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业务办理一、项目名称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业务办理二、法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34号)。三、申请条件核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中的投资目录。备案: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四、申报材料:(一)核准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核准机关与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向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2、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3、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5)如果需要申请上级资金扶持及要求办理免税的,需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备案1、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2)项目备案登记表;(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4)属于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5)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7)(5)如果需要申请上级资金扶持及要求办理免税的,需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3、拟建项目建设地点;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3、项目备案业务办理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市经委备案(先报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上报市经委,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经委)。办理程序核准:项目业主向属地经贸局递交相关材料,属县级核准的项目有县级经贸局核准,属于市一级核准项目的,由县级经贸局初审后给出意见报市经委,市经委在7天内给出核准意见。如果属于省级或国务院核准的,由市经委给出初步意见,再上报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经委决定是否给予核准(属于国务院核准的,由自治区继续向国务院上报)。备案: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市经委备案(先报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上报市经委,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经委)。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收到要求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后7天内(周末两天不在7天之内)。承诺时限:属于市本级核准或备案的,7天内给出给核准、备案或者不予核准、备案意见。如果为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7天内送交上级部门审批。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核准、备案均不收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一、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二、法定依据桂经贸字[1999]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申报条件1、凡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必须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四、申报材料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材料2、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情况介绍、认定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场地使用证明、上年年度财务报表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材料4、企业申请报告、上年工作总结、认定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认定委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上年年度财务报表五、办理程序1、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在第年4月以前向所在市经委提
出局面申请,填写《广西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请表》,并递交所需材料。2、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的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进行初审认定。市经委根据认定委通过的认定结果签发初审认定意见。3、经过初审认定后,由市经委报区经委,由区认定委做出最后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要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接到申报相关材料后一个星期内给出相应意见(周末两天不计算在内)。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业务办理一、项目名称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业务办理二、法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34号)。三、申请条件核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中的投资目录。备案: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四、申报材料:(一)核准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核准机关与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向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2、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3、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5)如果需要申请上级资金扶持及要求办理免税的,需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备案1、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2)项目备案登记表;(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4)属于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5)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7)(5)如果需要申请上级资金扶持及要求办理免税的,需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3、拟建项目建设地点;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3、项目备案业务办理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市经委备案(先报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上报市经委,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经委)。办理程序核准:项目业主向属地经贸局递交相关材料,属县级核准的项目有县级经贸局核准,属于市一级核准项目的,由县级经贸局初审后给出意见报市经委,市经委在7天内给出核准意见。如果属于省级或国务院核准的,由市经委给出初步意见,再上报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经委决定是否给予核准(属于国务院核准的,由自治区继续向国务院上报)。备案: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市经委备案(先报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上报市经委,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经委)。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收到要求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后7天内(周末两天不在7天之内)。承诺时限:属于市本级核准或备案的,7天内给出给核准、备案或者不予核准、备案意见。如果为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7天内送交上级部门审批。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核准、备案均不收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一、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二、法定依据桂经贸字[1999]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申报条件1、凡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必须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四、申报材料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材料2、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情况介绍、认定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场地使用证明、上年年度财务报表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材料4、企业申请报告、上年工作总结、认定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认定委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上年年度财务报表五、办理程序1、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在第年4月以前向所在市经委提
出局面申请,填写《广西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请表》,并递交所需材料。2、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的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进行初审认定。市经委根据认定委通过的认定结果签发初审认定意见。3、经过初审认定后,由市经委报区经委,由区认定委做出最后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要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接到申报相关材料后一个星期内给出相应意见(周末两天不计算在内)。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