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3)

综  合/24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王培娴

摘 要:作为国际通用会计准则之一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

计核算的重要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充分分析这一原则涵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运用。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2-245-01作 者: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会计师;河南,郑州,450008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会计国际化进程步伐的加快,为了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发展保持一致,我们必须吸收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东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引入就是健全我国会计核算体系的重大举措。2006年2月新发布的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时,既要考虑交易或事项外在的法律形式,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内在的经济实质。当其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穿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现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进行阐述。

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在企业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是一种很特殊的业务。虽然承租方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法律形式上并不拥有所有权,但考虑到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包括了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成本和一定利润,并且其租赁期接近于租赁物的全部使用寿命,以及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权选择优先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等。从经济实质来看,在租赁期内与租赁物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应地转移给了承租方。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赁形成的项目,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应同时分别确认为承租人的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二、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以上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看出,能否确认收入的关键是要看其经济实质,而不是其表现形式。首先,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例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给买方,但尚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销售合同规定了退货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买方,因而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其次,确认收入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仅仅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例如,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即形式上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但甲企业在销售时得知乙企业因生产排污治理不力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在一起诉讼案中败诉,乙企业为此将支付巨额赔偿,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有关的经济利益无法流入甲企业的情况,甲企业就不能确认收入。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判断关联方关系,不能仅依据有关各方在法律形式上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更重要的是应根据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决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这一判断标准中,后一段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之间是否存在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当各方之间存在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并且这种因素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引起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甲公司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甲公司同时控制了乙、丙两家子公司,则不仅甲公司分别与乙、丙这两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且乙、丙这两家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再如,王某兼任两家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则这两家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会计报表是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为依据,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根据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可以看出,在确定合并报表合并范围时,无论是对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规定,还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并不是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而是以经济实质,即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拥用控制权为依据的。在某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控制权受到限制或无法有效实施控制权,即使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也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例如己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己宣布被清理整顿

《企业会计准则》

246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2

煤矿事故隐患“三违”剖析

赵 辉

摘 要:煤矿职工良好的安全生产素质决定着矿井安全生产的

周期。当前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关键词:事故;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2-246-02

作 者:安徽省宿州市朱仙庄矿党支部书记;安徽,宿州,234111煤矿职工良好的安全生产素质决定着矿井安全生产的周期。当前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惊人与其他煤炭生产大国相比,中国在3人左右,是美国0.03人的百倍,是波兰和南非0.3人的十倍。煤矿事故给职工生命安危和企业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均系职工及管技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违”不规范行为所致。本人认为“三违”是煤矿最危险的事故隐形杀手“三违”,不反,煤矿事故难免,特对煤矿几种常见“三违”陋习的产生及其危害性予以剖析,望能引起管理者的关注。

一是经验主义“三违”。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是企业各项工作的保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以及《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工作标准化、作业精细化是每一名职工的首要职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个别职工,他们对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技术要求、安全标准不以为然,漫不经心,凭经验和

习惯做事,想当然操作造成事故发生,此类安全隐患陋习对煤矿

安全危害最大,他在拿自己生命当儿戏的同时危胁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周围工作同志的生命安全。如淮北芦岭煤矿2003年“5.13”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6名遇难矿工含冤九泉之下惨痛教训,就是因一名电工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违章带电检修防暴开关,结果导致86名矿工丧生。该名电工以前也经常带电检修过防暴开关,但都平安无事,由此形成了违章的陋习。

对此类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凭借经验主义办事的“三违”人员,我们一方面要严肃“三违”责任追究制度,严厉处罚“三违”陋习;另一方面要加强按章作业的教育培训,严格标准化、精细化作业管理,对其常敲安全警钟,同时在工作中要安排他人与其相伴工作督促纠偏按章作业。

二是安全知识匮乏“三违”。煤矿用工制度的改革,员工队伍的成份变的复杂多元化,不断充实的劳务工、合同工及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给煤矿生产经营增添了不少生机,但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这些新工人他们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初中文化程度占到60%以上,特别是地方乡镇民营小煤窑雇佣的农民工大多数只有小学文化,他们安全知识匮乏,自主保安意识淡簿,安全作业技能较差,有的新工人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甚至有的带打火机在井下吸烟,躲进老塘睡觉,有的在井下擅自拆卸防爆矿灯,扒乘行驶的电车,在运转的传送皮带机上行走等严重“三违”,给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母公司只是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

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子公司。反之,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利益,这时也应该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例如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母公司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母公司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母公司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这些潜在表决权因素在法律形式上并未形成,但实质上这些因素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会产生影响,这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运用于投资性

房地产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部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等其他准则。在当前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广泛运用不仅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规范体系、加强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份强调,反而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甚至会为某些会计人员的主观臆断提供借口。因此,会计人员应熟悉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财政部新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和基本准则,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应对新情况和复杂情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谢 嵩)

综  合/24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王培娴

摘 要:作为国际通用会计准则之一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

计核算的重要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充分分析这一原则涵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运用。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2-245-01作 者: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会计师;河南,郑州,450008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会计国际化进程步伐的加快,为了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发展保持一致,我们必须吸收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东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引入就是健全我国会计核算体系的重大举措。2006年2月新发布的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时,既要考虑交易或事项外在的法律形式,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内在的经济实质。当其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穿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现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进行阐述。

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在企业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是一种很特殊的业务。虽然承租方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法律形式上并不拥有所有权,但考虑到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包括了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成本和一定利润,并且其租赁期接近于租赁物的全部使用寿命,以及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权选择优先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等。从经济实质来看,在租赁期内与租赁物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应地转移给了承租方。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赁形成的项目,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应同时分别确认为承租人的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二、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以上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看出,能否确认收入的关键是要看其经济实质,而不是其表现形式。首先,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例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给买方,但尚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销售合同规定了退货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买方,因而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其次,确认收入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仅仅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例如,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即形式上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但甲企业在销售时得知乙企业因生产排污治理不力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在一起诉讼案中败诉,乙企业为此将支付巨额赔偿,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有关的经济利益无法流入甲企业的情况,甲企业就不能确认收入。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判断关联方关系,不能仅依据有关各方在法律形式上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更重要的是应根据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决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这一判断标准中,后一段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之间是否存在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当各方之间存在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并且这种因素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引起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甲公司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甲公司同时控制了乙、丙两家子公司,则不仅甲公司分别与乙、丙这两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且乙、丙这两家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再如,王某兼任两家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则这两家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会计报表是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为依据,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根据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可以看出,在确定合并报表合并范围时,无论是对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规定,还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并不是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而是以经济实质,即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拥用控制权为依据的。在某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控制权受到限制或无法有效实施控制权,即使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也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例如己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己宣布被清理整顿

《企业会计准则》

246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2

煤矿事故隐患“三违”剖析

赵 辉

摘 要:煤矿职工良好的安全生产素质决定着矿井安全生产的

周期。当前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关键词:事故;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2-246-02

作 者:安徽省宿州市朱仙庄矿党支部书记;安徽,宿州,234111煤矿职工良好的安全生产素质决定着矿井安全生产的周期。当前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惊人与其他煤炭生产大国相比,中国在3人左右,是美国0.03人的百倍,是波兰和南非0.3人的十倍。煤矿事故给职工生命安危和企业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均系职工及管技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违”不规范行为所致。本人认为“三违”是煤矿最危险的事故隐形杀手“三违”,不反,煤矿事故难免,特对煤矿几种常见“三违”陋习的产生及其危害性予以剖析,望能引起管理者的关注。

一是经验主义“三违”。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是企业各项工作的保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以及《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工作标准化、作业精细化是每一名职工的首要职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个别职工,他们对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技术要求、安全标准不以为然,漫不经心,凭经验和

习惯做事,想当然操作造成事故发生,此类安全隐患陋习对煤矿

安全危害最大,他在拿自己生命当儿戏的同时危胁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周围工作同志的生命安全。如淮北芦岭煤矿2003年“5.13”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6名遇难矿工含冤九泉之下惨痛教训,就是因一名电工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违章带电检修防暴开关,结果导致86名矿工丧生。该名电工以前也经常带电检修过防暴开关,但都平安无事,由此形成了违章的陋习。

对此类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凭借经验主义办事的“三违”人员,我们一方面要严肃“三违”责任追究制度,严厉处罚“三违”陋习;另一方面要加强按章作业的教育培训,严格标准化、精细化作业管理,对其常敲安全警钟,同时在工作中要安排他人与其相伴工作督促纠偏按章作业。

二是安全知识匮乏“三违”。煤矿用工制度的改革,员工队伍的成份变的复杂多元化,不断充实的劳务工、合同工及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给煤矿生产经营增添了不少生机,但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这些新工人他们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初中文化程度占到60%以上,特别是地方乡镇民营小煤窑雇佣的农民工大多数只有小学文化,他们安全知识匮乏,自主保安意识淡簿,安全作业技能较差,有的新工人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甚至有的带打火机在井下吸烟,躲进老塘睡觉,有的在井下擅自拆卸防爆矿灯,扒乘行驶的电车,在运转的传送皮带机上行走等严重“三违”,给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母公司只是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

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子公司。反之,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利益,这时也应该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例如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母公司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母公司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母公司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这些潜在表决权因素在法律形式上并未形成,但实质上这些因素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会产生影响,这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运用于投资性

房地产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部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等其他准则。在当前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广泛运用不仅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规范体系、加强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份强调,反而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甚至会为某些会计人员的主观臆断提供借口。因此,会计人员应熟悉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财政部新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和基本准则,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应对新情况和复杂情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谢 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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