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
本情况、经营业绩、执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评价、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行业协会及各地同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
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
5、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及时更新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活动,根据本办法初步评定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3、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落实责
任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
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资质管理、咨询成
果质量、经营业绩、执业行为、商业信誉等有关数据、资料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资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
资质等级、资质条件状况,企业专业人员培训、办公软硬件设施、学术交流、资质条件维护等情况;
(二)成果质量情况:主要包含咨询业务的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三)经营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
咨询标的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入、个人业绩、综合业绩、客户满意度等。
(四)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良好行为: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包括:
1、主管部门年度动态考核评定等级信息;
2、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5、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
6、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
(五)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不良行为:是指造价咨询企业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具体包括:
1、未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资质的;
5、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6、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11、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2、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3、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14、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5、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6、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资质信用信息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更新上传至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审批平台数据库,并自评信用分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质管理部门初步审核企业自评信息。
(二)成果质量信息:由造价咨询企业对照评分标准自
查上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复核。
(三)业绩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录入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
(四)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将企业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所属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上报省厅审定。
(五)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省辖市、直管县(市)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厅。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级别划分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级别划分为AAAA 、AAA 、AA 、
A 、D 五类级别:AAAA 为信用特优企业;AAA 、AA 为信用优良
企业;A 为信用警示企业,有一项不良行为但警示一年后仍未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降级;D 为信用缺失(黑名单)企业。
第十二条 信用AAAA 、AAA 、AA 企业颁发绿色信用等级证书,并在网上公布为绿色栏目;信用警示企业在系统中用黄色栏目公布;信用缺失(黑名单)企业用红色栏目公布,同一信用等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中任意两项以上的直接定为信用缺失(黑名单)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受到投诉的企业,只记信用信息积分,缓定信用评价等级,待投诉内容核实后再定信用评价结果,经认定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省厅记入咨询企业信用数据库并公布。
第十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询造价咨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根据行为内容确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时间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或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文书七日内。
第十六条 对要求企业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厅审查,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酌情延长其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责任奖罚机制,对在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发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省厅可以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同时上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每年开展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厅可以根据本办法重新评定。
第二十一条 造价企业合并或分立、法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申请评价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和省厅统一组织的信用评价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A 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实行绿色通道,企业延续、晋级,资质变更由省厅直接受理,直接报省厅年度动态考核;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3、在承揽国有投资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中优先考虑。
(二)对信用等级为AAA 的企业,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减少检查监督频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企业延续、晋级过程中予以支持。
(三)对信用等级为A 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2、在办理资质续期、企业升级、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
中予以重点审查;
3、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对其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4、根据违法失信行为,不定期向社会公示;
5、限制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6、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为D (黑名单企业),直接撤销并撤回其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不得参加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以统计系统有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
本情况、经营业绩、执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评价、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行业协会及各地同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
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
5、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及时更新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活动,根据本办法初步评定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3、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落实责
任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
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资质管理、咨询成
果质量、经营业绩、执业行为、商业信誉等有关数据、资料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资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
资质等级、资质条件状况,企业专业人员培训、办公软硬件设施、学术交流、资质条件维护等情况;
(二)成果质量情况:主要包含咨询业务的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三)经营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
咨询标的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入、个人业绩、综合业绩、客户满意度等。
(四)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良好行为: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包括:
1、主管部门年度动态考核评定等级信息;
2、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5、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
6、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
(五)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不良行为:是指造价咨询企业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具体包括:
1、未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资质的;
5、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6、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11、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2、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3、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14、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5、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6、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资质信用信息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更新上传至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审批平台数据库,并自评信用分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质管理部门初步审核企业自评信息。
(二)成果质量信息:由造价咨询企业对照评分标准自
查上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复核。
(三)业绩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录入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
(四)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将企业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所属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上报省厅审定。
(五)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省辖市、直管县(市)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厅。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级别划分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级别划分为AAAA 、AAA 、AA 、
A 、D 五类级别:AAAA 为信用特优企业;AAA 、AA 为信用优良
企业;A 为信用警示企业,有一项不良行为但警示一年后仍未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降级;D 为信用缺失(黑名单)企业。
第十二条 信用AAAA 、AAA 、AA 企业颁发绿色信用等级证书,并在网上公布为绿色栏目;信用警示企业在系统中用黄色栏目公布;信用缺失(黑名单)企业用红色栏目公布,同一信用等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中任意两项以上的直接定为信用缺失(黑名单)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受到投诉的企业,只记信用信息积分,缓定信用评价等级,待投诉内容核实后再定信用评价结果,经认定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省厅记入咨询企业信用数据库并公布。
第十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询造价咨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根据行为内容确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时间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或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文书七日内。
第十六条 对要求企业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厅审查,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酌情延长其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责任奖罚机制,对在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发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省厅可以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同时上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每年开展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厅可以根据本办法重新评定。
第二十一条 造价企业合并或分立、法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申请评价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和省厅统一组织的信用评价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A 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实行绿色通道,企业延续、晋级,资质变更由省厅直接受理,直接报省厅年度动态考核;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3、在承揽国有投资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中优先考虑。
(二)对信用等级为AAA 的企业,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减少检查监督频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企业延续、晋级过程中予以支持。
(三)对信用等级为A 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2、在办理资质续期、企业升级、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
中予以重点审查;
3、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对其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4、根据违法失信行为,不定期向社会公示;
5、限制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6、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为D (黑名单企业),直接撤销并撤回其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不得参加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以统计系统有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