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职 责
一 、 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以及省、市、县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 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宣传教育、图书阅览、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四 乡镇人民政府是文化站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农村群众文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站和农家书屋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果。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
五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
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六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乡镇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乡镇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图书馆的指导下,组织发挥好农家书屋的作用,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乡镇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
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九)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活动和管理
七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以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文化服务。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有损国家荣誉的活动。禁止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 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保证每周5-6天的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向群众公示。
九 文化站在经常性文化活动之外,全年举办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
十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人员培训、上门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丰富文化站的活动内容,提升文化站的服务水平。
十一 开展文化站星级评定活动。按照《甘肃省乡镇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接接受检查评估,评定相应星级,实施动态管理。
十二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文化站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图书借阅、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科普培训等业务工作制度,并制定考勤考核、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制度。
十三 文化站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器材,大型活动应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十四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含站长)配备数额,应综合考虑文化站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确定,一般大乡镇5名,小乡镇3名。
十五 文化站站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热爱文化事业。文化站站长的人选,应听取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意见。
十六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市、县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七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参照甘肃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标准及程序执行。
十八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专编、专职、专用,一般不得随意调离或借调。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或借调的,事先应征求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意见,调离或借调后应及时任用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补充,确保文化站工作正常运转。
二十 文化站的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二十一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文化站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评分的内容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十二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每半年对乡镇文化站的资产管理、免费开放、群众性文化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农家书屋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各类技能培训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终总考核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十三 文化站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总得分确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四 对获得一等奖的文化站,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县有关评先选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七 本办法由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职 责
一 、 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以及省、市、县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 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宣传教育、图书阅览、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四 乡镇人民政府是文化站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农村群众文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站和农家书屋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果。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
五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
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六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乡镇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乡镇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图书馆的指导下,组织发挥好农家书屋的作用,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乡镇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
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九)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活动和管理
七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以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文化服务。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有损国家荣誉的活动。禁止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 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保证每周5-6天的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向群众公示。
九 文化站在经常性文化活动之外,全年举办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
十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人员培训、上门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丰富文化站的活动内容,提升文化站的服务水平。
十一 开展文化站星级评定活动。按照《甘肃省乡镇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接接受检查评估,评定相应星级,实施动态管理。
十二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文化站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图书借阅、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科普培训等业务工作制度,并制定考勤考核、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制度。
十三 文化站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器材,大型活动应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十四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含站长)配备数额,应综合考虑文化站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确定,一般大乡镇5名,小乡镇3名。
十五 文化站站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热爱文化事业。文化站站长的人选,应听取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意见。
十六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市、县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七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参照甘肃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标准及程序执行。
十八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专编、专职、专用,一般不得随意调离或借调。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或借调的,事先应征求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意见,调离或借调后应及时任用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补充,确保文化站工作正常运转。
二十 文化站的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二十一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文化站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评分的内容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十二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每半年对乡镇文化站的资产管理、免费开放、群众性文化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农家书屋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各类技能培训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终总考核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十三 文化站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总得分确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四 对获得一等奖的文化站,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县有关评先选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七 本办法由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