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的义务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只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只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不可否认,这种规定对于加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该规定使人们忽略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在近些年来不断出现,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反思,如何通过对消费者义务的规定,去引导消费行为向着更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行。  [关键词]消费者义务 立法 实现  何为消费者的义务?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所说的消费者义务是指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市场力量驱逐劣习,促进优良惯例,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有鉴于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中通过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的方式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和以往一贯着眼于消费者作为弱势主体的保护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同样会对于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产生不良作用。  一、消费者义务确立的必要性  (1)消费对于社会生产的影响  消费者购买商品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愿和偏好通过市场传递给生产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生产者必须遵从消费者的意愿,才能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如果消费者对消费品都具有鉴别和选择能力,抵制假冒伪劣消费品、对他人有害的消费品、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品,那企业生产这类消费品就没有市场,就无利可图。  (2)消费对于技术的影响  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自觉选择绿色、环保、健康的消费品,必然促使生产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去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消费对于环境的影响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若每个人都能节约,那么消耗的资源就会减少,生态环境的压力就会随之缓解。如果消费者过度消费用不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则会加剧对环境的破坏。  二、 消费者义务的立法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消费者的义务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即可以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纳入。但有些学者对这一问题却有不同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字面意义上也能看出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存在的,在这样一部法律当中规定消费者的义务,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消费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其权利的保护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相反,从大的方面来说,这样做更好的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经济向更加良性和谐的方向发展,也是对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支持。  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义务多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且涉及到的情况纷繁复杂,想要具体落实在法条当中绝非易事。但是我们绝不能仅仅因为有难度而放弃对它的规定,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同意于阳春的观点,即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法》的做法,在宏观上做出一般规定来首先明确立法上的态度和导向,然后再根据研究建立其他的具体制度以及细则对该规定进行充实和支持。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部分省份已经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之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的知识,并有采取自主的、合理的行动,以积极的促使消费生活安定及改善之任务。”我国《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遵守营业服务秩序;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  三、 消费者义务的实现  有了具体规定后,我们还要完成相关配套工作,以促进消费者义务的实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消费者义务意识的培养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以配合法律的规定,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切实引导消费者走出消费误区,加强消费者的责任意识,纠正错误的消费行为,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消费品。  (2) 配套制度的完善  除了在消法中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外,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引导。例如加强税收调控,对绿色技术产品加以税收方面的扶持,反之加大征税力度,使消费者在消费中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再如,加强行政规范和法制建设,对在公共场所吸烟、乱丢消费垃圾的行为加以严惩,使消费者在消费中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  四、 结语  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相关制度体系,将消费者的义务与政府工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紧密的结合起来,使其利于推进我国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成玉,胡方燕.消费者责任研究成果评述.法治论坛.2009(2).  [2]于阳春.消费者社会责任研究初探.商业时代.2007(3).  作者简介:张艳丽(1980-),女,山东东平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经济法方向  李亚楠(1980-),女,辽宁丹东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国际经济法方向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只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只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不可否认,这种规定对于加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该规定使人们忽略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在近些年来不断出现,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反思,如何通过对消费者义务的规定,去引导消费行为向着更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行。  [关键词]消费者义务 立法 实现  何为消费者的义务?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所说的消费者义务是指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市场力量驱逐劣习,促进优良惯例,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有鉴于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中通过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的方式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和以往一贯着眼于消费者作为弱势主体的保护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同样会对于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产生不良作用。  一、消费者义务确立的必要性  (1)消费对于社会生产的影响  消费者购买商品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愿和偏好通过市场传递给生产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生产者必须遵从消费者的意愿,才能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如果消费者对消费品都具有鉴别和选择能力,抵制假冒伪劣消费品、对他人有害的消费品、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品,那企业生产这类消费品就没有市场,就无利可图。  (2)消费对于技术的影响  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自觉选择绿色、环保、健康的消费品,必然促使生产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去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消费对于环境的影响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若每个人都能节约,那么消耗的资源就会减少,生态环境的压力就会随之缓解。如果消费者过度消费用不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则会加剧对环境的破坏。  二、 消费者义务的立法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消费者的义务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即可以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纳入。但有些学者对这一问题却有不同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字面意义上也能看出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存在的,在这样一部法律当中规定消费者的义务,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消费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其权利的保护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相反,从大的方面来说,这样做更好的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经济向更加良性和谐的方向发展,也是对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支持。  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义务多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且涉及到的情况纷繁复杂,想要具体落实在法条当中绝非易事。但是我们绝不能仅仅因为有难度而放弃对它的规定,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同意于阳春的观点,即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法》的做法,在宏观上做出一般规定来首先明确立法上的态度和导向,然后再根据研究建立其他的具体制度以及细则对该规定进行充实和支持。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部分省份已经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之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的知识,并有采取自主的、合理的行动,以积极的促使消费生活安定及改善之任务。”我国《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遵守营业服务秩序;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  三、 消费者义务的实现  有了具体规定后,我们还要完成相关配套工作,以促进消费者义务的实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消费者义务意识的培养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以配合法律的规定,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切实引导消费者走出消费误区,加强消费者的责任意识,纠正错误的消费行为,自主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消费品。  (2) 配套制度的完善  除了在消法中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外,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引导。例如加强税收调控,对绿色技术产品加以税收方面的扶持,反之加大征税力度,使消费者在消费中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再如,加强行政规范和法制建设,对在公共场所吸烟、乱丢消费垃圾的行为加以严惩,使消费者在消费中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  四、 结语  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相关制度体系,将消费者的义务与政府工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紧密的结合起来,使其利于推进我国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成玉,胡方燕.消费者责任研究成果评述.法治论坛.2009(2).  [2]于阳春.消费者社会责任研究初探.商业时代.2007(3).  作者简介:张艳丽(1980-),女,山东东平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经济法方向  李亚楠(1980-),女,辽宁丹东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国际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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