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保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保 ◆未参保建筑工程不能施工◆保险期限与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一致

在建筑施工领域,工伤维权问题已成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已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

覆盖建筑工程使用的农民工

“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太大了,忙的时候我们有1000多人,少的时候就百十人。有些工种干个20天就走人了,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并且是和养老保险等一起‘捆绑’、按月缴纳,在建筑业执行起来比较难。”济南一家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覆盖不高,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要么“私了”,要么就是走一种以团体形式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险种。

为解决这一难题,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在具体缴费办法上,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

建设单位须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过去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经常遭遇执行难,新规强化了参保的强制手段,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度。

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

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发包单位与无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对于农民工最为关注的工伤待遇支付政策,《通知》规定:一是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通知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举能有效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保 ◆未参保建筑工程不能施工◆保险期限与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一致

在建筑施工领域,工伤维权问题已成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已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

覆盖建筑工程使用的农民工

“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太大了,忙的时候我们有1000多人,少的时候就百十人。有些工种干个20天就走人了,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并且是和养老保险等一起‘捆绑’、按月缴纳,在建筑业执行起来比较难。”济南一家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覆盖不高,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要么“私了”,要么就是走一种以团体形式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险种。

为解决这一难题,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在具体缴费办法上,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

建设单位须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过去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经常遭遇执行难,新规强化了参保的强制手段,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度。

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

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发包单位与无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对于农民工最为关注的工伤待遇支付政策,《通知》规定:一是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通知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举能有效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相关内容

  • 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GKGBC/2015-0006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工伤保险处发文日期2015-07-20 名称  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市人社发[2015]167号主题词西安市人 建筑施工 工伤保险 有关 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牵住制度建设的牛鼻子促进施工企业参加保险
  • 泰宁县建设领域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始于2008年6月,但到2012年全县只有7个工程项目参保,征收工伤保险费2万元:2013年工程项目参保数即增至15个,工伤保险费征收猛增至24万元:2014年工程项目参保数再次增加至46个,工伤保险费征收也再次增加至55万元:2013.2014两年参保工程项目 ...

  •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 ...

  •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填报人:陈建 联系电话:[1**********] 社保机构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 填报说明: 1.此表仅用于符合<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 ...

  •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 一、主要工作情况(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3月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下达了xx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目标,明确全年新增扩面人数达到4.5万人,其中:农民工扩面3万人,基金征缴xx万。二是突出扩面重点。今年来,我们始终 ...

  • 201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 2011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及市委十一届四次全委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就业、社保,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按照 “全域成都”的理念开展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大力实施“惠民行动”,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和 ...

  • 中断社保为哪般
  • 中断社保为哪般 作者:白天亮 李刚 曹玲娟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4年第05期 时至年底,又是一年一度流动人口返乡过年的高峰期."一年累计3800万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的消息挑动人们敏感的神经,让人们想起了前些年每到12月份就涌现的"退保潮&q ...

  • 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 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一.农民工规模 (一)农民工总量继续增加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 ...

  • 2009年劳动保障总结及2010年工作计划
  • 今年以来,我区劳动保障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劳动保障局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实现充分就业、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