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2010

上海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发布日期:2010-01-06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1.0.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残疾人(personswithhandicaps)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无障碍(barrier-free)

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3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facilities)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2.0.4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5无障碍通道(barrier-freepath)

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

2.0.6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elevator)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7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toiletstall)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

2.0.8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lavatory)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

2.0.9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bathroom)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2.0.10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guestroom)

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2.0.11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livingspace)

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

2.0.12盲道(sidewalkfortheblind)

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3行进盲道(blindwalkway)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14提示盲道(alertblindwalkway)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15盲文标志(braillesign)

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2.0.16缘石坡道(curb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17轮椅坡道(wheelchairramp)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8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slopeway)

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

2.0.19人行通道(pedestrianpath)

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20入口平台(entranceplatform)

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1中间平台(midlanding)

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2缓冲地带(bufferarea)

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2.0.23轮椅通道(wheelchairpath)

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2.0.24轮椅席位(wheelchairseat)

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的位置。

2.0.25安全抓杆(grabbar)

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

2.0.26低位小便器(handicapurinal)

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0.27安全挡台(safetyguard)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

2.0.28升降平台(liftplatform)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29转弯阳角(innerangleatturningpoint)

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

3.1城市道路

3.1.1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城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

2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道路;

3经济开发区道路;

4旅游景点的周边道路;

5主要商业区道路;

6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周边道路。

3.1.2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居住区入口、人行横道等处应设缘石坡道;

2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市、区商业街的主要人行横道宜设视力残疾者过街音响装置;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和盲人学校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4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

5城市旅游景点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宜设盲文地图;

6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3.2城市广场

3.2.1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市中心广场;

2各区、县中心广场;

3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

4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

3.2.2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2城市广场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城市广场的停车场宜设无障碍停车位;

4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盲文地图;

5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

3.3城市公共绿地

3.3.1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3.3.2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3.3公共绿地内,每个男、女厕所至少应各分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还宜设1个低位小便器。

3.3.4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10%的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

3.3.5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应按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

3.3.6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3.3.7公共绿地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发声地图,常规导游图内容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城市桥隧

4.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1.1市区主干路、中心区、市、区商业街、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轮椅坡道,不设轮椅坡道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无障碍电梯宜结合公共建筑的建设设置。

4.1.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0m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0mm的中间平台;

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防滑。

4.1.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道宽度不应小于2000m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0mm;

2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m,宽度不应小于300mm;

3踏面应平整且防滑,前缘不应有突出部分,应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

4人行天桥宜设顶棚。

4.1.5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坡道与梯道250~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300~600mm;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台阶和坡道的起点与终点(含中间休息平台)应设提示盲道;

3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轨道交通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1.6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4.1.7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900mm时,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1.8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1.9人行天桥的桥下三角区,在2000mm高度以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示盲道。

4.1.10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4.2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2.1城市内设有人行道的跨河桥梁、隧道和市中心区的立体交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2.2桥梁、隧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2.3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4.2.4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2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置的盲道相连接。

4.2.5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盲道和无障碍标志牌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

6.0.1城市公共厕所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当入口为台阶式时,应设轮椅坡道。

6.0.2城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3个及以上的,宜合并设置1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2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5个及以上的,宜分别设置不少于1个的无障碍厕位,也可合并设置1~2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3设置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公共厕所,均应设不少于1个的低位小便器;

4合并设置无障碍厕所的入口,应单独设置。

6.0.3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应选用坐式便器;分别设置在男女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宜设在距入口最近处。

6.0.4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6.0.5残疾人活动较多的地段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宜设无障碍厕所。

6.0.6当到达无障碍厕位需通过蹲(坐)位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蹲(坐)位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

单排(内开门)

单排(外开门)最小宽度15001800

双排(内开门)

双排(外开门)15002000

6.0.7当到达低位小便器需通过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7的规定。表6.0.7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走道长度≤3000走道长度>3000

单排

双排[**************]0

6.0.8无障碍厕位的尺度,高级、标准级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长度不应小于2000mm;普通级宽度不应小于1000mm,长度不应小于1800mm。

6.0.9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及放物台,其最小尺寸不应小于2000mm×2000mm。

6.0.10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及无障碍厕所安全抓杆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

15.1道路

15.1.1居住区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

2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其他道路的人行道(包括设有人行道的宅间小路)。

15.1.2居住区各级道路人行道的纵坡度不宜大于2.5%。人行步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15.1.3居住区主要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

15.1.4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的区域应设盲道和盲文地图。

15.1.5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的道路口,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15.1.6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过街音响装置。

15.1.7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15.2绿地

15.2.1居住区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小游园(小区级);

3组团绿地(组团级);

4儿童活动场。

15.2.2居住区内各类绿地的入口、通道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15.2.3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15.2.4居住区公园和小游园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15.2.5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15.3公共服务设施

15.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

15.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

15.3.3居住区停车库(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7章的有关规定。

15.3.4居住区内的无障碍住房宜集中布置,且宜靠近小区入口。

15.3.5居住区内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养老设施建筑

16.0.1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0mm×1500mm的轮椅回转面积。

16.0.2主要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

16.0.3养老设施建筑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0mm。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

16.0.4养老设施建筑应设无障碍卧室,其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50床以下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不少于1间;

2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不少于2间;

3床位数大于100床的,不少于3间。

16.0.5无障碍卧室的尺度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卧室床端及床位长边的一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0mm;

2卧室入口通道不得小于1500mm;

3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0mm。

16.0.6无障碍卧室应附有卫生间。一级设施应配置3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小于4.50m2;二级、三级设施应配置两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小于3.50m2。坐便器、洗脸盆、浴缸的尺度及安全抓杆应符合本标准第18章和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6.0.7老年人公寓应按2%~5%的比例设无障碍套型,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不应小于12.00m2,厨房不应小于6.00m2,卫生间不应小于4.50m2。卧室应按无障碍卧室的尺度要求设计。

16.0.8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的厨房通道不应小于1500mm,操作台高度不应大于800mm,深度宜为500mm。操作台面下部应留有700mm×600mm的空间。

16.0.9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厕所的设施与尺度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公共停车库(场)

17.0.1停车库(场)按规模宜分为4类,并应符合表17.0.1的规定:

表17.0.1停车库(场)规模分类(辆)

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

50<n≤300小型n≤50停车数(n)n>500300<n≤500

注:表中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室外停车场、单层停车库、多层坡道式或升降机式停车库;不适用于机械停车库。表中停车数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

17.0.2停车库(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2个泊位,不足20辆的小型停车库(场)可设1个泊位;

2中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5个泊位;

3大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8个泊位;

4特大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

17.0.3为残疾人设置的停车位,应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多层停车库,应设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17.0.4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17.0.5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坡道。

17.0.6中型及以上停车库(场)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库(场)入口连接。

17.0.7无障碍停车位应在泊位后轮处设置车挡器。

17.0.8无障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设备

18.1给水排水

18.1.1给水排水设备、配件的选型及系统设计应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使用方便和安全为原则。

18.1.2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间应靠近卧室,但给水排水立管不应靠近卧室的内墙。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2卫生间应配置3件套卫生器具,颜色宜为白色;

3器具、配件选型及安装要求:

1)坐便器

(1)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

(2)坐便器的高度宜为450mm;

(3)清洗控制可采用手动式或自动式。清洗阀的安装高度宜离地800mm;

(4)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洗面盆

(1)宜采用挂墙式。如采用台盆式洗面盆,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600mm;

(2)洗面盆的冷、热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的感应式自动水龙头,也可采用杠杆式、揿压式水龙头。如采用自动关闭阀的,则水龙头开通的时间宜大于10s;

(3)洗面盆下的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浴缸

(1)宜采用平底防滑式浅浴缸。浴缸离地高度宜为450mm;

(2)浴缸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温龙头;

(3)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00mm,并设固定喷淋头和手持喷淋头。

18.1.3无障碍寝室应设无障碍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1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其离地高度宜为450mm;

2)宜采用低位小便器(落地式小便器);

3)宜采用光电控制冲洗阀;

4)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污水排水立管管径宜放大1档。水平横管的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2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龙头和其他控制器应安装在坐位对面的墙上。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温龙头,控制阀高度宜为800~1000mm;

2)与喷淋头连接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00mm;

3)浴缸:与本标准18。1。2条的要求相同。

3公共盥洗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挂式洗面盆。采用台式或盥洗槽时,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600mm;

2)洗面盆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感应式自动水龙头,或杠杆式、揿压式水龙头;

3)洗面盆或盥洗槽下面的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洗面盆排水立管宜放大1档,水平横管的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18.1.4公共场所供残疾人使用的饮水器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水器控制阀应设在设备的前端或侧面;

2饮水器装置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的正常使用要求。

18.1.5无障碍住房厨房中洗涤盆的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冷、热混合水龙头。洗涤盆口离地高度宜为800mm,水龙头离地高度宜为1000mm。

18.2暖通

18.2.1无障碍客房、住房宜设置供暖空调设施。冬季室内温度应为18~20℃,夏季室内温度应为26~27℃。

18.2.2无障碍客房、住房和寝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18.2.3设有空调设施的无障碍客房或住房,应避免空调出风口直接吹向人体。

18.2.4无障碍寝室的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应有供暖设施,并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无条件时,应设机械排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18.3燃气

18.3.1无障碍住房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18.3.2每套无障碍住房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天然气应采用不小于2.50m3/h的表具;城市管道煤气应采用不小于4.00m3/h的表具。

18.3.3燃气灶具应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前端。

18.3.4燃气管道宜明敷。如暗敷,应符合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18.4电气

18.4.1具有无障碍设施的下列场所,其照明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18.4.1的规定。

表18.4.1无障碍设施的照明设计标准(lx)

照明区域照度标准

走道150

坡道150

楼梯100(应急照明为10)

候梯厅150

标志比周围环境高50

18.4.2无障碍住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住宅的用电指标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规定;

2每户住宅的电源插座数量、电话(数据)终端数量、电视终端数

量等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规定,其安装高度:卧室和起居室应为400mm,厨房和卫生间宜为800mm;

3户内起居室、卧室、通道等应设双控照明开关或遥控智能开关;

4照明开关应选用拨把式或宽型翘板式,安装高度宜为1000mm;

5访客对讲系统的大楼门口机和室内机安装高度宜为1000mm。

18.4.3无障碍客房内电器设备的安装高度应符合本标准18.4.2条的规定。

18.4.4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应在坐便器旁墙面高400~500mm处设置求助按钮。无障碍客房内的卫生间,其求助信号应引至楼层服务台或其他有服务人员的值班处。其他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其求助信号可引至厕所门外的墙上。

18.4.5以下公共场所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电话,其安装高度宜为800mm,并宜设置盲文铭牌。1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的大堂;

2空港航站楼出发大厅、候机大厅和接客大厅;

3铁路客运站、省际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

4智能化办公建筑的门厅;

5剧场、音乐厅、体育场(馆)的门厅;

6医院的门、急诊大厅。

18.4.6以上公共场所宜设供听力残疾者使用的可视电话或文本电话(带闪光来电显示装置)。18.4.7大型剧场、音乐厅、高级会议室等场所宜设助听设备。

18.4.8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紧急疏散设计,除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无障碍客房、疏散通道及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具有闪光报警功能的可视火灾报警装置;

2疏散通道及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指示残疾人紧急疏散的火灾疏散指示标志。

无障碍设施

19.1.2缘石坡道应在下列范围设置:

1单面坡缘石坡道,适用于支路口、街角和绿化带缘石开口处;

2三面坡缘石坡道(扇面式缘石坡道),适用于主要道路交叉口、路段中人行横道处;

3全宽式缘石坡道,适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入口两侧的人行道;

4转角处三面坡缘石坡道(转角处扇面式缘石坡道),适用于人行道的转角处;

5组合式缘石坡道和平行式缘石坡道,适用于有特殊要求路段的人行道处。

19.1.3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20;

19.1.4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2扇面式缘石坡道的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3转角处缘石坡道的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0mm;

4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宽度,且不应小于1200mm;

5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不应小于1200mm。

19.2盲道

19.2.1盲道应在下列范围设置:

1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2城市广场、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

3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

4城市公共绿地入口地段;

5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入口、城市公共绿地内的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公交车站、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等处均应设提示盲道。

19.2.2盲道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盲道按使用功能可分为两类:

1)行进盲道:呈条状形,每条高出地面5mm,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便于指引视力残疾者安全地向前直线行走。

2)提示盲道:呈圆点形,每个圆点高出地面5mm,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以告知视力残疾者前方路线的空间环境将出现变化。

2盲道按材料可分成3类

1)预制混凝土盲道砖;

2)橡胶塑料类盲道板;

3)其他材料(不锈钢、聚氯乙烯等)盲道型材。

19.2.3盲道设施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9.2.4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19.2.5盲道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力残疾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具体布置形式见图19.2.5。

图19.2.5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

2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树穴、窨井盖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3行进盲道宜设在距人行道外侧围墙、花台、绿地带250~600mm处;

4行进盲道可设在距人行道内侧树穴250~600mm处;道上如无树穴,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500mm;

5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6沿人行道和分隔带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应为300~600mm,距路缘石边宜为250~500mm;7应在距人行道上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的250~600mm处,设提示盲道;

8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轨道交通车站入口等部位的250~6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9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10进入人行横道线处的盲道宜距侧石300mm左右,宜铺设横向1排提示盲道,以表明进入人行横道范围。行进盲道应与提示盲道成垂直方向铺设,盲道铺设宽度宜取400~600mm;

11人行道的转角路口宜采用全宽式无障碍坡道形式。宜在两侧坡道起点处铺设左右各1排的提示盲道,以示进入坡道范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宜为600mm。路口形成街角的无障碍坡道,宜在转角缘石坡道前铺设提示盲道,以示进入车行道、人行横道线范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为600mm;

12梯道和台阶的上下两端,应在距踏步300mm设置提示盲道,其铺设宽度宜取400~600mm。中间休息平台也应在两端各铺设1条提示盲道,宽度不宜小于300mm;

13道路人行道有盲道时,与其相接的桥梁人行道处应铺设盲道。盲道宽度与道路盲道一致;

14桥梁宜在距栏杆400mm处设置盲道。

19.3轮椅坡道

19.3.1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19.3.1的规定。

表19.3.1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宽度(mm)

轮椅坡道位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1:1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1:20

室内走道

室外通道1:121:20≥1200≥1500≥1200≥1500

19.3.2轮椅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19.3.2的规定。

表19.3.2轮椅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mm)

坡度1:201:161:121:101:8

最大高度[**************]50

水平长度[***********]2800

注:坡度为1:8~1:10的轮椅坡道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予以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19.3.3轮椅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应设计成圆形或弧形;

2轮椅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坚实、平整、防滑;

4轮椅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轮椅坡道安全挡台;

5当轮椅坡道的水平投影长度超过9000mm时,应设中间休息平台;

6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0mm。

19.4无障碍入口

19.4.1建筑物无障碍入口室外地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50。

19.4.2无障碍入口不应设台阶。

19.4.3无障碍入口应设雨罩。

19.5建筑入口

19.5.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9.5.2建筑入口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9.5.2的规定。

表19.5.2建筑入口平台宽度(mm)

建筑类别

大、中型公共建筑

小型公共建筑

中高层、高层建筑住宅及公寓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

宿舍建筑

19.5.3建筑入口平台应设雨罩。

19.5.4建筑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9.5.4的规定。入口平台最小宽度≥2000≥1500≥2000≥1500≥1500

表19.5.4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mm)

建筑类别最小间距

大、中型公共建筑≥1500

小型公共建筑≥1200

中高层、高层建筑及公寓≥1500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1200

19.6升降平台

19.6.1升降平台净宽不应小于900mm,净深不应小于1200mm。

19.6.2升降平台两侧应设档板和扶手。

19.6.3升降平台应设呼叫及控制按钮,高度宜为650~900mm。

19.7门

19.7.1公共建筑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门。

19.7.2门的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000mm;

2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的净宽不应小于850mm。

19.7.3推拉门、平开门均应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留有不小于500mm的墙面宽度。

19.7.4门扇应安装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350mm的护门板,宜安装视线观察玻璃。19.7.5门扇应在单手操纵下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19.8通路、走道和地面

19.8.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9.8.1的规定。

表19.8.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mm)

建筑类别最小宽度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0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0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900

居住建筑走道≥1200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0

19.8.2人行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19.8.3人行通路使用不同材料铺设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19.8.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19.8.5方便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2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350mm的护墙板;

3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4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5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

6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mm×900mm;

8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100m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600mm。

19.9楼梯、台阶

19.9.1楼梯、台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直线形梯段,见图19.9.1-1;不应采用弧形梯段或无休息平台的L型梯段,

2应采用直线形台阶,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3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0mm,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4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5三级及以上台阶应设扶手;

6踏面应平整并有防滑措施;

7明步踏面侧面应设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

8距踏步起、终点250~3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

9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19.9.2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楼梯最小宽度为280mm,最大高度为150mm;

2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最小宽度为260mm,最大高度为161mm;

3幼稚园、小学校楼梯最小宽度为260mm,最大高度为140mm;

4室外台阶最小宽度为300mm,最大高度为140mm。

19.10无障碍电梯

19.10.1候梯厅有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不宜小于1800mm;

2按钮高度宜为900~1100mm;

3电梯门洞外口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厅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装置;

5电梯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

19.10.2电梯轿厢设施与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轿厢门(电梯门)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开闭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5s,门扇关闭时应有光幕感应安全措施;

2轿厢侧壁上应设高900~1100mm且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3轿厢三面壁上应设扶手;

4轿厢上下运行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900m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轿厢的规格,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1400mm×1100mm(轮椅可直进直出),中型规格为1600mm×1400mm(轮椅在轿厢内可旋转180°,并正面驶出电梯),医疗建筑与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深度不小于2000mm的电梯轿厢。

19.10.3电梯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19.11扶手

19.11.1下列部位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应设置扶手:

1人行天桥;

2人行地道;

3轮椅坡道;

4走道、过道;

5楼梯;

6三级及以上台阶;

7电梯桥厢;

8升降平台;

9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部位。

19.11.2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水平位置或无轮椅通行部位的扶手应为单层,离地高度为900mm;设在有轮椅通行的非水平位置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高度为900mm,下层高度为650mm;

2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和终点处应延伸300m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也可向下延伸100mm,或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应安装坚固;

5扶手形状应易于抓握,截面直径尺寸宜为35~45mm,扶手托架的高度为70~80mm,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0~50mm;

6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铭牌;

7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350mm的护墙板。

19.12轮椅席位

19.12.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的通道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内。

19.12.2每个轮椅席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800mm×1100mm;

19.12.3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有高差时,应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19.12.4轮椅席位旁宜设置不小于1席供陪同者使用的座位。

19.13停车位

19.13.1应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列为无障碍停车位。

19.13.2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19.13.3无障碍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0m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建筑入口

19.13.4无障碍停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19.13.5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残疾人停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19.14服务台

19.14.1服务台宜包括问询台、售票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总服务台、借阅台、护士台等。19.14.2服务台台面离地高度宜为700~800mm,宽度不宜小于1000mm,服务台下方净高不应小于650mm,净深不宜小于450mm。

19.14.3服务台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19.14.4电话台前应设置盲文铭牌,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1000mm。

19.15无障碍厕位

19.15.1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外开,门扇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扇内侧距地面9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4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19.15.2无障碍厕位门外开时,长度不应小于2000mm,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19.15.3厕位应采用坐式便器,高度宜为450mm。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其中一侧的水平抓杆端头应向上垂直延伸700mm。

19.15.4安全抓杆直径宜为30~40mm,内侧距墙面不应小于40mm。

19.16无障碍厕所

19.16.1无障碍厕所的面积不得小于2000mm×2000mm。

19.16.2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放物台和呼叫按钮,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

19.16.3坐便器高度应为450mm,两侧应按无障碍厕位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抓杆。

19.16.4洗手盆宜采用悬挑式,两侧离地面700mm处应设水平拉杆。

19.16.5放物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300mm,高度宜为700mm。

19.16.6门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9.16.7低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1200m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顶端离墙面250mm处设水平安全拉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19.17无障碍浴室

19.17.1无障碍浴室可分为淋浴间和盆浴间两种型式。

19.17.2淋浴间最小面积应为3.50m2,盆浴间最小面积应为4.50m2。

19.17.3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

19.17.4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门扇内侧应设门拉手。

19.17.5无障碍淋浴间应有下列设施:

1更衣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2座椅: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3安全抓杆:更衣坐台和淋浴座椅两侧的墙面上各设离地高900mm、水平长度为600~800mm的安全抓杆,并在淋浴座椅一侧设与水平抓杆垂直、高1400~1600mm的垂直抓杆;

4呼叫按钮:距地面高400~500mm处设置

19.17.6无障碍盆浴间应有下列设施:

1更衣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2洗浴坐台:浴盆一端设置,其深度不应小于400mm;

3安全抓杆:

1)浴盆内侧应设高600mm和900mm的两层安全抓杆,水平长为1200mm;

2)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900mm、水平长度为600mm的安全抓杆。

4呼叫按钮:距地面高400~500mm处设置;

5洗面盆:浴盆一侧设置;

6浴盆高度宜为450mm。

19.18盲文标志

19.18.1盲文标志可分为下列几种:

1盲文地图:供视力残疾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的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2盲文铭牌: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力残疾者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3盲文站牌: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力残疾者公交线路设站的站牌。

19.18.2盲文标志应设置在下列范围:

1以下场所应设盲文铭牌

1)无障碍电梯梯门旁;

2)无障碍住房门旁;

3)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门旁;

4)人行天桥;

5)人行地道;

6)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入口;

7)盲人学校内;

8)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处。

2以下场所应设盲文地图

1)主要商业街;

2)城市广场入口处;

3)城市公共绿地和旅游景点入口处。

3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盲文站牌。

19.19无障碍标志

19.19.1无障碍标志可分为下列几种:

1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见图19.19.1-1;

图19.19.1-1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见图19.19.1-2;

图19.19.1-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详见图19.19.1-3。

图19.19.1-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19.19.2无障碍标志应设置在有无障碍设施的下列范围:

1政府办公建筑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浴室,轮椅席位、无障碍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和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2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旅游景点、停车库(场)、室外道路、坡道、入口、电梯、公共建筑的公用电话等处,应设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3上述场厅、部位之外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上海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发布日期:2010-01-06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1.0.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残疾人(personswithhandicaps)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无障碍(barrier-free)

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3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facilities)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2.0.4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5无障碍通道(barrier-freepath)

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

2.0.6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elevator)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7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toiletstall)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

2.0.8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lavatory)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

2.0.9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bathroom)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2.0.10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guestroom)

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2.0.11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livingspace)

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

2.0.12盲道(sidewalkfortheblind)

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3行进盲道(blindwalkway)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14提示盲道(alertblindwalkway)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15盲文标志(braillesign)

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2.0.16缘石坡道(curb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17轮椅坡道(wheelchairramp)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8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slopeway)

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

2.0.19人行通道(pedestrianpath)

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20入口平台(entranceplatform)

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1中间平台(midlanding)

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2缓冲地带(bufferarea)

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2.0.23轮椅通道(wheelchairpath)

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2.0.24轮椅席位(wheelchairseat)

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的位置。

2.0.25安全抓杆(grabbar)

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

2.0.26低位小便器(handicapurinal)

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0.27安全挡台(safetyguard)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

2.0.28升降平台(liftplatform)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29转弯阳角(innerangleatturningpoint)

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

3.1城市道路

3.1.1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城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

2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道路;

3经济开发区道路;

4旅游景点的周边道路;

5主要商业区道路;

6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周边道路。

3.1.2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居住区入口、人行横道等处应设缘石坡道;

2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市、区商业街的主要人行横道宜设视力残疾者过街音响装置;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和盲人学校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4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

5城市旅游景点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宜设盲文地图;

6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3.2城市广场

3.2.1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市中心广场;

2各区、县中心广场;

3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

4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

3.2.2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2城市广场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城市广场的停车场宜设无障碍停车位;

4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盲文地图;

5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

3.3城市公共绿地

3.3.1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3.3.2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3.3公共绿地内,每个男、女厕所至少应各分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还宜设1个低位小便器。

3.3.4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10%的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

3.3.5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应按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

3.3.6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3.3.7公共绿地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发声地图,常规导游图内容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城市桥隧

4.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1.1市区主干路、中心区、市、区商业街、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轮椅坡道,不设轮椅坡道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无障碍电梯宜结合公共建筑的建设设置。

4.1.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0m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0mm的中间平台;

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防滑。

4.1.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道宽度不应小于2000m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0mm;

2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m,宽度不应小于300mm;

3踏面应平整且防滑,前缘不应有突出部分,应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

4人行天桥宜设顶棚。

4.1.5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坡道与梯道250~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300~600mm;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台阶和坡道的起点与终点(含中间休息平台)应设提示盲道;

3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轨道交通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1.6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4.1.7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900mm时,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1.8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1.9人行天桥的桥下三角区,在2000mm高度以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示盲道。

4.1.10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4.2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2.1城市内设有人行道的跨河桥梁、隧道和市中心区的立体交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2.2桥梁、隧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2.3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4.2.4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2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置的盲道相连接。

4.2.5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盲道和无障碍标志牌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

6.0.1城市公共厕所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当入口为台阶式时,应设轮椅坡道。

6.0.2城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3个及以上的,宜合并设置1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2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5个及以上的,宜分别设置不少于1个的无障碍厕位,也可合并设置1~2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3设置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公共厕所,均应设不少于1个的低位小便器;

4合并设置无障碍厕所的入口,应单独设置。

6.0.3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应选用坐式便器;分别设置在男女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宜设在距入口最近处。

6.0.4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6.0.5残疾人活动较多的地段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宜设无障碍厕所。

6.0.6当到达无障碍厕位需通过蹲(坐)位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蹲(坐)位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

单排(内开门)

单排(外开门)最小宽度15001800

双排(内开门)

双排(外开门)15002000

6.0.7当到达低位小便器需通过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7的规定。表6.0.7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走道长度≤3000走道长度>3000

单排

双排[**************]0

6.0.8无障碍厕位的尺度,高级、标准级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长度不应小于2000mm;普通级宽度不应小于1000mm,长度不应小于1800mm。

6.0.9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及放物台,其最小尺寸不应小于2000mm×2000mm。

6.0.10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及无障碍厕所安全抓杆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

15.1道路

15.1.1居住区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

2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其他道路的人行道(包括设有人行道的宅间小路)。

15.1.2居住区各级道路人行道的纵坡度不宜大于2.5%。人行步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15.1.3居住区主要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

15.1.4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的区域应设盲道和盲文地图。

15.1.5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的道路口,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15.1.6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过街音响装置。

15.1.7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15.2绿地

15.2.1居住区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小游园(小区级);

3组团绿地(组团级);

4儿童活动场。

15.2.2居住区内各类绿地的入口、通道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15.2.3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15.2.4居住区公园和小游园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15.2.5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15.3公共服务设施

15.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

15.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

15.3.3居住区停车库(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7章的有关规定。

15.3.4居住区内的无障碍住房宜集中布置,且宜靠近小区入口。

15.3.5居住区内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养老设施建筑

16.0.1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0mm×1500mm的轮椅回转面积。

16.0.2主要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

16.0.3养老设施建筑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0mm。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

16.0.4养老设施建筑应设无障碍卧室,其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50床以下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不少于1间;

2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不少于2间;

3床位数大于100床的,不少于3间。

16.0.5无障碍卧室的尺度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卧室床端及床位长边的一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0mm;

2卧室入口通道不得小于1500mm;

3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0mm。

16.0.6无障碍卧室应附有卫生间。一级设施应配置3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小于4.50m2;二级、三级设施应配置两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小于3.50m2。坐便器、洗脸盆、浴缸的尺度及安全抓杆应符合本标准第18章和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6.0.7老年人公寓应按2%~5%的比例设无障碍套型,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不应小于12.00m2,厨房不应小于6.00m2,卫生间不应小于4.50m2。卧室应按无障碍卧室的尺度要求设计。

16.0.8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的厨房通道不应小于1500mm,操作台高度不应大于800mm,深度宜为500mm。操作台面下部应留有700mm×600mm的空间。

16.0.9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厕所的设施与尺度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公共停车库(场)

17.0.1停车库(场)按规模宜分为4类,并应符合表17.0.1的规定:

表17.0.1停车库(场)规模分类(辆)

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

50<n≤300小型n≤50停车数(n)n>500300<n≤500

注:表中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室外停车场、单层停车库、多层坡道式或升降机式停车库;不适用于机械停车库。表中停车数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

17.0.2停车库(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2个泊位,不足20辆的小型停车库(场)可设1个泊位;

2中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5个泊位;

3大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8个泊位;

4特大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

17.0.3为残疾人设置的停车位,应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多层停车库,应设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17.0.4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17.0.5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坡道。

17.0.6中型及以上停车库(场)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库(场)入口连接。

17.0.7无障碍停车位应在泊位后轮处设置车挡器。

17.0.8无障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设备

18.1给水排水

18.1.1给水排水设备、配件的选型及系统设计应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使用方便和安全为原则。

18.1.2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间应靠近卧室,但给水排水立管不应靠近卧室的内墙。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2卫生间应配置3件套卫生器具,颜色宜为白色;

3器具、配件选型及安装要求:

1)坐便器

(1)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

(2)坐便器的高度宜为450mm;

(3)清洗控制可采用手动式或自动式。清洗阀的安装高度宜离地800mm;

(4)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洗面盆

(1)宜采用挂墙式。如采用台盆式洗面盆,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600mm;

(2)洗面盆的冷、热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的感应式自动水龙头,也可采用杠杆式、揿压式水龙头。如采用自动关闭阀的,则水龙头开通的时间宜大于10s;

(3)洗面盆下的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浴缸

(1)宜采用平底防滑式浅浴缸。浴缸离地高度宜为450mm;

(2)浴缸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温龙头;

(3)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00mm,并设固定喷淋头和手持喷淋头。

18.1.3无障碍寝室应设无障碍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1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其离地高度宜为450mm;

2)宜采用低位小便器(落地式小便器);

3)宜采用光电控制冲洗阀;

4)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污水排水立管管径宜放大1档。水平横管的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2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龙头和其他控制器应安装在坐位对面的墙上。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温龙头,控制阀高度宜为800~1000mm;

2)与喷淋头连接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00mm;

3)浴缸:与本标准18。1。2条的要求相同。

3公共盥洗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挂式洗面盆。采用台式或盥洗槽时,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600mm;

2)洗面盆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感应式自动水龙头,或杠杆式、揿压式水龙头;

3)洗面盆或盥洗槽下面的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洗面盆排水立管宜放大1档,水平横管的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18.1.4公共场所供残疾人使用的饮水器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水器控制阀应设在设备的前端或侧面;

2饮水器装置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的正常使用要求。

18.1.5无障碍住房厨房中洗涤盆的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冷、热混合水龙头。洗涤盆口离地高度宜为800mm,水龙头离地高度宜为1000mm。

18.2暖通

18.2.1无障碍客房、住房宜设置供暖空调设施。冬季室内温度应为18~20℃,夏季室内温度应为26~27℃。

18.2.2无障碍客房、住房和寝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18.2.3设有空调设施的无障碍客房或住房,应避免空调出风口直接吹向人体。

18.2.4无障碍寝室的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应有供暖设施,并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无条件时,应设机械排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18.3燃气

18.3.1无障碍住房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18.3.2每套无障碍住房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天然气应采用不小于2.50m3/h的表具;城市管道煤气应采用不小于4.00m3/h的表具。

18.3.3燃气灶具应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前端。

18.3.4燃气管道宜明敷。如暗敷,应符合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18.4电气

18.4.1具有无障碍设施的下列场所,其照明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18.4.1的规定。

表18.4.1无障碍设施的照明设计标准(lx)

照明区域照度标准

走道150

坡道150

楼梯100(应急照明为10)

候梯厅150

标志比周围环境高50

18.4.2无障碍住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住宅的用电指标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规定;

2每户住宅的电源插座数量、电话(数据)终端数量、电视终端数

量等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规定,其安装高度:卧室和起居室应为400mm,厨房和卫生间宜为800mm;

3户内起居室、卧室、通道等应设双控照明开关或遥控智能开关;

4照明开关应选用拨把式或宽型翘板式,安装高度宜为1000mm;

5访客对讲系统的大楼门口机和室内机安装高度宜为1000mm。

18.4.3无障碍客房内电器设备的安装高度应符合本标准18.4.2条的规定。

18.4.4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应在坐便器旁墙面高400~500mm处设置求助按钮。无障碍客房内的卫生间,其求助信号应引至楼层服务台或其他有服务人员的值班处。其他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其求助信号可引至厕所门外的墙上。

18.4.5以下公共场所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电话,其安装高度宜为800mm,并宜设置盲文铭牌。1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的大堂;

2空港航站楼出发大厅、候机大厅和接客大厅;

3铁路客运站、省际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

4智能化办公建筑的门厅;

5剧场、音乐厅、体育场(馆)的门厅;

6医院的门、急诊大厅。

18.4.6以上公共场所宜设供听力残疾者使用的可视电话或文本电话(带闪光来电显示装置)。18.4.7大型剧场、音乐厅、高级会议室等场所宜设助听设备。

18.4.8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紧急疏散设计,除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无障碍客房、疏散通道及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具有闪光报警功能的可视火灾报警装置;

2疏散通道及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指示残疾人紧急疏散的火灾疏散指示标志。

无障碍设施

19.1.2缘石坡道应在下列范围设置:

1单面坡缘石坡道,适用于支路口、街角和绿化带缘石开口处;

2三面坡缘石坡道(扇面式缘石坡道),适用于主要道路交叉口、路段中人行横道处;

3全宽式缘石坡道,适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入口两侧的人行道;

4转角处三面坡缘石坡道(转角处扇面式缘石坡道),适用于人行道的转角处;

5组合式缘石坡道和平行式缘石坡道,适用于有特殊要求路段的人行道处。

19.1.3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20;

19.1.4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2扇面式缘石坡道的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3转角处缘石坡道的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0mm;

4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宽度,且不应小于1200mm;

5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不应小于1200mm。

19.2盲道

19.2.1盲道应在下列范围设置:

1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2城市广场、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

3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

4城市公共绿地入口地段;

5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入口、城市公共绿地内的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公交车站、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等处均应设提示盲道。

19.2.2盲道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盲道按使用功能可分为两类:

1)行进盲道:呈条状形,每条高出地面5mm,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便于指引视力残疾者安全地向前直线行走。

2)提示盲道:呈圆点形,每个圆点高出地面5mm,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以告知视力残疾者前方路线的空间环境将出现变化。

2盲道按材料可分成3类

1)预制混凝土盲道砖;

2)橡胶塑料类盲道板;

3)其他材料(不锈钢、聚氯乙烯等)盲道型材。

19.2.3盲道设施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9.2.4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19.2.5盲道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力残疾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具体布置形式见图19.2.5。

图19.2.5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

2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树穴、窨井盖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3行进盲道宜设在距人行道外侧围墙、花台、绿地带250~600mm处;

4行进盲道可设在距人行道内侧树穴250~600mm处;道上如无树穴,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500mm;

5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6沿人行道和分隔带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应为300~600mm,距路缘石边宜为250~500mm;7应在距人行道上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的250~600mm处,设提示盲道;

8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轨道交通车站入口等部位的250~6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9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10进入人行横道线处的盲道宜距侧石300mm左右,宜铺设横向1排提示盲道,以表明进入人行横道范围。行进盲道应与提示盲道成垂直方向铺设,盲道铺设宽度宜取400~600mm;

11人行道的转角路口宜采用全宽式无障碍坡道形式。宜在两侧坡道起点处铺设左右各1排的提示盲道,以示进入坡道范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宜为600mm。路口形成街角的无障碍坡道,宜在转角缘石坡道前铺设提示盲道,以示进入车行道、人行横道线范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为600mm;

12梯道和台阶的上下两端,应在距踏步300mm设置提示盲道,其铺设宽度宜取400~600mm。中间休息平台也应在两端各铺设1条提示盲道,宽度不宜小于300mm;

13道路人行道有盲道时,与其相接的桥梁人行道处应铺设盲道。盲道宽度与道路盲道一致;

14桥梁宜在距栏杆400mm处设置盲道。

19.3轮椅坡道

19.3.1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19.3.1的规定。

表19.3.1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宽度(mm)

轮椅坡道位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1:1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1:20

室内走道

室外通道1:121:20≥1200≥1500≥1200≥1500

19.3.2轮椅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19.3.2的规定。

表19.3.2轮椅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mm)

坡度1:201:161:121:101:8

最大高度[**************]50

水平长度[***********]2800

注:坡度为1:8~1:10的轮椅坡道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予以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19.3.3轮椅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应设计成圆形或弧形;

2轮椅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坚实、平整、防滑;

4轮椅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轮椅坡道安全挡台;

5当轮椅坡道的水平投影长度超过9000mm时,应设中间休息平台;

6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0mm。

19.4无障碍入口

19.4.1建筑物无障碍入口室外地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50。

19.4.2无障碍入口不应设台阶。

19.4.3无障碍入口应设雨罩。

19.5建筑入口

19.5.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9.5.2建筑入口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9.5.2的规定。

表19.5.2建筑入口平台宽度(mm)

建筑类别

大、中型公共建筑

小型公共建筑

中高层、高层建筑住宅及公寓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

宿舍建筑

19.5.3建筑入口平台应设雨罩。

19.5.4建筑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9.5.4的规定。入口平台最小宽度≥2000≥1500≥2000≥1500≥1500

表19.5.4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mm)

建筑类别最小间距

大、中型公共建筑≥1500

小型公共建筑≥1200

中高层、高层建筑及公寓≥1500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1200

19.6升降平台

19.6.1升降平台净宽不应小于900mm,净深不应小于1200mm。

19.6.2升降平台两侧应设档板和扶手。

19.6.3升降平台应设呼叫及控制按钮,高度宜为650~900mm。

19.7门

19.7.1公共建筑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门。

19.7.2门的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000mm;

2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的净宽不应小于850mm。

19.7.3推拉门、平开门均应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留有不小于500mm的墙面宽度。

19.7.4门扇应安装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350mm的护门板,宜安装视线观察玻璃。19.7.5门扇应在单手操纵下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19.8通路、走道和地面

19.8.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9.8.1的规定。

表19.8.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mm)

建筑类别最小宽度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0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0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900

居住建筑走道≥1200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0

19.8.2人行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19.8.3人行通路使用不同材料铺设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19.8.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19.8.5方便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2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350mm的护墙板;

3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4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5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

6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mm×900mm;

8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100m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600mm。

19.9楼梯、台阶

19.9.1楼梯、台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直线形梯段,见图19.9.1-1;不应采用弧形梯段或无休息平台的L型梯段,

2应采用直线形台阶,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3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0mm,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4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5三级及以上台阶应设扶手;

6踏面应平整并有防滑措施;

7明步踏面侧面应设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

8距踏步起、终点250~3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

9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19.9.2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楼梯最小宽度为280mm,最大高度为150mm;

2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最小宽度为260mm,最大高度为161mm;

3幼稚园、小学校楼梯最小宽度为260mm,最大高度为140mm;

4室外台阶最小宽度为300mm,最大高度为140mm。

19.10无障碍电梯

19.10.1候梯厅有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不宜小于1800mm;

2按钮高度宜为900~1100mm;

3电梯门洞外口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厅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装置;

5电梯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

19.10.2电梯轿厢设施与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轿厢门(电梯门)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开闭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5s,门扇关闭时应有光幕感应安全措施;

2轿厢侧壁上应设高900~1100mm且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3轿厢三面壁上应设扶手;

4轿厢上下运行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900m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轿厢的规格,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1400mm×1100mm(轮椅可直进直出),中型规格为1600mm×1400mm(轮椅在轿厢内可旋转180°,并正面驶出电梯),医疗建筑与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深度不小于2000mm的电梯轿厢。

19.10.3电梯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19.11扶手

19.11.1下列部位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应设置扶手:

1人行天桥;

2人行地道;

3轮椅坡道;

4走道、过道;

5楼梯;

6三级及以上台阶;

7电梯桥厢;

8升降平台;

9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部位。

19.11.2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水平位置或无轮椅通行部位的扶手应为单层,离地高度为900mm;设在有轮椅通行的非水平位置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高度为900mm,下层高度为650mm;

2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和终点处应延伸300m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也可向下延伸100mm,或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应安装坚固;

5扶手形状应易于抓握,截面直径尺寸宜为35~45mm,扶手托架的高度为70~80mm,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0~50mm;

6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铭牌;

7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350mm的护墙板。

19.12轮椅席位

19.12.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的通道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内。

19.12.2每个轮椅席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800mm×1100mm;

19.12.3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有高差时,应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19.12.4轮椅席位旁宜设置不小于1席供陪同者使用的座位。

19.13停车位

19.13.1应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列为无障碍停车位。

19.13.2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19.13.3无障碍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0m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建筑入口

19.13.4无障碍停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19.13.5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残疾人停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19.14服务台

19.14.1服务台宜包括问询台、售票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总服务台、借阅台、护士台等。19.14.2服务台台面离地高度宜为700~800mm,宽度不宜小于1000mm,服务台下方净高不应小于650mm,净深不宜小于450mm。

19.14.3服务台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19.14.4电话台前应设置盲文铭牌,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1000mm。

19.15无障碍厕位

19.15.1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外开,门扇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扇内侧距地面9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4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19.15.2无障碍厕位门外开时,长度不应小于2000mm,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19.15.3厕位应采用坐式便器,高度宜为450mm。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其中一侧的水平抓杆端头应向上垂直延伸700mm。

19.15.4安全抓杆直径宜为30~40mm,内侧距墙面不应小于40mm。

19.16无障碍厕所

19.16.1无障碍厕所的面积不得小于2000mm×2000mm。

19.16.2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放物台和呼叫按钮,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

19.16.3坐便器高度应为450mm,两侧应按无障碍厕位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抓杆。

19.16.4洗手盆宜采用悬挑式,两侧离地面700mm处应设水平拉杆。

19.16.5放物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300mm,高度宜为700mm。

19.16.6门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9.16.7低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1200m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顶端离墙面250mm处设水平安全拉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19.17无障碍浴室

19.17.1无障碍浴室可分为淋浴间和盆浴间两种型式。

19.17.2淋浴间最小面积应为3.50m2,盆浴间最小面积应为4.50m2。

19.17.3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

19.17.4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门扇内侧应设门拉手。

19.17.5无障碍淋浴间应有下列设施:

1更衣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2座椅: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3安全抓杆:更衣坐台和淋浴座椅两侧的墙面上各设离地高900mm、水平长度为600~800mm的安全抓杆,并在淋浴座椅一侧设与水平抓杆垂直、高1400~1600mm的垂直抓杆;

4呼叫按钮:距地面高400~500mm处设置

19.17.6无障碍盆浴间应有下列设施:

1更衣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2洗浴坐台:浴盆一端设置,其深度不应小于400mm;

3安全抓杆:

1)浴盆内侧应设高600mm和900mm的两层安全抓杆,水平长为1200mm;

2)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900mm、水平长度为600mm的安全抓杆。

4呼叫按钮:距地面高400~500mm处设置;

5洗面盆:浴盆一侧设置;

6浴盆高度宜为450mm。

19.18盲文标志

19.18.1盲文标志可分为下列几种:

1盲文地图:供视力残疾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的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2盲文铭牌: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力残疾者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3盲文站牌: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力残疾者公交线路设站的站牌。

19.18.2盲文标志应设置在下列范围:

1以下场所应设盲文铭牌

1)无障碍电梯梯门旁;

2)无障碍住房门旁;

3)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门旁;

4)人行天桥;

5)人行地道;

6)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入口;

7)盲人学校内;

8)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处。

2以下场所应设盲文地图

1)主要商业街;

2)城市广场入口处;

3)城市公共绿地和旅游景点入口处。

3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盲文站牌。

19.19无障碍标志

19.19.1无障碍标志可分为下列几种:

1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见图19.19.1-1;

图19.19.1-1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见图19.19.1-2;

图19.19.1-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详见图19.19.1-3。

图19.19.1-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19.19.2无障碍标志应设置在有无障碍设施的下列范围:

1政府办公建筑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浴室,轮椅席位、无障碍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和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2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旅游景点、停车库(场)、室外道路、坡道、入口、电梯、公共建筑的公用电话等处,应设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3上述场厅、部位之外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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