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常见问题小汇供参考

挂靠的基本知识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

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

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

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

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

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

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

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

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

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

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

投标。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

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

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

作”。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其四:挂

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

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

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

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

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

负盈亏。

建筑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

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

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

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

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

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

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

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

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难辨真伪的挂靠与转包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

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

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

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当然,这些

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

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

挂靠企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

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施

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司法

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

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

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

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问: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

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在上述文件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

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不是送给职工而是单位领导用呢(私企),不入福利费,可以入固定资产。

问:单位雇佣几个临时工帮忙,时间超过一个月,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位支付临时工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

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

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

系。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建议纳税人请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

1、这个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内容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形

吗?

2、总包人营业额是否可以凭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条件的分

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以及建筑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计算营业额时

一并扣除吗?

地税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

年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

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

(三)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计算总包人的营业额应扣除分包款建筑业发票及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

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准确区分“营业外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

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是企业经营

成果的组成部分,但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取得的收入,是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

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第一行“销售(营业) 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

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显然,营业外收入不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比较认真,而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属于其

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就不太仔细甄别,因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在年度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就不准确,无意中影

响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

如何认定其他业务收入? 首先,应按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凡是属于

兼营业务范围的,其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

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小企业会计

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

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

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如何认定营业外收入? 首先,应考虑收入与经营活动有无直接关系。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

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营业

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

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营业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

入、盘盈收益、汇兑损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营业外支出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区分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

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是企业经营

成果的组成部分,但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取得的收入,是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

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第一行“销售(营业) 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

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显然,营业外收入不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比较认真,而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属于其

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就不太仔细甄别,因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在年度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就不准确,无意中影

响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

如何认定其他业务收入? 首先,应按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凡是属于

兼营业务范围的,其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

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小企业会计

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

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

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如何认定营业外收入? 首先,应考虑收入与经营活动有无直接关系。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

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营业

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

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营业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

入、盘盈收益、汇兑损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企

业加强这部分费用管理和核算。基本规定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已正式列入工程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

应当专户核算。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提取时,根据提取的金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安全生产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

二、安全费用应按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

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根据发生的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后,如果安全生产费用有结余,应按原渠道以红字冲回: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红字)

问题: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施工企业,现承建一小区共有十几栋楼,承包

方式采用的是双包,既包工包料,但采购材料时供货商没开发票给我们,没开发票的原因是老板为了省钱,谈的就是不含税价,现在的问题是:

1、供货商是否应该开发票?如开,应该开什么发票?增值税发票吗?(我

们施工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

2、如果供货商没开来发票我就入账,这样是不是不合法?

3、如果不合法的话,企业和做账的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答复:1、供货商应该开发票,应该普通销售发票。按照规定对方不应该向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供货商没开来发票就入账,将来此笔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3、未取得发票也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问:我公司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建筑安装合同中为建设方代购的设备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购的设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施工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若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应作为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不能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应该按全部承包额征税。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关键要区分什么是转包业务,什么是分包业务。转包业务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整个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总承包人没有自己的施工收入。对于转包工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为此,建筑业纳税人将工程承包、承租给他人经营

的,只要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且按

承包额全额缴纳营业税。上例中的承包企业不符合分包业务的条件,而属于转(承) 包业务,

因此不能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而应按总额缴纳营业税。该发包企业转包给承包企业的500

万元工程款,不能抵减应税营业收入总额。因此,税务机关的计算是正确的。

分包业务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承包

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

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

一部分,总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分包的条件,都可以实行差额征

税。如甲分包给乙,可以按差额征税,乙又分包给丙,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即可以实行多层

次的差额征税。

例如,甲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1年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工程价款为4000万元,将其

中“门窗安装”和“防水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共800万元,乙企业又将“防水工程”分包

给丙企业,价款为150万元。甲企业自己施工3200万元的工程,应纳营业税=(4000-800)×

3%=96(万元) 。甲企业分包给乙企业的工程和乙企业分包给丙企业的“防水工程”,都也可

以确认为分包工程,按差额征税,即乙企业应纳营业税=(800-150)×3%=19.5(万元) ,丙企业

应纳营业税=150×3%=4.5(万元) 。

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差额缴营业税

某建筑企业承接一项工程,工程价款为5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安装部分包给个人施工,工程结算款为50万元,并出具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该工程全部完工结算

并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取得500万元工程款,该企业应纳营业税=500×3%=15(万元) ,而不是

13.5万元[(500-50)×3%].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不包括在内,如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其他工程等,就不

能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扣除项目,取得的

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

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

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凭

证,并据以记账,接受税务机关核查。

分公司以总公司的资质投标,中标劳务工程。工程款收到总公司,再分给分

公司,发票由总公司开给甲方。分公司收到工程款,是否需要给总公司开具发票?

营业税由分公司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

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

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公司无论其是否参

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

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

业税。

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一览表扣除标准/限额比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

例事项)

据实

加计100%扣除

14%

2.5%

职工教育经费8%

全额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业务招待费2%MIN(60%,5‰)任职或受雇,合理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总额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

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

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

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

利润≤0不能算限额费用类别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不得扣除捐赠支出12%

据实(非关联企业非金融向金融借款向金融企业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扣(非关联企业间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情况说明”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权益性投资5倍或2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可扣(关联企倍内,其他业2倍内业借款)

据实扣(关联企业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付给境内关联方的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利息)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扣(无关联关系)

权益性投资5倍或2

利息支出倍内可扣(有关联

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系自然人)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部分不得扣除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不得扣除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据实规定范围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不得扣除损失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不得扣除

规定范围内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据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5%5%不得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不得扣除成费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据实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可以扣除险

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

除外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经营租赁租入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劳动保护支出分期扣除据实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合理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不得扣除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不得扣除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不得扣除特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不得扣除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未经核定准备金

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不得扣除规定范围内可扣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低于10年分摊

无形资产摊销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10年,畜类3年一般无形资产法律或合同约定年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限分摊

不可扣除

不可扣除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长期待摊费用限额内可扣

开办费可以扣除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

费用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审计及公证费研究开发费用税金所得税税款

据实据实加计扣除可以扣除不得扣除不允许税前扣除

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所得税和增值税(有条件)不得扣除

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

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

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扣除

增值税进项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

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条件扣除

不允许税前扣除

增值税销项税

有条件扣除

咨询、诉讼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据实据实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

据实

印刷费咨询费诉讼费邮电费租赁费水电费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

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据实据实

08年以前并入工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资,08年以后的并

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入福利费算限额电子设备转运费修理费安全防卫费董事会费绿化费

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5%(一般企业)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营业收入的0.5%~5%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10%(人身保险企业)不得扣除

投资者保护基金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0.5%~5%1%不得扣除

甲供材料到底是建设单位交还是施工单位交?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无论这个答复是否合法合理,在目前政策环境中,我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

问题: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一个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

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挂靠的基本知识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

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

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

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

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

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

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

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

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

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

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

投标。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

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

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

作”。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其四:挂

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

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

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

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

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

负盈亏。

建筑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

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

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

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

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

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

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

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

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难辨真伪的挂靠与转包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

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

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

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当然,这些

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

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

挂靠企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

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施

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司法

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

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

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

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问: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

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在上述文件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

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不是送给职工而是单位领导用呢(私企),不入福利费,可以入固定资产。

问:单位雇佣几个临时工帮忙,时间超过一个月,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位支付临时工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

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

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

系。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建议纳税人请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

1、这个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内容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形

吗?

2、总包人营业额是否可以凭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条件的分

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以及建筑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计算营业额时

一并扣除吗?

地税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

年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

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

(三)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计算总包人的营业额应扣除分包款建筑业发票及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

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准确区分“营业外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

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是企业经营

成果的组成部分,但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取得的收入,是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

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第一行“销售(营业) 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

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显然,营业外收入不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比较认真,而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属于其

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就不太仔细甄别,因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在年度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就不准确,无意中影

响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

如何认定其他业务收入? 首先,应按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凡是属于

兼营业务范围的,其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

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小企业会计

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

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

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如何认定营业外收入? 首先,应考虑收入与经营活动有无直接关系。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

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营业

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

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营业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

入、盘盈收益、汇兑损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营业外支出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区分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

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是企业经营

成果的组成部分,但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取得的收入,是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

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第一行“销售(营业) 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

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显然,营业外收入不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比较认真,而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属于其

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就不太仔细甄别,因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在年度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就不准确,无意中影

响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

如何认定其他业务收入? 首先,应按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凡是属于

兼营业务范围的,其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

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小企业会计

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

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

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如何认定营业外收入? 首先,应考虑收入与经营活动有无直接关系。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

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营业

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

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营业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

入、盘盈收益、汇兑损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企

业加强这部分费用管理和核算。基本规定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已正式列入工程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

应当专户核算。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提取时,根据提取的金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安全生产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

二、安全费用应按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

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根据发生的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后,如果安全生产费用有结余,应按原渠道以红字冲回: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红字)

问题: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施工企业,现承建一小区共有十几栋楼,承包

方式采用的是双包,既包工包料,但采购材料时供货商没开发票给我们,没开发票的原因是老板为了省钱,谈的就是不含税价,现在的问题是:

1、供货商是否应该开发票?如开,应该开什么发票?增值税发票吗?(我

们施工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

2、如果供货商没开来发票我就入账,这样是不是不合法?

3、如果不合法的话,企业和做账的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答复:1、供货商应该开发票,应该普通销售发票。按照规定对方不应该向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供货商没开来发票就入账,将来此笔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3、未取得发票也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问:我公司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建筑安装合同中为建设方代购的设备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购的设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施工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若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应作为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不能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应该按全部承包额征税。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关键要区分什么是转包业务,什么是分包业务。转包业务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整个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总承包人没有自己的施工收入。对于转包工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为此,建筑业纳税人将工程承包、承租给他人经营

的,只要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且按

承包额全额缴纳营业税。上例中的承包企业不符合分包业务的条件,而属于转(承) 包业务,

因此不能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而应按总额缴纳营业税。该发包企业转包给承包企业的500

万元工程款,不能抵减应税营业收入总额。因此,税务机关的计算是正确的。

分包业务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承包

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

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

一部分,总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分包的条件,都可以实行差额征

税。如甲分包给乙,可以按差额征税,乙又分包给丙,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即可以实行多层

次的差额征税。

例如,甲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1年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工程价款为4000万元,将其

中“门窗安装”和“防水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共800万元,乙企业又将“防水工程”分包

给丙企业,价款为150万元。甲企业自己施工3200万元的工程,应纳营业税=(4000-800)×

3%=96(万元) 。甲企业分包给乙企业的工程和乙企业分包给丙企业的“防水工程”,都也可

以确认为分包工程,按差额征税,即乙企业应纳营业税=(800-150)×3%=19.5(万元) ,丙企业

应纳营业税=150×3%=4.5(万元) 。

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差额缴营业税

某建筑企业承接一项工程,工程价款为5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安装部分包给个人施工,工程结算款为50万元,并出具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该工程全部完工结算

并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取得500万元工程款,该企业应纳营业税=500×3%=15(万元) ,而不是

13.5万元[(500-50)×3%].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不包括在内,如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其他工程等,就不

能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扣除项目,取得的

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

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

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凭

证,并据以记账,接受税务机关核查。

分公司以总公司的资质投标,中标劳务工程。工程款收到总公司,再分给分

公司,发票由总公司开给甲方。分公司收到工程款,是否需要给总公司开具发票?

营业税由分公司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

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

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公司无论其是否参

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

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

业税。

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一览表扣除标准/限额比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

例事项)

据实

加计100%扣除

14%

2.5%

职工教育经费8%

全额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业务招待费2%MIN(60%,5‰)任职或受雇,合理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总额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

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

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

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

利润≤0不能算限额费用类别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不得扣除捐赠支出12%

据实(非关联企业非金融向金融借款向金融企业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扣(非关联企业间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情况说明”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权益性投资5倍或2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可扣(关联企倍内,其他业2倍内业借款)

据实扣(关联企业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付给境内关联方的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利息)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扣(无关联关系)

权益性投资5倍或2

利息支出倍内可扣(有关联

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系自然人)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部分不得扣除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不得扣除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据实规定范围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不得扣除损失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不得扣除

规定范围内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据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5%5%不得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不得扣除成费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据实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可以扣除险

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

除外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经营租赁租入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劳动保护支出分期扣除据实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合理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不得扣除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不得扣除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不得扣除特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不得扣除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未经核定准备金

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不得扣除规定范围内可扣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低于10年分摊

无形资产摊销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10年,畜类3年一般无形资产法律或合同约定年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限分摊

不可扣除

不可扣除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长期待摊费用限额内可扣

开办费可以扣除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

费用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审计及公证费研究开发费用税金所得税税款

据实据实加计扣除可以扣除不得扣除不允许税前扣除

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所得税和增值税(有条件)不得扣除

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

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

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扣除

增值税进项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

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条件扣除

不允许税前扣除

增值税销项税

有条件扣除

咨询、诉讼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据实据实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

据实

印刷费咨询费诉讼费邮电费租赁费水电费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

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据实据实

08年以前并入工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资,08年以后的并

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入福利费算限额电子设备转运费修理费安全防卫费董事会费绿化费

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5%(一般企业)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营业收入的0.5%~5%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10%(人身保险企业)不得扣除

投资者保护基金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0.5%~5%1%不得扣除

甲供材料到底是建设单位交还是施工单位交?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无论这个答复是否合法合理,在目前政策环境中,我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

问题: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一个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

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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