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店家淘宝店铺转让合同,2015.7月版

网络店铺合伙协议

ONLINE STORE PARTNERSHIP CONTRACT

合伙人甲(甲方):

合伙人乙(乙方):

居间方(丙方):上海淘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促成甲、乙双方之间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等事宜,三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均为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伙网络店铺基本情况:(下称“该网店” 或“该店铺”或“该网络店铺”, 实际以网店后台数据为准)

1.1 网店类型:□淘宝C店

1.2 网店账号: ; 甲方身份: □网店注册人

1.3 认证类型:□个人身份证认证 1.4、消费保障金金额 元,是否需要退还:□是 □否

合伙人乙对上述帐号信息与(附件1)该网络店铺情况已充分了解。

二、合伙出资、分工及盈余分配

2.1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该网店作价人民币 元(币种下同,该金额为“网店作价金额”,对应的出资份额为100%),乙方愿意出资 元(大写: 元整)(下称“出资款”)购买甲方99%的出资份额,并于甲、乙双方合伙意向确定之日起5日内和丙方应收取的服务佣金一并支付给丙方,再由丙方在甲、乙双方完成合伙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合伙经营所需要的网店及支付宝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后并征得乙方同意后转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在乙方付清上述出资款后,甲方持有该网店1%的出资份额 元,乙方持有该网店99%的出资份额 元。

2.2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合伙经营期间,完全由乙方负责网店的实际经营管理,甲方只负责与网店所在平台的沟通及身份验证(包括实名验证、实人验证、视频认证、声纹认证、实地认证等各种身份验证)的配合。

2.3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不实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为进一步平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单方承诺:网店在合伙经营期间如经营不善,乙方会承担全部亏损。

2.4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任何一方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本协议对各自的监护人、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伙经营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双方自乙方付清上述出资款之日起开始合伙经营网店,合伙经营期限:永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前退伙,否则将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3.1 如甲方提前退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8.5.1条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如乙方提前退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不退已收的出资款,并无偿收回乙方持有99%的出资份额。

四、合伙解散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合伙应当解散:

4.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散合伙;

4.2 一方违约并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依法解除本协议的; 4.4 网店所在平台正式实施转名过户政策,则合伙立即解散。 4.3 出现网店所在平台破产或被关闭等不可抗力情形的;

针对上述第4项情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当网店所在平台正式实施网店转名过户政策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持有的1%出资份额作价 元(该作价金额=“出资款”除以99)转让给乙方,并配合完成将网店转名或过户至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个人或单位名下。在前述网店转名或过户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前述作价款。

五、合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 甲方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店铺认证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及经营管理网店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店及支付宝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5.1.2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出让、出租、发包该网店(包括甲方持有网店的1%出资份额),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1.3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干预网店的经营管理,也不会变更网店帐号(包括支付宝账户)、密码及转移帐号内资金,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1.4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网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资料(包括支付宝账户)、客户资料、交易信息、商品资料等,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1.5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保证对网店所在平台随时可能产生的验证店主身份(包括支付宝账户验证身份)之需求提供及时的、无条件的配合和协助。

5.1.6 甲方应承担合伙经营起始之日前(含当日)因该网店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第三方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等)。如存在后补征收及收取相关税费的情形,甲方也应承担合伙经营起始之日前(含当日)相应部分的税费。

5.1.7 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乙方的出资款。

5.1.8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网店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

5.1.9 甲方应在合伙意向确定之日起3天内签署并邮寄合同原件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 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5.2.2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网店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该网店传播非法政治、色情淫秽等信息、非法出售毒品、枪械等违法产品、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达标产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违反淘宝规则进行经营活动。

5.2.3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违反店铺所在网络平台(淘宝网)B类和C类相关规则。

5.2.4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控制网店的便利向第三人出让、出租、发包该网店(包括乙方持有的网店99%出资份额),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2.5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以及网店进行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向网店所在平台及其关联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贷款)。如乙方违约进行贷款,除应当负责归还贷款外,还应依照本协议其他条款之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基于本协议目的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但不得违反支付宝相关规则或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5.2.6 乙方应承担合伙经营起始之日后(不含当日)因该网店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第三方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等)。

5.2.7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网店经营管理进行合理的监督。

5.2.8 乙方有义务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出资款。

5.2.9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邮寄的合同之日起3天内签署并邮寄合同原件给丙方。

六、佣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三方商定,因本协议已经包括了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故不再另行签订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促成本协议成立,等同于促成甲、乙双方订立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甲、乙双方有义务依照以下方式支付佣金:

(一)丙方促成本协议成立的,甲方按照“网店作价金额” 10 %(具体数额为 元)向丙方支付佣金;

(二)丙方促成本协议成立的,乙方按照“网店作价金额” 10 %(具体数额为 元)向丙方支付佣金。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二)如存在以下情形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2.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任一项之约定。

(三)如存在以下情形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3.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5项任一项之约定;

7.3.2 乙方逾期支付甲方出资款达10日以上(含10日);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八、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1.1 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

8.1.2 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乙双方利益的;

8.1.3 存在其他严重过错,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

(二)三方商定,甲、乙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2.1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8.2.2 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

8.2.3 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8.2.4 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网店作价金额”的 30 %,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四)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双方同意直接推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为“网店作价金额”,即人民币 元。

(五)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七第(二)、(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则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8.5.1 如甲方为违约方,甲方必须双倍退还乙方已出的出资款;

8.5.2 如乙方为违约方,甲方有权不退已收的出资款,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9项或者第(二)款第9项之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和丙方分别按照“网店作价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七)三方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丙方网站上阅读本协议或相关服务协议、声明条款、提示内条款等相关条款后进行本次交易均视为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八)甲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决定不再履行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已经签署本协议),则甲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

第六条第(一)款中约定佣金金额的2倍标准的违约金。

(九)乙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决定不再履行本协议(无论甲方是否已经签署本协议),则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

第六条第(二)款中约定佣金金额的2倍标准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冲突,则以较重者为准。

九、特别声明条款

9.1 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丙方为甲方和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协议成立时已经完成,即使甲方和乙方因协议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而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部分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除、裁决解除或者判决解除等),甲方和乙方也无权要求丙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9.2 甲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乙方尚未签署本协议但甲方和丙方已签署本合同,则本协议对甲方和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和丙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即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和第十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等约定起诉甲方,并要求甲方承担丙方为起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依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但如所计算的律师费低于6000元的,则律师费按6000元计算)、诉讼费等费用。

9.3 乙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尚未签署本协议但乙方和丙方已签署本合同,则本协议对乙方和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和丙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即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和第十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等约定起诉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丙方为起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依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但如所计算的律师费低于6000元的,则律师费按6000元计算)、诉讼费等费用。

9.4 乙方同意,自己在收到网店资料及甲方的身份资料时有立即进行审核的义务,并应在24小时内提出异议(如有)。如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放款给甲方,乙方才发现相关资料与约定不符或存在虚假等情形的,乙方不得归责于丙方,只能自行向甲方主张权利。

9.5 乙方同意,在甲方已经配合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交接义务后,丙方联系乙方确认放款事宜时,如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通过本协议载明的电话联系上乙方的,丙方有权先行放款给甲方,且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争议解决条款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如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则以补充条款为准。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以补充合同为准)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三方确认,丙方已向甲、乙双方明确解释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充分提示了法律风险。

甲、乙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上海淘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21-61112501

经办人员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网络店铺转让合同之附件

附件一:网店详细信息清单

旺旺名:

网店信誉:

主营类目: 动态评分:

网店贷款: □无 □有: 元

结余货款: 降权情况: 其它情况: 网店首页地址: 创建时间: 好评率: 虚拟占比: 消费保障金: 元 支付宝姓名: 收藏量: 直通车:

投诉订单:

违规情况:

网络店铺合伙协议

ONLINE STORE PARTNERSHIP CONTRACT

合伙人甲(甲方):

合伙人乙(乙方):

居间方(丙方):上海淘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促成甲、乙双方之间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等事宜,三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均为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伙网络店铺基本情况:(下称“该网店” 或“该店铺”或“该网络店铺”, 实际以网店后台数据为准)

1.1 网店类型:□淘宝C店

1.2 网店账号: ; 甲方身份: □网店注册人

1.3 认证类型:□个人身份证认证 1.4、消费保障金金额 元,是否需要退还:□是 □否

合伙人乙对上述帐号信息与(附件1)该网络店铺情况已充分了解。

二、合伙出资、分工及盈余分配

2.1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该网店作价人民币 元(币种下同,该金额为“网店作价金额”,对应的出资份额为100%),乙方愿意出资 元(大写: 元整)(下称“出资款”)购买甲方99%的出资份额,并于甲、乙双方合伙意向确定之日起5日内和丙方应收取的服务佣金一并支付给丙方,再由丙方在甲、乙双方完成合伙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合伙经营所需要的网店及支付宝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后并征得乙方同意后转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在乙方付清上述出资款后,甲方持有该网店1%的出资份额 元,乙方持有该网店99%的出资份额 元。

2.2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合伙经营期间,完全由乙方负责网店的实际经营管理,甲方只负责与网店所在平台的沟通及身份验证(包括实名验证、实人验证、视频认证、声纹认证、实地认证等各种身份验证)的配合。

2.3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不实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为进一步平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单方承诺:网店在合伙经营期间如经营不善,乙方会承担全部亏损。

2.4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任何一方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本协议对各自的监护人、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伙经营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双方自乙方付清上述出资款之日起开始合伙经营网店,合伙经营期限:永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前退伙,否则将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3.1 如甲方提前退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8.5.1条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如乙方提前退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不退已收的出资款,并无偿收回乙方持有99%的出资份额。

四、合伙解散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合伙应当解散:

4.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散合伙;

4.2 一方违约并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依法解除本协议的; 4.4 网店所在平台正式实施转名过户政策,则合伙立即解散。 4.3 出现网店所在平台破产或被关闭等不可抗力情形的;

针对上述第4项情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当网店所在平台正式实施网店转名过户政策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持有的1%出资份额作价 元(该作价金额=“出资款”除以99)转让给乙方,并配合完成将网店转名或过户至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个人或单位名下。在前述网店转名或过户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前述作价款。

五、合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 甲方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店铺认证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及经营管理网店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店及支付宝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5.1.2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出让、出租、发包该网店(包括甲方持有网店的1%出资份额),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1.3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干预网店的经营管理,也不会变更网店帐号(包括支付宝账户)、密码及转移帐号内资金,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1.4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网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资料(包括支付宝账户)、客户资料、交易信息、商品资料等,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1.5 合伙经营期间,甲方保证对网店所在平台随时可能产生的验证店主身份(包括支付宝账户验证身份)之需求提供及时的、无条件的配合和协助。

5.1.6 甲方应承担合伙经营起始之日前(含当日)因该网店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第三方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等)。如存在后补征收及收取相关税费的情形,甲方也应承担合伙经营起始之日前(含当日)相应部分的税费。

5.1.7 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乙方的出资款。

5.1.8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网店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

5.1.9 甲方应在合伙意向确定之日起3天内签署并邮寄合同原件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 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5.2.2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网店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该网店传播非法政治、色情淫秽等信息、非法出售毒品、枪械等违法产品、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达标产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违反淘宝规则进行经营活动。

5.2.3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违反店铺所在网络平台(淘宝网)B类和C类相关规则。

5.2.4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控制网店的便利向第三人出让、出租、发包该网店(包括乙方持有的网店99%出资份额),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2.5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以及网店进行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向网店所在平台及其关联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贷款)。如乙方违约进行贷款,除应当负责归还贷款外,还应依照本协议其他条款之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基于本协议目的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但不得违反支付宝相关规则或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5.2.6 乙方应承担合伙经营起始之日后(不含当日)因该网店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第三方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等)。

5.2.7 合伙经营期间,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网店经营管理进行合理的监督。

5.2.8 乙方有义务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出资款。

5.2.9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邮寄的合同之日起3天内签署并邮寄合同原件给丙方。

六、佣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三方商定,因本协议已经包括了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故不再另行签订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促成本协议成立,等同于促成甲、乙双方订立网店合伙经营协议,甲、乙双方有义务依照以下方式支付佣金:

(一)丙方促成本协议成立的,甲方按照“网店作价金额” 10 %(具体数额为 元)向丙方支付佣金;

(二)丙方促成本协议成立的,乙方按照“网店作价金额” 10 %(具体数额为 元)向丙方支付佣金。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二)如存在以下情形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2.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任一项之约定。

(三)如存在以下情形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3.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5项任一项之约定;

7.3.2 乙方逾期支付甲方出资款达10日以上(含10日);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八、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1.1 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

8.1.2 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乙双方利益的;

8.1.3 存在其他严重过错,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

(二)三方商定,甲、乙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2.1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8.2.2 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

8.2.3 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8.2.4 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网店作价金额”的 30 %,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四)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双方同意直接推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为“网店作价金额”,即人民币 元。

(五)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七第(二)、(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则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8.5.1 如甲方为违约方,甲方必须双倍退还乙方已出的出资款;

8.5.2 如乙方为违约方,甲方有权不退已收的出资款,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9项或者第(二)款第9项之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和丙方分别按照“网店作价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七)三方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丙方网站上阅读本协议或相关服务协议、声明条款、提示内条款等相关条款后进行本次交易均视为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八)甲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决定不再履行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已经签署本协议),则甲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

第六条第(一)款中约定佣金金额的2倍标准的违约金。

(九)乙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决定不再履行本协议(无论甲方是否已经签署本协议),则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

第六条第(二)款中约定佣金金额的2倍标准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冲突,则以较重者为准。

九、特别声明条款

9.1 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丙方为甲方和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协议成立时已经完成,即使甲方和乙方因协议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而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部分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除、裁决解除或者判决解除等),甲方和乙方也无权要求丙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9.2 甲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乙方尚未签署本协议但甲方和丙方已签署本合同,则本协议对甲方和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和丙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即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和第十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等约定起诉甲方,并要求甲方承担丙方为起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依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但如所计算的律师费低于6000元的,则律师费按6000元计算)、诉讼费等费用。

9.3 乙方和丙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尚未签署本协议但乙方和丙方已签署本合同,则本协议对乙方和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和丙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即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和第十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等约定起诉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丙方为起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依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但如所计算的律师费低于6000元的,则律师费按6000元计算)、诉讼费等费用。

9.4 乙方同意,自己在收到网店资料及甲方的身份资料时有立即进行审核的义务,并应在24小时内提出异议(如有)。如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放款给甲方,乙方才发现相关资料与约定不符或存在虚假等情形的,乙方不得归责于丙方,只能自行向甲方主张权利。

9.5 乙方同意,在甲方已经配合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交接义务后,丙方联系乙方确认放款事宜时,如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通过本协议载明的电话联系上乙方的,丙方有权先行放款给甲方,且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争议解决条款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如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则以补充条款为准。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以补充合同为准)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三方确认,丙方已向甲、乙双方明确解释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充分提示了法律风险。

甲、乙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上海淘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21-61112501

经办人员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网络店铺转让合同之附件

附件一:网店详细信息清单

旺旺名:

网店信誉:

主营类目: 动态评分:

网店贷款: □无 □有: 元

结余货款: 降权情况: 其它情况: 网店首页地址: 创建时间: 好评率: 虚拟占比: 消费保障金: 元 支付宝姓名: 收藏量: 直通车:

投诉订单:

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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