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运检公司成都中心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一、制定线路缺陷标准
为便于线路运行、检修人员以及群众护线员及时发现线路缺陷,并对缺陷的种类及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按线路的基本构成(包括基础及拉线、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防雷与接地装置以及线路通道等),分别制定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及缺陷的标准。线路缺陷标准按照《超高压运检公司成都中心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缺陷分类标准》(试行)执行,并作为本缺陷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并应在缺陷管理过程中认真加以执行。
二、各类人员的责任与分工
1.巡视人员
线路巡视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发现者,其主要责任是:
(1)按周期和需要对线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
(2)将现场检查到的缺陷及时汇总形成缺陷报告并上报至运行班长;
(3)对已经过检修(处理)的缺陷负责检查验收。
(4)建立和填写缺陷记录。
(5)负责线路通道内树、竹的清理。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单位、个人送达“整改通知”。
2.线路专责
线路专责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审查、分析、处理者,其主要责任是:
(1)接受线路运行班送来的缺陷处理传递单(简称缺陷单)并进行审查和与分析;
(2)下达缺陷处理意见给检修班、运行班组;若受理到不能自行安排处理的危及、严重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生产主管领导或上级生产部门报告;
(3)对处理后的缺陷,负责通知运行班进行检查和验收;
3.检修人员
线路检修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消缺者。主要责任是:
(1)在获得线路检修班下达的缺陷处理通知后,按缺陷单上线路专责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缺陷实施消除工作;
(2)对已处理好的缺陷,应及时向检修班组负责人报告。
三、缺陷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输电线路的缺陷分为线路本体缺陷、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类,并按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及缺陷三个级别
进行管理,具体缺陷划分的方法和定义可参照《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第十章 输电线路缺陷管理”的规定办理。
对不同级别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2)严重缺陷的处理,一般不应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
(3)危及缺陷的处理,通常不应超过24h。
四、不同级别线路缺陷的处理
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发现个别螺栓松动,当即已经用扳手拧紧。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填入“缺陷单”和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应于当天报告给中心线路专责,线路专责立即到现场鉴定,如确属“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
3.“危及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主管领导和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经分析、鉴定确认是“危及缺陷”,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线路班组应立即实施并进行处理。
五、缺陷处理的程序
缺陷处理的程序是一个“(运行)发现——(检修)处
理——(运行)验收”的闭环运作过程,并以传递“缺陷单”、完整填写“缺陷记录本(缺陷处理台帐)”的过程实现的。
1.巡视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缺陷,应首先记录到巡线手册上。若为严重或危及缺陷,应立即上报中心专责或领导。一条线路巡线完成后,应将形成缺陷报告并交付运行班长,运行班长经审查整理后将缺陷填写到“缺陷单”中。“缺陷单”共一式两份,一份留运行班,一份报送中心线路专责。运行班长同时还应将缺陷登录到缺陷记录本上。
2.中心线路专责根据缺陷的类别及情况,分两种方式对待:
(1)较小缺陷(如个别螺栓丢失),签署意见后退回运行班,令其下次巡线时消除;
(2)必须列入维护、检修计划的缺陷,签署意见后转给检修班或施工单位。
3.检修班或施工单位根据接到的“缺陷单”进行缺陷记录,并按线路专责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安排缺陷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写在“缺陷单”上,然后返还给线路专责,同时在缺陷记录本上将该缺陷注销。
4.线路专责审查后再将“缺陷单”返还运行班,这时运行班可安排相应线路巡视人员(或班组人员)检查验收,若确认“合格”,应在验收人签字处签字并交还班长,班长在缺陷记录本上注销该缺陷。至此,整个缺陷处理的闭环过程
全部完成。
如果检查验收为“不合格”,也要写明情况交付班长,班长审查后签上意见交到中心线路专责,并重新按程序办理,直至缺陷消除。
5.对检修人员在线路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由维修人员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由检修班统一转交给中心线路专责,再转至运行班,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6.“缺陷单”保存的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自定,但最少应保存2~3年,以便出现问题时查明责任和原因。
7.中心线路专责每月应对线路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发现缺陷处理没有按期完成,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线路通道内发生的“外部隐患”,有些不是线路运行单位能够处理的,可向引发外部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敦促其处理。处理期限不受上述缺陷处理时间的限制,不计入缺陷记录本,不进行处理率考核,但须另列账册专门予以记录。
2.群众护线员及人民群众报告(反映)的缺陷,应由责任巡视人员或中心线路专责到现场核实,如果属实应立即进行现场记录,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超高压运检公司成都中心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一、制定线路缺陷标准
为便于线路运行、检修人员以及群众护线员及时发现线路缺陷,并对缺陷的种类及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按线路的基本构成(包括基础及拉线、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防雷与接地装置以及线路通道等),分别制定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及缺陷的标准。线路缺陷标准按照《超高压运检公司成都中心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缺陷分类标准》(试行)执行,并作为本缺陷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并应在缺陷管理过程中认真加以执行。
二、各类人员的责任与分工
1.巡视人员
线路巡视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发现者,其主要责任是:
(1)按周期和需要对线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
(2)将现场检查到的缺陷及时汇总形成缺陷报告并上报至运行班长;
(3)对已经过检修(处理)的缺陷负责检查验收。
(4)建立和填写缺陷记录。
(5)负责线路通道内树、竹的清理。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单位、个人送达“整改通知”。
2.线路专责
线路专责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审查、分析、处理者,其主要责任是:
(1)接受线路运行班送来的缺陷处理传递单(简称缺陷单)并进行审查和与分析;
(2)下达缺陷处理意见给检修班、运行班组;若受理到不能自行安排处理的危及、严重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生产主管领导或上级生产部门报告;
(3)对处理后的缺陷,负责通知运行班进行检查和验收;
3.检修人员
线路检修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消缺者。主要责任是:
(1)在获得线路检修班下达的缺陷处理通知后,按缺陷单上线路专责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缺陷实施消除工作;
(2)对已处理好的缺陷,应及时向检修班组负责人报告。
三、缺陷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输电线路的缺陷分为线路本体缺陷、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类,并按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及缺陷三个级别
进行管理,具体缺陷划分的方法和定义可参照《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第十章 输电线路缺陷管理”的规定办理。
对不同级别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2)严重缺陷的处理,一般不应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
(3)危及缺陷的处理,通常不应超过24h。
四、不同级别线路缺陷的处理
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发现个别螺栓松动,当即已经用扳手拧紧。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填入“缺陷单”和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应于当天报告给中心线路专责,线路专责立即到现场鉴定,如确属“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
3.“危及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主管领导和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经分析、鉴定确认是“危及缺陷”,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线路班组应立即实施并进行处理。
五、缺陷处理的程序
缺陷处理的程序是一个“(运行)发现——(检修)处
理——(运行)验收”的闭环运作过程,并以传递“缺陷单”、完整填写“缺陷记录本(缺陷处理台帐)”的过程实现的。
1.巡视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缺陷,应首先记录到巡线手册上。若为严重或危及缺陷,应立即上报中心专责或领导。一条线路巡线完成后,应将形成缺陷报告并交付运行班长,运行班长经审查整理后将缺陷填写到“缺陷单”中。“缺陷单”共一式两份,一份留运行班,一份报送中心线路专责。运行班长同时还应将缺陷登录到缺陷记录本上。
2.中心线路专责根据缺陷的类别及情况,分两种方式对待:
(1)较小缺陷(如个别螺栓丢失),签署意见后退回运行班,令其下次巡线时消除;
(2)必须列入维护、检修计划的缺陷,签署意见后转给检修班或施工单位。
3.检修班或施工单位根据接到的“缺陷单”进行缺陷记录,并按线路专责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安排缺陷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写在“缺陷单”上,然后返还给线路专责,同时在缺陷记录本上将该缺陷注销。
4.线路专责审查后再将“缺陷单”返还运行班,这时运行班可安排相应线路巡视人员(或班组人员)检查验收,若确认“合格”,应在验收人签字处签字并交还班长,班长在缺陷记录本上注销该缺陷。至此,整个缺陷处理的闭环过程
全部完成。
如果检查验收为“不合格”,也要写明情况交付班长,班长审查后签上意见交到中心线路专责,并重新按程序办理,直至缺陷消除。
5.对检修人员在线路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由维修人员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由检修班统一转交给中心线路专责,再转至运行班,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6.“缺陷单”保存的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自定,但最少应保存2~3年,以便出现问题时查明责任和原因。
7.中心线路专责每月应对线路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发现缺陷处理没有按期完成,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线路通道内发生的“外部隐患”,有些不是线路运行单位能够处理的,可向引发外部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敦促其处理。处理期限不受上述缺陷处理时间的限制,不计入缺陷记录本,不进行处理率考核,但须另列账册专门予以记录。
2.群众护线员及人民群众报告(反映)的缺陷,应由责任巡视人员或中心线路专责到现场核实,如果属实应立即进行现场记录,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