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清运施工合同

土方清运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 程 地 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年日

土方清运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1 承包范围:

2.2 承包方式:包机械、包工包料。

第三条 工程价款

3.1 合同价款:暂定元整(大写:暂定人民币 元整),最终金额以结算价为准。

3.2 本合同价款包括:现场土方清运外运总工程量暂定㎥,其中桩间土暂定(含桩头外运) ㎥;非桩间土暂定 ㎥ 。

3.3 本合同固定合同单价,非桩间土土方开挖外运单价/㎥,桩间土开挖外运单价 元/㎥,内盘价 元/㎥。

第四条 工期

4.1 工期: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最终方量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

4.2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均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完工,保证桩基及主体进场施工。

4.3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影响施工进度,工期不得顺延。

4.4 乙方必须按4.1、4.2条约定时间完成相应工程量,其余剩余土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缴纳贰仟元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条 工程变更

5.1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乙方不得拒收,并严格按照变更要求进行施工。

5.2 由于设计变更的原因而发生的额外工程量, 乙方在七日内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甲方审核、审批。

5.3 如甲方提出整块地的垃圾不需要清运,则作为变更处理,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土方清运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第六条 竣工结算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分区域范围,车库土方量按区域分段核实工程量;待土方清运完毕,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量进行分段累加核实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土方开挖至总量50%时,甲方付已完工程量的80%;土方完成具备换填、打桩条件,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桩间土及部分车库土方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90%。余款待全部土方开挖完成三十天内

并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按照结算款付清。

7.2 每次付款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等额正规发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配合、协调工作。

8.2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技术交底,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并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

指派电话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事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9.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9.3 乙方自备管线设施,承担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

9.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公司规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按时提交农民工工资审批表、农民工等级表、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在第一时间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9.5 承担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全部法律责任。

9.6 完成合同规定的土方工程并包括由此所使用的所有机械、桩间土开挖及

周转机械、车库条基及独基基坑、临时道路、施工用坡道、边坡修整等采取的必要技术施工措施。

9.7 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小区内倒运土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价格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条

10.1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及质量要求。

10.2 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10.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无限责任。 10.4 乙方每完成一项工程,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方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10.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施工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0.6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公司组织的三级大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回复。

10.7 乙方承包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甲方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8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存在瑕疵,由此造成质量重大缺陷或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1.1 本合同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1.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1.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5

周转机械、车库条基及独基基坑、临时道路、施工用坡道、边坡修整等采取的必要技术施工措施。

9.7 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小区内倒运土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价格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条

10.1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及质量要求。

10.2 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10.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无限责任。 10.4 乙方每完成一项工程,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方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10.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施工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0.6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公司组织的三级大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回复。

10.7 乙方承包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甲方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8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存在瑕疵,由此造成质量重大缺陷或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1.1 本合同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1.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1.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5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11.4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土方清理到基准高程,甲方有权按照单价的双倍将未清理垃圾费用予以扣除,超挖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

12.1 乙方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用电,安全防护、负责对现场施工机械及工具进行检测,确保机械工具安全。

12.2 乙方必须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且每周不少于两次安全知识培训。 12.3 因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程损害给甲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12.4乙方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及费用。

12.5 乙方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时清运出场。 12.6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向甲方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材料供应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指定得材料进货,若发现与要求不一致,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由于乙方原因,违反本合同工期约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

14.2 乙方不得出现违法分包及转包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

10%的违约金。

14.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4.4 由乙方原因,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所承包地块内的垃圾未清运出场或倾倒到场区外2公里范围内,由此发生的二次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4.6 本合同解除条件

(1)因甲方不可抗力原因

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

①因乙方责任,超过5日历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或中途停工5日历天,或工期累计延误超过10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②本工程所需的人员、机械或材料任何一项未能按时、足量达到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且经甲方或监理催促后仍无整改的。

③发现使用不合格或假冒材料的。

④未经甲方同意转包、分包或证实为挂靠承包的。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合同即为解除。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仅支付乙方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合格工程对应价款的80%,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续工作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3日历天内,人才机全部退场,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乙方退场时应保护施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如有损坏,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同时乙方将工程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退场时,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现场剩余物资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共同认定,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配合认定工作,以监理和另一方共同认定的数量为准。上述物资认定后,属于乙方材料、机械等所有物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撤场,如未按时撤场,滞留期间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丢失,损坏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甲方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关系,除此之外本工程涉及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水费、电费以及所有的施工措施费等。

15.2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现场水电管理办法,如有偷水、偷电现象,乙方自愿支付不低于所偷水费、电费10倍的违约金给甲方。

15.3 基坑开挖坡度以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为准,基坑开挖之前,甲方向乙方下达基坑开挖方案,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交底执行。

15.4 乙方在申请工程款之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等额正规发票。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6.3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传 真:

本合同于 年 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日在郑州市管城区签订。

土方清运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 程 地 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年日

土方清运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1 承包范围:

2.2 承包方式:包机械、包工包料。

第三条 工程价款

3.1 合同价款:暂定元整(大写:暂定人民币 元整),最终金额以结算价为准。

3.2 本合同价款包括:现场土方清运外运总工程量暂定㎥,其中桩间土暂定(含桩头外运) ㎥;非桩间土暂定 ㎥ 。

3.3 本合同固定合同单价,非桩间土土方开挖外运单价/㎥,桩间土开挖外运单价 元/㎥,内盘价 元/㎥。

第四条 工期

4.1 工期: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最终方量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

4.2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均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完工,保证桩基及主体进场施工。

4.3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影响施工进度,工期不得顺延。

4.4 乙方必须按4.1、4.2条约定时间完成相应工程量,其余剩余土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缴纳贰仟元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条 工程变更

5.1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乙方不得拒收,并严格按照变更要求进行施工。

5.2 由于设计变更的原因而发生的额外工程量, 乙方在七日内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甲方审核、审批。

5.3 如甲方提出整块地的垃圾不需要清运,则作为变更处理,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土方清运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第六条 竣工结算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分区域范围,车库土方量按区域分段核实工程量;待土方清运完毕,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量进行分段累加核实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土方开挖至总量50%时,甲方付已完工程量的80%;土方完成具备换填、打桩条件,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桩间土及部分车库土方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90%。余款待全部土方开挖完成三十天内

并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按照结算款付清。

7.2 每次付款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等额正规发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配合、协调工作。

8.2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技术交底,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并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

指派电话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事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9.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9.3 乙方自备管线设施,承担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

9.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公司规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按时提交农民工工资审批表、农民工等级表、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在第一时间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9.5 承担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全部法律责任。

9.6 完成合同规定的土方工程并包括由此所使用的所有机械、桩间土开挖及

周转机械、车库条基及独基基坑、临时道路、施工用坡道、边坡修整等采取的必要技术施工措施。

9.7 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小区内倒运土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价格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条

10.1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及质量要求。

10.2 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10.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无限责任。 10.4 乙方每完成一项工程,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方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10.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施工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0.6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公司组织的三级大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回复。

10.7 乙方承包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甲方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8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存在瑕疵,由此造成质量重大缺陷或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1.1 本合同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1.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1.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5

周转机械、车库条基及独基基坑、临时道路、施工用坡道、边坡修整等采取的必要技术施工措施。

9.7 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小区内倒运土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价格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条

10.1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及质量要求。

10.2 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10.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无限责任。 10.4 乙方每完成一项工程,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方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10.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施工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0.6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公司组织的三级大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回复。

10.7 乙方承包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甲方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8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存在瑕疵,由此造成质量重大缺陷或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1.1 本合同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1.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1.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5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11.4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土方清理到基准高程,甲方有权按照单价的双倍将未清理垃圾费用予以扣除,超挖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

12.1 乙方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用电,安全防护、负责对现场施工机械及工具进行检测,确保机械工具安全。

12.2 乙方必须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且每周不少于两次安全知识培训。 12.3 因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程损害给甲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12.4乙方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及费用。

12.5 乙方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时清运出场。 12.6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向甲方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材料供应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指定得材料进货,若发现与要求不一致,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由于乙方原因,违反本合同工期约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

14.2 乙方不得出现违法分包及转包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

10%的违约金。

14.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4.4 由乙方原因,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所承包地块内的垃圾未清运出场或倾倒到场区外2公里范围内,由此发生的二次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4.6 本合同解除条件

(1)因甲方不可抗力原因

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

①因乙方责任,超过5日历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或中途停工5日历天,或工期累计延误超过10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②本工程所需的人员、机械或材料任何一项未能按时、足量达到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且经甲方或监理催促后仍无整改的。

③发现使用不合格或假冒材料的。

④未经甲方同意转包、分包或证实为挂靠承包的。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合同即为解除。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仅支付乙方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合格工程对应价款的80%,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续工作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3日历天内,人才机全部退场,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乙方退场时应保护施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如有损坏,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同时乙方将工程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退场时,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现场剩余物资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共同认定,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配合认定工作,以监理和另一方共同认定的数量为准。上述物资认定后,属于乙方材料、机械等所有物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撤场,如未按时撤场,滞留期间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丢失,损坏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甲方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关系,除此之外本工程涉及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水费、电费以及所有的施工措施费等。

15.2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现场水电管理办法,如有偷水、偷电现象,乙方自愿支付不低于所偷水费、电费10倍的违约金给甲方。

15.3 基坑开挖坡度以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为准,基坑开挖之前,甲方向乙方下达基坑开挖方案,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交底执行。

15.4 乙方在申请工程款之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等额正规发票。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6.3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传 真:

本合同于 年 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日在郑州市管城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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