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具备的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誉为“东方之花”。与其他化解问题的方法和过程上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化解程序上讲,化解矛盾纠纷简便快捷。申请、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履行迅速。
2、调解成本上讲,体现为全心为人民服务,不收费。
3、执行效果上讲,签字生效,生效履行。
4、情理感觉上讲,“依法依理、秉公调解、互谅互让、握手言和”。符合中国人伦理观,不伤和气,不伤感情。
5、法律效力上讲,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重大重要的协议需要司法确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2、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3、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5、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6、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7、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8、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9、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2、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三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3、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4、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5、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6、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人民调解员职责
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4、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5、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定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4、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5、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7、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8、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0、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四)调解工作的纪律要求
1、不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侮辱当事人;
3、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5、不接受吃请。
(五)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4、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5、一案一卷进行建档。
三、如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善用心”“巧用嘴”“多用笔”全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
平。
(一)“善用心”就是介入矛盾纠纷调解之前,要用心思考和用心准备,找准矛盾纠纷的因果关系,关键点,把握解决问题的方向。要做到:第一把事情的真实情况调查清楚;第二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条文查明;第三要把当事人的责任分清。
(二)“巧用嘴”就是调解中,要善于组织语言,对不同性格的人在讲道理、宣讲法律时注意措词,让当事人即能认理,又没有被打压之感,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三)“多用笔”就是调解之时要做好文字记录,调解之后要规范建档,登记台账。“多用笔”是目前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工作中弱项,也是本次培训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1、人民调解调查笔录。首先要向被谈话人自我介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向被谈话人讲明要事实求是的陈述问题的在,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其次要按照记录格式要将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问清记好。如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问清记好,以便以后有什么问题进行联系。然后再进入所调查的内容。再次记录完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应当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的地方和内容必须加盖当事人的印章或按手印。当事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最后如果对同一个被谈话人形成两份以上笔录 , 当前一份笔录的内容与后一份笔录内容有矛盾时 , 必须让被谈话人确认依哪份笔录为准。
做好的笔录要符合“四性”:(1)客观真实性。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证人或被谈话人的证言或陈述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2)明确性。对提供的一些模糊情况,如:大概、可能、好象等含混不清或前后矛盾的词,应及时引导,问明记清,在同一份笔录中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3)合法性。制作笔录必须符合程序,有二人以上的调解人员参加,与证人谈话,应当个别单独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证人证言笔录应当一人一证,不能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出据一份证言。(4)严肃性。笔录一经签字,即为证据,具
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损坏或遗失。
2、人民调解调解笔录。(1)调解时间和地点;(2)参加调解的主持人、调解员和记录员;(3)当事人、邀请的其他参加调解的人员;(3)调解过程中全程记录,要求完整记录,调解最后协议内容明确,是否达成协议要确定;(4)参加人员签字,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一,首部
(1)“编号”。 村(居)人调协[2014] 号
(2)“当事人”。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二,正文
协议内容是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1)“纠纷简要情况”应记名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达成协议”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致格式为:“1……;2……;3……。”
(3)“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一般应包括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有许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方式都要在协议中写明。
第三,尾部
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填写制作协议书的日期,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当事人不能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签字,但是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手续。
4、登记台账和建档。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热心这项工作,从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通过理论学习规范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边调解边学习逐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力求达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为建成小康村(居)确保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5月27日
浅说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具备的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誉为“东方之花”。与其他化解问题的方法和过程上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化解程序上讲,化解矛盾纠纷简便快捷。申请、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履行迅速。
2、调解成本上讲,体现为全心为人民服务,不收费。
3、执行效果上讲,签字生效,生效履行。
4、情理感觉上讲,“依法依理、秉公调解、互谅互让、握手言和”。符合中国人伦理观,不伤和气,不伤感情。
5、法律效力上讲,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重大重要的协议需要司法确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2、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3、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5、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6、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7、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8、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9、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2、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三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3、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4、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5、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6、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人民调解员职责
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4、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5、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定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4、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5、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7、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8、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0、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四)调解工作的纪律要求
1、不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侮辱当事人;
3、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5、不接受吃请。
(五)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4、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5、一案一卷进行建档。
三、如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善用心”“巧用嘴”“多用笔”全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
平。
(一)“善用心”就是介入矛盾纠纷调解之前,要用心思考和用心准备,找准矛盾纠纷的因果关系,关键点,把握解决问题的方向。要做到:第一把事情的真实情况调查清楚;第二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条文查明;第三要把当事人的责任分清。
(二)“巧用嘴”就是调解中,要善于组织语言,对不同性格的人在讲道理、宣讲法律时注意措词,让当事人即能认理,又没有被打压之感,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三)“多用笔”就是调解之时要做好文字记录,调解之后要规范建档,登记台账。“多用笔”是目前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工作中弱项,也是本次培训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1、人民调解调查笔录。首先要向被谈话人自我介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向被谈话人讲明要事实求是的陈述问题的在,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其次要按照记录格式要将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问清记好。如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问清记好,以便以后有什么问题进行联系。然后再进入所调查的内容。再次记录完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应当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的地方和内容必须加盖当事人的印章或按手印。当事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最后如果对同一个被谈话人形成两份以上笔录 , 当前一份笔录的内容与后一份笔录内容有矛盾时 , 必须让被谈话人确认依哪份笔录为准。
做好的笔录要符合“四性”:(1)客观真实性。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证人或被谈话人的证言或陈述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2)明确性。对提供的一些模糊情况,如:大概、可能、好象等含混不清或前后矛盾的词,应及时引导,问明记清,在同一份笔录中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3)合法性。制作笔录必须符合程序,有二人以上的调解人员参加,与证人谈话,应当个别单独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证人证言笔录应当一人一证,不能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出据一份证言。(4)严肃性。笔录一经签字,即为证据,具
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损坏或遗失。
2、人民调解调解笔录。(1)调解时间和地点;(2)参加调解的主持人、调解员和记录员;(3)当事人、邀请的其他参加调解的人员;(3)调解过程中全程记录,要求完整记录,调解最后协议内容明确,是否达成协议要确定;(4)参加人员签字,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一,首部
(1)“编号”。 村(居)人调协[2014] 号
(2)“当事人”。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二,正文
协议内容是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1)“纠纷简要情况”应记名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达成协议”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致格式为:“1……;2……;3……。”
(3)“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一般应包括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有许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方式都要在协议中写明。
第三,尾部
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填写制作协议书的日期,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当事人不能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签字,但是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手续。
4、登记台账和建档。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热心这项工作,从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通过理论学习规范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边调解边学习逐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力求达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为建成小康村(居)确保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