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核销等具体事项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材料
(一)因公出国(境)用汇申请材料
1、中央组团出访的申请材料
(1)中央组团单位的费用通知;
(2)省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并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包括赴台湾的批件,下同);
(3)属于出国(境)培训任务的,还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4)“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一式二联,由中国银行印制,加盖主管单位印章);
(5)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6)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在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的不需填写);
(7)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省内组团出访的申请材料
(1)省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并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
(2)外方邀请函的外文及中文翻译(中文要盖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的公章,需注明费用来源);
(3)申请培训费的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派遣单位和承办培
训团组的机构双方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以及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4)申请城市间交通费的需提供国外日程安排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5)“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一式二联,由中国银行印制,加盖主管单位印章);
(6)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7)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在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的不需填写);
(8)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其他项目用汇申请材料
1、用汇单位申请文件;
2、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等文本;
3、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材料及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用汇核销时需审核的材料:
(1)“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第二联);
(2)国外开支原始发票(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以外的其他费用发票);
(3)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台湾)证;
(4)兑换外汇的“水单”;
(5)其他与用汇有关的文件材料等。
(二)其他项目用汇核销时需审核的材料:
(1)“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第二联);
(2)国外开支原始发票;
(3)兑换外汇的“水单”;
(4)其他需提供的与用汇有关的文件材料等。
(三)核销要求
各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应对上述项目用汇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购汇额度认真进行审核,对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和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予以剔除。
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用汇具体核销要求如下(其他项目用汇核销比照办理):
1、审核核销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查看护照等有关证件时,应审核出国(境)团组实际出入境时间和国(境)外实际停留天数与出国(境)任务批件上的批准天数是否一致,核销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核销外汇天数不能超过批准天数;
3、原始单据要真实、有效;原始单据时间要与出国(境)时间相吻合;原始单据要翻译成中文,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团组负责人签字;原始单据要装订、编号。
4、审核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参加中央组团的,要审查出国(境)人员是否已用人民币支付了出国(境)费用,而又申请外汇的;是否有收入隐瞒不报行为等;
5、审核住宿费时,要将电话费、夜餐费、饮料费等开支从住宿费中剔除;
6、审核城市间交通费时,要根据中国银行出售的该项用汇额度、出国团组提供的原始单据,结合该团出访目的,审核其活动线路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有绕道旅行等现象;还要审核国际机票联票情况,购买了国际联程机票或超过了同程间飞机票的地面交通费不予核销;在某一城市内的的士票、公交车票不予核销;核销该项用汇应控制在申请购汇的额度之内。
如果有退汇,财务部门还需将中国银行开具的购买该用汇的“水单”中列明的实际人民币数额,减去退汇时中国银行开具的“水单”中列明的已退人民币数额的余额后,报销出国团组的购汇人民币限额。
三、退汇
办理退汇的类型有:
1、办好用汇购买手续后,用汇团组因故没有使用外汇的;
2、出国(境)团组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3、申请购买数大于实际使用数,出现了外汇结余。
因公出国(境)团组如出现了外汇结余,经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销后填写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中国银行印制),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其他项目用汇比照办理。
四、补汇
出国(境)团组一般在出国(境)前办理申请购汇手续,出国(境)前未办理申购手续的,不予补办,特殊情况的,到中国银行补办申请购汇手续,同时提供补购外汇的函件(包括补汇的原因、经财务部门核销的金额等内容)。
以上有关规定事项,可登陆江西省财政厅网站:www.jxf.gov.cn 网上查询或政务公开中查询、下载。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核销等具体事项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材料
(一)因公出国(境)用汇申请材料
1、中央组团出访的申请材料
(1)中央组团单位的费用通知;
(2)省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并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包括赴台湾的批件,下同);
(3)属于出国(境)培训任务的,还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4)“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一式二联,由中国银行印制,加盖主管单位印章);
(5)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6)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在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的不需填写);
(7)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省内组团出访的申请材料
(1)省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并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
(2)外方邀请函的外文及中文翻译(中文要盖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的公章,需注明费用来源);
(3)申请培训费的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派遣单位和承办培
训团组的机构双方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以及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4)申请城市间交通费的需提供国外日程安排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5)“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一式二联,由中国银行印制,加盖主管单位印章);
(6)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7)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在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的不需填写);
(8)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其他项目用汇申请材料
1、用汇单位申请文件;
2、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等文本;
3、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材料及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用汇核销时需审核的材料:
(1)“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第二联);
(2)国外开支原始发票(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以外的其他费用发票);
(3)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台湾)证;
(4)兑换外汇的“水单”;
(5)其他与用汇有关的文件材料等。
(二)其他项目用汇核销时需审核的材料:
(1)“江西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表”(第二联);
(2)国外开支原始发票;
(3)兑换外汇的“水单”;
(4)其他需提供的与用汇有关的文件材料等。
(三)核销要求
各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应对上述项目用汇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购汇额度认真进行审核,对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和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予以剔除。
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用汇具体核销要求如下(其他项目用汇核销比照办理):
1、审核核销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查看护照等有关证件时,应审核出国(境)团组实际出入境时间和国(境)外实际停留天数与出国(境)任务批件上的批准天数是否一致,核销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核销外汇天数不能超过批准天数;
3、原始单据要真实、有效;原始单据时间要与出国(境)时间相吻合;原始单据要翻译成中文,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团组负责人签字;原始单据要装订、编号。
4、审核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参加中央组团的,要审查出国(境)人员是否已用人民币支付了出国(境)费用,而又申请外汇的;是否有收入隐瞒不报行为等;
5、审核住宿费时,要将电话费、夜餐费、饮料费等开支从住宿费中剔除;
6、审核城市间交通费时,要根据中国银行出售的该项用汇额度、出国团组提供的原始单据,结合该团出访目的,审核其活动线路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有绕道旅行等现象;还要审核国际机票联票情况,购买了国际联程机票或超过了同程间飞机票的地面交通费不予核销;在某一城市内的的士票、公交车票不予核销;核销该项用汇应控制在申请购汇的额度之内。
如果有退汇,财务部门还需将中国银行开具的购买该用汇的“水单”中列明的实际人民币数额,减去退汇时中国银行开具的“水单”中列明的已退人民币数额的余额后,报销出国团组的购汇人民币限额。
三、退汇
办理退汇的类型有:
1、办好用汇购买手续后,用汇团组因故没有使用外汇的;
2、出国(境)团组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3、申请购买数大于实际使用数,出现了外汇结余。
因公出国(境)团组如出现了外汇结余,经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销后填写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中国银行印制),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其他项目用汇比照办理。
四、补汇
出国(境)团组一般在出国(境)前办理申请购汇手续,出国(境)前未办理申购手续的,不予补办,特殊情况的,到中国银行补办申请购汇手续,同时提供补购外汇的函件(包括补汇的原因、经财务部门核销的金额等内容)。
以上有关规定事项,可登陆江西省财政厅网站:www.jxf.gov.cn 网上查询或政务公开中查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