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证券化改革思路探析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证券化作为一项农村土地和金融制度创新,不仅能借助资本市场这一途径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的保护,而且有利于筹集农村发展资金,为金融机构解决农业贷款风险控制提供路径。本文分析了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必要性,提出了实现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 证券化 土地产权

  

  研究背景

  

  当前,资金流入不足、土地流转困难等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农村土地证券化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举措,其意义不仅仅是融通农业发展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引发的一系列农村体制创新,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于克服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土地证券化就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是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土地证券化吸收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是一种非负债型的全新融资方式,盘活了沉淀在土地上的大量人类财富。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有效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发展农业生产

  制约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长期资金供应。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只能提供短期资金,并且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体系的支农功能被不断削弱。由于缺乏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农业长期投资特别是土地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因此,寻求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特别是长期发展资金是我国当前农业发展战略中的关键。

  融资证券化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农业要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不能被排除在融资证券化之外。农业资金的解决最终还是必须依靠农业制度自身的创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对土地实行证券化,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甚至是外资,就可以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

  (二)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的集约经营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在过去30多年中对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资源流转和合理配置,无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直接影响着农业发展的后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固然应该得到巩固和发展,但这一切必须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才能实现。只有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才能实现土地这一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流动,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社会分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货币化,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与其它生产要素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土地证券化从制度上实现了将难以流动的土地转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土地流动变成了证券流动,这样一方面使土地流动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土地的流动区域极为扩大,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效率。可以说,土地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低成本的土地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的推广。

  (三)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不改变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以和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同时,还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土地获得其他重要的权利。

  首先是投资权,在我国,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土地证券化是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土地证券就成了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农民持有土地证券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交易的职能。其次,农民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也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获得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所需的信贷资金。总之,凡是证券资产所具有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证券均可享有。这也为农民参与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因此,土地证券化运作实质上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确保农户可凭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一系列制度问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长期持有,因而并不影响农村土地具有的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思路

  

  (一)按照物权理论规范现有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

  按照物权化的基本思路,有必要对农民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到位的界定。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看,农地承包经营权一开始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并且在目前看来还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债权性质。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债权的性质,一些并非与该权利对等的义务被捆绑进土地合同中,作为代理人的乡村干部也就存在随意调整土地分配关系、随意向农民摊派不合理费用,乃至随意调整和变更承包合同的可能。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证券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固化,并且剥离附加在这种权利上不对等的义务,使这种权利变为证券化资产。

  (二)固化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地层面的财产权利

  对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进行改革,实质是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农地制度改革要改善目前农民在与其他利益体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局面,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要防止其他利益集团运用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对农民和农地实施利益鲸吞的可能性。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讲不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不彻底性。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应该给予农民对土地完全的处置权。一般意义上的农地集体所有限制了内部成员对其应有的“份额”的权利,不利于农地经营权的流动、农地的重组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甚至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障。

  (三) 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非农化制度

  农村土地的非农化权利高度集中在国家,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但是,从目前我国农地的非农化现实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其适用范围过宽,一些私人目的而不是公共目的的非农化用地也纳入了土地征用的服务范围。二是其补偿额过低,所补偿的是农民对土地的劳动投入,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包括农地对农民社会保障权利让渡的补偿,不包括农地改变用途后的升值补偿。三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致使地价收益的社会性没有体现在农民身上。土地剩余收益不能进入农民的直接消费,而应该成为资本当然是正确的,但这些资本归谁使用,资本利得如何分配等,都是比较现实的问题。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将土地的农业用途凝固给农民时,一方面要考虑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农民破产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农地非农化对农民的长期影响。

  (四)以证券化为最终方向全面实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尝试,并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民来说不再直接经营土地,能够降低机会成本,并从土地上获得因经营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收益;对管理者来说,集体有各种社区公益功能需要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物质基础,而新的制度安排,不仅没有缩小这些权利,反而使之得到扩张;对国家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加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育和发展了农村的市场经济。当然,从目前来看,这种初级阶段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还不是很规范,其股份化、证券化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存在很大的制度建设空间。

  随着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功能的恢复,土地价值的发现机制就变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在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早期,一定要首先解决农地定价问题,明确农用地生产力(价值)核算。将土地的土壤结构、地质结构等自然指标,结合当地的地理位置、经济产出率、气候和农艺技术等经济因素,进行科学的定级估价,真实反映土地的资源价格、资本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使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的初试定价和交易有一个比较精确的标准。同时,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即股份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现有的思路一般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实现农地的资本化和证券化,但是很显然增加了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和寻租的可能性,在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证券化价格给予适当指导的情况下,让农民自由地选择资本化和证券化路径,应该成为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和证券化的重点。

  (五)建立区域性的证券信托、交易市场和农地价格指数

  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进入农业类公司,只是部分实现了证券化资产的第一种功能,即资金吸纳。完全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还需要依靠发达和便捷的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证券化,必然涉及到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规范。从我国全国性的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情况看,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的好坏与建立初期的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任何对资本市场的纠偏行为都涉及到数量巨大的利益群体,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区域性的农地经营权证券化市场(以下简称农地证券市场),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频繁性,其交易主体就不仅仅是区域内的民众,所以尽管是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在坚持完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两大核心职能大方向的前提下,仍然要高度注意建设初期的制度规范。对此,我们必须完善农地证券的登记和农地证券基本价值确认,建立和规范农地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农地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和手段。

  同时,还要大力开展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模式研究,积极探索与农地和农地证券有关的金融创新,寻找土地、农业、金融更深层次的结合点。重点研究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土地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及公有制国情的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在更大范围流转,促进社会化的大资本流入农业,在推动农地价格适度上涨的同时,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

  3.朱玉林,陈洪.农村土地证券化融资研究[J].经济地理,2006(3)

  

  作者简介:

  马义华(1979―),男,汉族,湖北荆门人,管理学硕士,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管理、国民经济学。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证券化作为一项农村土地和金融制度创新,不仅能借助资本市场这一途径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的保护,而且有利于筹集农村发展资金,为金融机构解决农业贷款风险控制提供路径。本文分析了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必要性,提出了实现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 证券化 土地产权

  

  研究背景

  

  当前,资金流入不足、土地流转困难等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农村土地证券化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举措,其意义不仅仅是融通农业发展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引发的一系列农村体制创新,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于克服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土地证券化就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是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土地证券化吸收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是一种非负债型的全新融资方式,盘活了沉淀在土地上的大量人类财富。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有效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发展农业生产

  制约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长期资金供应。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只能提供短期资金,并且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体系的支农功能被不断削弱。由于缺乏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农业长期投资特别是土地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因此,寻求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特别是长期发展资金是我国当前农业发展战略中的关键。

  融资证券化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农业要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不能被排除在融资证券化之外。农业资金的解决最终还是必须依靠农业制度自身的创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对土地实行证券化,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甚至是外资,就可以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

  (二)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的集约经营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在过去30多年中对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资源流转和合理配置,无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直接影响着农业发展的后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固然应该得到巩固和发展,但这一切必须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才能实现。只有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才能实现土地这一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流动,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社会分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货币化,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与其它生产要素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土地证券化从制度上实现了将难以流动的土地转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土地流动变成了证券流动,这样一方面使土地流动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土地的流动区域极为扩大,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效率。可以说,土地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低成本的土地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的推广。

  (三)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不改变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以和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同时,还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土地获得其他重要的权利。

  首先是投资权,在我国,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土地证券化是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土地证券就成了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农民持有土地证券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交易的职能。其次,农民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也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获得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所需的信贷资金。总之,凡是证券资产所具有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证券均可享有。这也为农民参与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因此,土地证券化运作实质上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确保农户可凭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一系列制度问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长期持有,因而并不影响农村土地具有的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思路

  

  (一)按照物权理论规范现有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

  按照物权化的基本思路,有必要对农民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到位的界定。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看,农地承包经营权一开始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并且在目前看来还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债权性质。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债权的性质,一些并非与该权利对等的义务被捆绑进土地合同中,作为代理人的乡村干部也就存在随意调整土地分配关系、随意向农民摊派不合理费用,乃至随意调整和变更承包合同的可能。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证券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固化,并且剥离附加在这种权利上不对等的义务,使这种权利变为证券化资产。

  (二)固化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地层面的财产权利

  对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进行改革,实质是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农地制度改革要改善目前农民在与其他利益体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局面,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要防止其他利益集团运用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对农民和农地实施利益鲸吞的可能性。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讲不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不彻底性。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应该给予农民对土地完全的处置权。一般意义上的农地集体所有限制了内部成员对其应有的“份额”的权利,不利于农地经营权的流动、农地的重组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甚至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障。

  (三) 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非农化制度

  农村土地的非农化权利高度集中在国家,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但是,从目前我国农地的非农化现实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其适用范围过宽,一些私人目的而不是公共目的的非农化用地也纳入了土地征用的服务范围。二是其补偿额过低,所补偿的是农民对土地的劳动投入,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包括农地对农民社会保障权利让渡的补偿,不包括农地改变用途后的升值补偿。三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致使地价收益的社会性没有体现在农民身上。土地剩余收益不能进入农民的直接消费,而应该成为资本当然是正确的,但这些资本归谁使用,资本利得如何分配等,都是比较现实的问题。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将土地的农业用途凝固给农民时,一方面要考虑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农民破产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农地非农化对农民的长期影响。

  (四)以证券化为最终方向全面实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尝试,并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民来说不再直接经营土地,能够降低机会成本,并从土地上获得因经营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收益;对管理者来说,集体有各种社区公益功能需要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物质基础,而新的制度安排,不仅没有缩小这些权利,反而使之得到扩张;对国家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加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育和发展了农村的市场经济。当然,从目前来看,这种初级阶段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还不是很规范,其股份化、证券化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存在很大的制度建设空间。

  随着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功能的恢复,土地价值的发现机制就变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在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早期,一定要首先解决农地定价问题,明确农用地生产力(价值)核算。将土地的土壤结构、地质结构等自然指标,结合当地的地理位置、经济产出率、气候和农艺技术等经济因素,进行科学的定级估价,真实反映土地的资源价格、资本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使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的初试定价和交易有一个比较精确的标准。同时,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即股份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现有的思路一般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实现农地的资本化和证券化,但是很显然增加了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和寻租的可能性,在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证券化价格给予适当指导的情况下,让农民自由地选择资本化和证券化路径,应该成为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和证券化的重点。

  (五)建立区域性的证券信托、交易市场和农地价格指数

  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进入农业类公司,只是部分实现了证券化资产的第一种功能,即资金吸纳。完全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还需要依靠发达和便捷的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证券化,必然涉及到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规范。从我国全国性的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情况看,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的好坏与建立初期的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任何对资本市场的纠偏行为都涉及到数量巨大的利益群体,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区域性的农地经营权证券化市场(以下简称农地证券市场),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频繁性,其交易主体就不仅仅是区域内的民众,所以尽管是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在坚持完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两大核心职能大方向的前提下,仍然要高度注意建设初期的制度规范。对此,我们必须完善农地证券的登记和农地证券基本价值确认,建立和规范农地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农地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和手段。

  同时,还要大力开展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模式研究,积极探索与农地和农地证券有关的金融创新,寻找土地、农业、金融更深层次的结合点。重点研究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土地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及公有制国情的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在更大范围流转,促进社会化的大资本流入农业,在推动农地价格适度上涨的同时,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

  3.朱玉林,陈洪.农村土地证券化融资研究[J].经济地理,2006(3)

  

  作者简介:

  马义华(1979―),男,汉族,湖北荆门人,管理学硕士,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管理、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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