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P88)

(一)1. 砖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混凝土地梁(圈梁) 、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 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基础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界 定

1. 砖基础与墙身的划分:以首层设计室内地坪为界,设计室内地坪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如墙身与基础为两种不同材质时,按材质不同处为分界线。

2. 实心砖墙、空心砖墙及石墙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 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

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 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 砌地下室墙不分基础和墙身,其工程量合并计算,按砌墙基价执行。

(1)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2)墙高度:外墙、内墙

①外墙:斜(坡) 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 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 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 ,出檐宽度超过600mm 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 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 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 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 ④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⑤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下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

内。

计价时注意(P86)

1. 计算实心砖墙工程量时,墙内砖平碹、砖拱碹、砖过梁的体积不扣除,应包括在实心砖墙价格内。

2. 本章砌砖墙基价中综合考虑了除单砖墙以外不同的墙厚、内墙与外墙、清水墙和混水墙的因素。

3. 本章基价中的砌体砂浆标号为综合标号。

4. 空心砖墙与页岩空心砖墙基价中的空心砖规格为240×240×115,设计规格与基价不同时,允许调整。

5. 贴砖墙基价系指墙体外表面的砌贴砖墙。

3. 空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斗墙外形体积计算。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屋檐处的实砌部分体积并入空斗墙体积内。

4. 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体积。

5. 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

6. 实心砖柱、零星砌砖按设计图纸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面积。砖柱不分柱基和柱身,其工程量合并计算,按砖柱基价执行。

7. 砖烟囱、水塔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厚度乘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体积。内衬伸入筒身的连接横砖,已包括在内衬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照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该部分的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其方法为外墙算至结构外边线,内墙算至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内墙外边线。高低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外边线为界线计算。

*2.多层建筑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如结构不同、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 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 设计加以利用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论其高度和占用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7. 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位于一层以上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9.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 时, 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斜屋面的建筑物,底层阁楼部分设计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 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 建筑物屋顶上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外的挑阳台、凹阳台,设计要求用窗封闭时,按阳台底板的结构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无封闭要求时,按阳台底板的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外无围护结构但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其顶盖挑出墙外在1.5米以外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8.作为主要通道或疏散人群用的室外楼梯及休息平台按自然层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内的观光电梯按围护结构梁的外边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20.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 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棚、墙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面、保温材料等。

2. 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爬梯。

3. 层高2.2米以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和斜屋面下的屋顶阁楼。

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及罐体平台。

5. 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和没有天棚的上人屋面。

6.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 罐、气柜、储油(水) 池、储仓等。

7. 单层建筑物内分割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8. 建筑物内的自动扶梯。

9. 建筑物外作为装饰用的玻璃幕墙。

10.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 的变形缝、沉降缝。

11. 建筑物外挑出墙外的宽度小于1.5米的有盖屋住的走廊、檐廊。

12. 用于安放空调室外机的空调机板。

13. 采用加大上下窗台板制成的外飘窗。

14. 斜屋面的建筑物,顶层阁楼设计不加以利用或设计有利用价值但层高小于2.2米部分

工程量计算规则(P88)

(一)1. 砖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混凝土地梁(圈梁) 、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 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基础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界 定

1. 砖基础与墙身的划分:以首层设计室内地坪为界,设计室内地坪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如墙身与基础为两种不同材质时,按材质不同处为分界线。

2. 实心砖墙、空心砖墙及石墙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 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

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 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 砌地下室墙不分基础和墙身,其工程量合并计算,按砌墙基价执行。

(1)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2)墙高度:外墙、内墙

①外墙:斜(坡) 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 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 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 ,出檐宽度超过600mm 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 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 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 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 ④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⑤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下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

内。

计价时注意(P86)

1. 计算实心砖墙工程量时,墙内砖平碹、砖拱碹、砖过梁的体积不扣除,应包括在实心砖墙价格内。

2. 本章砌砖墙基价中综合考虑了除单砖墙以外不同的墙厚、内墙与外墙、清水墙和混水墙的因素。

3. 本章基价中的砌体砂浆标号为综合标号。

4. 空心砖墙与页岩空心砖墙基价中的空心砖规格为240×240×115,设计规格与基价不同时,允许调整。

5. 贴砖墙基价系指墙体外表面的砌贴砖墙。

3. 空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斗墙外形体积计算。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屋檐处的实砌部分体积并入空斗墙体积内。

4. 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体积。

5. 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

6. 实心砖柱、零星砌砖按设计图纸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面积。砖柱不分柱基和柱身,其工程量合并计算,按砖柱基价执行。

7. 砖烟囱、水塔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厚度乘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体积。内衬伸入筒身的连接横砖,已包括在内衬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照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该部分的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其方法为外墙算至结构外边线,内墙算至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内墙外边线。高低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外边线为界线计算。

*2.多层建筑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如结构不同、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 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 设计加以利用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论其高度和占用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7. 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位于一层以上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9.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 时, 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斜屋面的建筑物,底层阁楼部分设计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 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 建筑物屋顶上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外的挑阳台、凹阳台,设计要求用窗封闭时,按阳台底板的结构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无封闭要求时,按阳台底板的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外无围护结构但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其顶盖挑出墙外在1.5米以外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8.作为主要通道或疏散人群用的室外楼梯及休息平台按自然层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内的观光电梯按围护结构梁的外边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20.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 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棚、墙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面、保温材料等。

2. 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爬梯。

3. 层高2.2米以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和斜屋面下的屋顶阁楼。

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及罐体平台。

5. 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和没有天棚的上人屋面。

6.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 罐、气柜、储油(水) 池、储仓等。

7. 单层建筑物内分割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8. 建筑物内的自动扶梯。

9. 建筑物外作为装饰用的玻璃幕墙。

10.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 的变形缝、沉降缝。

11. 建筑物外挑出墙外的宽度小于1.5米的有盖屋住的走廊、檐廊。

12. 用于安放空调室外机的空调机板。

13. 采用加大上下窗台板制成的外飘窗。

14. 斜屋面的建筑物,顶层阁楼设计不加以利用或设计有利用价值但层高小于2.2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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