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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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葺羊若月

第3期

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责任

王洪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

646000)

摘要:汽车驾驶负在道路变通系统中居于中心环节。是堆扩变通安全的特殊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汽车驾驶直规定了严格的交通安全防范叉务和交通安全违法庭簟事法律责任,驾驶员在行车过租中必须以尊重人的生命为曩高刺蔓,严格遵守安全行车规范,谨慎驾驶。

关■词:汽车;驾驶员;变通安奎;法律义务

中田分类号:u4713

文献标识码:B文章■号:167l一2668(2004)03—0020—03

1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发展趋势

成。道路交通的运行安全也与这四项要素直接相关。从系统角度看。人(包括车辆驾驶员、乘车人和行人)汽车是现代道路交通产生与发展的标志。改革是控制和参与道路交通系统运行的主体,是确保交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取得了史无前例的大发通安全的关健;车辆(包括车辆装载物)和道路分别展,全国民用汽车的保有量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是道路交通系统运行的工具和场所。是交通安全的178万辆,增长到2003年底的2421万辆。加上摩托基础;环境则从多个方面直接或问接影响着道路交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我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

通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安全。

达到9695万辆。但与此相伴的是,我国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损害是交通系统机械能量非正常传递事故也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全年116692起。造和转化的结果,根据道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特征,道路成21818人死亡、80824人受伤、经济损失0.5亿和交通环境都是相对静止的,只有人与车才是运动元,逐年攀升至2003年的667507起。造成104

372

的主体.因此,可以初步判定人与车运动时所具有的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经济损失33.7亿元…,四能量因素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造成交通事故的物项统计指标分别增长了572.0%、478.4%、611.4%

理性根源。在整个道路交通系统中,人与车的关系和6794.4%。目前,全球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

十分特殊,尤其是汽车驾驶员作为汽车的操纵者。直数为120余万人【2J,排除统计标准差异的影响,我国接掌控着汽车行驶动能的传递和转化方式及节奏,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其中的1/10,名列首位。

汽车的正常运行无法脱离驾驶员的准确操作,二者

建国以来,我国交通事故发生量和死亡人数总在运行过程中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居于整个道路体上一直呈均匀上升趋势。根据国外交通事故与车交通系统核心的人机系统,该系统的可靠性在极大辆发展规律,事故的演变过程一般呈波峰线性。即随程度上决定了整个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然着车辆保有量和道路运输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而。一方面,由于人类自身客观存在的各种生理和心逐年上升并达到高峰,然后逐渐下降并趋于平稳。理缺陷,导致人在行车过程中对危险信息的感知、判虽然我国近几年的事故发生数量和死亡人数上升势断和反应出现错误或延迟,乃至其它不正当行为。直头有所缓和,并在个别年份有所下降,僧同期的车辆接威胁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交通事故的统计结果保有量或道路运输量增加幅度也是减小的。例如事表明,由于驾驶员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所有事故数下降的2003年上半年的道路运输量受“非典”故的90%。2003年,该项比例虽有下降,但事故起的影响有较大下降,因此。还不能乐观地认为我国交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三项指标仍分别占当年事通事故上升趋势已得到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在一定故总数的86.3%、77.3%和84.6%。另一方面,汽时期内仍有小幅度增长的可能【3】。

车某些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上的缺陷,也往往导2汽车驾驶员在遵路交通安全中的地位

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首先,产品质量和维护缺陷会使汽车的工作可靠性降低,因车辆机械故障丽引发道路交通系统由人、车、路和环境四项安素组

交通事故,这在历年交通事故原因统计中约占5%,

万 

方数据

总第102期

H劬议崛弘&A“幻m。蹦抛A户p,icn£如村s

21

尤其是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2003年,我国此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却略有上升…,较同期发达国家高10倍左右,是影响我国汽车安全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汽车结构和性能的不合理,还将通过影响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状态,致使其感知、反应和操作能力降低或出现偏差而造成交通事故。虽然目前尚无这方面的准确统计资料,但是。一些个案仍证明了这一情况的客观存在。例如个别型号汽车前风窗立柱设计不合理,使驾驶员在汽车向左转弯时观察左前方道路及交通情况困难。

以上分析表明,汽车驾驶员是整个道路交通系统运行的主导,有超过90%的交通事故都与驾驶员有关,其驾驶行为质量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驾驶员理应担负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的主要责任。

3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内容

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安全驾驶行为规范,谨慎驾驶,小心操作,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安全防范责任,或称之为交通安全义务;二是因为在行车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甚至发生交通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称之为交通安全违法与交通肇事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前者是驾驶员在行车时必须履行的法律及道德义务,是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后者是驾驶员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安全驾驶义务乃至造成交通事故时的法律责任,是惩罚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填补事故受害者所遭受的事故损害后果,警戒驾驶员不得重复发生违法和肇事行为的重要手段。

汽车驾驶员的安全防范责任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安全行为规范(俗称交通规则)上,具体包括驾驶员对自身汽车驾驶资格和所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资格及安全技术条件的保证责任,以及在各种条件下正确装载、行驶、停止、超越、交会、避让、处置危险情况和遵守交通信号等汽车驾驶活动的法定行为模式。该汽车驾驶行为模式也是世界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内容之一,并在各国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确保对行人基本通行权益的合理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汽车驾驶员的避让义务作了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同的制度设计,强化了汽车驾驶员的安

万 

方数据全防范责任。例如,该法第44条和第47条[43不同程度地增强了行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优先通行权利,并相应加重了汽车驾驶员的安全避让义务。

汽车驾驶员所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制裁,具体分为因为驾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规范而遭受的行政处罚(即通称的交通安全违法处罚)和因为驾驶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而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及行政或刑事处罚(即通称的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交通安全违法处罚主要表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责任”、“处罚”或“罚则”等方面的规定,对汽车驾驶员各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由于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往往是造成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其查处既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也是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的常用手段。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犯罪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一从实践经验看,适用频率最高、范围最广的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最深、社会最关注的则是交通肇事法故归责原则为最主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J。这一规定是根据事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论汽车驾驶员有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或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证明事故损害后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者交通事故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所造成的,并且可以获得全部免责或者部分减轻赔偿责任,否则汽车驾驶员都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有关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立法取向一直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争论的话定、事故损害归贵、赔偿原则、行政处罚及交通肇事律责任,其中又以决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的事全方面的专门性法律,着重从机动车的角度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了有别于《民法通则》和以往任何交通事故处理法规的规定【4故双方的交通方式来选择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较过去加重了汽车一方的法律责任——当汽车汽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汽车驾驶员4对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评价

题,理论界还曾就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形成过三种

蚴念A咖乞。。囊卯麓…

崩g^t‘祝笋&A乱£o优o£fwAp声f池£如以s

:。舞张月

206互车苦月

不同观点。然而,1999年东北某市颁布地方规章,规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五种情况下由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引发了一场关于。撞了白撞”的社会争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并最终导致该法对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做出了较过去严格的规定。4.1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人的生命是人类赖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社会最可宝贵的、应该受到最高尊重的公共及私人利益,作为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道路交通也必须以十分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出发点。只有在保证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才谈得上道路交通的效益。在汽车交通的便利及快捷与人的生命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始终将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l条有关该法的立法宗旨中。不仅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列在了所有需要保护权益的首位,而且还将其放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前面,这种法律条文表述方式的精心安排透射出一股浓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尤其是对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法律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合理保护,符合公平原则。这与自20世纪初以来。为了确保对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和强化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世界多数国家纷纷确立交通事故元过错责任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有学者认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是历史的进步。是各国的共同经验。是20世纪侵权行为法领域的重大成果”【5】。

4.2承认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固有性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是选择步行还是驾驶或乘坐车辆,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是和义务相伴的.当选择了一项对他人及环境具有危硷性的行为时。行为人就必须履行起尽可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并且在危险发生和造成损害后果后,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处罚和补救责任。汽车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其运行的危险性打乱了人们固有的安宁生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多集中于乘车人、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作为汽车运行利益的主要享有者——驾驶员必须承担其运行风险。更何况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相比,驾驶员作为汽车的直接操控者,对汽车运行危险性的控制有着独特的方便条件,所采取的避险措施也更为有效,从有利于降低交通危澄出发,法律必须

万 

方数据赋予汽车驾驶员更严格的交通安全责任,以促使其提高安全意识、谨慎驾驶、努力减少危险和避免事故发生。而与之相对应,法律要求乘车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的目的并不主要在于降低其行为的危害性,而是为了使其自身免遭交通危险的威胁和事故的侵害。法律对不同交通参与者的要求并不相同,其中要求驾驶员承担比其他交通参与者更严格的交通安全责任,完全是基于汽车驾驶活动本身的安全需要和固有义务。4.3满足交通事故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需要

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有限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理、心理缺陷.决定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当的必然性和客观性,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来证明加害方具有过错是不现实和不公平的,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上有效地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确立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通过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加重汽车驾驶员一方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发生。5结束语

汽车驾驶员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着独特的条件和地位,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运行的中心主体,现行交通安全法律为其规定了不同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责任。汽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以尊重人的生命为最高利益,严格遵守安全行车规范,谨慎驾驶,注意随时检查维护车辆,仔细观察道路交通情况,认真规范操作汽车和主动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和遇险财物,尽可能减轻事故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

参考文献:

[1]国家公安部关于2003年全国道路变通事故情况的

通报[Z]

[2]叶依,李海清交通伤害祸无穷[N]人民公安报交

通安全周刊.2004一04—07

[3】过秀成.道路交通安全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

社。2001.

[4]道路交通安全法[s]

[5]粱慧星“行人违章擅了白擅”是违法的[N]人民法

院报。2001—02—23

收藉日辨:2∞4—04—29

Hi动征咀笋&A“细mofiw一,公.垮与.嘎粤.AApzi∞t如n5

206葺羊若月

第3期

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责任

王洪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

646000)

摘要:汽车驾驶负在道路变通系统中居于中心环节。是堆扩变通安全的特殊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汽车驾驶直规定了严格的交通安全防范叉务和交通安全违法庭簟事法律责任,驾驶员在行车过租中必须以尊重人的生命为曩高刺蔓,严格遵守安全行车规范,谨慎驾驶。

关■词:汽车;驾驶员;变通安奎;法律义务

中田分类号:u4713

文献标识码:B文章■号:167l一2668(2004)03—0020—03

1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发展趋势

成。道路交通的运行安全也与这四项要素直接相关。从系统角度看。人(包括车辆驾驶员、乘车人和行人)汽车是现代道路交通产生与发展的标志。改革是控制和参与道路交通系统运行的主体,是确保交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取得了史无前例的大发通安全的关健;车辆(包括车辆装载物)和道路分别展,全国民用汽车的保有量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是道路交通系统运行的工具和场所。是交通安全的178万辆,增长到2003年底的2421万辆。加上摩托基础;环境则从多个方面直接或问接影响着道路交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我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

通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安全。

达到9695万辆。但与此相伴的是,我国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损害是交通系统机械能量非正常传递事故也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全年116692起。造和转化的结果,根据道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特征,道路成21818人死亡、80824人受伤、经济损失0.5亿和交通环境都是相对静止的,只有人与车才是运动元,逐年攀升至2003年的667507起。造成104

372

的主体.因此,可以初步判定人与车运动时所具有的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经济损失33.7亿元…,四能量因素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造成交通事故的物项统计指标分别增长了572.0%、478.4%、611.4%

理性根源。在整个道路交通系统中,人与车的关系和6794.4%。目前,全球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

十分特殊,尤其是汽车驾驶员作为汽车的操纵者。直数为120余万人【2J,排除统计标准差异的影响,我国接掌控着汽车行驶动能的传递和转化方式及节奏,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其中的1/10,名列首位。

汽车的正常运行无法脱离驾驶员的准确操作,二者

建国以来,我国交通事故发生量和死亡人数总在运行过程中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居于整个道路体上一直呈均匀上升趋势。根据国外交通事故与车交通系统核心的人机系统,该系统的可靠性在极大辆发展规律,事故的演变过程一般呈波峰线性。即随程度上决定了整个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然着车辆保有量和道路运输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而。一方面,由于人类自身客观存在的各种生理和心逐年上升并达到高峰,然后逐渐下降并趋于平稳。理缺陷,导致人在行车过程中对危险信息的感知、判虽然我国近几年的事故发生数量和死亡人数上升势断和反应出现错误或延迟,乃至其它不正当行为。直头有所缓和,并在个别年份有所下降,僧同期的车辆接威胁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交通事故的统计结果保有量或道路运输量增加幅度也是减小的。例如事表明,由于驾驶员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所有事故数下降的2003年上半年的道路运输量受“非典”故的90%。2003年,该项比例虽有下降,但事故起的影响有较大下降,因此。还不能乐观地认为我国交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三项指标仍分别占当年事通事故上升趋势已得到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在一定故总数的86.3%、77.3%和84.6%。另一方面,汽时期内仍有小幅度增长的可能【3】。

车某些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上的缺陷,也往往导2汽车驾驶员在遵路交通安全中的地位

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首先,产品质量和维护缺陷会使汽车的工作可靠性降低,因车辆机械故障丽引发道路交通系统由人、车、路和环境四项安素组

交通事故,这在历年交通事故原因统计中约占5%,

万 

方数据

总第102期

H劬议崛弘&A“幻m。蹦抛A户p,icn£如村s

21

尤其是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2003年,我国此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却略有上升…,较同期发达国家高10倍左右,是影响我国汽车安全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汽车结构和性能的不合理,还将通过影响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状态,致使其感知、反应和操作能力降低或出现偏差而造成交通事故。虽然目前尚无这方面的准确统计资料,但是。一些个案仍证明了这一情况的客观存在。例如个别型号汽车前风窗立柱设计不合理,使驾驶员在汽车向左转弯时观察左前方道路及交通情况困难。

以上分析表明,汽车驾驶员是整个道路交通系统运行的主导,有超过90%的交通事故都与驾驶员有关,其驾驶行为质量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驾驶员理应担负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的主要责任。

3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内容

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安全驾驶行为规范,谨慎驾驶,小心操作,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安全防范责任,或称之为交通安全义务;二是因为在行车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甚至发生交通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称之为交通安全违法与交通肇事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前者是驾驶员在行车时必须履行的法律及道德义务,是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后者是驾驶员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安全驾驶义务乃至造成交通事故时的法律责任,是惩罚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填补事故受害者所遭受的事故损害后果,警戒驾驶员不得重复发生违法和肇事行为的重要手段。

汽车驾驶员的安全防范责任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安全行为规范(俗称交通规则)上,具体包括驾驶员对自身汽车驾驶资格和所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资格及安全技术条件的保证责任,以及在各种条件下正确装载、行驶、停止、超越、交会、避让、处置危险情况和遵守交通信号等汽车驾驶活动的法定行为模式。该汽车驾驶行为模式也是世界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内容之一,并在各国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确保对行人基本通行权益的合理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汽车驾驶员的避让义务作了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同的制度设计,强化了汽车驾驶员的安

万 

方数据全防范责任。例如,该法第44条和第47条[43不同程度地增强了行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优先通行权利,并相应加重了汽车驾驶员的安全避让义务。

汽车驾驶员所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制裁,具体分为因为驾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规范而遭受的行政处罚(即通称的交通安全违法处罚)和因为驾驶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而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及行政或刑事处罚(即通称的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交通安全违法处罚主要表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责任”、“处罚”或“罚则”等方面的规定,对汽车驾驶员各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由于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往往是造成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其查处既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也是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的常用手段。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犯罪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一从实践经验看,适用频率最高、范围最广的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最深、社会最关注的则是交通肇事法故归责原则为最主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J。这一规定是根据事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论汽车驾驶员有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或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证明事故损害后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者交通事故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所造成的,并且可以获得全部免责或者部分减轻赔偿责任,否则汽车驾驶员都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有关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立法取向一直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争论的话定、事故损害归贵、赔偿原则、行政处罚及交通肇事律责任,其中又以决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的事全方面的专门性法律,着重从机动车的角度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了有别于《民法通则》和以往任何交通事故处理法规的规定【4故双方的交通方式来选择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较过去加重了汽车一方的法律责任——当汽车汽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汽车驾驶员4对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评价

题,理论界还曾就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形成过三种

蚴念A咖乞。。囊卯麓…

崩g^t‘祝笋&A乱£o优o£fwAp声f池£如以s

:。舞张月

206互车苦月

不同观点。然而,1999年东北某市颁布地方规章,规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五种情况下由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引发了一场关于。撞了白撞”的社会争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并最终导致该法对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做出了较过去严格的规定。4.1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人的生命是人类赖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社会最可宝贵的、应该受到最高尊重的公共及私人利益,作为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道路交通也必须以十分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出发点。只有在保证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才谈得上道路交通的效益。在汽车交通的便利及快捷与人的生命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始终将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l条有关该法的立法宗旨中。不仅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列在了所有需要保护权益的首位,而且还将其放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前面,这种法律条文表述方式的精心安排透射出一股浓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尤其是对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法律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合理保护,符合公平原则。这与自20世纪初以来。为了确保对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和强化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世界多数国家纷纷确立交通事故元过错责任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有学者认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是历史的进步。是各国的共同经验。是20世纪侵权行为法领域的重大成果”【5】。

4.2承认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的固有性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是选择步行还是驾驶或乘坐车辆,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是和义务相伴的.当选择了一项对他人及环境具有危硷性的行为时。行为人就必须履行起尽可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并且在危险发生和造成损害后果后,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处罚和补救责任。汽车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其运行的危险性打乱了人们固有的安宁生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多集中于乘车人、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作为汽车运行利益的主要享有者——驾驶员必须承担其运行风险。更何况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相比,驾驶员作为汽车的直接操控者,对汽车运行危险性的控制有着独特的方便条件,所采取的避险措施也更为有效,从有利于降低交通危澄出发,法律必须

万 

方数据赋予汽车驾驶员更严格的交通安全责任,以促使其提高安全意识、谨慎驾驶、努力减少危险和避免事故发生。而与之相对应,法律要求乘车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的目的并不主要在于降低其行为的危害性,而是为了使其自身免遭交通危险的威胁和事故的侵害。法律对不同交通参与者的要求并不相同,其中要求驾驶员承担比其他交通参与者更严格的交通安全责任,完全是基于汽车驾驶活动本身的安全需要和固有义务。4.3满足交通事故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需要

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有限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理、心理缺陷.决定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当的必然性和客观性,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来证明加害方具有过错是不现实和不公平的,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上有效地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确立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通过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加重汽车驾驶员一方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发生。5结束语

汽车驾驶员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着独特的条件和地位,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运行的中心主体,现行交通安全法律为其规定了不同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责任。汽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以尊重人的生命为最高利益,严格遵守安全行车规范,谨慎驾驶,注意随时检查维护车辆,仔细观察道路交通情况,认真规范操作汽车和主动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和遇险财物,尽可能减轻事故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

参考文献:

[1]国家公安部关于2003年全国道路变通事故情况的

通报[Z]

[2]叶依,李海清交通伤害祸无穷[N]人民公安报交

通安全周刊.2004一04—07

[3】过秀成.道路交通安全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

社。2001.

[4]道路交通安全法[s]

[5]粱慧星“行人违章擅了白擅”是违法的[N]人民法

院报。2001—02—23

收藉日辨: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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