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所 财 政 监 督 检 查 执 法 流 程 图
一、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承 办岗位:总预算会计及财政监督 员) 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 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根据 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二、检查准备: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开展财政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检查项目。 一般于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并附《送达回执》(检查 。 组认为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 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
三、实施检查: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并由被询问人签 字或盖章。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 制。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 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 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或者盖章。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 和复核。
四、征求意见: (承办岗位:财 政监督员) 检查工作结束前, 检查组应当就 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存 在的问题等事项向被查单位下达 《财 政稽查征求意见书》 ,并附《送达回 执》 ,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征 求意见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提出 书面意见或说明。
六、复核审理: (承办岗位:总预算会计) 财政部门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 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提出复核 意见。 有下列情形,提交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1、吊销 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 为处 500 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 1000 以上的 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
五、形成、提交检查报告: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 可以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
检查报 , 告,提出处理建议。
七、下达整改意见书: (承 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对需要整改的单位下达《财 政稽查整改意见书》 并附 , 《送达 回执》 。
八、案件移送: (承办单位:兴 化市财政局) 对超出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范围 的(1、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2、 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移送至监察 , 机关、有人事管理权的任免机关或 者司法机关。
九、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承办单位:兴 化市财政局) 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下达《财政检查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陈述和申辩权利、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并附 , 《送达回执》 。 被检查单位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如 有异议的,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被查单位提出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 3 日内 提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十、下达检查决定书: (承办单位:兴化市财政局) 对被检查单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依据财 政监督检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出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非法财物、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 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并附《送达回执》 ) 。 被查单位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财政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 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十一、结案归档: (承办岗位:财政 监督员)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 做好相关检查材 料的归档工作。
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信箱:缸顾乡财政所
;市财政局:电话-[1**********]6)
财 政 所 财 政 监 督 检 查 执 法 流 程 图
一、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承 办岗位:总预算会计及财政监督 员) 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 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根据 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二、检查准备: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开展财政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检查项目。 一般于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并附《送达回执》(检查 。 组认为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 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
三、实施检查: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并由被询问人签 字或盖章。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 制。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 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 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或者盖章。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 和复核。
四、征求意见: (承办岗位:财 政监督员) 检查工作结束前, 检查组应当就 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存 在的问题等事项向被查单位下达 《财 政稽查征求意见书》 ,并附《送达回 执》 ,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征 求意见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提出 书面意见或说明。
六、复核审理: (承办岗位:总预算会计) 财政部门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 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提出复核 意见。 有下列情形,提交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1、吊销 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 为处 500 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 1000 以上的 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
五、形成、提交检查报告: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 可以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
检查报 , 告,提出处理建议。
七、下达整改意见书: (承 办岗位:财政监督员) 对需要整改的单位下达《财 政稽查整改意见书》 并附 , 《送达 回执》 。
八、案件移送: (承办单位:兴 化市财政局) 对超出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范围 的(1、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2、 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移送至监察 , 机关、有人事管理权的任免机关或 者司法机关。
九、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承办单位:兴 化市财政局) 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下达《财政检查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陈述和申辩权利、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并附 , 《送达回执》 。 被检查单位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如 有异议的,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被查单位提出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 3 日内 提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十、下达检查决定书: (承办单位:兴化市财政局) 对被检查单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依据财 政监督检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出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非法财物、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 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并附《送达回执》 ) 。 被查单位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财政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 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十一、结案归档: (承办岗位:财政 监督员)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 做好相关检查材 料的归档工作。
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信箱:缸顾乡财政所
;市财政局:电话-[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