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也是证据既能帮忙亦能添乱

微信记录也是证据既能帮忙亦能添乱

( 2014-06-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交流信息、沟通思想、商谈业务、阐述观点的方式也不断更新,在微博方兴未艾之时,微信已步入公众生活。 微信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即时通讯方式,给人们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知识的新宠。然而,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作为互联网的一种崭新沟通方式,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就像在本期案例中,一些人利用微信广泛传播的特性编造虚假信息、肆意发泄私愤、诋毁他人和企业,对企业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罪,最终受到刑罚的制裁。还有一些人利用“查找附近的人”等微信功能,结识他人、骗取信任,然后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最终身陷囹圄。

作为一种新型电子数据形式,微信内容不仅能够成为人们违法犯罪的实体构成要件,而且已经成为刑诉法和民诉法上的法定证据形式。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原有的物证、书证、各类言辞证据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证据,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在本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1万元的案例中,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像任何科技新发明一样,微信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即可能为自己带来便利,也可能为自己惹来祸患。当然,做到守法就能趋利避害。

(胡勇)

翘班出游微信晒照被开除

□汤峥鸣

不经意在微信上晒旅游照片,竟被单位认定为旷工依据,一份已做了10年之久的工作就此丢了。女白领陈小姐不服气,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小姐旷工天数远超规定,公司解聘决定合法。

陈小姐是一名外企白领,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已工作10年之久。2012年6月,她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当年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对此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赔偿金。于是,陈小姐将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索赔16万余元。

庭审中,围绕到底是否存在旷工行为,陈小姐与公司展开了唇枪舌剑。“从原告在微信上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出,她外出旅游的日期和地点。”法庭上,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让陈小姐颇为意外。原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不仅出示了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护照等一系列证据,还将陈小姐在微信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一一截图并公证后提交法庭。

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微信上的照片可以清晰地证明她外出游玩的情况,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法院采纳了公司观点,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不须支付赔偿金。

庭后,黄浦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说,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信、

微博、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在该院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金民珍分析,在取证环节,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金民珍提醒,遇有电子证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比如涉及单位内部系统有关电子数据时,单位技术人员或服务器管理方的相关证明对增强证据效力有一定作用。

欠钱不还聊天记录帮追债

□新华社记者黄安琪

方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日后却称从未打过纸质借条,拒不承认借款一事。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1万元。

2013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方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急缺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提出是否可以向胡某借款

1.5万元。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还是在微信上答应借1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母银行账户。但从那之后,方某再没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方某竟翻脸不承认曾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哭笑不得的胡某只好诉至法院,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庭审中,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某汇出的1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胡某的钱款,自己从来没向胡某借钱。同时,方某认可与胡某聊天的微信账号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将密码告诉过其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故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法院据此判令方某归还胡某借款1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难点在于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一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实中,凡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采纳。

抹黑老板圈内发帖终获刑

□项锐鹿轩

杨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内,捏造自己原老板有违法行为,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6岁的杨某曾是某房产公司保安,2013年7月22日,杨某被该公司开除,而且预想中的奖金也没有领到,心中愤愤不平的他决定找机会报复老板。8月24日中午,他在互联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内容是关于外地某房地产公司老板与官员勾结,并存在行贿行为的消息。杨某将帖子内容复制到微信里,将帖子中的外地某房地产公司名字改为原先就职的公司名称,将帖子中提到的老板名字改成原先就职公司的董事长名字。移花接木后,杨某便将帖子内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并称消息来源自境外媒体。

然而,杨某还是觉得不解恨,次日凌晨,他将捏造的内容通过微信发给原先就职公司的同事黄某、肖某。睡醒后,杨某觉得有点不妥,将朋友圈里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不过,让杨某没想到的是,该帖已迅速在社会上传开。房产公司认为这条微信内容对该公司信誉造成损害,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随后将杨某拘留。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捏造并散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假冒大款微信设套骗钱财

□贾明会姜晓玲

与陌生人通过微信加为好友后,便鼓吹自己财力,骗取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借款,最终被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6549元,并处罚金1.3万元。

2013年10月,张俊在使用微信“查找附近的人”功能时,与小艳加为好友。随后,张俊虚构姓名和小艳交谈,谎称自己在汉中做水电工程,并称自己在汉中市区内有房有车,因在聊天中得知小艳正在为租房子而发愁,张俊便“仗义”表示,会将自己一套精装房屋租给小艳,由此获得小艳信任,一来二去聊得火热的二人见面吃饭后,小艳更是对体贴的张俊颇有好感。几天后,张俊便以自己的车被同事开到外地,而钱包和钥匙全在车上,回不了家又身无分文为由向小艳借钱。随后短短的一个月里,张俊先后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小艳现金并透支其信用卡。后小艳多次向张俊索要钱款未果,才察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后经警方查明,张俊先后骗得小艳钱财65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微信记录也是证据既能帮忙亦能添乱

( 2014-06-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交流信息、沟通思想、商谈业务、阐述观点的方式也不断更新,在微博方兴未艾之时,微信已步入公众生活。 微信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即时通讯方式,给人们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知识的新宠。然而,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作为互联网的一种崭新沟通方式,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就像在本期案例中,一些人利用微信广泛传播的特性编造虚假信息、肆意发泄私愤、诋毁他人和企业,对企业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罪,最终受到刑罚的制裁。还有一些人利用“查找附近的人”等微信功能,结识他人、骗取信任,然后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最终身陷囹圄。

作为一种新型电子数据形式,微信内容不仅能够成为人们违法犯罪的实体构成要件,而且已经成为刑诉法和民诉法上的法定证据形式。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原有的物证、书证、各类言辞证据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证据,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在本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1万元的案例中,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像任何科技新发明一样,微信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即可能为自己带来便利,也可能为自己惹来祸患。当然,做到守法就能趋利避害。

(胡勇)

翘班出游微信晒照被开除

□汤峥鸣

不经意在微信上晒旅游照片,竟被单位认定为旷工依据,一份已做了10年之久的工作就此丢了。女白领陈小姐不服气,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小姐旷工天数远超规定,公司解聘决定合法。

陈小姐是一名外企白领,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已工作10年之久。2012年6月,她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当年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对此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赔偿金。于是,陈小姐将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索赔16万余元。

庭审中,围绕到底是否存在旷工行为,陈小姐与公司展开了唇枪舌剑。“从原告在微信上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出,她外出旅游的日期和地点。”法庭上,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让陈小姐颇为意外。原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不仅出示了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护照等一系列证据,还将陈小姐在微信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一一截图并公证后提交法庭。

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微信上的照片可以清晰地证明她外出游玩的情况,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法院采纳了公司观点,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不须支付赔偿金。

庭后,黄浦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说,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信、

微博、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在该院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金民珍分析,在取证环节,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金民珍提醒,遇有电子证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比如涉及单位内部系统有关电子数据时,单位技术人员或服务器管理方的相关证明对增强证据效力有一定作用。

欠钱不还聊天记录帮追债

□新华社记者黄安琪

方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日后却称从未打过纸质借条,拒不承认借款一事。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1万元。

2013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方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急缺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提出是否可以向胡某借款

1.5万元。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还是在微信上答应借1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母银行账户。但从那之后,方某再没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方某竟翻脸不承认曾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哭笑不得的胡某只好诉至法院,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庭审中,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某汇出的1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胡某的钱款,自己从来没向胡某借钱。同时,方某认可与胡某聊天的微信账号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将密码告诉过其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故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法院据此判令方某归还胡某借款1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难点在于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一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实中,凡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采纳。

抹黑老板圈内发帖终获刑

□项锐鹿轩

杨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内,捏造自己原老板有违法行为,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6岁的杨某曾是某房产公司保安,2013年7月22日,杨某被该公司开除,而且预想中的奖金也没有领到,心中愤愤不平的他决定找机会报复老板。8月24日中午,他在互联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内容是关于外地某房地产公司老板与官员勾结,并存在行贿行为的消息。杨某将帖子内容复制到微信里,将帖子中的外地某房地产公司名字改为原先就职的公司名称,将帖子中提到的老板名字改成原先就职公司的董事长名字。移花接木后,杨某便将帖子内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并称消息来源自境外媒体。

然而,杨某还是觉得不解恨,次日凌晨,他将捏造的内容通过微信发给原先就职公司的同事黄某、肖某。睡醒后,杨某觉得有点不妥,将朋友圈里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不过,让杨某没想到的是,该帖已迅速在社会上传开。房产公司认为这条微信内容对该公司信誉造成损害,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随后将杨某拘留。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捏造并散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假冒大款微信设套骗钱财

□贾明会姜晓玲

与陌生人通过微信加为好友后,便鼓吹自己财力,骗取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借款,最终被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6549元,并处罚金1.3万元。

2013年10月,张俊在使用微信“查找附近的人”功能时,与小艳加为好友。随后,张俊虚构姓名和小艳交谈,谎称自己在汉中做水电工程,并称自己在汉中市区内有房有车,因在聊天中得知小艳正在为租房子而发愁,张俊便“仗义”表示,会将自己一套精装房屋租给小艳,由此获得小艳信任,一来二去聊得火热的二人见面吃饭后,小艳更是对体贴的张俊颇有好感。几天后,张俊便以自己的车被同事开到外地,而钱包和钥匙全在车上,回不了家又身无分文为由向小艳借钱。随后短短的一个月里,张俊先后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小艳现金并透支其信用卡。后小艳多次向张俊索要钱款未果,才察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后经警方查明,张俊先后骗得小艳钱财65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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