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对工伤赔偿标准分歧大

公司和员工对工伤赔偿标准分歧大,怎么处理?

主题描述

我们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前段时间,我司在广西出了一起工伤事故:从当地雇请的一名临时工推砖时,不幸被三楼落下的防水卷材砸伤,当场昏迷,后送医院抢救。医生临床诊断脑震荡,锁骨骨折。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伤者出院,我司垫付医药费等2万余元。由于没有购买项目团体保险,这起事故的全部费用由我司承担。

出院后,伤者家属先是提出要20万元的赔偿,后降到13万元,否则就要经常到工地找事,甚至威胁要把工地闹停工,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一次,他们一行5人差点与工地保安打起来。

作为HR,公司要我负责处理此事,因为双方谈判条件差距大(公司打算出3万元一次性了结),我感到很棘手。请教各位同学,怎么处理此事?

从案例情况来看,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造成双方因赔偿问题起纠纷,是整个事件的起因。这在建筑行业是常见的问题了,很多时候,即使建筑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因为害怕事故造成安监部门对工地的停工,耽误施工进度影响工程款项结算,出现工伤事故不走正常申报流程,而私下协商处理了结。作为事故风险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些风险的防范以及及时为员工购买商业补充保险,规避和减少风险。

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为主。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走的程序和工伤保险一样,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等级等级标准进行赔付。只不过是买了工伤保险的话,由工伤保险基金赔,没买的话,由单位全部承担。具体赔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案例发生地广西省的赔付标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这两项赔付的计算标准都是以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计发基数进行合算的。这样大概估算下来,这个赔偿标准也远高于案例公司出3万元一次性了解的标准,作为HR可以将这个法定标准结合员工实际工资计算出来,供公司领导参考决策;

公司适当让步,双方协商处理为好。建筑施工这个行业比较特殊,特别是在外地揽工程的公司,雇佣当地人出现工伤事故加上本身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处理起来肯定比较棘手的,协商处理、相互让步是最优选择。否则事情闹到太大,当地各个部门介入,肯定首先会让企业进行停工整顿,这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建筑施工公司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还是尽量以协商处理为主,对方开出的价码是可以通过谈判进行协商的,公司方面态度诚恳一些,在原来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适当增加一些补偿,争取尽快解决此事;

工地保安人员控制好工地大门,防止员工家属采取封堵门或冲进场的方式闹事。员工家属到工地闹事,可以让保安人员进行劝阻,无法劝阻可以报警。但是一定要克制,不能冲动动手,避免事态升级,可以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一旦对方行为失控作为不当行为时,可

以提交警方作为处理证据。同时,还要启动可能的媒体公关,做好统一说辞,避免当地媒体介入对公司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及时购买员工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相对风险性高的行业,安全生产教育一定是要放在首位的,千万马虎不得,不出事则已、出事往往就是出大事。员工上岗前,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避免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员和工头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为施工企业,如果各个标段承包给不同施工队伍,可以让施工队伍负责人按比例缴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用于统一强制购买员工保险,特别要注意补充必要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因为职业风险高商业保险投保费用可能比其他行业稍高。

扎好篱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远甚于各种事后补救措施。特别要提醒各位施工企业的HR,因为大多数施工企业在员工保险和工地管理方面的不规范,现有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这个漏洞故意制造工伤事故,骗取高额赔偿。所以,还是一句话,风险在于预防、安全重于泰山。

公司和员工对工伤赔偿标准分歧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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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前段时间,我司在广西出了一起工伤事故:从当地雇请的一名临时工推砖时,不幸被三楼落下的防水卷材砸伤,当场昏迷,后送医院抢救。医生临床诊断脑震荡,锁骨骨折。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伤者出院,我司垫付医药费等2万余元。由于没有购买项目团体保险,这起事故的全部费用由我司承担。

出院后,伤者家属先是提出要20万元的赔偿,后降到13万元,否则就要经常到工地找事,甚至威胁要把工地闹停工,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一次,他们一行5人差点与工地保安打起来。

作为HR,公司要我负责处理此事,因为双方谈判条件差距大(公司打算出3万元一次性了结),我感到很棘手。请教各位同学,怎么处理此事?

从案例情况来看,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造成双方因赔偿问题起纠纷,是整个事件的起因。这在建筑行业是常见的问题了,很多时候,即使建筑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因为害怕事故造成安监部门对工地的停工,耽误施工进度影响工程款项结算,出现工伤事故不走正常申报流程,而私下协商处理了结。作为事故风险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些风险的防范以及及时为员工购买商业补充保险,规避和减少风险。

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为主。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走的程序和工伤保险一样,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等级等级标准进行赔付。只不过是买了工伤保险的话,由工伤保险基金赔,没买的话,由单位全部承担。具体赔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案例发生地广西省的赔付标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这两项赔付的计算标准都是以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计发基数进行合算的。这样大概估算下来,这个赔偿标准也远高于案例公司出3万元一次性了解的标准,作为HR可以将这个法定标准结合员工实际工资计算出来,供公司领导参考决策;

公司适当让步,双方协商处理为好。建筑施工这个行业比较特殊,特别是在外地揽工程的公司,雇佣当地人出现工伤事故加上本身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处理起来肯定比较棘手的,协商处理、相互让步是最优选择。否则事情闹到太大,当地各个部门介入,肯定首先会让企业进行停工整顿,这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建筑施工公司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还是尽量以协商处理为主,对方开出的价码是可以通过谈判进行协商的,公司方面态度诚恳一些,在原来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适当增加一些补偿,争取尽快解决此事;

工地保安人员控制好工地大门,防止员工家属采取封堵门或冲进场的方式闹事。员工家属到工地闹事,可以让保安人员进行劝阻,无法劝阻可以报警。但是一定要克制,不能冲动动手,避免事态升级,可以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一旦对方行为失控作为不当行为时,可

以提交警方作为处理证据。同时,还要启动可能的媒体公关,做好统一说辞,避免当地媒体介入对公司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及时购买员工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相对风险性高的行业,安全生产教育一定是要放在首位的,千万马虎不得,不出事则已、出事往往就是出大事。员工上岗前,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避免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员和工头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为施工企业,如果各个标段承包给不同施工队伍,可以让施工队伍负责人按比例缴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用于统一强制购买员工保险,特别要注意补充必要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因为职业风险高商业保险投保费用可能比其他行业稍高。

扎好篱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远甚于各种事后补救措施。特别要提醒各位施工企业的HR,因为大多数施工企业在员工保险和工地管理方面的不规范,现有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这个漏洞故意制造工伤事故,骗取高额赔偿。所以,还是一句话,风险在于预防、安全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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