟疑,这疾病必会蔓延,导致整个社会受染。”此外,在公众场合执行死刑,既展示了罪犯的服刑过程和司法的公正,又以最简单的方式震慑了群众,有效防范了潜在的犯罪行为。死刑有斩首、绞刑等多种形式,施刑场面残忍;受刑者死后,其尸身或头颅须悬挂在公众集会场所,继续发挥警示、威慑功能。18世纪,英国的死刑条目激增。“1723年颁布的黑色法令,新增50条可判死刑的犯罪条目。到19世纪初,适用死刑的罪名已达200余种。”。

  流放在英国的使用可以追溯至16世纪末,18、19世纪得到大规模运用。在政府看来,流放经济可行,既展示了法律的宽容,又成功地将制造麻烦者移出社会。1718年,英国政府颁布流放法案。到1776年,约有50,000名英国罪犯被流放至美洲殖民地。“在未判死刑的罪犯中,约有60%的男性和48%的女性被流放。”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流放一度中止。1786年,英国政府在南威尔士的植物湾建立新的流放地。“从1787年到1867年。约有160,000名罪犯乘坐821艘船只抵达澳洲。”

  在18世纪的英国,监狱只用来关押债务人、候审者及等待行刑的重罪犯。当时,英国境内有大大小小的监狱300多个,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它们一般设在城墙或碉堡之上,多数由一间门房加一间狱室构成,狭小简陋。有些多年失修,已摇摇欲坠。“监狱管理权本属于地方治安法官和郡守,但他们之中极少有人愿意承担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便将管理权承包给狱卒。”狱卒是不领薪的,其收入主要来自罪犯交纳的费用。于是,监狱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自我运转的经济机构,狱卒利用一切机会从罪犯身上榨取利润。饮食费由犯人自己承担,没钱的只能饿死。待犯人刑满,还得交纳一笔出狱费。据约翰・霍华德记载,贝德福德郡监狱的在押犯人若要出狱,“必须支付15先令4便士给狱卒,2先令给拿钥匙的人”。狱卒们还收取探监费、被褥费,并在监狱中出售啤酒,使得本已腐败的狱中风气更加恶化。

  唯利是图的狱卒们极少关心监狱的卫生条件,治安法官和郡守更是少来监管探视。狱内阴暗潮湿,臭气弥漫,灰尘堆积,病菌丛生;所提供的食物经常腐烂变质,饮用水匮乏,罪犯的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威胁。几乎每一名犯人都患有“监狱热病”――常见的有发疹伤寒和天花,监狱往往成为各种传染病的发源地。1730年。在Taunton的Lent巡回法庭上,罪犯的热病传染到法庭,“大法官Baron Pengeuy、律师James Sheppard、郡守John Pig-ot,以及数百名陪审人员因此丧生”。

  18世纪的英国监狱,关押对象混杂,罪犯不实行分类。轻微犯和重罪犯一起关押;初犯和累犯一起关押;男犯和女犯一起关押;暴力犯罪者和普通犯罪者一起关押;健康的罪犯与患传染病的罪犯一起关押。罪犯的混杂造成监狱内的道德腐比,淫乱泛滥。当时的监狱并不关注罪犯的改造,不提供劳动机会,罪犯们无所事事,整日以酗酒、赌博、争吵打架消磨时光,监狱成了孕育着更大罪恶的魔鬼之窟。

  总之,在英国,直到18世纪末,官方施行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报复罪犯,兼有惩治邪恶和震慑不轨之效。死刑和流放是刑罚的主要形式。监狱还只是关押犯人的临时场所,肮脏,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这一刑罚体系愈来愈受到挑战。

  

  二

  

  18世纪末。伴随着机器的发明和广泛应用,英国进入了工业革命时期,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人口流动犹如潮涌。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迁移,英国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工业城市,如曼彻斯特、利物浦、伯明翰和利兹。据统计,1750~1801年间,“曼彻斯特的人口从18,000人增至84,020人;利物浦从22,000人增至78,000人;伯

明翰从23,700人增至74,000人;利兹从16,000人增至53,000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推进带来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冲击和改变着原有的权力结构。

  在英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早先存在于乡村共同体中的道德规范逐渐丧失约束力。在城市中,来自四面八方的形形色色的人聚集在一起,彼此陌生,情感和道德方面的牵制较少,从而为犯罪创造了条件。而城市中大量流动财产及隐匿场所的存在,也客观上刺激了犯罪。18世纪后期起,英国盗窃和人身伤害案件呈增长趋势。“1805~1842年,官方统计出的犯罪数量增加了将近7倍。”此时,死刑已无法应对城市的犯罪浪潮。一方面,对于小偷小摸行为,牺牲生命的惩罚太多残酷;另一方面。工厂制对于廉价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死刑不符合新兴工业资产者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人们开始呼吁刑罚改革,设想把监狱作为惩罚罪犯并使之成为劳动改造的场所。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英国民众对自由、国家权力及监狱的认识也在改变。在18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他们是生而自由的。他们不希望王权强化,也不希望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因为这可能使他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肆意践踏。在组建常备军问题上,Willimn Thornton就表达过这样的忧虑。他认为,“在和平时期,任何国家都不应维持军队。它迟早会用来奴役人民,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而监狱尤其侵犯了英国人“生而自由”的权利。到19世纪,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需要政府提供新的社会服务,如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失业、贫困、犯罪及道路、下水道等市政建设。这些变化不能不使人们对自由和国家功能给予新的考虑,开始强调社会与个人之间互换责任的必要。在功利主义者约翰・密尔看来,首先,个人的行为要对社会整体的幸福负责;其次,政府应实行有限干预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国家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特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因而,国家有权剥夺侵犯他人幸福的人的自由,监狱变得尤为可行。

  与此同时,人口流动及城市化使得政府职能难以在地方层面上有效运作,比如济贫问题。18世纪,英国的济贫工作由地方治安法官负责,以教区为单位,每个英国人仅有权在其出生地获得资助。迅速发展的工业革命改变了英国的人口布局,很多新兴的工业城市没有国教会,也没有教堂,成为济贫法的真空地带。1834年,英国国会颁布济贫法修正案,成立中央济贫法委员会,联合各教区,大大削弱了地方治安法官原有的贫困救济权,确立了国家最后承担责任的原则。地方政府管理无效的监狱同样成为众矢之的。

  而政府管理机构自身的演变使得国家愈来愈有能力对地方监狱进行统筹规划。18世纪频繁的战争,先是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其后是不断的对法战争和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促使国家权力向中央行政机构集中。在对拿破仑战争中,“英国投入兵力约237,000人,远远超过45年前七年战争的约45,000的士兵人数”。大规模战争已不能仅仅依靠地方财政和民兵志愿团,它需要有效的军事、财政运作机制以及专业人员。在此推动下,政府部门朝着中央集权化和官僚化的方向前进。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化,中央政府试图整顿无所作为的地方监狱,主导英国监狱改革运动。中央政府力量的不断介入,以及国家控制下的新的监狱体系的最终确立,乃是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监狱改革运动的典型特征。

  

  三

  

  英国监狱改革运动的号角是针对死刑吹响的。1767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英文版出版。他指出,“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罪犯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同时,任伦敦警察厅厅长的菲尔丁“略带遗憾地指出:‘将死亡观念与耻辱观念结合,并不像相像的那么容易’”。1815年后,死刑在英国已不受信任。罗伯特・皮尔任内务部长期间,“英国的死刑条目从278条减少到8条”。到19世纪30年代,除谋杀犯外,几乎没有罪犯会被公开处决。1868年,公开行刑在英国废除。

  流放同样成为人们的质疑对象。sydney Smith在给皮尔的信中指出,流放使犯人“离开糟糕的生活环境和人口拥挤的母国,到达一方乐土,那里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前景甚好”,但事实上,“法庭对罪犯判决流放,是希望以罪犯的遭遇警示他人”。然而,改革初期。法庭仍较多使用流放,因为它“总体上属于地方性、社区性事务,只需要中央政府的最小程度介入”。这一状况直至19世纪30年代中央政府主导监狱改革运动时才有改善。据统计,“1833年,共有7,000名男女被流放到澳洲;10年后,这一数字下降了近50%,大约为3700人;到1853年,仅为1569人”。1867年,流放制度最终划上句号。

  与死刑及流放地位下降相伴随的是人们对监狱的关注。18世纪末,英国出现了一批监狱改革的倡导者。他们揭露监狱的糟糕状况,强调监狱的改造功能,建议加强监狱在刑罚中的作用。1777年,约翰・霍华德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监狱状况》一书出版,该书使监狱改革迅速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1779年,英国政府通过监狱法案,成立一个由威廉・布莱克斯通、威廉・埃顿和霍华德组成的委员会,以进行监狱改革,但这次行动因三人的分歧而结束。监狱法案的颁布是中央政府进行监狱改革的第一次尝试,其失败表明,国家尚不具备领导监狱改革运动的能力。

  18世纪80年代是地方监狱改革的高潮。“截止1790年,大约有45座监狱在英国得以重建。”在此期间,中央政府干预监狱改革的努力从未间断。“1782年、1784年、1791年,政府三次颁布立法,授权地方治安法官修缮监狱,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向狱卒支付薪金。”同时,地方监狱改革实践效果的不理想促使中央政府采取有力行动。特别是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雅各宾激进派入狱,他们擅长煽动舆论,对新的地方监狱展开攻击。1816年,滑铁卢战役刚一结束,第一座国家监狱――米尔班克监狱便在英国境内落成了。米尔班克监狱标志着中央政府控制监狱管理的开始。

  19世纪20年代起,中央政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监狱改革运动中。“1823年、1835年、1839年,英国国会继续颁布立法,试图统一监狱管理模式,如对罪犯分类,制定规则条例和饮食标准,实行隔离制度等。”1842年,又一座国家监狱建立。即本顿维尔监狱。该监狱占地6英亩,可容纳520名罪犯。它采用严格的隔离制度,设置单独的囚室,教堂座位和活动场所,禁止囚犯言语交流;监狱中心设有�望塔,可监视周边囚室。本顿维尔监狱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典型地体现了新式惩罚理念,即绝对控制的环境能够创造出全新、积极的个体”。到19世纪中叶,英国新建和改造的50座监狱都采用了本顿维尔监狱的设计风格。

  19世纪30年代后,统一的监狱管理体系在英国逐步确立。1835年,议会通过立法任命监狱委员会;1839年,设立监狱总检察官一职;1850年,成立监狱理事会。埃德蒙・杜凯恩任监狱理事会主席期间,对地方和中央的监狱系统进行整合。在他的推动下,1877年,议会通过监狱法案,英国的监狱体系最终实现国有化。这些国家监狱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罪犯隔离制度、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由牧师、医生等专业管理人员管理监狱的制度。至此,一种崭新的监狱体系在英国诞生了。

  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造成的犯罪率上升,以及人们对自由的新理解,引发了对旧的刑罚体系的反思,一场监狱改革运动由此兴起。在这一运动中,一方面,监狱逐渐取代死刑与流放,成为最主要的刑罚方式;另一方面,混乱的监狱变为拥有规章条例的改造场所,监狱的控制权从地方转到中央。新的监狱体系是国家权力强化的结果,是英国政府走向集权化、官僚化的象征。

  

  [责任编辑 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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