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生医学证明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随着各种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逐步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日益规范。去年,卫生部启用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我市于20xx年7月印发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但在日常的工作中,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管理办法》中某些规定还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资料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1、2条中对基本资料的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便于清楚、翔实记录父母和婴儿的基本情况,我局在市人民医院试点的基础上,印制了“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见附件1)”,此表为二联单,大小为A4纸规格,二联单为自动复写纸,第一联随产妇病历归档,第二联由产科保管(于登记表右侧注明),由各单位严格按市卫生局规定格式制作。各单位在认真填写及核实好登记表内容后,按要求归档及登记表内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产妇住院时应提供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假名、别名或小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产妇住院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小孩姓名尽量少用冷僻字,证件正确打印后一律不得更改,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产妇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逐项确认并签名(确认章盖于《出生医学证明》第三联存根背面,格式见附件2,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制发)

二、关于提供旁证的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3条规定需提供旁证的,在实际操作中,“血缘关系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人可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已入户”的婴儿则可提供“户口簿”证明;“婴儿出生助产单位证明”为必要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现统一采用“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的复印件,并由助产单位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接生人员签名确认”;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则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

三、各医院保健单位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在产科门诊和产科病房明显处张贴“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附件5),产科工作人员要在孕产妇住院时及分娩后向孕产妇解释和说明“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内容。

四、本文件附件中的表格及《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内容确认章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启用。

五、宝安、龙岗两区各助产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由防保所代发《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1、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略)

2、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内容确认章(略)

3、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申请表(略)

4、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略)

5、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略)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随着各种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逐步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日益规范。去年,卫生部启用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我市于20xx年7月印发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但在日常的工作中,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管理办法》中某些规定还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资料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1、2条中对基本资料的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便于清楚、翔实记录父母和婴儿的基本情况,我局在市人民医院试点的基础上,印制了“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见附件1)”,此表为二联单,大小为A4纸规格,二联单为自动复写纸,第一联随产妇病历归档,第二联由产科保管(于登记表右侧注明),由各单位严格按市卫生局规定格式制作。各单位在认真填写及核实好登记表内容后,按要求归档及登记表内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产妇住院时应提供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假名、别名或小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产妇住院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小孩姓名尽量少用冷僻字,证件正确打印后一律不得更改,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产妇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逐项确认并签名(确认章盖于《出生医学证明》第三联存根背面,格式见附件2,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制发)

二、关于提供旁证的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3条规定需提供旁证的,在实际操作中,“血缘关系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人可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已入户”的婴儿则可提供“户口簿”证明;“婴儿出生助产单位证明”为必要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现统一采用“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的复印件,并由助产单位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接生人员签名确认”;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则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

三、各医院保健单位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在产科门诊和产科病房明显处张贴“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附件5),产科工作人员要在孕产妇住院时及分娩后向孕产妇解释和说明“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内容。

四、本文件附件中的表格及《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内容确认章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启用。

五、宝安、龙岗两区各助产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由防保所代发《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1、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略)

2、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内容确认章(略)

3、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申请表(略)

4、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略)

5、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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