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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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章

【标    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章程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6-05-22

【实施时间】1900-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规定

  一、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六条,为协调和监督执行该协定中规定的任务,兹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按本章程开展工作。

  二、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民主德国组组成。每组由一名主席、三至四名委员和一名秘书组成。

  必要时,每组均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三、委员会双方组主席由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和民主德国科学技术部一名副部长担任。

  委员会双方组主席也是中国和民主德国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成员。  四、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召开。

  会议所在国组的主席为会议主持人。

  会议所在国组负责筹备和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

  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双方组将商定会议日期和议程。

  每届会议结束时,应由双方组主席签署会议议定书。

  会议休会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做出必要的书面决议,并追列入下届会议议定书。

  五、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同筹备和召开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有关的费用。

  派出参加会议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食、宿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六、委员会双方组秘书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材料,相互通报决议执行情况及执行各自组主席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章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对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委员会双方组主席达成书面协议。

  本章程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常任委员会中国组 常任委员会民主德国组

  主 席 主 席

  马叙生 克·赫尔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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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章

【标    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章程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6-05-22

【实施时间】1900-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规定

  一、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六条,为协调和监督执行该协定中规定的任务,兹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按本章程开展工作。

  二、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民主德国组组成。每组由一名主席、三至四名委员和一名秘书组成。

  必要时,每组均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三、委员会双方组主席由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和民主德国科学技术部一名副部长担任。

  委员会双方组主席也是中国和民主德国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成员。  四、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召开。

  会议所在国组的主席为会议主持人。

  会议所在国组负责筹备和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

  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双方组将商定会议日期和议程。

  每届会议结束时,应由双方组主席签署会议议定书。

  会议休会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做出必要的书面决议,并追列入下届会议议定书。

  五、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同筹备和召开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有关的费用。

  派出参加会议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食、宿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六、委员会双方组秘书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材料,相互通报决议执行情况及执行各自组主席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章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对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委员会双方组主席达成书面协议。

  本章程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常任委员会中国组 常任委员会民主德国组

  主 席 主 席

  马叙生 克·赫尔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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