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示范文本印制、领发、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

[2009]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前请仔细阅

读。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依照《人民防

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和《人民

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执行。

三、本合同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格的人防工

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湖南省境内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民

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用的防护设备买卖及安装。

四、本合同由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买卖。

发放单位: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制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施工进度为准。

4.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法

1.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

号)规定,设备价格根据湖南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

指导价》商定。

2.本工程合同价款计人民 元(大写:( )。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详见附件。

3.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设备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

增减。

4.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设备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则无需另行

办理买卖安装结算,本合同价视为买卖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买卖

安装款给乙方。

第三条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做为设备备料

款,计:¥ 元(大写: )。

2.门框抵运现场后 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做为工

程进度款,计:¥ 元(大写: )。

3. 门扇抵运现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做为工程

进度款,计:¥ 元(大写: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

计:¥ 元(大写: )。

第四条 工期要求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施工。

甲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到达现场,与有关人

员确定门框及预埋件安装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门扇安装日期由甲方提前一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接到正式进场通知后,乙方必须在30天之内进场安装门扇,

工期以不影响土建总包单位的工期为原则。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程进度施工。

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 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 不可抗力;

2.4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5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图纸变更和修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效。甲方应将修改、变更施工图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执业资格证书、联系方式及监理职责等通知乙方。

1.2 合同订立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套和有关资料。

1.3 免费提供的安装必备条件:塔吊、电源、支撑用的架管、钢筋等。

1.4 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确保工期顺利进行。

1.5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6 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 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参与设备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等工作。施工负责人变更时乙方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2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和甲方提供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3 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4 协助甲方办理本工程的验收资料备案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合格证。

2.5 按合同约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期。

2.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所提供产品进行保护。

第七条 验收与交付

1. 验收设备竣工验收,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和甲方提供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

2. 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甲方组织隐蔽验收,隐蔽验收合格后封模浇注混凝土。

3. 乙方认为人防防护设备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准备竣工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

收。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20天内将防护设备相关资料交付甲方。

第八条 质保

1.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说明手册

一份。

2. 质保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责任。

3. 乙方对人防门设备终身保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抵触。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终止。

3.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由乙方送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备案壹份。

买受人(印章): 出卖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订立时间: 年

日 月

合同编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示范文本印制、领发、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

[2009]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前请仔细阅

读。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依照《人民防

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和《人民

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执行。

三、本合同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格的人防工

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湖南省境内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民

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用的防护设备买卖及安装。

四、本合同由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买卖。

发放单位: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制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施工进度为准。

4.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法

1.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

号)规定,设备价格根据湖南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

指导价》商定。

2.本工程合同价款计人民 元(大写:( )。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详见附件。

3.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设备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

增减。

4.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设备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则无需另行

办理买卖安装结算,本合同价视为买卖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买卖

安装款给乙方。

第三条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做为设备备料

款,计:¥ 元(大写: )。

2.门框抵运现场后 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做为工

程进度款,计:¥ 元(大写: )。

3. 门扇抵运现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做为工程

进度款,计:¥ 元(大写: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

计:¥ 元(大写: )。

第四条 工期要求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施工。

甲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到达现场,与有关人

员确定门框及预埋件安装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门扇安装日期由甲方提前一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接到正式进场通知后,乙方必须在30天之内进场安装门扇,

工期以不影响土建总包单位的工期为原则。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程进度施工。

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 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 不可抗力;

2.4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5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图纸变更和修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效。甲方应将修改、变更施工图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执业资格证书、联系方式及监理职责等通知乙方。

1.2 合同订立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套和有关资料。

1.3 免费提供的安装必备条件:塔吊、电源、支撑用的架管、钢筋等。

1.4 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确保工期顺利进行。

1.5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6 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 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参与设备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等工作。施工负责人变更时乙方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2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和甲方提供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3 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4 协助甲方办理本工程的验收资料备案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合格证。

2.5 按合同约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期。

2.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所提供产品进行保护。

第七条 验收与交付

1. 验收设备竣工验收,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和甲方提供经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

2. 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甲方组织隐蔽验收,隐蔽验收合格后封模浇注混凝土。

3. 乙方认为人防防护设备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准备竣工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

收。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20天内将防护设备相关资料交付甲方。

第八条 质保

1.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说明手册

一份。

2. 质保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责任。

3. 乙方对人防门设备终身保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抵触。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终止。

3.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由乙方送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备案壹份。

买受人(印章): 出卖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订立时间: 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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