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 (2009-12-31 17: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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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行政办公

章程

刘忠祥

中国

什么是非公募基金会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对企业资金的支配权越来越大,他们渴望通过奉献爱心,表达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有的也想通过私立基金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点燃更多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热望。新《条例》鼓励私人成立基金会,引导公民特别是先富起来的公民自愿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出来,用于扶贫、支教、环保、社区建设、艾滋病防治、弱势群体保护等公益事业,为“私领域”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开辟了通道。过去,公民也为公益事业捐款,多采用动员的方式;现在,公民可以依法自己建立非营利法人机构,从事公益事业,协同政府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因此,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推动起“私域”对“公域”的参与,民间与政府的互动,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跨越。

根据《条例》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属于基金会的一种。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募捐方式的不同,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在国内主要的非公募基金会有四种,包括公司化基金会、高校基金会、企业内部基金会、社会名人基金会。(分类来自于郑祖伟的《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调查》)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区别

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

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对于理事的资格限制有所不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者,对于财产的管理规定不同。根据条例要求,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摘自金锦萍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及其发展空间》)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指南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非公募基金会的一般架构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般机构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以下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组织架构示例图。

国内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从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开始,我国基金会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基金会当中,大多数还是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起步较晚。非公募基金会历史的开始,准确的说,应该是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发布之日起。随着新《条例》的颁布,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在国际上是一个创举。由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门槛降低,客观上达到了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结果。随着国家“001号”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正式成立,陆续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投入到了中国公益事业中。

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迅速。2006年,全国基金会总数量为1144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9个,2007年,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全国基金会增至136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436家,非公募基金会的增幅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会。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从当初1家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家,上海的非

公募基金会已接近其总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在2007年已经占据总数的75.6%。各种数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公益事业的主力军团。北京、天津、江苏、甘肃、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看了这么多,似乎还是不够明白,下面听听专家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相关规定的解读:

刘忠祥:政府视角看非公募基金会政策扶植鼓励

刘忠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

2009-07-07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刘忠祥,就非公募基金会规范发展的几个问题做了介绍。从政府的视角,这个问题可能涉及的内容很多,我仅从《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实践这个角度来谈几点认识。

长期以来,中国的慈善主要是熟人之间的,非常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民间慈善都纳入了政府的高度计划之中,慈善传统在继续,但是不会以组织的形式出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过渡,1981年出现了第一家基金会,此后陆陆续续成立了一些基金会。到《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有1000多家,除了少数名人基金会外,其中绝大部分都有独特的成长路径,就是说是在政府支持,或者政府直接发起设立的,并没有相对固定的比较长期的资金来源,而是希望通过成立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募捐,筹集资金开展慈善活动。这类基金会一般行政色彩比较浓,往往依靠部门的行政力量筹集资金,甚至变相摊派,募集了多少,用到了哪里,怎样用的也没有及时详细地披露,甚至没有披露,长此以往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向社会公开募捐的基金会;以及非公募基金会这样一个新的类型。非公募基金会相当于国外的私立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弱势人群的非常好的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比较好的手段,有助于削弱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个人或企业捐赠财产,建立非公募基金会,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对此《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都采取了扶植鼓励的态度。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理事会的构成、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人出资设立基金会。同时条例也要求基金会必须遵守基金会一般规定,并针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以下我就结合有关法规,从政府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基金会的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第一个是关于什么是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本质区别。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但是如何理解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应当是禁止非公募基金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只是限制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开展义赛、义演、义卖等募集,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集广告或募集消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发出倡议,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等一系列都属于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的行为,非公募基金会不得进行此类活动。但是这并不排除公募基金会可以向亲友等特定范围人进行像喝咖啡、午餐会等形式的劝募。也就是说不得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不限制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私人性质的募集。在亲友、同学、学生等熟人圈子内,这些劝捐应当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不妨碍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来自社会不特定群体的捐赠。如果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在从事社会公益方面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尽管该基金会没有面向社会组织募捐活动,但同样也可以获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助和资助。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个别人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钱,或者企业的捐赠设立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后并没有开展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影响的公益活动或项目以树立品牌。主要捐赠人不明确或者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不明确,而是借助某种力量变成了事实上的公募基金会。这种状况应该引起重视。针对上述情况应该考虑的是,在非公募基金会设立之初,必须明确主要捐赠人,在非公募基金会设立之后,每年所接受的捐赠中,主要捐赠人的捐赠不能低于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 第二个问题就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及其计算。《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是到账的货币资金,同时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如果到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0万人民币。

《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有人曾对两百万的原始基金的最低数额提出置疑,认为200万过高,是为富人的积善行德搭路铺桥,阻碍了穷人从事公益事业。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是多虑的。基金会只是慈善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慈善的全部,慈善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情怀,不是富人的专利。慈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货币、有物品、有力气、也有精神和道义,可以说是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钱、物、力都没有的,可以贡献微笑和道义的支持。既然是一种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形式,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作为支撑,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相当于企业的资本金,表明进行公益支出和承担法人责任能力。非公募基金会200万人民币的最低原始基金是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人民的富裕程度,公益传统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而设立的,不可能再有所降低,事实上它也没成为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的障碍。

原始基金数额是基金会的登记事项之一。《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原始基金必须是到账的货币资金,这在申请设立时容易做到,但在每年年检时应该怎样计算原始基金呢?既然是到账的货币资金,那股票、债券、固定资产、债权等都不能算做原始基金,如果这样计算对基金会来说未免太苛刻了,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一笔活钱,不是躺在账上永远不动的,基金会进

行公益支出可能要动原始基金,基金会对原始基金进行保值增值,不可能只选择存入银行,购买固定资产、股票、债券也很难及时变现,或者说变现损失很多。所以年检时原始基金的计算方法是采用净资产的方法。

原始基金的数额应当小于净资产,但每年年检时我们会发现,有少数的基金和原始基金数额大于净资产,这时候的原始基金有一部分是虚的,起不到实际作用。对于原始基金大于净资产的基金会,要么补足原始基金,要么按照实际数额变更原始基金,这是针对登记的原始基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原始基金,举例来说,一个在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3000万人民币,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2000万人民币的标准,年检反映它的净资产只有2500万人民币,他要么补足到3000万,要么在2500和2000万之间变更原始基金,如果净资产低于2000万人民币了,他就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三个问题就是非公募基金会做公益支出比例,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办公支出比例的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基金会是一个过路财神,要不断地募钱接受捐赠,同时要不断地花钱,进行资助。基金会只有募钱有招,生财有道,用钱有效才能充满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的,规定基金会的最低支出比例是确保基金会实现公益目的方法之一。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基金会从事公益事业的所有支出,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支出,执行公益资助项目的成本以及组织募捐的费用,但不包括基金会长期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的开支。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开支比如说差旅费,人力资源费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开支?要根据实际判断,开展公益项目,进行公益活动是要有成本的,其合理性支出应计算在公益支出之中。之所以以上年基金作为非公募基金和公益支出比例的基数,是因为当年的收入是无法预测的,而上年基金会余额是明确的,容易预算出下一年的公益支出。从这个立法原因来说,8%的公益支出比例是为了基金会有源源不断的公益支出,以满足社会公共对基金会公益性的合理期待,但同时也考虑不同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地避免限制基金会的能力建设和长远发展。那么行政办公经费开支的条例是这样规定说,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如同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一样,公益支出比例、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比例,是从基金会的运作成本方面,确保基金会公益性质得以实现的一个规定。这个规定确立的认识基础是基金会是有民间资金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应该有较强的慈善意识和志愿精神,他们的工资应该限定在合理的和可能的范围之内。同样也因为基金会是社会公益组织,每一分钱都是捐赠者的慈善情怀,必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运用成本。鉴于此,必须设立一个指标,考量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经费开支,这个指标究竟是多少?现在很难依靠科学统计分析确定,因为基金会的性质不同,规模和大小各异。据了解美国的基金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为15%,跟美国相比我国10%的比例似乎有点偏低,但是它反映了在公益事业发展初期阶段,人民对基金这样一个满载人民善良情怀的组织,更良好的祝愿以及更严格的要求。总支出包括公益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其主体是公益支出。因为有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8%的公益支出比例的规定,公益支出越

多,就意味着10%的基数越大,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就越多。这也可促进基金会多做公益事业,做进行公益支出,于是工作人员有更高的工资福利和待遇,使行政办公支出更宽裕。

但事实上在我们每年的年检中就出现了公益支出比例不达标,和行政办公经费超标的这种情况,这个在年检的时候,我们都是进行严格的规范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也给一个调整的工具,也就是说时间限定性资产,虽然当年在记账的时候全部记入了公益支出,但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每年进行花,那么每一年根据约定,花出它8%,另外我们也在考虑另外一个,就是封底线,如果一个基金会今年的行政公益支出比例不达标,那么我们可以允许他倒退一年或者两年,平均来计算公益支出比例,如果它的行政办公经费超标,我们也可以让他倒退两年来平均计算这个行政办公经费的比例,如果这个倒退一年或两年,平均达到这个条例的要求,这样的话也可以算年检合格了,当然第一个调整公益我事实上是在这样做的,第二个调整我们正在想办法在做。

第四个问题就是章程的权威必须要得到切实的维护。基金会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公益性的,基金会的章程是基金会意思资质的最高最全面的体现,是基金会的宪章。尊重章程的最高权威,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捍卫章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类的尊严。在《基金会管理条例》里面,从诸多方面确定了章程的权威。比如说《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应有规范的章程,这是第八条。事情设立时要提供章程草案(第九条)。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下列内容:名称,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意识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这是条例的第十条。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15条)。基金会修改章程,需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21条),监视一道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22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25条,基金会应当依据章程的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27条,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第33条,为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应当受到处罚。

第42条,以上条文不仅对章程资深进行了规范,同时也明确了章程对基金会的规范,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制订章程示范,这是第47条。

但是由于缺乏法制传统,也由于新中国基金会出现历史较短,内部治理尚未待完善等情况,造成基金会的章程的权威性普遍不够,近几年通过合理章程,参加基金会的理事会和年检发现,基金会依章办事的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有个基金会起草或修改章程非常随意,没有经过理事会的充分研究和讨论,有的基金会没有事先将章程草案发给理事,要理事在会上读完匆匆发表意见,兼职理事一般对章程漠不关心。个别专职理事因为在基金会领取工资,理事长事实成为他们的雇主,不论他是否抱着崇高的使命来从事公益事业,对雇主理事长或者是主

要出资人,也只能唯命是从。所以章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理事长或者是主要捐赠人的意愿,章程的执行也就是理事长个人的意识理念习惯乃至人品关系重大。民政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制订的章程示范文本,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基金会千差万别,它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具体到每个基金会的每一条款,还需要发起人和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的宗旨来完善。另外虽然基金会根据示范文本,但是章程的权威确定,不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重要的是章程所体现的精神和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要落实在行动上,深入在内心里。所以下一步就是说完善章程,完善各种制度。这种任务还很艰巨。尊重章程,确定章程的权威首先要制定完善的章程,制订和修改程序,章程要以民政部制订的,就放在章程示范文本为依据,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主要捐赠人充分讨论,将制订和修改章程过程便于学习和理解章程的过程,必要时可以征询成熟的基金会有关专家乃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事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开始执行。在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章程,有了章程就要执行,不执行就等于没有章程,不但要执行,而且要不打折扣的执行,不能挑肥拣瘦,不能直取所需。为了确保章程的实施还要制订一些制度,比如说意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系人回避制度。从制度开始,从理事会开始,从程序开始,来确立章程的权威,现在我们正在制订理事会议事规则,准备把它放在章程示范里面。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 (2009-12-31 17: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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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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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公募基金会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对企业资金的支配权越来越大,他们渴望通过奉献爱心,表达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有的也想通过私立基金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点燃更多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热望。新《条例》鼓励私人成立基金会,引导公民特别是先富起来的公民自愿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出来,用于扶贫、支教、环保、社区建设、艾滋病防治、弱势群体保护等公益事业,为“私领域”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开辟了通道。过去,公民也为公益事业捐款,多采用动员的方式;现在,公民可以依法自己建立非营利法人机构,从事公益事业,协同政府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因此,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推动起“私域”对“公域”的参与,民间与政府的互动,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跨越。

根据《条例》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属于基金会的一种。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募捐方式的不同,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在国内主要的非公募基金会有四种,包括公司化基金会、高校基金会、企业内部基金会、社会名人基金会。(分类来自于郑祖伟的《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调查》)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区别

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

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对于理事的资格限制有所不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者,对于财产的管理规定不同。根据条例要求,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摘自金锦萍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及其发展空间》)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指南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非公募基金会的一般架构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般机构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以下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组织架构示例图。

国内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从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开始,我国基金会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基金会当中,大多数还是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起步较晚。非公募基金会历史的开始,准确的说,应该是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发布之日起。随着新《条例》的颁布,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在国际上是一个创举。由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门槛降低,客观上达到了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结果。随着国家“001号”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正式成立,陆续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投入到了中国公益事业中。

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迅速。2006年,全国基金会总数量为1144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9个,2007年,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全国基金会增至136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436家,非公募基金会的增幅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会。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从当初1家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家,上海的非

公募基金会已接近其总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在2007年已经占据总数的75.6%。各种数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公益事业的主力军团。北京、天津、江苏、甘肃、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看了这么多,似乎还是不够明白,下面听听专家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相关规定的解读:

刘忠祥:政府视角看非公募基金会政策扶植鼓励

刘忠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

2009-07-07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刘忠祥,就非公募基金会规范发展的几个问题做了介绍。从政府的视角,这个问题可能涉及的内容很多,我仅从《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实践这个角度来谈几点认识。

长期以来,中国的慈善主要是熟人之间的,非常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民间慈善都纳入了政府的高度计划之中,慈善传统在继续,但是不会以组织的形式出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过渡,1981年出现了第一家基金会,此后陆陆续续成立了一些基金会。到《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有1000多家,除了少数名人基金会外,其中绝大部分都有独特的成长路径,就是说是在政府支持,或者政府直接发起设立的,并没有相对固定的比较长期的资金来源,而是希望通过成立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募捐,筹集资金开展慈善活动。这类基金会一般行政色彩比较浓,往往依靠部门的行政力量筹集资金,甚至变相摊派,募集了多少,用到了哪里,怎样用的也没有及时详细地披露,甚至没有披露,长此以往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向社会公开募捐的基金会;以及非公募基金会这样一个新的类型。非公募基金会相当于国外的私立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弱势人群的非常好的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比较好的手段,有助于削弱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个人或企业捐赠财产,建立非公募基金会,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对此《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都采取了扶植鼓励的态度。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理事会的构成、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人出资设立基金会。同时条例也要求基金会必须遵守基金会一般规定,并针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以下我就结合有关法规,从政府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基金会的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第一个是关于什么是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本质区别。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但是如何理解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应当是禁止非公募基金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只是限制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开展义赛、义演、义卖等募集,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集广告或募集消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发出倡议,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等一系列都属于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的行为,非公募基金会不得进行此类活动。但是这并不排除公募基金会可以向亲友等特定范围人进行像喝咖啡、午餐会等形式的劝募。也就是说不得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不限制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私人性质的募集。在亲友、同学、学生等熟人圈子内,这些劝捐应当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不妨碍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来自社会不特定群体的捐赠。如果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在从事社会公益方面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尽管该基金会没有面向社会组织募捐活动,但同样也可以获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助和资助。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个别人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钱,或者企业的捐赠设立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后并没有开展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影响的公益活动或项目以树立品牌。主要捐赠人不明确或者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不明确,而是借助某种力量变成了事实上的公募基金会。这种状况应该引起重视。针对上述情况应该考虑的是,在非公募基金会设立之初,必须明确主要捐赠人,在非公募基金会设立之后,每年所接受的捐赠中,主要捐赠人的捐赠不能低于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 第二个问题就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及其计算。《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是到账的货币资金,同时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如果到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0万人民币。

《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有人曾对两百万的原始基金的最低数额提出置疑,认为200万过高,是为富人的积善行德搭路铺桥,阻碍了穷人从事公益事业。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是多虑的。基金会只是慈善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慈善的全部,慈善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情怀,不是富人的专利。慈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货币、有物品、有力气、也有精神和道义,可以说是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钱、物、力都没有的,可以贡献微笑和道义的支持。既然是一种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形式,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作为支撑,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相当于企业的资本金,表明进行公益支出和承担法人责任能力。非公募基金会200万人民币的最低原始基金是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人民的富裕程度,公益传统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而设立的,不可能再有所降低,事实上它也没成为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的障碍。

原始基金数额是基金会的登记事项之一。《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原始基金必须是到账的货币资金,这在申请设立时容易做到,但在每年年检时应该怎样计算原始基金呢?既然是到账的货币资金,那股票、债券、固定资产、债权等都不能算做原始基金,如果这样计算对基金会来说未免太苛刻了,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一笔活钱,不是躺在账上永远不动的,基金会进

行公益支出可能要动原始基金,基金会对原始基金进行保值增值,不可能只选择存入银行,购买固定资产、股票、债券也很难及时变现,或者说变现损失很多。所以年检时原始基金的计算方法是采用净资产的方法。

原始基金的数额应当小于净资产,但每年年检时我们会发现,有少数的基金和原始基金数额大于净资产,这时候的原始基金有一部分是虚的,起不到实际作用。对于原始基金大于净资产的基金会,要么补足原始基金,要么按照实际数额变更原始基金,这是针对登记的原始基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原始基金,举例来说,一个在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3000万人民币,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2000万人民币的标准,年检反映它的净资产只有2500万人民币,他要么补足到3000万,要么在2500和2000万之间变更原始基金,如果净资产低于2000万人民币了,他就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三个问题就是非公募基金会做公益支出比例,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办公支出比例的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基金会是一个过路财神,要不断地募钱接受捐赠,同时要不断地花钱,进行资助。基金会只有募钱有招,生财有道,用钱有效才能充满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的,规定基金会的最低支出比例是确保基金会实现公益目的方法之一。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基金会从事公益事业的所有支出,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支出,执行公益资助项目的成本以及组织募捐的费用,但不包括基金会长期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的开支。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开支比如说差旅费,人力资源费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开支?要根据实际判断,开展公益项目,进行公益活动是要有成本的,其合理性支出应计算在公益支出之中。之所以以上年基金作为非公募基金和公益支出比例的基数,是因为当年的收入是无法预测的,而上年基金会余额是明确的,容易预算出下一年的公益支出。从这个立法原因来说,8%的公益支出比例是为了基金会有源源不断的公益支出,以满足社会公共对基金会公益性的合理期待,但同时也考虑不同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地避免限制基金会的能力建设和长远发展。那么行政办公经费开支的条例是这样规定说,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如同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一样,公益支出比例、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比例,是从基金会的运作成本方面,确保基金会公益性质得以实现的一个规定。这个规定确立的认识基础是基金会是有民间资金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应该有较强的慈善意识和志愿精神,他们的工资应该限定在合理的和可能的范围之内。同样也因为基金会是社会公益组织,每一分钱都是捐赠者的慈善情怀,必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运用成本。鉴于此,必须设立一个指标,考量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经费开支,这个指标究竟是多少?现在很难依靠科学统计分析确定,因为基金会的性质不同,规模和大小各异。据了解美国的基金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为15%,跟美国相比我国10%的比例似乎有点偏低,但是它反映了在公益事业发展初期阶段,人民对基金这样一个满载人民善良情怀的组织,更良好的祝愿以及更严格的要求。总支出包括公益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其主体是公益支出。因为有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8%的公益支出比例的规定,公益支出越

多,就意味着10%的基数越大,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就越多。这也可促进基金会多做公益事业,做进行公益支出,于是工作人员有更高的工资福利和待遇,使行政办公支出更宽裕。

但事实上在我们每年的年检中就出现了公益支出比例不达标,和行政办公经费超标的这种情况,这个在年检的时候,我们都是进行严格的规范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也给一个调整的工具,也就是说时间限定性资产,虽然当年在记账的时候全部记入了公益支出,但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每年进行花,那么每一年根据约定,花出它8%,另外我们也在考虑另外一个,就是封底线,如果一个基金会今年的行政公益支出比例不达标,那么我们可以允许他倒退一年或者两年,平均来计算公益支出比例,如果它的行政办公经费超标,我们也可以让他倒退两年来平均计算这个行政办公经费的比例,如果这个倒退一年或两年,平均达到这个条例的要求,这样的话也可以算年检合格了,当然第一个调整公益我事实上是在这样做的,第二个调整我们正在想办法在做。

第四个问题就是章程的权威必须要得到切实的维护。基金会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公益性的,基金会的章程是基金会意思资质的最高最全面的体现,是基金会的宪章。尊重章程的最高权威,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捍卫章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类的尊严。在《基金会管理条例》里面,从诸多方面确定了章程的权威。比如说《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应有规范的章程,这是第八条。事情设立时要提供章程草案(第九条)。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下列内容:名称,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意识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这是条例的第十条。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15条)。基金会修改章程,需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21条),监视一道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22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25条,基金会应当依据章程的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27条,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第33条,为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应当受到处罚。

第42条,以上条文不仅对章程资深进行了规范,同时也明确了章程对基金会的规范,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制订章程示范,这是第47条。

但是由于缺乏法制传统,也由于新中国基金会出现历史较短,内部治理尚未待完善等情况,造成基金会的章程的权威性普遍不够,近几年通过合理章程,参加基金会的理事会和年检发现,基金会依章办事的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有个基金会起草或修改章程非常随意,没有经过理事会的充分研究和讨论,有的基金会没有事先将章程草案发给理事,要理事在会上读完匆匆发表意见,兼职理事一般对章程漠不关心。个别专职理事因为在基金会领取工资,理事长事实成为他们的雇主,不论他是否抱着崇高的使命来从事公益事业,对雇主理事长或者是主

要出资人,也只能唯命是从。所以章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理事长或者是主要捐赠人的意愿,章程的执行也就是理事长个人的意识理念习惯乃至人品关系重大。民政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制订的章程示范文本,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基金会千差万别,它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具体到每个基金会的每一条款,还需要发起人和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的宗旨来完善。另外虽然基金会根据示范文本,但是章程的权威确定,不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重要的是章程所体现的精神和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要落实在行动上,深入在内心里。所以下一步就是说完善章程,完善各种制度。这种任务还很艰巨。尊重章程,确定章程的权威首先要制定完善的章程,制订和修改程序,章程要以民政部制订的,就放在章程示范文本为依据,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主要捐赠人充分讨论,将制订和修改章程过程便于学习和理解章程的过程,必要时可以征询成熟的基金会有关专家乃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事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开始执行。在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章程,有了章程就要执行,不执行就等于没有章程,不但要执行,而且要不打折扣的执行,不能挑肥拣瘦,不能直取所需。为了确保章程的实施还要制订一些制度,比如说意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系人回避制度。从制度开始,从理事会开始,从程序开始,来确立章程的权威,现在我们正在制订理事会议事规则,准备把它放在章程示范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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