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告知书

遗嘱公证告知书

我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申办遗嘱公证,按照《公证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申请人告知如下: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2)林木、牲畜和家禽;

(3)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4)其他合法财产。

依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2)知识产权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订立,他人代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

3.立遗嘱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遗嘱人可以对自书、代书、录音的遗嘱申办公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可任意变更或撤销,经公证变更或撤销的除外。

5.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

(2)通知有关继承关系的当事人;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并对遗产情况进行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的审查、监督;

(7)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依据遗嘱人的意愿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其他事务。

7.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等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8.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9.遗嘱成立具备法律规定时条件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下列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定;

(7)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10.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1.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真实、合法的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或承办公证员如实说明所立遗嘱的有关情况,包括:

(1)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2)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5)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其他有关内容。

13.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有权在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所需费用由遗嘱人承担:

(1)遗嘱人年老体弱;

(2)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4)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1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的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处有权要求遗嘱人将其全部的指纹予以存档。

15.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机构有权建议分别设立遗嘱。若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办理或拒绝。

16.当事人、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

(2)利用公证书从事欺诈等违法活动;

(3)其他违法行为。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有权拒绝出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 当事人拒绝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的。

1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遗嘱公证告知书

我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申办遗嘱公证,按照《公证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申请人告知如下: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2)林木、牲畜和家禽;

(3)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4)其他合法财产。

依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2)知识产权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订立,他人代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

3.立遗嘱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遗嘱人可以对自书、代书、录音的遗嘱申办公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可任意变更或撤销,经公证变更或撤销的除外。

5.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

(2)通知有关继承关系的当事人;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并对遗产情况进行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的审查、监督;

(7)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依据遗嘱人的意愿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其他事务。

7.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等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8.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9.遗嘱成立具备法律规定时条件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下列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定;

(7)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10.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1.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真实、合法的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或承办公证员如实说明所立遗嘱的有关情况,包括:

(1)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2)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5)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其他有关内容。

13.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有权在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所需费用由遗嘱人承担:

(1)遗嘱人年老体弱;

(2)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4)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1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的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处有权要求遗嘱人将其全部的指纹予以存档。

15.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机构有权建议分别设立遗嘱。若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办理或拒绝。

16.当事人、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

(2)利用公证书从事欺诈等违法活动;

(3)其他违法行为。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有权拒绝出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 当事人拒绝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的。

1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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