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宣传提纲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宣 传 提 纲

一、应征的目的意义

在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是优化兵源结构,提高兵源素质和战斗力,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法律赋予普通高等学校一项重要任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我院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了《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各学部应成立相应的征兵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部的征兵工作。

三、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对象为国家统招计划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征集的范围为户口已转入学校的学生。

四、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至24周岁。优先征集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并合格,参加实习至2011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2010级新生;征集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条件: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参动[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凡我院学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学生证在各学部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经学院武装部(保卫科)目测初检,按比例确定参加征兵体格检查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工

作。对体检合格的学生,政审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由学院负责政审,学生在原藉的政治表现,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对政审合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六、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对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入伍后有关学藉保留及退伍后的学业安排、学费减免等复学政策和优待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参动【2008】116号文件,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2002】司动字第32号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在校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1、学藉、学分、学费管理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学校保留学藉和学分,退出现役后可以复学。已一次性缴纳多年学费的学生,入伍前可以提出退回余下学年学费的要求(以学年计,已过学年或在读学年学费不退),学校予以及时办理。退役复学后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退伍大学生复学后一年内,在其所获得的奖学金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发放(不含一等奖学金)。

2、奖励条件

对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入党的本科生复学后,原是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层次学习。

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复学后,经学校有关部门考察认定,在服役期间,军、政、后等科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本人申请,可计入相应学分。

3、优抚安置

从高校在校生中应征入伍的士兵,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城镇兵优待标准计发。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伍后,入伍前就读学校允许其复学就读,其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工龄。

从高校在校生中征集的士兵退出现役后,除复学者外,按下列规定安置。 服股期满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当地政府按城填退役士兵妥善安置工作。

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复员、转业干部分别按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中发(2005)3号文件及我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1、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

本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的,可以批准入伍。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等原因退兵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毕业。

2、入伍鼓励政策

高校毕业班学生批准入伍后,由政府补偿或代偿学费(最高每年6000元,不足6000的按实际学费);

到部队后优先安排到技术岗位、优先作为骨干培养;

服义务兵役期间可优先选为士官,可报考军校,本科生可选拨为军官。

3、优抚安置

高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按下列优待安置:

定向招生: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考学升学:1、退役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总分加10分;

2、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高职(高专)毕业生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

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就业服务:1、退役一年内可视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道手续,户口随

迁;

2、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

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由原征集地政府按照城镇青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对待。

七、征兵工作咨询站联系方式

征兵工作咨询站:8068934(学院武装部、保卫科)

联 系 人:周老师 [1**********] 陈老师 [1**********]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武装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宣 传 提 纲

一、应征的目的意义

在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是优化兵源结构,提高兵源素质和战斗力,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法律赋予普通高等学校一项重要任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我院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了《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各学部应成立相应的征兵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部的征兵工作。

三、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对象为国家统招计划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征集的范围为户口已转入学校的学生。

四、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至24周岁。优先征集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并合格,参加实习至2011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2010级新生;征集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条件: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参动[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凡我院学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学生证在各学部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经学院武装部(保卫科)目测初检,按比例确定参加征兵体格检查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工

作。对体检合格的学生,政审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由学院负责政审,学生在原藉的政治表现,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对政审合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六、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对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入伍后有关学藉保留及退伍后的学业安排、学费减免等复学政策和优待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参动【2008】116号文件,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2002】司动字第32号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在校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1、学藉、学分、学费管理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学校保留学藉和学分,退出现役后可以复学。已一次性缴纳多年学费的学生,入伍前可以提出退回余下学年学费的要求(以学年计,已过学年或在读学年学费不退),学校予以及时办理。退役复学后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退伍大学生复学后一年内,在其所获得的奖学金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发放(不含一等奖学金)。

2、奖励条件

对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入党的本科生复学后,原是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层次学习。

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复学后,经学校有关部门考察认定,在服役期间,军、政、后等科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本人申请,可计入相应学分。

3、优抚安置

从高校在校生中应征入伍的士兵,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城镇兵优待标准计发。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伍后,入伍前就读学校允许其复学就读,其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工龄。

从高校在校生中征集的士兵退出现役后,除复学者外,按下列规定安置。 服股期满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当地政府按城填退役士兵妥善安置工作。

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复员、转业干部分别按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中发(2005)3号文件及我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1、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

本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的,可以批准入伍。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等原因退兵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毕业。

2、入伍鼓励政策

高校毕业班学生批准入伍后,由政府补偿或代偿学费(最高每年6000元,不足6000的按实际学费);

到部队后优先安排到技术岗位、优先作为骨干培养;

服义务兵役期间可优先选为士官,可报考军校,本科生可选拨为军官。

3、优抚安置

高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按下列优待安置:

定向招生: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考学升学:1、退役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总分加10分;

2、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高职(高专)毕业生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

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就业服务:1、退役一年内可视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道手续,户口随

迁;

2、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

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由原征集地政府按照城镇青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对待。

七、征兵工作咨询站联系方式

征兵工作咨询站:8068934(学院武装部、保卫科)

联 系 人:周老师 [1**********] 陈老师 [1**********]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武装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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