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女士平时喜欢上网买东西。一天,某商场将一台价值万元的按摩椅送到她家中,但郑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在网上订购这种商品。 2.经询问才知道,按摩椅是郑女士9岁的儿子趁妈妈不在家的时候用母亲的账号上网买的。 3.郑女士认为自己从未有购买按摩椅的意向,也没有在网上进行过购买该商品的操作,拒绝向商场付款和接受这件商品。 4.而商场却认为这件商品是照单发货,郑女士有义务收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郑女士9岁的儿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显然不具备购买按摩椅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还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问题。虽然该买卖合同无效,郑女士可以拒绝向商场付款和接受这台按摩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作为监护人的郑女士对其9岁的儿子负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监护职责。商场由于其子的行为所蒙受的损失是由于郑女士对儿子疏于管理和教育,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所造成的。《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场的损失应由郑女士承担。
1.郑女士平时喜欢上网买东西。一天,某商场将一台价值万元的按摩椅送到她家中,但郑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在网上订购这种商品。 2.经询问才知道,按摩椅是郑女士9岁的儿子趁妈妈不在家的时候用母亲的账号上网买的。 3.郑女士认为自己从未有购买按摩椅的意向,也没有在网上进行过购买该商品的操作,拒绝向商场付款和接受这件商品。 4.而商场却认为这件商品是照单发货,郑女士有义务收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郑女士9岁的儿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显然不具备购买按摩椅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还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问题。虽然该买卖合同无效,郑女士可以拒绝向商场付款和接受这台按摩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作为监护人的郑女士对其9岁的儿子负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监护职责。商场由于其子的行为所蒙受的损失是由于郑女士对儿子疏于管理和教育,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所造成的。《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场的损失应由郑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