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沉]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司法改革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司法改革

文:王海军

王海军,1983年生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院长助理,复旦大学金砖国家研究中心博士后,罗蒙诺索夫莫斯科国立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俄罗斯法制史及司法改革史、金砖国家司法合作机制。近年来出版专著《罗斯法典研究》、《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参编《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教材,在《中州学刊》、《重庆社会科学》、《中西法律传统》、《俄罗斯法研究》等刊物发表文章10余篇。

叶卡捷琳娜二世原名索菲娅·腓特烈—奥古斯特,1729年出生于普鲁士什切青城的一个职业军人家庭,“作为德意志一个名为安霍尔特—策尔布斯特的小公国的公主,这位未来的女皇生长在一个简朴但富有文化底蕴的环境中”。叶卡捷琳娜二世家境殷实,父母都处于上流社会,所以她从小就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尤其是受到德国封建贵族的熏陶,这也是其之后在俄国篡位以及实行雷厉风行改革措施的文化基础。彼得一世的长女是叶卡捷琳娜二世的舅母,其此后的丈夫彼得三世和她是表兄妹关系。1741年伊丽莎白·彼得洛芙娜发动政变登上帝位之后,就开始为未来的沙皇彼得三世物色皇后,1744年叶卡捷琳娜二世被挑中进入克里姆林宫,随后她改信了东正教,其名字正式改为叶卡捷琳娜·阿列克谢耶芙娜,1762年通过宫廷政变登上俄国沙皇皇位,开始了她在俄国长达35年的执政生涯。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司法改革与彼得一世的司法改革之间经历了一段较长且较混乱的时期,通过政治斗争登上帝位的叶卡捷琳娜二世,其所面临的局势并不比彼得一世要乐观,她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比彼得一世时期更为棘手。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凭借其过人的政治智慧和手段,推行了一系列司法领域的改革措施,在俄国司法改革史上画上了浓重而意义深远的一笔。

叶卡捷琳娜二世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1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司法改革并非直接承接彼得一世而来,其间经历了一个较为混乱的宫廷政变时期,她也是通过政变登上帝位的,没有合法的继承权,除了帮助她发动政变的近卫军,再就别无支持,所以她面对的不仅是之前留下的混乱局面,也是其政权合法性问题及其贵族们给她带来的阻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开始了其诸多方面的改革,包括司法改革。

一、“宫廷政变时期”对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影响

从彼得一世去世之后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之前被称为“宫廷政变时期”。相对于俄国史的其他时期,这段时期经常会被忽略,而且会以嘲讽和打趣的眼光去看待它,这其中当然有其道理和原因。1725年彼得一世去世,但他生前废除了皇位的长子继承制,宣布由在位的君主钦定继承者,而彼得一世在去世之前并未指定继承人,所以俄国陷入了皇位争夺的政治斗争中,其间俄国经历了六个沙皇,但实权基本上是掌握在沙皇的宠臣和亲信手中。

首先是彼得一世的皇后叶卡捷琳娜一世(1725~1727年),她是经陆军委员会主席、彼得堡总督缅什科夫和海军上将阿普拉克辛为首的新贵族拥立登上帝位的,两年三个月后去世。1727年受叶卡捷琳娜一世死前指定,彼得一世的12岁孙子小彼得为皇位继承人,称彼得二世(1727~1730年),但1730年1月,小彼得还未满15岁就死于天花。小彼得死前并未指定继承人,于是最高枢密院和其他贵族进行商议后将皇位继承人确定为伊凡五世的女儿安娜·约安诺芙娜(1730~1740年),但迫于大贵族的势力而放弃了许多权力,其中一条即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下令处死任何贵族。她之后获得内阁支持,废除了最高枢密院,重新确立了沙皇专制制度。1740年安娜女皇去世,指定伊凡·安东诺维奇为新沙皇,但一年之后彼得一世的女儿伊丽莎白·彼得洛芙娜(1741~1762年)发动政变,登上皇位。1762年彼得三世继位成为新沙皇,但短短一年就被叶卡捷琳娜二世政变推翻。

这段被夹在两位伟大沙皇中间的历史时期,造成的相对混乱和无序被认为是俄国历史上肤浅、混乱和腐朽的时代,因为其中充斥着频繁的宫廷斗争和皇权易主,“每一次政变都伴随着内讧、逮捕、流放,成千上万的人以恐惧的心态期望新沙皇早日登基,人们不相信自己的明天”。 “宫廷政变时期”俄国的司法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变迁。例如,叶卡捷琳娜一世时期取消了宫廷法院,1730年安娜·约安诺芙娜下令恢复莫斯科的司法、搜查衙门,伊丽莎白·彼得洛芙娜执政期间恢复了宫廷法庭和总市议会,取消了司法、搜查衙门。

从客观上评价,这段时期并不完全存在有悖改革的倾向,因为从历史发展的总体方向来看,“上层的悲喜剧并不能掩盖那些充分影响了整个国家的重要的事态的发展”。 这在历史上也被证明了:“1740年以后,俄国政府完成了对彼得一世改革的适应期,开始新一轮的改革。改革不仅运用西方现成的模式,而且运行西方先进的社会经济思想。尽管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许多改革的意图没有实现,但它毕竟为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改革奠定了社会基础。”

二、叶卡捷琳娜二世篡位夺权

叶卡捷琳娜二世可以成功篡位是有一定基础的,其中包括她早已积聚的政治野心,凭借平时的行为举止,以及有意识的拉拢权贵、结交宫廷重臣等手段,她博得了俄国民众和贵族的好感和信任。与之相反,其丈夫彼得三世的一些举动,如无视监督和束缚的游乐引起了民众的极大反感,撤军普鲁士和解散近卫军的举动也失去了军队对他的支持,对教会财产的没收以及对路德教的崇尚更加触怒了东正教等。双方情况对比之下,宫廷政变必然发生。

1762年7月彼得三世的皇后叶卡捷琳娜·阿列克谢耶芙娜在其情夫、近卫军军官格·奥尔洛夫的帮助下,发动宫廷政变并监禁处死了自己的丈夫,登上沙皇宝座,史称叶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年),也被称为叶卡捷琳娜大帝。叶卡捷琳娜二世在俄国历史上非常出名,“她是俄罗斯帝国发展的鼎盛时代——‘俄国贵族的黄金时代’,史家称俄罗斯国家最光辉的几页历史是靠这位女皇获得的”。

三、叶卡捷琳娜二世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叶卡捷琳娜二世通过政变篡权之后,其皇位并不具备合法性,其首先面对着国内的三个政敌——丈夫彼得三世、原伊凡六世和儿子保罗。因为相比之下,这三个人都是罗曼诺夫王朝合法的皇位继承人,叶卡捷琳娜二世的皇权合法性受到了很大程度的质疑。一部分贵族依然进行拥立新沙皇的争论,这是对叶卡捷琳娜二世在政权稳固方面最大的威胁。虽然此后她使用了暗杀或者监禁等方式一定程度缓解了这些问题,但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除此之外,国内形势也十分严峻,驻外军队无饷可发,船舰被废弃,陆军处于混乱状态,负债高达1700万卢布,所有商业被垄断,各地农民起义事件不断,等等。在司法方面,“刑狱司法可以买卖,不论是犯弥天大罪,还是稍有过失,都要受到严刑拷打和残酷惩罚,因此民心怨愤。全国到处是行贿、贪污,各种舞弊行为和执法不公现象,怨声载道”。

面对这种局面,叶卡捷琳娜二世需要着手治理错综复杂的国政,并通过一系列手段来巩固政权、发展经济,改变国内的法制状况,将之前彼得一世所建立的俄罗斯帝国往前推动一步。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开明专制”2

叶卡捷琳娜二世面对国内形势,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政治举措。她对内推行“开明专制”,扩大贵族特权,发展科学文化;对外通过两次对土耳其战争,三次瓜分波兰,大大扩张了俄国的领土,打通了黑海的出海口,使俄国国力达到了空前强大的状况,成为欧洲举足轻重的国家。

一、巩固皇权以加强专制制度

在进行统治的具体方面,叶卡捷琳娜二世还是较为谨慎和有智慧的。由于她是通过非正常手段登上皇位的,所以巩固已有的权力是其主要任务,“这就使她把给她指明行动方向的多种需求和期望拧成的复杂的结子拉紧了”。

继位初期,由于其缺乏合法的继承权,所以行事十分小心谨慎,将前两朝的主管行政官员都保留了下来。即使这样,俄国政界元老们的态度依然对她十分不利,贵族近卫军对她关于贵族特权的敕令也十分不满,要求扩大和巩固自己作为统治阶层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新政府的工作要想得到拥护,就必须同时遵循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贵族阶层利益的方针”。面对此种情况,叶卡捷琳娜二世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以利益扶植自己的力量。在她登基之后,对政变中有功的军官和贵族进行了奖赏,包括80万卢布、大量土地以及奴隶,用这种方式培植了一批亲信。

第二,巩固贵族土地所有制。鉴于以往土地零散、冲突频发的状况,叶卡捷琳娜二世大力推行了丈量土地的措施,将大量土地纳入到贵族名下,其条件仅仅为向国家缴纳少量现金,这样再一次获取了贵族的支持和信任。

第三,将教会土地划归世俗贵族。考虑教会与世俗贵族之间的经济矛盾,以及教会经济对皇权的威胁,叶卡捷琳娜二世下令没收教会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农奴一并交由国家经济院管理,此后将这部分土地陆续赏赐给世俗贵族。

第四,放弃沙皇的个人预算以讨好上层贵族。叶卡捷琳娜二世继位之初,特别注意整治贪腐和徇私枉法的行为,同时宣布以往沙皇的个人预算归国家预算,这些都使女皇获得上层贵族和舆论的支持。

第五,镇压农民起义获得贵族信任。为与贵族利益相吻合,叶卡捷琳娜二世派遣了正规军镇压全国各地的农民起义。

叶卡捷琳娜二世凭借其机敏的思考力,丰富经验和观察力,成功找到了使其摆脱窘境的出路,打破了其继位后的严峻形势,并且使其权力和威信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二、制定新法典进行法制改革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女皇本身的政治技巧,其权力逐渐稳固,1766年年末召开了立法委员会,她的法制改革活动正式展开。

叶卡捷琳娜二世跟随当时欧洲大陆的政治思潮,在俄国实行“开明君主专制”。 开明专制,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后来曾风行欧洲许多国家宫廷,用来实行一些改革,加强其政权。其主要接受孟德斯鸠的思想,“坚信专制制度是唯一能把庞大的俄国统在一起的不二法门”,其即位之后经常与伏尔泰、狄德罗等法国思想家通信,听取他们对改革政治的意见,以实现“君主和哲学家的结合”。但为了更加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发展,她也认为俄国必须要分权,如可以将部分中央的权力授予地方官员,还要严格划分不同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职责和权力。

在“开明专制”思想的主导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开始了新法典的编纂工作。为此,她曾亲自下了一道《给立法委员会的圣谕》,以指导立法起草工作。其中的内容大部分为孟德斯鸠、狄德罗和贝卡利亚等人的著作原文。叶卡捷琳娜二世提出,《给立法委员会的圣谕》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法律规范、论证君主专制等重要问题,其中充满了自由、平等、慈善、公正、理智等措辞,谴责肉刑和死刑等。但从总体来看,《给立法委员会的圣谕》是一个具有自由主义色彩、充满矛盾的大杂烩。它既追求进步,又要维护传统;既提倡平等,又重视特权;既维护专制政体,又觉得宽容不无好处。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主导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开始了她的司法改革。这个时期,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被区分开;将司法机构进行重组,为每一个阶层建立了专属的法院,形成了一个泾渭分明、阶级差别的等级式法院体系,还建立了感化法院;恢复、改革并完善了彼得一世时期所创建的检察制度;谴责死刑和肉刑,强调犯罪预防的重要性。1775年,她开始组建新的地方政府体系,允许地方贵族参加地方政府,司法机构也因此被重组,但其中的等级性管辖以及司法程序依然存在。此外,女皇还在不损害其专制权力的前提下尝试将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适度分离,但最后并不太成功。

总体而言,叶卡捷琳娜二世所实行的“开明专制”的最终目的为巩固专制统治,加强专制制度,所以其“开明”是有限、表面、暂时的,而“专制”则是无限、内在、永久的。

等级式法院的建立3

彼得一世去世之后,“地方行政机关的等级成分遭到削弱,地方民众各阶级的参与权受到限制。地方机关这种状况一直保存到叶卡捷琳娜二世以前”。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时期,对俄国法院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改,更加彻底地进行了法院脱离行政的改革,可以说是发生了“重要且意义深远的变化”。1775年,女皇颁布了《全俄帝国各省管理体制》,“取消了以前的省、州、县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了省、县两级管理体制”。 全国划分为50个省,省级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原有的司法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变革。根据新的司法体制,全国的法院体系也发生了变化。这个时期的法院体系非常复杂,分别为贵族、城市商人、农民设置了县级法院和省级法院,其中体现出来的等级性质却十分明显。.此外还存在省级法院、感化法院、司法委员会、最高刑事法庭、参政院作为法院体系中的其他组成单位。

一、贵族阶层的法院

叶卡捷琳娜二世首先为贵族设立了法院,包括县级地方法院和省级高等地方法院。县级地方法院是初级法院,由从当地贵族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的1名法官和2名至3名陪审员组成,是一个选举、合议制的机关。法院的管辖范围为涉及与贵族有关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但是县级地方法院没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的划分,而且其区域只限于县内乡村地区。县级地方法院可以对被告判处改造刑罚,即罪犯不被剥夺等级权利的刑事案件,对于诉讼金额在30卢布以下的民事案件,县级地方法院有终审裁判权。

县级地方法院除了管理司法事务之外,还管理行政事务,如监督土地买卖、调解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监管关于居民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维持县内的和平与安宁、执行政府机关的命令、保护道路和桥梁的完好、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监督商业、执行警察任务、管辖关于居民担负各种义务的事项、一部分侦查事项、次要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县级地方法院不一定要召集双方当事人之后才开庭,在发现案件后当即可作出罚款的决定。对县级地方法院判决不服者,可以向省级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此外,“县级地方法院还附设有贵族监管法院,其由选举产生的贵族负责管理,主要是监管贫穷的寡妇和没落贵族家庭的孩子”。对县级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依据法律可以向高一级,即省级高等地方法院提出上诉。

二、商人和小市民阶层的法院

在城市,为商人和小市民设立的法院是市法院和镇法院,在城市设立市法院,在城镇设立镇法院,法院组成人员由当地居民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这些法院管辖权范围为城市区域内所有的刑民案件。此外,在审判活动之外,有关房屋转让和土地买卖的行为也都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在市法院之下还设有一个城镇孤儿法院,这个法院主要处理与城镇鳏寡孤独人员有关的民刑案件,该法院由市长主持参与审理。当事人对市法院和镇法院的审判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法院上诉。

三、农民阶层的审判机关

叶卡捷琳娜二世也为国有农民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即初级裁判所和高级裁判所。根据法律规定,人数需要达到1万~3万人的县才可以设立初级裁判所,而且必须经过省长的同意。法院的成员由省长任命的1名法官和8名陪审员组成,其中4名从其他类型的法院中选出,剩下4名从农民中选举产生。初级裁判所主要审理其管辖范围内涉及农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还负责解决与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争端有关的纠纷。实际中,初级裁判所的领导权往往掌握在当地的贵族手中,所以农民保障自己权利的范围十分有限。

当事人如果对初级裁判所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高级裁判所提出上诉。高级裁判所是针对国有农民的二审法院,高级裁判所在等级上属于解决农民阶级法律纠纷的司法机关,但是在级别上是省级司法机关,高级裁判所分为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由参政院任命的主审法官和从乡绅、官吏和地方居民中选举产生的10名陪审员组成,任期3年”。 如当事人对高级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可以将案件上诉到参政院。

四、省级司法机关

以上三个社会等级所涉及的法院中,贵族的高等地方法院、为商人和市民设立的市法院、农民的高等裁判所在级别上均属于省级司法机关,但这些法院均具有等级性质,除此之外还存在单独的省级法院。省级法院分为省级民事审判法院和刑事审判法院,是省内一切司法机关的最高上诉审级,也是所有阶层的司法机关,但是在案件上受到严格划分。县级司法机关隶属于省级司法机关,而省级司法机关隶属于按照上诉和检察程序不分等级的法院,即案件从低一级的法院转呈高一级的法院,其根据双方申诉或者是为了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是为了宣布最后的判决。

省级刑事审判法院要复查从本省第一级法院转来的所有案件,在实际中大约有40%的案件都需要复审,是渎职罪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省级刑事审判法院对贵族外的等级而言是终审法院。省级民事审判法院根据上诉和复审程序检查所有民事案件,是省内各县、城市公共财产案件、有关著作权争议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金额为600卢布以下的案件是终审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每个省至少要建立一个省级审判法院,同时根据各省人口的规模可以增加数量。每一类法院由女皇任命的首席法官,参政院任命的2名陪审员和2名顾问组成。省级法院与县级法院是上下级关系,当事人对县级法院判决不服的都可以向省级法院提出上诉。

五、在省级行政区创建感化法院

叶卡捷琳娜二世在省级行政改革中还在各省创建了感化法院。这类法院既是良心法院,也是仲裁法院,所以也被称为“良心裁判法院”。感化法院由省长任命的1名感化法官和选举产生的6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的产生是各个等级选举产生,具体为2名由省级贵族选举产生,以处理有关贵族的案件;2名从市民中选举产生,以处理有关商人和小资产阶级的案件;2名从农民中选举产生,以解决有关农民的案件。感化法院一般不审理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以调节方式处理民事案件,但如果诉讼当事人双方请求审理的案件也需要进行审理,还有一些性质特殊的刑事案件则予以审理,如精神病患者刑事犯罪案件,与巫术、儿童侮辱父母有关的案件以及在情感激动、偶然过失和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造成的犯罪行为。感化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如俄国学者所说,“在这种情况下,感化法院的工作,像我们的调解法院一样,首先应当努力对争讼双方从中调解”。这个法院较为特殊,其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良知,保持公平公正,所以“感化法院的裁决不仅依据法律,还要依据良心”。 感化法院也是一个泛等级性质的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遵循等级自行审判的原则,即贵族审判贵族、商人审判商人,农民审判农民。

此外,县级司法机关还建立了监护机构,在县首席贵族的主持下县贵族法院为了管理贵族的孤寡,设有贵族监护所;在市长主持下的市政府,为了监护商人和市民的寡妇和儿童,设有监护法院。

六、调整参政院中的审判机构

参政院作为俄国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也是审理有关高级官吏犯罪案件的一审法院,其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但与彼得一世时期相比,参政院中的审判机构发生了一定的调整。具体而言,参政院由沙皇任命的参政员组成,参政院共分成10个厅,其中第二厅、第三厅、第七厅、第八厅主管民法,第五厅、第六厅主管刑法。这些厅位于彼得堡、莫斯科、华沙,每个厅管辖几个省。可见,叶卡捷琳娜二世将参政院的职能细化了,并且将司法职能赋予了专门的部门,一改彼得一世时期职能混乱的状况,从职权运行角度分析,这样的配置更能发挥参政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优势和职能。

从案件管辖和职权运行方面,参政院也与彼得一世时期不同。具体而言,这10个厅可以根据上诉和撤销程序审理各种案件,首席贵族的职务犯罪也归参政院审理,金额超过600卢布的民事案件也需要由参政院复审。参政院在对具体案件审理判决中,如果所有参政员就某一案件的裁决达成一致,那么各个厅对案件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那么案件将由沙皇来裁决。后来发生了一些变化,即“交由司法司大会,召集专业人士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交由司法大臣批准。如果司法大臣不同意判决结果,案件交由国务会议审理”。

七、建立非常设的最高刑事法庭

叶卡捷琳娜二世为了审理国内最重要的国事罪的需要,在其执政时期还特意设立过最高刑事法庭,但是它并不是经常性司法机关,“1764年8月17日出于审理米洛维契案件的需要,第一次设立了最高刑事法庭。1771年第二次设立最高刑事法庭,审理莫斯科叛乱中大主教安姆弗洛西被杀案件。出于审理普加乔夫及其亲信的案件的需要,最高刑事法庭于1774年第三次设立”。最高刑事法庭的成员由参政院、宗务院和各委员会代表组成,人员并不是固定的,最高刑事法庭的判决也须经女皇批准才生效。此后在镇压“十二月党人起义”之后,尼古拉一世也组织过一个由国务会议和参政院大员们参加的特别最高刑事法庭来处理该案件,其中被移送审理的有121人,最后这个法庭毫无仁慈地判决36人死刑,其他人流放苦役。

此外,叶卡捷琳娜二世保留了彼得一世时期为僧侣和军人设立的教会法院和军事法院。地主农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领地法庭审理,重大案件则由县级法院审理。在彼得堡和莫斯科成立了地方法院,审理因各种原因留在那里的临时居民的案件。在1775年,在各省又重新设立宫廷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初级宫廷法院由两名宫廷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高级宫廷法院由两名首席法官、两名顾问和两名陪审员组成,1791年取消高级和初级的划分,统称为宫廷法院。

以上就是叶卡捷琳娜二世1775年地方政府改革中所创立的法院体系。所有这些法院基本上是以等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贵族、市民、国有农民都有各自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参政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等级式法院体制在俄国正式形成。经过彼得一世和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体系的重构,俄国的法院体系基本上确定了下来。

叶卡捷琳娜二世将地方体制中彼得一世以往建立等级成分加强了,在省级管理体制中第一次进行了重新使各阶层接近、进行友好合作的尝试。例如,由政府委派代表领导的社会救济厅和地方基层感化法院工作的陪审员,由三个阶层组成,从贵族、城市居民和自由村民阶级中推选出来的。“诚然,正如我们看到的,这两个机构在地方管理体制中只占次要的位置,但是,他们作为恢复各阶层联合行动思想的第一道闪光却是重要的,这也是叶卡捷琳娜省级管理体制的最好的特点之一。” 但是其中也有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机构极端庞杂及其所带来的弊端。例如,由于各部门的严格分工和法院的复杂结构,当选的和政府委派的官员猛增,高昂的行政费用不断增加等。

检察制度的恢复与改革4

由彼得一世建立的检察制度在其之后的几任沙皇时期产生了一些变化,表现为最初检察机关的地位下降、检察长的职能很难实施,甚至在实质层面上被闲置。所以,俄国检察制度在彼得一世之后的一段时期内经历了一个兴衰与发展的过程。直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后,俄国检察制度才又一次得到发展,并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一、“宫廷政变时期”的检察制度

彼得一世去世后由叶卡捷琳娜一世执政,这个时期俄国检察机关依然履行着监督法律执行的职责。1726年俄国政府颁布《关于监察职责》的命令,试图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总检察长和高级检察长的各种权力,以维护彼得一世时期的司法改革的成果。但是,当时的俄国国内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宠臣不断施加压力来阻挠改革的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监察职责》的法令无法得到实施,总检察长雅戈任斯基被调离岗位担任驻波兰大使,检察机构的人员被大大削减。1727年隶属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被废除,宫廷法院等其他法院的检察官都被免职,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执行监督程序也实质上遭到了破坏,以总检察长为首的检察机关已经不具有国家机关的作用,其机构的权力被大大削弱,检察机关的作用已经微不足道。较为蹊跷的是,在彼得一世去世之后,“很快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1730年总检察官、参政院检察官、各部普通检察官突然都不露面了,谁也不知道他们去哪里了,不过这些任职人员都还活着”。 可见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在当时俄国的处境窘迫之至。

到安娜·伊凡诺夫娜时期,曾发布诏书恢复了检察机关,但是俄国总检察长和检察机关实际上已经徒具虚名了,不起任何实际作用,检察机关基本也停止了活动,甚至可以说已经被撤销了,在安娜·列奥波尔多夫摄政时期则再次以政令方式予以废除。1740年伊丽莎白·彼得洛夫娜(1741~1761年)继位为沙皇,开始全面恢复彼得一世在1722年1月12日命令所确立的俄国检察机关和总检察长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她于1741年12月12日发布的命令中。该命令的主要内容为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并赋予其彼得一世时期检察机关所拥有的那些权限。通过这些法令所确认的事项,俄国检察官的数量开始大大增加,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又成为了国家机关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总体来说,这个时期俄国的检察机关所起到的司法监督作用还十分有限。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考察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可以得到答案的。随着彼得一世的去世,受官僚贵族的阶级风格和欲望的影响,中央机关实行了变革。为了使贵族的代表人物享有特权地位,对一般的参政员根本不予以理睬,而是在参政院之上,即行政和法院最高领导人和检察官之上相继建立了一系列享有立法权威的新的最高机构。这些机构相当于叶卡捷琳娜一世和彼得二世时期的最高枢密院、安娜时期的内阁、伊丽莎白时期的代表会议、彼得三世时期的9人委员会。官僚贵族阶级的这种企图还在其他人身上突出表现出来,政府各部机关中的最多大官僚主义成分的是以参政院以总检察官为首的检察机关。作为“沙皇的眼睛”和法律的维护者,他们自然会限制官僚贵族阶级,那么这个贵族阶级将检察机关进行“改革”也是利益层面的必然选择。

二、叶卡捷琳娜二世对检察制度的改革

彼得一世去世之后,他所创建的检察制度形同虚设,丧失了实际的权力,叶卡捷琳娜二世上台以后在恢复检察机关权力的同时,俄国检察制度进一步向前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组织严密的、不知疲倦的捍卫封建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体系”, 在这样的体系之下,检察机关获得许多新的职权,大大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1762年叶卡捷琳娜二世在继位之初就对参政院所起到的主导作用极为不满,她担心参政院没有法制规范会反对专制制度,因此颁布文告表示要对参政院进行改革。1763年,参政院改革法令出台,其中规定检察长分为6个级别,将财政、内政和司法委员会交给总检察长负责,并要出席有关这些方面的会议,“总检察长负责传达沙皇的圣旨和听取汇报,监督和处理参政院的事务”。之后总检察长的影响力逐渐提高,不仅可以参加法典的编纂工作,还需要对全国的行政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1767年“编纂的新法典赋予检察机关参与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确立了检察机关同法院的紧密关系,实现了同更需要国家保护的人们的保障关系”。

1774年通过了《关于各省机构的命令》,进行省级行政机构改革。为了使改革后的司法机构能有效运转,叶卡捷琳娜二世的省级行政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制度,“各个省都设立了检察官一职,他们分属于各个等级的省法院和省公署。省公署的检察官被视为省检察官,其职位高于各等级法院的检察官”,这些省级检察官受到了双重领导——省长和总检察长。此外,该命令还规定了各省检察长的任务和权限,这些制度建设在推动检察制度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1775年11月7日《关于检察官和司法稽查员的职责》命令规定,省检察官应向总督报告法院没有准确执行法律、命令的情况和警察机关侦查案件中违反程序的情况。根据新的法令,检察机关的结构也做出调整,省级各类法院中都有检察官和司法稽官,一个省内共有4名检察长,包括省检察长、高级地方法院检察长、省议会检察长和高级农民法院检察长,并在8个县各设一名司法稽查官,司法稽查员履行检察长助手的职责。 一般来说,“检察官和司法稽查官要在维护政府利益、监督法院是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同时,还负责监督省内各类司法机构的运转情况”。 法院审理涉及官员利益的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之前必须向检察长作出通报并听取检察长的意见”。各省检察长及其所属下级检察长所承担的任务,包括为维护“皇帝陛下的权力、规章、利益的完好无损”实施监督,“以使任何人都不能从人民那里征收被禁止的税费”,以及消灭“无处不在的有害的贿赂”。上述检察长有权对省县机关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制实施监督,审查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在各级法院里,检察长必须维护“需要照料的人”的利益,其中包括维护聋哑人、未成年人的利益。特别重要的是,检察长有责任预防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非法的法律文件提出异议。

叶卡捷琳娜二世所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对于俄国地方检察机关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此后,叶卡捷琳娜二世又通过了一系列立法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机构,并提高检察机关在维护俄国法制方面的威望。

刑罚制度的变革5

在叶卡捷琳娜二世司法改革时期,俄国刑罚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其中刑罚体系相比之前彼得一世时期的并没有太大改变,但各类刑罚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死刑

伊丽莎白·彼得罗芙娜时期,死刑在某种程度上被废除了,一般情况就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然后就颁布特赦令将死刑改为其他刑罚。1753~1754年,她还颁布了法令将自然死刑改为政治死刑——剥夺等级特权、体刑和流放服苦役。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只对国事罪判处死刑,当时的死刑案件并不多,而且都是由最高刑事法院审理。但是死刑并没有被绝对取消,虽然绞刑和砍头不被适用了,但是被称为“死刑的最严重形式”——鞭刑依然广泛适用。所以,“18世纪上半叶,刑罚制度没有发生原则性变化,保留了残酷的体罚,有时甚至将犯人鞭打致死,这也使取消死刑这一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

二、免除一部分人的体刑

在18世纪以前,俄国社会的各个等级犯罪都要受到体刑,因为当时体罚除了使身体疼痛之外并无侮辱性。但是体刑从18世纪就开始具有了侮辱性意味,因此特权等级也开始争取免除体刑,1785年叶卡捷琳娜二世颁布《俄国贵族权利、自由和特权诏书》,使贵族不承担任何国家义务,但却享受一切诸如免除人丁税、体刑和服兵役等特权,最终荣誉市民以及一等、二等商人,以及其他等级受过教育的人相继被免除了体刑。

三、努力使监禁刑制度化

18世纪时监禁等剥夺自由刑的适用更加普遍,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也试图建立正常监禁制度,以使不同的罪犯受到不同类型的监禁。除了已有的监狱外,还出现了新类型的剥夺自由场所——感化院和劳动营,感化院主要监禁道德罪犯,如不服管教的孩子、游手好闲者、性犯罪者等;而劳动营则是监禁那些犯有侵犯财产罪的罪犯,他们必须从事劳动。此外,国家还以专款预算形式供养这些监禁犯。但由于国家财政的紧张和管理不善,这些监禁场所并没有得到发展,也没有有效的组织。大多数监禁场所还与以前一样,囚犯人满为患,不分男女老少,健康人和病人关在一起依靠施舍过活。监狱中没有医疗人员,流行病盛行,死亡率极高。

诉讼制度改革6

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叶卡捷琳娜二世主要是在立法中明确诉讼体系,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了区分,并根据等级原则和建立的等级式法院来划分管辖权。此外,她还将俄国诉讼模式明确规定为辩论式,但只是形式上的。

一、叶卡捷琳娜二世对诉讼规则的细化

在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诉讼法有了新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治省章程》中。该章程详细地规定了法院的活动形式:

首先,规定了详尽的判决和裁决的多审级申诉体系。例如,对县法院的裁决可以向县高级法院申诉,而对县高级法院就一定范围内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可以向省高等法院申诉。同类型的申诉体系也为城市和农村的等级作了规定。最高审级的法院仍然是参政院。

其次,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明确分立。专门的刑事和民事审判机关也建立了起来。县高级法院、省议会和高级农民特别法院都设立了两个司——刑事案件司和民事案件司。省一级司法体系的最高审级是刑事审判厅和民事审判厅。

最后,按照等级原则划分管辖权。叶卡捷琳娜二世建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等级式法院体系,所以在管辖权上也是严格按照等级原则来划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法规范中也存在等级差别,案件的提起和按审级审理的原则还是无等级差别的。具体而言,刑事案件永远归属于一审法院,即县法院、市议会或初级农民特别法院。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鞭笞于市及剥夺爵位的犯罪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应当移交二审法院,即县高级法院、省议会或相关的高级农民特别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充当的是侦讯机关的角色,二审法院对案件做实质性审理后作出判决,同时必须将判决呈送刑事审判厅审核。

二、形式上确定了辩论式诉讼模式

1765年叶卡捷琳娜二世宣布所有案件均采用辩论式诉讼程序模式,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然根据案件性质采用侦查式诉讼程序,“但是在侦查式诉讼程序中表现出了辩论式诉讼程序的特点,而在辩论式诉讼程序中也包含着侦查式诉讼程序的特征”。 两种诉讼程序模式已经开始相互融合或者是相互渗透了,这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在这个时期的俄国形成了。

对警察机关的改造7

与彼得一世相比,叶卡捷琳娜二世更加惧怕民众革命,这与其接受俄国政权时的一系列背景相关。因此,叶卡捷琳娜二世完善了警察机关体系,“在首都,警察职能由总警察长履行,在其他城市则由市长承担。在驻有城防军队的城市,警察职能由城防军队的指挥官履行”。、

同时,叶卡捷琳娜二世为了加强地方行政管理,巩固地方的封建秩序,在其镇压普加乔夫领导的农民起义之后,开始进行地方行政改革。1775年她颁布了《全俄帝国各省管理体制》的敕令,取消了以前的省、州、县三级管理体制,代之以省、县两级管理体制。省级行政机关是以省长或总督为首的省行政公署,这是一个集警察和管理职能于一体的执行机关,在省内颁布和执行上级政府的指示和命令,监督其他机关正确处理事务,敦促其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监督省内的秩序与治安。在省行政公署之下还设有一个社会救济厅,这个机构是“在省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负责管理本省的教育、保健和慈善事业,但实际上执行警察职能”。这个机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警察组织。县级行政机关是以县警察局长为主席的地方初级法院,行政长官往往为县警察局局长,这种法院实质上就是行政警察机关。在这个行政级中,警察局局长执行省级机关的命令,监督本县的商业,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关心人民的保健医疗,维护道路和桥梁的畅通,还要关心本县居民的道德风尚和政治上遵纪守法的情况,协助法院进行预审工作。总之,“遵照法律的要求,以‘诚诚恳恳、细心和气、善良仁慈的态度对待人民’进行工作”。此外,县警察局局长的权力还辐射到县城以外的全县地区。这样,叶卡捷琳娜二世通过地方行政改革将地方警察机关和警察制度建立起来了。

1782年颁布《城市警察局章程》,规定每个城市都建立了新的警察机关——委员会集体领导的城市警察局,其首脑为总警察长或市长。“在警察制度之下城市被划分成‘区段’,由区段警长管理,区段又划分为街区,由街区警长负责。”这样的机构建设也集中了警察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在具体的治安和警务管理上形成了规模,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完成了警察机关对城市的管理。

对叶卡捷琳娜二世司法改革的评价8

叶卡捷琳娜二世所面对的俄国状况虽不比彼得一世窘迫,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国内司法状况之下,也着实给这位女皇很大的压力。

后世对叶卡捷琳娜二世个人的评价,可谓褒贬不一,但是无论如何,应当将她及其行为放在历史视野中去看待。从正面、积极的意义上说,叶卡捷琳娜二世是俄国历史上杰出的女沙皇,她执政的34年间,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彼得一世未竟的改革事业,更是根据当时国内外环境实行了“开明专制”。她在进行行政、军事、教育、经济等方面改革的同时,也将司法领域的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改变了俄国落后的司法面貌,被俄国贵族誉为“贵族女皇”,她所统治的年代也被称为贵族的“黄金时代”。

从另一方面来说,叶卡捷琳娜二世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并非铁板一块。18世纪俄国的君主受到来自欧洲的深刻影响,所以沙皇借用当时的开明专制的统治模式来加强对俄国的统治。这一时期所盛行的警察国家理论也影响到了叶卡捷琳娜二世,女皇的目标是想让自己管理的社会变得更加有秩序,并能有效地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沙皇和行政机构必须要积极监督社会的运行,而完善司法机构将是完成这一任务的一种有效工具。他们并不清楚法律的具体内容意味着什么,不关心民众能从法律中得到什么,他们关心的是通过这种等级式的司法机构对国家实施有效的统治。叶卡捷琳娜二世力图通过法律来统治,但通过法律来统治不意味着国家走向了法治,因为沙皇仍然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所有人都要服从沙皇颁布的法律,除了沙皇本人之外。沙皇既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自己祖先制定的法律。通过法律来统治其实是一个要求所有人服从的概念。正如女皇在《圣谕》中所指出的,沙皇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服从君主一人的律法要比服从多人的法好。专制的目的不是剥夺人民的天赋自由,而是指导他们的行为,以便其获得最大的好处。这样一来,女皇的依靠法律来统治就变成了绝对服从她的统治,行政权力经常干预司法,许多法官都由行政官员来兼任,这也是俄国司法机构办事拖拉、效力低下的重要原因。

版权声明:本文节选自王海军著:《近代俄国司法改革史》,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版。本推送已获得法律出版社授权,因版式问题删去原文脚注。特此声明并致谢!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司法改革

文:王海军

王海军,1983年生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院长助理,复旦大学金砖国家研究中心博士后,罗蒙诺索夫莫斯科国立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俄罗斯法制史及司法改革史、金砖国家司法合作机制。近年来出版专著《罗斯法典研究》、《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参编《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教材,在《中州学刊》、《重庆社会科学》、《中西法律传统》、《俄罗斯法研究》等刊物发表文章10余篇。

叶卡捷琳娜二世原名索菲娅·腓特烈—奥古斯特,1729年出生于普鲁士什切青城的一个职业军人家庭,“作为德意志一个名为安霍尔特—策尔布斯特的小公国的公主,这位未来的女皇生长在一个简朴但富有文化底蕴的环境中”。叶卡捷琳娜二世家境殷实,父母都处于上流社会,所以她从小就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尤其是受到德国封建贵族的熏陶,这也是其之后在俄国篡位以及实行雷厉风行改革措施的文化基础。彼得一世的长女是叶卡捷琳娜二世的舅母,其此后的丈夫彼得三世和她是表兄妹关系。1741年伊丽莎白·彼得洛芙娜发动政变登上帝位之后,就开始为未来的沙皇彼得三世物色皇后,1744年叶卡捷琳娜二世被挑中进入克里姆林宫,随后她改信了东正教,其名字正式改为叶卡捷琳娜·阿列克谢耶芙娜,1762年通过宫廷政变登上俄国沙皇皇位,开始了她在俄国长达35年的执政生涯。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司法改革与彼得一世的司法改革之间经历了一段较长且较混乱的时期,通过政治斗争登上帝位的叶卡捷琳娜二世,其所面临的局势并不比彼得一世要乐观,她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比彼得一世时期更为棘手。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凭借其过人的政治智慧和手段,推行了一系列司法领域的改革措施,在俄国司法改革史上画上了浓重而意义深远的一笔。

叶卡捷琳娜二世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1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司法改革并非直接承接彼得一世而来,其间经历了一个较为混乱的宫廷政变时期,她也是通过政变登上帝位的,没有合法的继承权,除了帮助她发动政变的近卫军,再就别无支持,所以她面对的不仅是之前留下的混乱局面,也是其政权合法性问题及其贵族们给她带来的阻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开始了其诸多方面的改革,包括司法改革。

一、“宫廷政变时期”对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影响

从彼得一世去世之后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之前被称为“宫廷政变时期”。相对于俄国史的其他时期,这段时期经常会被忽略,而且会以嘲讽和打趣的眼光去看待它,这其中当然有其道理和原因。1725年彼得一世去世,但他生前废除了皇位的长子继承制,宣布由在位的君主钦定继承者,而彼得一世在去世之前并未指定继承人,所以俄国陷入了皇位争夺的政治斗争中,其间俄国经历了六个沙皇,但实权基本上是掌握在沙皇的宠臣和亲信手中。

首先是彼得一世的皇后叶卡捷琳娜一世(1725~1727年),她是经陆军委员会主席、彼得堡总督缅什科夫和海军上将阿普拉克辛为首的新贵族拥立登上帝位的,两年三个月后去世。1727年受叶卡捷琳娜一世死前指定,彼得一世的12岁孙子小彼得为皇位继承人,称彼得二世(1727~1730年),但1730年1月,小彼得还未满15岁就死于天花。小彼得死前并未指定继承人,于是最高枢密院和其他贵族进行商议后将皇位继承人确定为伊凡五世的女儿安娜·约安诺芙娜(1730~1740年),但迫于大贵族的势力而放弃了许多权力,其中一条即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下令处死任何贵族。她之后获得内阁支持,废除了最高枢密院,重新确立了沙皇专制制度。1740年安娜女皇去世,指定伊凡·安东诺维奇为新沙皇,但一年之后彼得一世的女儿伊丽莎白·彼得洛芙娜(1741~1762年)发动政变,登上皇位。1762年彼得三世继位成为新沙皇,但短短一年就被叶卡捷琳娜二世政变推翻。

这段被夹在两位伟大沙皇中间的历史时期,造成的相对混乱和无序被认为是俄国历史上肤浅、混乱和腐朽的时代,因为其中充斥着频繁的宫廷斗争和皇权易主,“每一次政变都伴随着内讧、逮捕、流放,成千上万的人以恐惧的心态期望新沙皇早日登基,人们不相信自己的明天”。 “宫廷政变时期”俄国的司法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变迁。例如,叶卡捷琳娜一世时期取消了宫廷法院,1730年安娜·约安诺芙娜下令恢复莫斯科的司法、搜查衙门,伊丽莎白·彼得洛芙娜执政期间恢复了宫廷法庭和总市议会,取消了司法、搜查衙门。

从客观上评价,这段时期并不完全存在有悖改革的倾向,因为从历史发展的总体方向来看,“上层的悲喜剧并不能掩盖那些充分影响了整个国家的重要的事态的发展”。 这在历史上也被证明了:“1740年以后,俄国政府完成了对彼得一世改革的适应期,开始新一轮的改革。改革不仅运用西方现成的模式,而且运行西方先进的社会经济思想。尽管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许多改革的意图没有实现,但它毕竟为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改革奠定了社会基础。”

二、叶卡捷琳娜二世篡位夺权

叶卡捷琳娜二世可以成功篡位是有一定基础的,其中包括她早已积聚的政治野心,凭借平时的行为举止,以及有意识的拉拢权贵、结交宫廷重臣等手段,她博得了俄国民众和贵族的好感和信任。与之相反,其丈夫彼得三世的一些举动,如无视监督和束缚的游乐引起了民众的极大反感,撤军普鲁士和解散近卫军的举动也失去了军队对他的支持,对教会财产的没收以及对路德教的崇尚更加触怒了东正教等。双方情况对比之下,宫廷政变必然发生。

1762年7月彼得三世的皇后叶卡捷琳娜·阿列克谢耶芙娜在其情夫、近卫军军官格·奥尔洛夫的帮助下,发动宫廷政变并监禁处死了自己的丈夫,登上沙皇宝座,史称叶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年),也被称为叶卡捷琳娜大帝。叶卡捷琳娜二世在俄国历史上非常出名,“她是俄罗斯帝国发展的鼎盛时代——‘俄国贵族的黄金时代’,史家称俄罗斯国家最光辉的几页历史是靠这位女皇获得的”。

三、叶卡捷琳娜二世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叶卡捷琳娜二世通过政变篡权之后,其皇位并不具备合法性,其首先面对着国内的三个政敌——丈夫彼得三世、原伊凡六世和儿子保罗。因为相比之下,这三个人都是罗曼诺夫王朝合法的皇位继承人,叶卡捷琳娜二世的皇权合法性受到了很大程度的质疑。一部分贵族依然进行拥立新沙皇的争论,这是对叶卡捷琳娜二世在政权稳固方面最大的威胁。虽然此后她使用了暗杀或者监禁等方式一定程度缓解了这些问题,但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除此之外,国内形势也十分严峻,驻外军队无饷可发,船舰被废弃,陆军处于混乱状态,负债高达1700万卢布,所有商业被垄断,各地农民起义事件不断,等等。在司法方面,“刑狱司法可以买卖,不论是犯弥天大罪,还是稍有过失,都要受到严刑拷打和残酷惩罚,因此民心怨愤。全国到处是行贿、贪污,各种舞弊行为和执法不公现象,怨声载道”。

面对这种局面,叶卡捷琳娜二世需要着手治理错综复杂的国政,并通过一系列手段来巩固政权、发展经济,改变国内的法制状况,将之前彼得一世所建立的俄罗斯帝国往前推动一步。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开明专制”2

叶卡捷琳娜二世面对国内形势,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政治举措。她对内推行“开明专制”,扩大贵族特权,发展科学文化;对外通过两次对土耳其战争,三次瓜分波兰,大大扩张了俄国的领土,打通了黑海的出海口,使俄国国力达到了空前强大的状况,成为欧洲举足轻重的国家。

一、巩固皇权以加强专制制度

在进行统治的具体方面,叶卡捷琳娜二世还是较为谨慎和有智慧的。由于她是通过非正常手段登上皇位的,所以巩固已有的权力是其主要任务,“这就使她把给她指明行动方向的多种需求和期望拧成的复杂的结子拉紧了”。

继位初期,由于其缺乏合法的继承权,所以行事十分小心谨慎,将前两朝的主管行政官员都保留了下来。即使这样,俄国政界元老们的态度依然对她十分不利,贵族近卫军对她关于贵族特权的敕令也十分不满,要求扩大和巩固自己作为统治阶层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新政府的工作要想得到拥护,就必须同时遵循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贵族阶层利益的方针”。面对此种情况,叶卡捷琳娜二世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以利益扶植自己的力量。在她登基之后,对政变中有功的军官和贵族进行了奖赏,包括80万卢布、大量土地以及奴隶,用这种方式培植了一批亲信。

第二,巩固贵族土地所有制。鉴于以往土地零散、冲突频发的状况,叶卡捷琳娜二世大力推行了丈量土地的措施,将大量土地纳入到贵族名下,其条件仅仅为向国家缴纳少量现金,这样再一次获取了贵族的支持和信任。

第三,将教会土地划归世俗贵族。考虑教会与世俗贵族之间的经济矛盾,以及教会经济对皇权的威胁,叶卡捷琳娜二世下令没收教会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农奴一并交由国家经济院管理,此后将这部分土地陆续赏赐给世俗贵族。

第四,放弃沙皇的个人预算以讨好上层贵族。叶卡捷琳娜二世继位之初,特别注意整治贪腐和徇私枉法的行为,同时宣布以往沙皇的个人预算归国家预算,这些都使女皇获得上层贵族和舆论的支持。

第五,镇压农民起义获得贵族信任。为与贵族利益相吻合,叶卡捷琳娜二世派遣了正规军镇压全国各地的农民起义。

叶卡捷琳娜二世凭借其机敏的思考力,丰富经验和观察力,成功找到了使其摆脱窘境的出路,打破了其继位后的严峻形势,并且使其权力和威信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二、制定新法典进行法制改革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女皇本身的政治技巧,其权力逐渐稳固,1766年年末召开了立法委员会,她的法制改革活动正式展开。

叶卡捷琳娜二世跟随当时欧洲大陆的政治思潮,在俄国实行“开明君主专制”。 开明专制,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后来曾风行欧洲许多国家宫廷,用来实行一些改革,加强其政权。其主要接受孟德斯鸠的思想,“坚信专制制度是唯一能把庞大的俄国统在一起的不二法门”,其即位之后经常与伏尔泰、狄德罗等法国思想家通信,听取他们对改革政治的意见,以实现“君主和哲学家的结合”。但为了更加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发展,她也认为俄国必须要分权,如可以将部分中央的权力授予地方官员,还要严格划分不同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职责和权力。

在“开明专制”思想的主导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开始了新法典的编纂工作。为此,她曾亲自下了一道《给立法委员会的圣谕》,以指导立法起草工作。其中的内容大部分为孟德斯鸠、狄德罗和贝卡利亚等人的著作原文。叶卡捷琳娜二世提出,《给立法委员会的圣谕》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法律规范、论证君主专制等重要问题,其中充满了自由、平等、慈善、公正、理智等措辞,谴责肉刑和死刑等。但从总体来看,《给立法委员会的圣谕》是一个具有自由主义色彩、充满矛盾的大杂烩。它既追求进步,又要维护传统;既提倡平等,又重视特权;既维护专制政体,又觉得宽容不无好处。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主导下,叶卡捷琳娜二世开始了她的司法改革。这个时期,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被区分开;将司法机构进行重组,为每一个阶层建立了专属的法院,形成了一个泾渭分明、阶级差别的等级式法院体系,还建立了感化法院;恢复、改革并完善了彼得一世时期所创建的检察制度;谴责死刑和肉刑,强调犯罪预防的重要性。1775年,她开始组建新的地方政府体系,允许地方贵族参加地方政府,司法机构也因此被重组,但其中的等级性管辖以及司法程序依然存在。此外,女皇还在不损害其专制权力的前提下尝试将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适度分离,但最后并不太成功。

总体而言,叶卡捷琳娜二世所实行的“开明专制”的最终目的为巩固专制统治,加强专制制度,所以其“开明”是有限、表面、暂时的,而“专制”则是无限、内在、永久的。

等级式法院的建立3

彼得一世去世之后,“地方行政机关的等级成分遭到削弱,地方民众各阶级的参与权受到限制。地方机关这种状况一直保存到叶卡捷琳娜二世以前”。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时期,对俄国法院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改,更加彻底地进行了法院脱离行政的改革,可以说是发生了“重要且意义深远的变化”。1775年,女皇颁布了《全俄帝国各省管理体制》,“取消了以前的省、州、县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了省、县两级管理体制”。 全国划分为50个省,省级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原有的司法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变革。根据新的司法体制,全国的法院体系也发生了变化。这个时期的法院体系非常复杂,分别为贵族、城市商人、农民设置了县级法院和省级法院,其中体现出来的等级性质却十分明显。.此外还存在省级法院、感化法院、司法委员会、最高刑事法庭、参政院作为法院体系中的其他组成单位。

一、贵族阶层的法院

叶卡捷琳娜二世首先为贵族设立了法院,包括县级地方法院和省级高等地方法院。县级地方法院是初级法院,由从当地贵族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的1名法官和2名至3名陪审员组成,是一个选举、合议制的机关。法院的管辖范围为涉及与贵族有关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但是县级地方法院没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的划分,而且其区域只限于县内乡村地区。县级地方法院可以对被告判处改造刑罚,即罪犯不被剥夺等级权利的刑事案件,对于诉讼金额在30卢布以下的民事案件,县级地方法院有终审裁判权。

县级地方法院除了管理司法事务之外,还管理行政事务,如监督土地买卖、调解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监管关于居民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维持县内的和平与安宁、执行政府机关的命令、保护道路和桥梁的完好、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监督商业、执行警察任务、管辖关于居民担负各种义务的事项、一部分侦查事项、次要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县级地方法院不一定要召集双方当事人之后才开庭,在发现案件后当即可作出罚款的决定。对县级地方法院判决不服者,可以向省级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此外,“县级地方法院还附设有贵族监管法院,其由选举产生的贵族负责管理,主要是监管贫穷的寡妇和没落贵族家庭的孩子”。对县级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依据法律可以向高一级,即省级高等地方法院提出上诉。

二、商人和小市民阶层的法院

在城市,为商人和小市民设立的法院是市法院和镇法院,在城市设立市法院,在城镇设立镇法院,法院组成人员由当地居民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这些法院管辖权范围为城市区域内所有的刑民案件。此外,在审判活动之外,有关房屋转让和土地买卖的行为也都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在市法院之下还设有一个城镇孤儿法院,这个法院主要处理与城镇鳏寡孤独人员有关的民刑案件,该法院由市长主持参与审理。当事人对市法院和镇法院的审判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法院上诉。

三、农民阶层的审判机关

叶卡捷琳娜二世也为国有农民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即初级裁判所和高级裁判所。根据法律规定,人数需要达到1万~3万人的县才可以设立初级裁判所,而且必须经过省长的同意。法院的成员由省长任命的1名法官和8名陪审员组成,其中4名从其他类型的法院中选出,剩下4名从农民中选举产生。初级裁判所主要审理其管辖范围内涉及农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还负责解决与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争端有关的纠纷。实际中,初级裁判所的领导权往往掌握在当地的贵族手中,所以农民保障自己权利的范围十分有限。

当事人如果对初级裁判所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高级裁判所提出上诉。高级裁判所是针对国有农民的二审法院,高级裁判所在等级上属于解决农民阶级法律纠纷的司法机关,但是在级别上是省级司法机关,高级裁判所分为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由参政院任命的主审法官和从乡绅、官吏和地方居民中选举产生的10名陪审员组成,任期3年”。 如当事人对高级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可以将案件上诉到参政院。

四、省级司法机关

以上三个社会等级所涉及的法院中,贵族的高等地方法院、为商人和市民设立的市法院、农民的高等裁判所在级别上均属于省级司法机关,但这些法院均具有等级性质,除此之外还存在单独的省级法院。省级法院分为省级民事审判法院和刑事审判法院,是省内一切司法机关的最高上诉审级,也是所有阶层的司法机关,但是在案件上受到严格划分。县级司法机关隶属于省级司法机关,而省级司法机关隶属于按照上诉和检察程序不分等级的法院,即案件从低一级的法院转呈高一级的法院,其根据双方申诉或者是为了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是为了宣布最后的判决。

省级刑事审判法院要复查从本省第一级法院转来的所有案件,在实际中大约有40%的案件都需要复审,是渎职罪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省级刑事审判法院对贵族外的等级而言是终审法院。省级民事审判法院根据上诉和复审程序检查所有民事案件,是省内各县、城市公共财产案件、有关著作权争议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金额为600卢布以下的案件是终审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每个省至少要建立一个省级审判法院,同时根据各省人口的规模可以增加数量。每一类法院由女皇任命的首席法官,参政院任命的2名陪审员和2名顾问组成。省级法院与县级法院是上下级关系,当事人对县级法院判决不服的都可以向省级法院提出上诉。

五、在省级行政区创建感化法院

叶卡捷琳娜二世在省级行政改革中还在各省创建了感化法院。这类法院既是良心法院,也是仲裁法院,所以也被称为“良心裁判法院”。感化法院由省长任命的1名感化法官和选举产生的6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的产生是各个等级选举产生,具体为2名由省级贵族选举产生,以处理有关贵族的案件;2名从市民中选举产生,以处理有关商人和小资产阶级的案件;2名从农民中选举产生,以解决有关农民的案件。感化法院一般不审理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以调节方式处理民事案件,但如果诉讼当事人双方请求审理的案件也需要进行审理,还有一些性质特殊的刑事案件则予以审理,如精神病患者刑事犯罪案件,与巫术、儿童侮辱父母有关的案件以及在情感激动、偶然过失和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造成的犯罪行为。感化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如俄国学者所说,“在这种情况下,感化法院的工作,像我们的调解法院一样,首先应当努力对争讼双方从中调解”。这个法院较为特殊,其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良知,保持公平公正,所以“感化法院的裁决不仅依据法律,还要依据良心”。 感化法院也是一个泛等级性质的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遵循等级自行审判的原则,即贵族审判贵族、商人审判商人,农民审判农民。

此外,县级司法机关还建立了监护机构,在县首席贵族的主持下县贵族法院为了管理贵族的孤寡,设有贵族监护所;在市长主持下的市政府,为了监护商人和市民的寡妇和儿童,设有监护法院。

六、调整参政院中的审判机构

参政院作为俄国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也是审理有关高级官吏犯罪案件的一审法院,其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但与彼得一世时期相比,参政院中的审判机构发生了一定的调整。具体而言,参政院由沙皇任命的参政员组成,参政院共分成10个厅,其中第二厅、第三厅、第七厅、第八厅主管民法,第五厅、第六厅主管刑法。这些厅位于彼得堡、莫斯科、华沙,每个厅管辖几个省。可见,叶卡捷琳娜二世将参政院的职能细化了,并且将司法职能赋予了专门的部门,一改彼得一世时期职能混乱的状况,从职权运行角度分析,这样的配置更能发挥参政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优势和职能。

从案件管辖和职权运行方面,参政院也与彼得一世时期不同。具体而言,这10个厅可以根据上诉和撤销程序审理各种案件,首席贵族的职务犯罪也归参政院审理,金额超过600卢布的民事案件也需要由参政院复审。参政院在对具体案件审理判决中,如果所有参政员就某一案件的裁决达成一致,那么各个厅对案件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那么案件将由沙皇来裁决。后来发生了一些变化,即“交由司法司大会,召集专业人士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交由司法大臣批准。如果司法大臣不同意判决结果,案件交由国务会议审理”。

七、建立非常设的最高刑事法庭

叶卡捷琳娜二世为了审理国内最重要的国事罪的需要,在其执政时期还特意设立过最高刑事法庭,但是它并不是经常性司法机关,“1764年8月17日出于审理米洛维契案件的需要,第一次设立了最高刑事法庭。1771年第二次设立最高刑事法庭,审理莫斯科叛乱中大主教安姆弗洛西被杀案件。出于审理普加乔夫及其亲信的案件的需要,最高刑事法庭于1774年第三次设立”。最高刑事法庭的成员由参政院、宗务院和各委员会代表组成,人员并不是固定的,最高刑事法庭的判决也须经女皇批准才生效。此后在镇压“十二月党人起义”之后,尼古拉一世也组织过一个由国务会议和参政院大员们参加的特别最高刑事法庭来处理该案件,其中被移送审理的有121人,最后这个法庭毫无仁慈地判决36人死刑,其他人流放苦役。

此外,叶卡捷琳娜二世保留了彼得一世时期为僧侣和军人设立的教会法院和军事法院。地主农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领地法庭审理,重大案件则由县级法院审理。在彼得堡和莫斯科成立了地方法院,审理因各种原因留在那里的临时居民的案件。在1775年,在各省又重新设立宫廷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初级宫廷法院由两名宫廷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高级宫廷法院由两名首席法官、两名顾问和两名陪审员组成,1791年取消高级和初级的划分,统称为宫廷法院。

以上就是叶卡捷琳娜二世1775年地方政府改革中所创立的法院体系。所有这些法院基本上是以等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贵族、市民、国有农民都有各自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参政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等级式法院体制在俄国正式形成。经过彼得一世和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体系的重构,俄国的法院体系基本上确定了下来。

叶卡捷琳娜二世将地方体制中彼得一世以往建立等级成分加强了,在省级管理体制中第一次进行了重新使各阶层接近、进行友好合作的尝试。例如,由政府委派代表领导的社会救济厅和地方基层感化法院工作的陪审员,由三个阶层组成,从贵族、城市居民和自由村民阶级中推选出来的。“诚然,正如我们看到的,这两个机构在地方管理体制中只占次要的位置,但是,他们作为恢复各阶层联合行动思想的第一道闪光却是重要的,这也是叶卡捷琳娜省级管理体制的最好的特点之一。” 但是其中也有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机构极端庞杂及其所带来的弊端。例如,由于各部门的严格分工和法院的复杂结构,当选的和政府委派的官员猛增,高昂的行政费用不断增加等。

检察制度的恢复与改革4

由彼得一世建立的检察制度在其之后的几任沙皇时期产生了一些变化,表现为最初检察机关的地位下降、检察长的职能很难实施,甚至在实质层面上被闲置。所以,俄国检察制度在彼得一世之后的一段时期内经历了一个兴衰与发展的过程。直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后,俄国检察制度才又一次得到发展,并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一、“宫廷政变时期”的检察制度

彼得一世去世后由叶卡捷琳娜一世执政,这个时期俄国检察机关依然履行着监督法律执行的职责。1726年俄国政府颁布《关于监察职责》的命令,试图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总检察长和高级检察长的各种权力,以维护彼得一世时期的司法改革的成果。但是,当时的俄国国内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宠臣不断施加压力来阻挠改革的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监察职责》的法令无法得到实施,总检察长雅戈任斯基被调离岗位担任驻波兰大使,检察机构的人员被大大削减。1727年隶属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被废除,宫廷法院等其他法院的检察官都被免职,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执行监督程序也实质上遭到了破坏,以总检察长为首的检察机关已经不具有国家机关的作用,其机构的权力被大大削弱,检察机关的作用已经微不足道。较为蹊跷的是,在彼得一世去世之后,“很快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1730年总检察官、参政院检察官、各部普通检察官突然都不露面了,谁也不知道他们去哪里了,不过这些任职人员都还活着”。 可见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在当时俄国的处境窘迫之至。

到安娜·伊凡诺夫娜时期,曾发布诏书恢复了检察机关,但是俄国总检察长和检察机关实际上已经徒具虚名了,不起任何实际作用,检察机关基本也停止了活动,甚至可以说已经被撤销了,在安娜·列奥波尔多夫摄政时期则再次以政令方式予以废除。1740年伊丽莎白·彼得洛夫娜(1741~1761年)继位为沙皇,开始全面恢复彼得一世在1722年1月12日命令所确立的俄国检察机关和总检察长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她于1741年12月12日发布的命令中。该命令的主要内容为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并赋予其彼得一世时期检察机关所拥有的那些权限。通过这些法令所确认的事项,俄国检察官的数量开始大大增加,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又成为了国家机关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总体来说,这个时期俄国的检察机关所起到的司法监督作用还十分有限。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考察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可以得到答案的。随着彼得一世的去世,受官僚贵族的阶级风格和欲望的影响,中央机关实行了变革。为了使贵族的代表人物享有特权地位,对一般的参政员根本不予以理睬,而是在参政院之上,即行政和法院最高领导人和检察官之上相继建立了一系列享有立法权威的新的最高机构。这些机构相当于叶卡捷琳娜一世和彼得二世时期的最高枢密院、安娜时期的内阁、伊丽莎白时期的代表会议、彼得三世时期的9人委员会。官僚贵族阶级的这种企图还在其他人身上突出表现出来,政府各部机关中的最多大官僚主义成分的是以参政院以总检察官为首的检察机关。作为“沙皇的眼睛”和法律的维护者,他们自然会限制官僚贵族阶级,那么这个贵族阶级将检察机关进行“改革”也是利益层面的必然选择。

二、叶卡捷琳娜二世对检察制度的改革

彼得一世去世之后,他所创建的检察制度形同虚设,丧失了实际的权力,叶卡捷琳娜二世上台以后在恢复检察机关权力的同时,俄国检察制度进一步向前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组织严密的、不知疲倦的捍卫封建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体系”, 在这样的体系之下,检察机关获得许多新的职权,大大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1762年叶卡捷琳娜二世在继位之初就对参政院所起到的主导作用极为不满,她担心参政院没有法制规范会反对专制制度,因此颁布文告表示要对参政院进行改革。1763年,参政院改革法令出台,其中规定检察长分为6个级别,将财政、内政和司法委员会交给总检察长负责,并要出席有关这些方面的会议,“总检察长负责传达沙皇的圣旨和听取汇报,监督和处理参政院的事务”。之后总检察长的影响力逐渐提高,不仅可以参加法典的编纂工作,还需要对全国的行政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1767年“编纂的新法典赋予检察机关参与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确立了检察机关同法院的紧密关系,实现了同更需要国家保护的人们的保障关系”。

1774年通过了《关于各省机构的命令》,进行省级行政机构改革。为了使改革后的司法机构能有效运转,叶卡捷琳娜二世的省级行政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制度,“各个省都设立了检察官一职,他们分属于各个等级的省法院和省公署。省公署的检察官被视为省检察官,其职位高于各等级法院的检察官”,这些省级检察官受到了双重领导——省长和总检察长。此外,该命令还规定了各省检察长的任务和权限,这些制度建设在推动检察制度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1775年11月7日《关于检察官和司法稽查员的职责》命令规定,省检察官应向总督报告法院没有准确执行法律、命令的情况和警察机关侦查案件中违反程序的情况。根据新的法令,检察机关的结构也做出调整,省级各类法院中都有检察官和司法稽官,一个省内共有4名检察长,包括省检察长、高级地方法院检察长、省议会检察长和高级农民法院检察长,并在8个县各设一名司法稽查官,司法稽查员履行检察长助手的职责。 一般来说,“检察官和司法稽查官要在维护政府利益、监督法院是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同时,还负责监督省内各类司法机构的运转情况”。 法院审理涉及官员利益的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之前必须向检察长作出通报并听取检察长的意见”。各省检察长及其所属下级检察长所承担的任务,包括为维护“皇帝陛下的权力、规章、利益的完好无损”实施监督,“以使任何人都不能从人民那里征收被禁止的税费”,以及消灭“无处不在的有害的贿赂”。上述检察长有权对省县机关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制实施监督,审查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在各级法院里,检察长必须维护“需要照料的人”的利益,其中包括维护聋哑人、未成年人的利益。特别重要的是,检察长有责任预防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非法的法律文件提出异议。

叶卡捷琳娜二世所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对于俄国地方检察机关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此后,叶卡捷琳娜二世又通过了一系列立法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机构,并提高检察机关在维护俄国法制方面的威望。

刑罚制度的变革5

在叶卡捷琳娜二世司法改革时期,俄国刑罚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其中刑罚体系相比之前彼得一世时期的并没有太大改变,但各类刑罚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死刑

伊丽莎白·彼得罗芙娜时期,死刑在某种程度上被废除了,一般情况就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然后就颁布特赦令将死刑改为其他刑罚。1753~1754年,她还颁布了法令将自然死刑改为政治死刑——剥夺等级特权、体刑和流放服苦役。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只对国事罪判处死刑,当时的死刑案件并不多,而且都是由最高刑事法院审理。但是死刑并没有被绝对取消,虽然绞刑和砍头不被适用了,但是被称为“死刑的最严重形式”——鞭刑依然广泛适用。所以,“18世纪上半叶,刑罚制度没有发生原则性变化,保留了残酷的体罚,有时甚至将犯人鞭打致死,这也使取消死刑这一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

二、免除一部分人的体刑

在18世纪以前,俄国社会的各个等级犯罪都要受到体刑,因为当时体罚除了使身体疼痛之外并无侮辱性。但是体刑从18世纪就开始具有了侮辱性意味,因此特权等级也开始争取免除体刑,1785年叶卡捷琳娜二世颁布《俄国贵族权利、自由和特权诏书》,使贵族不承担任何国家义务,但却享受一切诸如免除人丁税、体刑和服兵役等特权,最终荣誉市民以及一等、二等商人,以及其他等级受过教育的人相继被免除了体刑。

三、努力使监禁刑制度化

18世纪时监禁等剥夺自由刑的适用更加普遍,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也试图建立正常监禁制度,以使不同的罪犯受到不同类型的监禁。除了已有的监狱外,还出现了新类型的剥夺自由场所——感化院和劳动营,感化院主要监禁道德罪犯,如不服管教的孩子、游手好闲者、性犯罪者等;而劳动营则是监禁那些犯有侵犯财产罪的罪犯,他们必须从事劳动。此外,国家还以专款预算形式供养这些监禁犯。但由于国家财政的紧张和管理不善,这些监禁场所并没有得到发展,也没有有效的组织。大多数监禁场所还与以前一样,囚犯人满为患,不分男女老少,健康人和病人关在一起依靠施舍过活。监狱中没有医疗人员,流行病盛行,死亡率极高。

诉讼制度改革6

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叶卡捷琳娜二世主要是在立法中明确诉讼体系,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了区分,并根据等级原则和建立的等级式法院来划分管辖权。此外,她还将俄国诉讼模式明确规定为辩论式,但只是形式上的。

一、叶卡捷琳娜二世对诉讼规则的细化

在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诉讼法有了新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治省章程》中。该章程详细地规定了法院的活动形式:

首先,规定了详尽的判决和裁决的多审级申诉体系。例如,对县法院的裁决可以向县高级法院申诉,而对县高级法院就一定范围内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可以向省高等法院申诉。同类型的申诉体系也为城市和农村的等级作了规定。最高审级的法院仍然是参政院。

其次,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明确分立。专门的刑事和民事审判机关也建立了起来。县高级法院、省议会和高级农民特别法院都设立了两个司——刑事案件司和民事案件司。省一级司法体系的最高审级是刑事审判厅和民事审判厅。

最后,按照等级原则划分管辖权。叶卡捷琳娜二世建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等级式法院体系,所以在管辖权上也是严格按照等级原则来划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法规范中也存在等级差别,案件的提起和按审级审理的原则还是无等级差别的。具体而言,刑事案件永远归属于一审法院,即县法院、市议会或初级农民特别法院。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鞭笞于市及剥夺爵位的犯罪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应当移交二审法院,即县高级法院、省议会或相关的高级农民特别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充当的是侦讯机关的角色,二审法院对案件做实质性审理后作出判决,同时必须将判决呈送刑事审判厅审核。

二、形式上确定了辩论式诉讼模式

1765年叶卡捷琳娜二世宣布所有案件均采用辩论式诉讼程序模式,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然根据案件性质采用侦查式诉讼程序,“但是在侦查式诉讼程序中表现出了辩论式诉讼程序的特点,而在辩论式诉讼程序中也包含着侦查式诉讼程序的特征”。 两种诉讼程序模式已经开始相互融合或者是相互渗透了,这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在这个时期的俄国形成了。

对警察机关的改造7

与彼得一世相比,叶卡捷琳娜二世更加惧怕民众革命,这与其接受俄国政权时的一系列背景相关。因此,叶卡捷琳娜二世完善了警察机关体系,“在首都,警察职能由总警察长履行,在其他城市则由市长承担。在驻有城防军队的城市,警察职能由城防军队的指挥官履行”。、

同时,叶卡捷琳娜二世为了加强地方行政管理,巩固地方的封建秩序,在其镇压普加乔夫领导的农民起义之后,开始进行地方行政改革。1775年她颁布了《全俄帝国各省管理体制》的敕令,取消了以前的省、州、县三级管理体制,代之以省、县两级管理体制。省级行政机关是以省长或总督为首的省行政公署,这是一个集警察和管理职能于一体的执行机关,在省内颁布和执行上级政府的指示和命令,监督其他机关正确处理事务,敦促其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监督省内的秩序与治安。在省行政公署之下还设有一个社会救济厅,这个机构是“在省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负责管理本省的教育、保健和慈善事业,但实际上执行警察职能”。这个机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警察组织。县级行政机关是以县警察局长为主席的地方初级法院,行政长官往往为县警察局局长,这种法院实质上就是行政警察机关。在这个行政级中,警察局局长执行省级机关的命令,监督本县的商业,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关心人民的保健医疗,维护道路和桥梁的畅通,还要关心本县居民的道德风尚和政治上遵纪守法的情况,协助法院进行预审工作。总之,“遵照法律的要求,以‘诚诚恳恳、细心和气、善良仁慈的态度对待人民’进行工作”。此外,县警察局局长的权力还辐射到县城以外的全县地区。这样,叶卡捷琳娜二世通过地方行政改革将地方警察机关和警察制度建立起来了。

1782年颁布《城市警察局章程》,规定每个城市都建立了新的警察机关——委员会集体领导的城市警察局,其首脑为总警察长或市长。“在警察制度之下城市被划分成‘区段’,由区段警长管理,区段又划分为街区,由街区警长负责。”这样的机构建设也集中了警察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在具体的治安和警务管理上形成了规模,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完成了警察机关对城市的管理。

对叶卡捷琳娜二世司法改革的评价8

叶卡捷琳娜二世所面对的俄国状况虽不比彼得一世窘迫,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国内司法状况之下,也着实给这位女皇很大的压力。

后世对叶卡捷琳娜二世个人的评价,可谓褒贬不一,但是无论如何,应当将她及其行为放在历史视野中去看待。从正面、积极的意义上说,叶卡捷琳娜二世是俄国历史上杰出的女沙皇,她执政的34年间,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彼得一世未竟的改革事业,更是根据当时国内外环境实行了“开明专制”。她在进行行政、军事、教育、经济等方面改革的同时,也将司法领域的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改变了俄国落后的司法面貌,被俄国贵族誉为“贵族女皇”,她所统治的年代也被称为贵族的“黄金时代”。

从另一方面来说,叶卡捷琳娜二世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并非铁板一块。18世纪俄国的君主受到来自欧洲的深刻影响,所以沙皇借用当时的开明专制的统治模式来加强对俄国的统治。这一时期所盛行的警察国家理论也影响到了叶卡捷琳娜二世,女皇的目标是想让自己管理的社会变得更加有秩序,并能有效地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沙皇和行政机构必须要积极监督社会的运行,而完善司法机构将是完成这一任务的一种有效工具。他们并不清楚法律的具体内容意味着什么,不关心民众能从法律中得到什么,他们关心的是通过这种等级式的司法机构对国家实施有效的统治。叶卡捷琳娜二世力图通过法律来统治,但通过法律来统治不意味着国家走向了法治,因为沙皇仍然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所有人都要服从沙皇颁布的法律,除了沙皇本人之外。沙皇既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自己祖先制定的法律。通过法律来统治其实是一个要求所有人服从的概念。正如女皇在《圣谕》中所指出的,沙皇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服从君主一人的律法要比服从多人的法好。专制的目的不是剥夺人民的天赋自由,而是指导他们的行为,以便其获得最大的好处。这样一来,女皇的依靠法律来统治就变成了绝对服从她的统治,行政权力经常干预司法,许多法官都由行政官员来兼任,这也是俄国司法机构办事拖拉、效力低下的重要原因。

版权声明:本文节选自王海军著:《近代俄国司法改革史》,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版。本推送已获得法律出版社授权,因版式问题删去原文脚注。特此声明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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