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简答

1.简述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其中: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题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流转活动一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

2.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是什么,对之可以如何理解?

答: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含义:一,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属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范畴,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二,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他又有自己的特定。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就是涉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三,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涉外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

3.简述涉外经济法于国内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临近法的部门的关系?

答:一,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同属于经济法。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角度,可以将经济法分为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国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对外经济关系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的相同点在于:他们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他们调整的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内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含有涉外性,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性。国内经济法只适用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适用国内法外,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二。涉外经济法与民商法。首先,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民商法调整对象在外延上虽含有经济关系但在性质上并没有体现出国家协调。而涉外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必须是在我国对经济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其次,法律渊源不同。涉外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民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三,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相同点在于:调整对象都是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该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该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都含有涉外因素。四,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司法。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其次调整方法不同。最后,规范构成不同。

4.简述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答:涉外经济法的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目前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一,国内法规范。主要包括: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二,国际法规范。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缔结和承认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双边协议和国际商业管理的总称。

5.涉外经济法的组成。

答:一,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二,关于吸引外资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三,关于引进技术的立法。四,关于涉外税收的立法。五,关于涉外金融,保险的立法。六,有关涉外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的立法。

6.什么是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在与境外各类主体进行经济,贸易,技术的交往与合作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当这些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被相应的涉外经济法语意确认并加以调整时,就形成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作为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

7.简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国家,外方主体。二,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8.简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一,主体的广泛性。二,客体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主。三,法律原则的兼容性。

9.根据我国实际,简要谈谈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答:一,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二,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有助于国家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三,涉外经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

益的有力武器。

10.简要例句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

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包括: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公民个人,三,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四,国家。五,外方主体。

11.发达的市场经济应具备哪几个基本的社会条件。

答:应具备的条件:首先是物化和非物化的产品,连同生产要素都以商品化,其次是经济活动的金融化,最后就是国家的宏观经济职能业已形成。

1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承担的经济义务有哪些?

答:一,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二,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三,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四,依法缴纳税金。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义务人不履行涉外经济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3.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答:调整对象是,国家对货物,技术进出口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的经济管理关系,一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活动中与境外经营者所产生的经济合作关系。

14.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二,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互利的原则。四,互利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15.什么是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答:对外贸易法律关系是指对外贸易主体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关系。它由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客体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所组成。

16.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外贸易经营权。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活的对外自由贸易权。我国法律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事情国营贸易管理。义务有:一,等级义务。二,信守合同,保证质量义务。三,提供相关信息义务。四,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五,遵守对外贸易秩序义务。六,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义务。

17.简述配额的概念和种类。

答: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种类:一,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

。二,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三,协商配额和协定配额。四,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

18.我国对商品出口实行配额制度。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有哪些?

答:一,输往国家和地区有配额限制的货物。这类商品进口国的进口时有一定的进口配额限制。为避免超配俄出口,充分利用出口配额,对我国商品的生产和出口进行协调,有必要对这类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制度加强管理。二,输往国家和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控制供应数量的商品。其目的是为了及时的,适量的,均衡的供货,稳定市场,稳定价格,做到有秩序的出口。

19.简述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答:一,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原则。二,市场准入原则。三,国民待遇原则。

20.简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因。

答: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活着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1.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答:一,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实垄断行为。二,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A,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B,骗取出口退税。C,走私。D,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2.简述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种类。

答:一,反倾销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二,反补贴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的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是指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是指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

者阻碍。三,保障措施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进正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四,其他救济措施: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危险,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出口。

23.简述倾销的特征。

答:一,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二,倾销使之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三,倾销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四,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24.简述倾销的种类。

答:种类有:一,突发性倾销,二,间接性倾销,三,持续性倾销。

25.简述补贴的概念,特征。

答:补贴是之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特征:一,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这里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又包括地方政府。二,补贴的接收方是一国生产某类产品或出口产品的企业。三,补贴是一种政府财政行为。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五,贸易活动中的一些补贴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

26.1994年4月15日参加乌拉圭谈判的124国政府和欧共体代表签署的《反倾销守则》与关贸总协定相比,有哪些显著变化?

答:一,加强了程序性规则,增加了在执法各环节上的透明度。二,增加了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规则。三,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四,争端解决使用评审标准规则。五,见底反倾销税额。

27.简述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的意义。

答: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国家主权统一的体现。二,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我国国家整体利益的体现。三,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也是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兑现国际承诺的需要。

28.简述我国涉外投资的新特点。

答:一,国际投资项目的多样性。二,国际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三,国际投资形式的多层性。

29.涉外投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一,间接投资。其主要包括:a,政府信贷,b,国际机构信贷,c,银行信贷,d,出口信贷,e,

发行国际债券。二,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开发成片土地或进行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信贷租赁等等。

30.简述我国使用出口信贷的原则。

答:一,使用出口信贷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二,使用出口信贷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三,使用出口信贷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由国家统借统还得以外,一般均应自借自还。四,使用出口信贷必须讲求实效,要优先安排用汇少,创汇多,见效快,盈利大的项目,并切实保证按期偿付本息。五,使用出口信贷的款项有中国银行根据国家长期的和年度的外汇收支计划同意筹措。

31.简述我国涉外投资法的立法原则。

答:一,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争取外援的原则。二,平等互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注重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四,适应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32.我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实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投资进行保护的法律方式有哪些?

答:一,资本输入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二,资本输出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三,两国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四,多国签订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34.简述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作用。

答:一,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国际投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困难,二,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利用国际投资,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改变本国科学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三,利用外国的直接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加速本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训练。四,通过鼓励外国资本在外向型企业的投资,发展本国工业品和加工生产品的出口,改变产业结构,并可逐步改变原料或初级产品出口国的现状。五,为本国增加财政税收和外汇收入等。

35.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措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简述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的意义。

答:一,突出了行业优惠,促使外商投资项目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二,制订了明确,同意,系统的外资导向,避免了引进外资的盲目性。三,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技术发展情况,编制,修订指导目录可以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现状相适应,是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38.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作用。

答:一,确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国家机关正确的管理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外商投资企业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我国经济利益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39.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答: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营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交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合营企业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40.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答:《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先进,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

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旅行的,有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41.简述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特征:一,外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二,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三,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42.简述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3.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答:一,权利,A,财产所有权,B,经营管理权。C。解决争议请求权。二,义务。A,登记义务,B,纳税义务。C,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4.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有哪些形式?

答:一,董事会管理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遵照国际惯例,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组织管理制度。二,联合管理之。没有组成法人形式的合作企业,有的采取联合管理的组织管理体制。三,委托管理之。分两种情况,一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全权进行管理,而是合作企业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45.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答: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金有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特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涉外因素,其全部资本中有25%以上的注册资本属于外国股东。二,在投资方式上,外商投资股份呢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是以认股投资,从投资性质上属于一种证券投资。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四,在组织机构

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46.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四类。一是进出口贸易,二是引进技术,即涉外技术转让,三是直接投资,即举办资金借贷或证券投资的形式引进外资。

47.简述加工贸易的概念及分类。

答: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形式。

48.简述补偿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答:补偿贸易是指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技术,设备,进口方在一定期限内以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制造的产品或其他约定的产品偿还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投资方式。特点:一,补偿贸易也属于一种贸易方式,带有易货贸易的特点。二,补偿贸易还包含技术引进的内容。三,补偿贸易带有信贷性质。

49.简述涉外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答:涉外租赁是指外商出租人根据我国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量租金的投资方式。涉外租赁是一种灵活的直接利用外资的贸易方式。特征:第一,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的租赁贸易较多的是动产租赁。二,涉外租赁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两重性。三,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四,我国承租人使用运营设备所获得的收入购买设备的使用权,代替了自筹资金购买设备所有权的做法。

50.简述涉外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一,租赁标的与交货期。包括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数量,供货时间等。二,租赁的形式和租赁期限。三,租金。四,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和质量的保证。五,机械设备的交货与验收。六,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分租。七,保证,担保与保险条款。八,租赁期满后机械设备的归属。

51.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规定,中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是什么?

答:法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该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该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该公司有权获得

外国合作者提供的各项是有作业的数据,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52.简述《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答:一,国民待遇原则。二,优先权制度。三,专利与商标的独立性原则。

54.简述《尼泊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一,国民待遇原则。二,自动保护原则。三,版权独立性原则。

55.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答:一,著作权的概念,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含义是相同的,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著作权法》明确例举的16项全力一击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著作权法是规定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56.简述工业产权的特征。

答:一,工业产权事务性财产权。二,工业产权有个专门的法律确认和特殊的保护。三,工业产权具有地域限制性。四,工业产权局有时间限制性。五,工业产权的国际性保护。

57.简述著作权的特征。

答:一,专有性。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全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二,时间限制性。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尽在保护器过后,才进入公有领域。三,低于西安之行。著作权保护也受到地域限制。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并没有突破地域性的要求。四,多项权力性。著作权既包括经济权利,也包括精神权利。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包括多项内容。

58.简述著作权的精神权利。

答: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9.简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

答: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分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元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摄制权。十,改编权。十一,翻译

权。十二,汇编权,十三,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60.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向我国申请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正式提出优先权申请及提交有关文件。二,申请人提出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期限。三,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外国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人相同或是合法的继承人或权利受让人。

61.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答:一,未经注册商标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2.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止侵权人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制止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三,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外,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3.我国的技术引进有哪些构成要件?

答:一,技术的传递必须是跨越国界。二,引进技术的技术传递是通过贸易或其他经济技术合作,如直接投资方式来实现的,是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三,这种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所交换流通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技术。

64.简述涉外技术转让的标的的种类。

答:一,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二,专有技术,指的是某种技术秘密。三,普通技术,也叫公有技术,一般指那些超过了保护期限的专利技术或者是技术秘密被公开了的专有技术。四,计算机软件。

65.涉外技术转让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单纯的引进先进技术。二,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结合。三,引进技术和引进外资相结合。

66.简述我国引进技术的方针。

答:一,引进技术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引进技术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二,择优引进。三,引进技术必须能消化,推广和创新。

67.简述我国海关体制及其职责。

答: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体制方面,《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此外,海关总署还在广州设

立了广东分属,在天津上海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我国目前已在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开放港口和海关监管业务的地点设立了海关机构。使海关能够更好的履行其职责。职责方面,《海关法》明确规定,即海关应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即进出境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统计编制和其他业务。

68.简述我国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一般规定。

答:一,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由海关指定。二,在申报方面,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三,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再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四,在查验方面,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门,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69.我国《海关法》对哪几类运输工具依法监管?

答:一,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二,对国际民航机的监管,三,对进出境列车的监管,四,对进出境汽车的监管。

70.简述我国《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具体规定。

答: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凡属于《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等单证,不需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无需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二,有关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在对外开放地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出产企业,应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班里注册登记手续,其进出口货物应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企业或工业卫星镇派驻官员,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进行实际监管。

71.简述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及其意义。

答: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

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实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意义:建立海关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该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同时,该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交单证,补缴税款,按规定复出进口等异物。

72.海关事务担保中,有哪些担保方式?

答: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包涵。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73.海关事务担保使用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答: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二,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三,进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四,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拘留或不便扣留的,五,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符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74.简述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种类。

答:一,行为:A,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B,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C,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D,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E,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F,进出境运输工具聪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有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G,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H,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行为:A,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国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B,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D,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至的,E,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最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75.例举法律规定的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答: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活着他人谋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贿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十,其他违法行为。

76.加入WTO后,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二,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三,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三年不超过49%。四,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一击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成效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77.简述外资金融机构的种类。

答: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即独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即外国银行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即合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即独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即合资财务公司。

78.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申请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申请者必须是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二,申请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并且对于拟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全部为外国资本的,还有年限上的要求,即设立代表机构应在2年以上。三,对于总资产亦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对于将成为中国法人的外资金融机构,其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法律要求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这种非法人机构的,则其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四,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这对于保障投资的安全大有裨益。

79.简述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六,办理国内外结算,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八,从事外币兑换,九,从事同业拆借,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二,提供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0.简述财务公司类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一,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村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担保。六,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七,从事同业拆借。八,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九,提供外汇信托服务。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1.简述外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答:一,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二,在贷款前,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应当实行身带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三,在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四,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五,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六,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忧郁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82.简述对外资金融机构接管的条件和目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83.简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答:一,市场准入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三,透明度原则。

84.简述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银行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

答:一,扩大外资银行外汇业务范围。二,逐步扩大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A,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

务。B,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三,放宽对异地业务的限制。四,逐步取笑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限制。

85.简述我国加入WTO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答:一,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二,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三,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加入后三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86.简述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一,企业形式。二,开放地狱。A,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B,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C,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三,业务范围。A,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外华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B,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受限服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87.外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88.简述逃汇行为及对逃汇的处罚。

答: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内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会出或者携带出境的。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五,其他逃汇行为。对于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期限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简述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收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的标准。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0.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年报。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91.简述对涉外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措施“两免三减”的规定。

答: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即“两免三减”。

92.简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答:从税收管辖权设计的范围而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的居民,因而负有全面的或称无限的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并不设在中国境内,并不是中国的居民,因而仅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境内,外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有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93.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有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人。

94.从所得来源的角度,简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答:范围包括居民的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以及非居民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动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起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起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积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95.简述增值税的税率。

答: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普通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救活使用征收率外,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使用征收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三,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零税率,即税率为零。四,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96.简述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

答:对于国家不限制出口的货物,我国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出口退税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出口免税并退税,二,出口免税单不退税。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97.简述出口退税的方法。

答:主要有两种:即”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一,”免,抵,退“。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二,”先征后退“。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98.简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答:一,烟。二,酒及酒精。三,化妆品。四,护肤护发品。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六,鞭炮,焰火。七,汽油。八,柴油。九,汽车轮胎。十,摩托车。十一,小汽车。

99.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活着其代理人向保管地海关申报纳税。四,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者委托外县代销其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五,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六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递减应纳税款。

100.简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答: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七个税目,即,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本身就是营业税的一个税目,它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销售不动产它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101.简述营业税的税收减免规定。

答: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结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此外,纳税人十个人,其营业额为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02.简述关税税率使用的原则性规定。

答: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此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103.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核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104.简要例举适用24%的比例税率的情况。

答:一,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设在沿海经济开

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设在对外开放的沿海,沿边和内陆省会城市与长江沿岸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设在对外开放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05.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答: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太热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设计中国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活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106.简述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一,据实合法原则。即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二,独立仲裁原则。即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7.简述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

答: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他表达了当事人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起纠纷的意愿。二,仲裁事项。它说明当事人之间的哪些纠纷将提交仲裁,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108.简述仲裁的申请。

答: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外,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109.简述仲裁员的回避。

答: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10.仲裁裁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

答: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111.简述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他们同时也是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法律适用的原则,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和委托法律代理诉讼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实际上也从不同侧面体现了主权原则。

112.简述涉外经济诉讼的地域管辖。

答:一般低于管辖通常使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涉外经济诉讼依法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则个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助所获居所的情况。但是,在涉外经济诉讼中,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亦是大量存在的,为此,《民事诉讼法》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中国境内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由一些法院管辖。

113.简述涉外经济诉讼起诉。

答:一,涉外经济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A,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有明确的报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D,属于人民法院主观和诉讼法院管辖。二,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A,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国籍等自然状况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诉讼请求何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简述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其中: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题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流转活动一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

2.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是什么,对之可以如何理解?

答: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含义:一,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属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范畴,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二,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他又有自己的特定。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就是涉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三,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涉外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

3.简述涉外经济法于国内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临近法的部门的关系?

答:一,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同属于经济法。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角度,可以将经济法分为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国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对外经济关系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的相同点在于:他们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他们调整的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内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含有涉外性,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性。国内经济法只适用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适用国内法外,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二。涉外经济法与民商法。首先,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民商法调整对象在外延上虽含有经济关系但在性质上并没有体现出国家协调。而涉外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必须是在我国对经济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其次,法律渊源不同。涉外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民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三,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相同点在于:调整对象都是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该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该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都含有涉外因素。四,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司法。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其次调整方法不同。最后,规范构成不同。

4.简述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答:涉外经济法的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目前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一,国内法规范。主要包括: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二,国际法规范。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缔结和承认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双边协议和国际商业管理的总称。

5.涉外经济法的组成。

答:一,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二,关于吸引外资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三,关于引进技术的立法。四,关于涉外税收的立法。五,关于涉外金融,保险的立法。六,有关涉外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的立法。

6.什么是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在与境外各类主体进行经济,贸易,技术的交往与合作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当这些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被相应的涉外经济法语意确认并加以调整时,就形成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作为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

7.简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国家,外方主体。二,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8.简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一,主体的广泛性。二,客体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主。三,法律原则的兼容性。

9.根据我国实际,简要谈谈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答:一,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二,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有助于国家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三,涉外经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

益的有力武器。

10.简要例句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

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包括: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公民个人,三,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四,国家。五,外方主体。

11.发达的市场经济应具备哪几个基本的社会条件。

答:应具备的条件:首先是物化和非物化的产品,连同生产要素都以商品化,其次是经济活动的金融化,最后就是国家的宏观经济职能业已形成。

1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承担的经济义务有哪些?

答:一,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二,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三,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四,依法缴纳税金。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义务人不履行涉外经济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3.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答:调整对象是,国家对货物,技术进出口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的经济管理关系,一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活动中与境外经营者所产生的经济合作关系。

14.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二,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互利的原则。四,互利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15.什么是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答:对外贸易法律关系是指对外贸易主体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关系。它由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客体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所组成。

16.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外贸易经营权。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活的对外自由贸易权。我国法律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事情国营贸易管理。义务有:一,等级义务。二,信守合同,保证质量义务。三,提供相关信息义务。四,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五,遵守对外贸易秩序义务。六,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义务。

17.简述配额的概念和种类。

答: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种类:一,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

。二,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三,协商配额和协定配额。四,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

18.我国对商品出口实行配额制度。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有哪些?

答:一,输往国家和地区有配额限制的货物。这类商品进口国的进口时有一定的进口配额限制。为避免超配俄出口,充分利用出口配额,对我国商品的生产和出口进行协调,有必要对这类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制度加强管理。二,输往国家和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控制供应数量的商品。其目的是为了及时的,适量的,均衡的供货,稳定市场,稳定价格,做到有秩序的出口。

19.简述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答:一,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原则。二,市场准入原则。三,国民待遇原则。

20.简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因。

答: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活着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1.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答:一,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实垄断行为。二,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A,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B,骗取出口退税。C,走私。D,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2.简述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种类。

答:一,反倾销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二,反补贴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的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是指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是指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

者阻碍。三,保障措施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进正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四,其他救济措施: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危险,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出口。

23.简述倾销的特征。

答:一,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二,倾销使之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三,倾销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四,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24.简述倾销的种类。

答:种类有:一,突发性倾销,二,间接性倾销,三,持续性倾销。

25.简述补贴的概念,特征。

答:补贴是之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特征:一,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这里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又包括地方政府。二,补贴的接收方是一国生产某类产品或出口产品的企业。三,补贴是一种政府财政行为。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五,贸易活动中的一些补贴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

26.1994年4月15日参加乌拉圭谈判的124国政府和欧共体代表签署的《反倾销守则》与关贸总协定相比,有哪些显著变化?

答:一,加强了程序性规则,增加了在执法各环节上的透明度。二,增加了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规则。三,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四,争端解决使用评审标准规则。五,见底反倾销税额。

27.简述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的意义。

答: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国家主权统一的体现。二,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我国国家整体利益的体现。三,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也是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兑现国际承诺的需要。

28.简述我国涉外投资的新特点。

答:一,国际投资项目的多样性。二,国际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三,国际投资形式的多层性。

29.涉外投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一,间接投资。其主要包括:a,政府信贷,b,国际机构信贷,c,银行信贷,d,出口信贷,e,

发行国际债券。二,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开发成片土地或进行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信贷租赁等等。

30.简述我国使用出口信贷的原则。

答:一,使用出口信贷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二,使用出口信贷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三,使用出口信贷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由国家统借统还得以外,一般均应自借自还。四,使用出口信贷必须讲求实效,要优先安排用汇少,创汇多,见效快,盈利大的项目,并切实保证按期偿付本息。五,使用出口信贷的款项有中国银行根据国家长期的和年度的外汇收支计划同意筹措。

31.简述我国涉外投资法的立法原则。

答:一,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争取外援的原则。二,平等互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注重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四,适应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32.我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实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投资进行保护的法律方式有哪些?

答:一,资本输入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二,资本输出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三,两国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四,多国签订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34.简述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作用。

答:一,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国际投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困难,二,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利用国际投资,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改变本国科学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三,利用外国的直接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加速本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训练。四,通过鼓励外国资本在外向型企业的投资,发展本国工业品和加工生产品的出口,改变产业结构,并可逐步改变原料或初级产品出口国的现状。五,为本国增加财政税收和外汇收入等。

35.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措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简述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的意义。

答:一,突出了行业优惠,促使外商投资项目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二,制订了明确,同意,系统的外资导向,避免了引进外资的盲目性。三,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技术发展情况,编制,修订指导目录可以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现状相适应,是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38.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作用。

答:一,确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国家机关正确的管理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外商投资企业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我国经济利益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39.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答: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营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交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合营企业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40.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答:《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先进,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

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旅行的,有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41.简述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特征:一,外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二,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三,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42.简述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3.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答:一,权利,A,财产所有权,B,经营管理权。C。解决争议请求权。二,义务。A,登记义务,B,纳税义务。C,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4.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有哪些形式?

答:一,董事会管理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遵照国际惯例,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组织管理制度。二,联合管理之。没有组成法人形式的合作企业,有的采取联合管理的组织管理体制。三,委托管理之。分两种情况,一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全权进行管理,而是合作企业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45.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答: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金有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特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涉外因素,其全部资本中有25%以上的注册资本属于外国股东。二,在投资方式上,外商投资股份呢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是以认股投资,从投资性质上属于一种证券投资。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四,在组织机构

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46.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四类。一是进出口贸易,二是引进技术,即涉外技术转让,三是直接投资,即举办资金借贷或证券投资的形式引进外资。

47.简述加工贸易的概念及分类。

答: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形式。

48.简述补偿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答:补偿贸易是指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技术,设备,进口方在一定期限内以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制造的产品或其他约定的产品偿还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投资方式。特点:一,补偿贸易也属于一种贸易方式,带有易货贸易的特点。二,补偿贸易还包含技术引进的内容。三,补偿贸易带有信贷性质。

49.简述涉外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答:涉外租赁是指外商出租人根据我国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量租金的投资方式。涉外租赁是一种灵活的直接利用外资的贸易方式。特征:第一,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的租赁贸易较多的是动产租赁。二,涉外租赁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两重性。三,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四,我国承租人使用运营设备所获得的收入购买设备的使用权,代替了自筹资金购买设备所有权的做法。

50.简述涉外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一,租赁标的与交货期。包括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数量,供货时间等。二,租赁的形式和租赁期限。三,租金。四,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和质量的保证。五,机械设备的交货与验收。六,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分租。七,保证,担保与保险条款。八,租赁期满后机械设备的归属。

51.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规定,中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是什么?

答:法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该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该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该公司有权获得

外国合作者提供的各项是有作业的数据,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52.简述《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答:一,国民待遇原则。二,优先权制度。三,专利与商标的独立性原则。

54.简述《尼泊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一,国民待遇原则。二,自动保护原则。三,版权独立性原则。

55.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答:一,著作权的概念,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含义是相同的,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著作权法》明确例举的16项全力一击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著作权法是规定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56.简述工业产权的特征。

答:一,工业产权事务性财产权。二,工业产权有个专门的法律确认和特殊的保护。三,工业产权具有地域限制性。四,工业产权局有时间限制性。五,工业产权的国际性保护。

57.简述著作权的特征。

答:一,专有性。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全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二,时间限制性。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尽在保护器过后,才进入公有领域。三,低于西安之行。著作权保护也受到地域限制。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并没有突破地域性的要求。四,多项权力性。著作权既包括经济权利,也包括精神权利。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包括多项内容。

58.简述著作权的精神权利。

答: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9.简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

答: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分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元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摄制权。十,改编权。十一,翻译

权。十二,汇编权,十三,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60.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向我国申请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正式提出优先权申请及提交有关文件。二,申请人提出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期限。三,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外国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人相同或是合法的继承人或权利受让人。

61.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答:一,未经注册商标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2.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止侵权人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制止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三,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外,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3.我国的技术引进有哪些构成要件?

答:一,技术的传递必须是跨越国界。二,引进技术的技术传递是通过贸易或其他经济技术合作,如直接投资方式来实现的,是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三,这种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所交换流通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技术。

64.简述涉外技术转让的标的的种类。

答:一,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二,专有技术,指的是某种技术秘密。三,普通技术,也叫公有技术,一般指那些超过了保护期限的专利技术或者是技术秘密被公开了的专有技术。四,计算机软件。

65.涉外技术转让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单纯的引进先进技术。二,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结合。三,引进技术和引进外资相结合。

66.简述我国引进技术的方针。

答:一,引进技术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引进技术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二,择优引进。三,引进技术必须能消化,推广和创新。

67.简述我国海关体制及其职责。

答: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体制方面,《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此外,海关总署还在广州设

立了广东分属,在天津上海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我国目前已在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开放港口和海关监管业务的地点设立了海关机构。使海关能够更好的履行其职责。职责方面,《海关法》明确规定,即海关应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即进出境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统计编制和其他业务。

68.简述我国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一般规定。

答:一,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由海关指定。二,在申报方面,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三,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再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四,在查验方面,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门,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69.我国《海关法》对哪几类运输工具依法监管?

答:一,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二,对国际民航机的监管,三,对进出境列车的监管,四,对进出境汽车的监管。

70.简述我国《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具体规定。

答: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凡属于《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等单证,不需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无需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二,有关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在对外开放地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出产企业,应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班里注册登记手续,其进出口货物应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企业或工业卫星镇派驻官员,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进行实际监管。

71.简述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及其意义。

答: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

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实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意义:建立海关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该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同时,该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交单证,补缴税款,按规定复出进口等异物。

72.海关事务担保中,有哪些担保方式?

答: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包涵。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73.海关事务担保使用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答: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二,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三,进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四,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拘留或不便扣留的,五,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符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74.简述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种类。

答:一,行为:A,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B,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C,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D,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E,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F,进出境运输工具聪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有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G,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H,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行为:A,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国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B,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D,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至的,E,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最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75.例举法律规定的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答: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活着他人谋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贿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十,其他违法行为。

76.加入WTO后,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二,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三,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三年不超过49%。四,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一击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成效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77.简述外资金融机构的种类。

答: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即独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即外国银行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即合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即独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即合资财务公司。

78.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申请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申请者必须是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二,申请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并且对于拟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全部为外国资本的,还有年限上的要求,即设立代表机构应在2年以上。三,对于总资产亦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对于将成为中国法人的外资金融机构,其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法律要求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这种非法人机构的,则其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四,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这对于保障投资的安全大有裨益。

79.简述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六,办理国内外结算,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八,从事外币兑换,九,从事同业拆借,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二,提供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0.简述财务公司类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一,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村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担保。六,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七,从事同业拆借。八,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九,提供外汇信托服务。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1.简述外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答:一,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二,在贷款前,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应当实行身带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三,在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四,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五,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六,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忧郁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82.简述对外资金融机构接管的条件和目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83.简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答:一,市场准入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三,透明度原则。

84.简述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银行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

答:一,扩大外资银行外汇业务范围。二,逐步扩大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A,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

务。B,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三,放宽对异地业务的限制。四,逐步取笑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限制。

85.简述我国加入WTO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答:一,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二,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三,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加入后三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86.简述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一,企业形式。二,开放地狱。A,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B,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C,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三,业务范围。A,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外华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B,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受限服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87.外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88.简述逃汇行为及对逃汇的处罚。

答: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内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会出或者携带出境的。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五,其他逃汇行为。对于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期限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简述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收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的标准。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0.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年报。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91.简述对涉外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措施“两免三减”的规定。

答: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即“两免三减”。

92.简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答:从税收管辖权设计的范围而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的居民,因而负有全面的或称无限的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并不设在中国境内,并不是中国的居民,因而仅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境内,外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有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93.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有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人。

94.从所得来源的角度,简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答:范围包括居民的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以及非居民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动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起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起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积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95.简述增值税的税率。

答: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普通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救活使用征收率外,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使用征收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三,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零税率,即税率为零。四,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96.简述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

答:对于国家不限制出口的货物,我国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出口退税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出口免税并退税,二,出口免税单不退税。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97.简述出口退税的方法。

答:主要有两种:即”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一,”免,抵,退“。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二,”先征后退“。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98.简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答:一,烟。二,酒及酒精。三,化妆品。四,护肤护发品。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六,鞭炮,焰火。七,汽油。八,柴油。九,汽车轮胎。十,摩托车。十一,小汽车。

99.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活着其代理人向保管地海关申报纳税。四,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者委托外县代销其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五,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六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递减应纳税款。

100.简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答: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七个税目,即,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本身就是营业税的一个税目,它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销售不动产它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101.简述营业税的税收减免规定。

答: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结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此外,纳税人十个人,其营业额为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02.简述关税税率使用的原则性规定。

答: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此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103.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核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104.简要例举适用24%的比例税率的情况。

答:一,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设在沿海经济开

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设在对外开放的沿海,沿边和内陆省会城市与长江沿岸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设在对外开放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05.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答: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太热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设计中国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活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106.简述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一,据实合法原则。即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二,独立仲裁原则。即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7.简述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

答: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他表达了当事人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起纠纷的意愿。二,仲裁事项。它说明当事人之间的哪些纠纷将提交仲裁,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108.简述仲裁的申请。

答: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外,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109.简述仲裁员的回避。

答: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10.仲裁裁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

答: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111.简述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他们同时也是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法律适用的原则,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和委托法律代理诉讼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实际上也从不同侧面体现了主权原则。

112.简述涉外经济诉讼的地域管辖。

答:一般低于管辖通常使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涉外经济诉讼依法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则个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助所获居所的情况。但是,在涉外经济诉讼中,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亦是大量存在的,为此,《民事诉讼法》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中国境内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由一些法院管辖。

113.简述涉外经济诉讼起诉。

答:一,涉外经济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A,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有明确的报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D,属于人民法院主观和诉讼法院管辖。二,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A,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国籍等自然状况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诉讼请求何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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