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 销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销售其他固定资产视是否已抵扣区别征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对其他物品免税。考虑到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1.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无法确定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1. 一般纳税人销售按适用税率征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向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后出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财税[2009]9号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这几个文件都涉及到了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问题,我们在以前曾对这几个文件进行过解读,其基本规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以前以享受尽享抵扣,则出售时应按正常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未曾享受尽享抵扣,则4%减半征收增值税。为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此政策,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例1】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计提销项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6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

【例2】: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且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78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50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产生了损失,则因为此时属于提前报废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批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 销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销售其他固定资产视是否已抵扣区别征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对其他物品免税。考虑到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1.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无法确定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1. 一般纳税人销售按适用税率征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向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后出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财税[2009]9号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这几个文件都涉及到了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问题,我们在以前曾对这几个文件进行过解读,其基本规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以前以享受尽享抵扣,则出售时应按正常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未曾享受尽享抵扣,则4%减半征收增值税。为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此政策,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例1】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计提销项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6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

【例2】: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且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78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50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产生了损失,则因为此时属于提前报废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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