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篇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凡不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劳务合同的职工(即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规定的工作量),擅自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人总工资30%的违约责任。

2、聘用人员因家中有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论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甲(建材公司)乙(务工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材公司招用务工人员时应将直接涉及及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务工人员,并如实告知务工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务工人员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建材公司有权了解务工人员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务工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3、务工人员对有危害生命安全和影响身体健康的劳动环境及条件,有权对建材公司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实名实姓且为本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务工人员自行承担。

(三)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

1、务工人员的工资,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预付工资以做生活所用,其余工资在停工或工程完工结算后一次性付清(由本人领取,不做代领);各分项承包的工资,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生活费,其余工资待工程验收合格,扣除相应的维修金后一次性支付;分项承包的务工人员必须亲自领取或书面委托分项承包人进行领取,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

2、本公司劳动者工资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给工人,且有书面记载。

3、工资执行定额计酬,按公司制定的公司分段包工定额计算,遵循按劳计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实行上不封顶,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下不保底的计酬方式计算劳动报酬。

4、职工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因质量安全原因造成的赔偿,应从本人当月预付工资中扣除。

5、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在平时适当时间调休。若公司正常安排工作,则发给工作相应的加班报酬工资。

(四)现场安全、质量要求

1、务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接受建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在施工生产过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种技术交底。

2、务工人员在节假日或休息时,外出活动应按时归宿,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材公司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1)工作期间以外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行政法规、偷盗、打架、闹事、酗酒、赌博造成的伤害;

(2)工作期间不经建材公司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岗、离开工作现场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

(3)患有间断性精神病或患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责任或一切不安全事故;

(4)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或休假外出及旷工外出未向建材公司工作人员书面告知去向、地点、时间,而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3、合同未到期的务工人员有事需请假回家,务工人员应提前三天向建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建材公司。

4、在施工期间务工人员必须节约和爱护建筑材料,做到不浪费、不损坏、不偷盗、不私送人情,如违反此规定,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或送执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5、非机械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乱动任何机械设备。

6、职工因违章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者,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和经济赔偿。

7、职工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者,根据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本人承担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

8、质量要求:职工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班前、分项工程施工前的质量技术交底内容及详细要求进行施工,若不按技术交底内容施工或所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技术交底要求、未达到验收标准者,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事故情节严重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五)合同的终止、解除

1、务工人员在操作期间,如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并屡教不改,建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务工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务工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建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材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务工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务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建材公司与务工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其它约定事项:

1、建材公司不招收童工、孕妇或来路不明的人员务工。以上作为合同附件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务工人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建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每个务工人员都必须热爱自已所在单位,安心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圆满完成建材公司领导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

4、务工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不安全事故与建材公司无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1)因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

(2)因酗酒、打闹、玩耍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

(3)因不遵守建材公司劳动作息时间,在上下班途中逗留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

5、因自已失误,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给自已、公司和他造成的损失均有当事人承担。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篇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 职工聘用制度

1、劳务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能任劳任怨,热爱本职工作,能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

2、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参加本公司聘用,严禁隐瞒自身年龄,若因弄虚作假隐瞒自身年龄参加本公司招聘并被聘用形成劳动事实,一经发现,按40元/日×出勤天结清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务合同。

3、对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羊癫风、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公司务工生产,已被聘用并形成劳动事实的,一经发现结清本人全部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因故意隐瞒自身疾病,造成他人被传染等严重后果的,工资暂不发放,待

分清责任后根据双方责任及损失程度而论。

4、被聘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示其身份证及《流动婚育证明》的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5、吸毒、赌博、及劳教在逃人员严禁参加本公司聘用,发现后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件。本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项目有:电气焊、、电工等有关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项目。本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务工期限,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不少于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二〕 劳动合同制度

1、凡被我公司聘用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

3、凡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试用期未满自动离职者(试用期未满离开者不计工资),工资按本地区法定最低保障工资待遇发放。

4、聘用人员确因家中有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请,30天期满方可离岗,否则按“双方签订的其它事项”第二条第三款处理。 〔三〕 工资制度

1、本公司劳动者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人,劳动者食宿费、医疗费自理,公司提供的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2、实行按日、按件计酬工资制,具体标准以公司制定的劳动定额为准。零工工资:根据个人的实际工作情况普工:男40——90元,女:40——85元,技工:90——120元。

3、乙方完成的各项生产任务必须符合质量验评标准,否则返工重做,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考勤制度1、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按规定的时间迟到或早退5分钟者视为迟到或早退),发现有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

2、所有职工有事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条)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息或离开车间,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所有职工每月总出勤天必须达到25天以上,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的,当月工资按40元/日计。

〔五〕 劳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次罚款10元,打架闹事者每人罚款100元后,对无理者一方另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致人伤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施工场地要保持工完料净,生活区域职工宿舍要保持场地干净、卫生整洁。如果检查发现有浪费材料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宿舍卫生脏、乱、差每发现一次对宿舍成员每人罚款10元。

3、职工生活区内晚11点钟必须熄灯休息,若发现迟回宿舍影响他人休息者一次罚款10元,夜不归宿者,每次罚款30元。

4、有偷盗行为者,发现一次按偷盗价值15倍处以罚款。勇于举报者每次奖励现金100元。

5、所有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若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听公司管理人员安排者,给予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六)现场安全、质量要求

1、安全要求:职工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及详细要求进行施工,若不按技术交底内容或所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技术交底要求者,职工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事故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2、职工因违章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者,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3、质量要求:职工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班前,质量技术交底内容及详细要求进行施工,若

不按技术交底内容或所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技术交底要求者,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4、对进入现场的全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质量要求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教育。

5、职工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者,根据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本人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

6、职工明知或发现生产防护设施中有事故隐患,但单纯为了完成个人定额任务而不报告不主动消除事故隐患,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事故者,处以1000-8000元的罚款。

7、工作现场以外和工作时间与工作无关系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职工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制度,望全体人员能够共同遵守。本页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签字)

年 月日篇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doc & new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

1、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自愿

服从;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2、 乙方不得隐瞒自己的年龄和疾病,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

和体检报告、如实告知到甲方工作前发生的伤残及职业病;乙方到甲方工作前发生的疾病、工伤、职业病与甲方无关。

3、 工伤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和承担费用,乙方自愿要求将其他

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由乙方自己办理。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生活居住在甲方生活区,按时作息,

遵守各种生产、生活管理制度,离开甲方区域应告知甲方管理人员;凡擅自外出在甲方区域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 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不得违法违章驾、乘各种

车辆,否则,发生的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 劳动关系终止时双方应当共同办理相关手续。若甲方不办理,

乙方可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其办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脱岗达3天者,视为乙方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关系予以自动终止,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7、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是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和执行,一方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违反方应当据实赔偿。乙方同意甲方投保雇主责任险,责任和义务由甲方承担。

8、 本页所约定的事项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同时生效,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页内容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篇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凡不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劳务合同的职工(即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规定的工作量),擅自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人总工资30%的违约责任。

2、聘用人员因家中有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论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甲(建材公司)乙(务工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材公司招用务工人员时应将直接涉及及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务工人员,并如实告知务工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务工人员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建材公司有权了解务工人员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务工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3、务工人员对有危害生命安全和影响身体健康的劳动环境及条件,有权对建材公司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实名实姓且为本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务工人员自行承担。

(三)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

1、务工人员的工资,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预付工资以做生活所用,其余工资在停工或工程完工结算后一次性付清(由本人领取,不做代领);各分项承包的工资,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生活费,其余工资待工程验收合格,扣除相应的维修金后一次性支付;分项承包的务工人员必须亲自领取或书面委托分项承包人进行领取,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

2、本公司劳动者工资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给工人,且有书面记载。

3、工资执行定额计酬,按公司制定的公司分段包工定额计算,遵循按劳计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实行上不封顶,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下不保底的计酬方式计算劳动报酬。

4、职工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因质量安全原因造成的赔偿,应从本人当月预付工资中扣除。

5、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在平时适当时间调休。若公司正常安排工作,则发给工作相应的加班报酬工资。

(四)现场安全、质量要求

1、务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接受建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在施工生产过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种技术交底。

2、务工人员在节假日或休息时,外出活动应按时归宿,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材公司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1)工作期间以外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行政法规、偷盗、打架、闹事、酗酒、赌博造成的伤害;

(2)工作期间不经建材公司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岗、离开工作现场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

(3)患有间断性精神病或患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责任或一切不安全事故;

(4)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或休假外出及旷工外出未向建材公司工作人员书面告知去向、地点、时间,而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3、合同未到期的务工人员有事需请假回家,务工人员应提前三天向建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建材公司。

4、在施工期间务工人员必须节约和爱护建筑材料,做到不浪费、不损坏、不偷盗、不私送人情,如违反此规定,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或送执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5、非机械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乱动任何机械设备。

6、职工因违章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者,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和经济赔偿。

7、职工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者,根据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本人承担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

8、质量要求:职工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班前、分项工程施工前的质量技术交底内容及详细要求进行施工,若不按技术交底内容施工或所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技术交底要求、未达到验收标准者,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事故情节严重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五)合同的终止、解除

1、务工人员在操作期间,如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并屡教不改,建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务工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务工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建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材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务工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务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建材公司与务工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其它约定事项:

1、建材公司不招收童工、孕妇或来路不明的人员务工。以上作为合同附件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务工人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建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每个务工人员都必须热爱自已所在单位,安心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圆满完成建材公司领导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

4、务工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不安全事故与建材公司无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1)因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

(2)因酗酒、打闹、玩耍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

(3)因不遵守建材公司劳动作息时间,在上下班途中逗留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

5、因自已失误,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给自已、公司和他造成的损失均有当事人承担。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篇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 职工聘用制度

1、劳务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能任劳任怨,热爱本职工作,能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

2、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参加本公司聘用,严禁隐瞒自身年龄,若因弄虚作假隐瞒自身年龄参加本公司招聘并被聘用形成劳动事实,一经发现,按40元/日×出勤天结清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务合同。

3、对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羊癫风、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公司务工生产,已被聘用并形成劳动事实的,一经发现结清本人全部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因故意隐瞒自身疾病,造成他人被传染等严重后果的,工资暂不发放,待

分清责任后根据双方责任及损失程度而论。

4、被聘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示其身份证及《流动婚育证明》的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5、吸毒、赌博、及劳教在逃人员严禁参加本公司聘用,发现后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件。本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项目有:电气焊、、电工等有关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项目。本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务工期限,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不少于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二〕 劳动合同制度

1、凡被我公司聘用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

3、凡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试用期未满自动离职者(试用期未满离开者不计工资),工资按本地区法定最低保障工资待遇发放。

4、聘用人员确因家中有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请,30天期满方可离岗,否则按“双方签订的其它事项”第二条第三款处理。 〔三〕 工资制度

1、本公司劳动者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人,劳动者食宿费、医疗费自理,公司提供的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2、实行按日、按件计酬工资制,具体标准以公司制定的劳动定额为准。零工工资:根据个人的实际工作情况普工:男40——90元,女:40——85元,技工:90——120元。

3、乙方完成的各项生产任务必须符合质量验评标准,否则返工重做,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考勤制度1、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按规定的时间迟到或早退5分钟者视为迟到或早退),发现有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

2、所有职工有事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条)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息或离开车间,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所有职工每月总出勤天必须达到25天以上,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的,当月工资按40元/日计。

〔五〕 劳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次罚款10元,打架闹事者每人罚款100元后,对无理者一方另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致人伤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施工场地要保持工完料净,生活区域职工宿舍要保持场地干净、卫生整洁。如果检查发现有浪费材料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宿舍卫生脏、乱、差每发现一次对宿舍成员每人罚款10元。

3、职工生活区内晚11点钟必须熄灯休息,若发现迟回宿舍影响他人休息者一次罚款10元,夜不归宿者,每次罚款30元。

4、有偷盗行为者,发现一次按偷盗价值15倍处以罚款。勇于举报者每次奖励现金100元。

5、所有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若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听公司管理人员安排者,给予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六)现场安全、质量要求

1、安全要求:职工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及详细要求进行施工,若不按技术交底内容或所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技术交底要求者,职工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事故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2、职工因违章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者,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3、质量要求:职工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班前,质量技术交底内容及详细要求进行施工,若

不按技术交底内容或所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技术交底要求者,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4、对进入现场的全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质量要求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教育。

5、职工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者,根据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本人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

6、职工明知或发现生产防护设施中有事故隐患,但单纯为了完成个人定额任务而不报告不主动消除事故隐患,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事故者,处以1000-8000元的罚款。

7、工作现场以外和工作时间与工作无关系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职工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制度,望全体人员能够共同遵守。本页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签字)

年 月日篇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doc & new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

1、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自愿

服从;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2、 乙方不得隐瞒自己的年龄和疾病,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

和体检报告、如实告知到甲方工作前发生的伤残及职业病;乙方到甲方工作前发生的疾病、工伤、职业病与甲方无关。

3、 工伤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和承担费用,乙方自愿要求将其他

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由乙方自己办理。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生活居住在甲方生活区,按时作息,

遵守各种生产、生活管理制度,离开甲方区域应告知甲方管理人员;凡擅自外出在甲方区域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 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不得违法违章驾、乘各种

车辆,否则,发生的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 劳动关系终止时双方应当共同办理相关手续。若甲方不办理,

乙方可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其办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脱岗达3天者,视为乙方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关系予以自动终止,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7、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是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和执行,一方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违反方应当据实赔偿。乙方同意甲方投保雇主责任险,责任和义务由甲方承担。

8、 本页所约定的事项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同时生效,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页内容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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