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
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
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
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
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  
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
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
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
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
  2、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
  3、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4、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6、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
  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
  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  
(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给予行政处分;   
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  
3、通报批评;  
4、扣发奖金;   
5、调整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辞退;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管辖范围内一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2、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
  3、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2、同时犯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一)至(五)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3、认错态度差的;
  4、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
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
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
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
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  
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
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
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
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
  2、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
  3、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4、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6、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
  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
  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  
(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给予行政处分;   
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  
3、通报批评;  
4、扣发奖金;   
5、调整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辞退;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管辖范围内一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2、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
  3、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2、同时犯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一)至(五)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3、认错态度差的;
  4、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 全省党内法规制度知识测试试卷(带答案)
  • 全省党内法规制度知识测试试卷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 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 . 3.<关于党内政治 ...

  • 交通局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 为进一步消除影响交通发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转变交通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更快更好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全县改革发展大局服务. ...

  • 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办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 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标题 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乡镇.行业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明党的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切实解决精准扶贫工作存在的各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有力推动全县精准扶贫工作任务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 尚智公考 坦荡仕途,从容一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文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 ...

  • 不作为慢作为整治方案1
  • 商务局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决定从3月份起,在我局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 ...

  • 2013年招商引资工作计划
  • 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的战略,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抢抓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和新阶段扶贫开发机遇,按照市领导有关要求和我市"xxx"规划,做好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以" ...

  • 2013招商引资工作计划
  • 2013年是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极为重要的一年,特制定如下2013招商引资工作计划 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的战略,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抢抓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和新阶段扶贫开发机遇,按照市领导有关要求和 ...

  • 湖北省党纪知识测试试卷
  • 党纪法规知识测试试卷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 . 2.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 ,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