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 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幸福德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放老年人高龄津帖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由市老龄、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从2013年9月30日起,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年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满100周岁老年人长寿津贴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发放。
第四条 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五条 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老龄办公布实行。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
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老龄办核准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老龄办将核准审批通过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名单转县(市、区)财政局核拨高龄津帖。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老龄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老龄办将核准审批通过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名单报市老龄办备案。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及市属企业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提报名单,市老龄办核准审批后履行公示程序,转市级财政核拨高龄津贴。中央(省)驻德单位可参照办理,津贴由老人工资发放单位解决。
第十条 市属应享受补贴人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应补贴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在“老人节”当月集中发放,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银行代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三条 为做好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9月底前,市公安局向市老龄办提供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口数据;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老龄部门提供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享受离退休金人员数据。
市老龄办对以上数据核准后,确定下一年度高龄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帖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12日。
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 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幸福德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放老年人高龄津帖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由市老龄、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从2013年9月30日起,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年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满100周岁老年人长寿津贴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发放。
第四条 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五条 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老龄办公布实行。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
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老龄办核准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老龄办将核准审批通过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名单转县(市、区)财政局核拨高龄津帖。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老龄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老龄办将核准审批通过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名单报市老龄办备案。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及市属企业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提报名单,市老龄办核准审批后履行公示程序,转市级财政核拨高龄津贴。中央(省)驻德单位可参照办理,津贴由老人工资发放单位解决。
第十条 市属应享受补贴人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应补贴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在“老人节”当月集中发放,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银行代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三条 为做好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9月底前,市公安局向市老龄办提供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口数据;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老龄部门提供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享受离退休金人员数据。
市老龄办对以上数据核准后,确定下一年度高龄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帖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