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风门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通风系统的稳定,减少无效的漏风,使用和维护好井下各地点的风门,特制定井下风门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凡是井下各科队及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一、责任划分:
1. 通风科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的统一管理工作。
2. 通风队负责井下各地点风门的构筑,并确保施工质量。主要负责矿井各队责任区外风门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3. 各队负责本辖区内的风门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二、各队目前负责的风门:
(1)、采一队:E4105下顺槽车场风门;
(2)、采二队:N4304下顺槽车场风门;
(3)、掘一队:N4303下顺槽联络巷风门;
(4)、掘二队:830轨皮联络巷风门;
(5)、掘三队:E4105下顺槽车场风门;
(6)、掘四队:下山七横川、E4204下顺槽车场风门;
(7)、安装队:W4204下顺槽车场风门;
(8)、通风队:其他队以外的所有风门。
三、根据责任区变动各队所负责的风门做出相应的调整。
1. 采、掘面工程验收时由生产科组织对通风设施一并验收。
2. 为确保风门正常运行,减少风门故障,要对风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各队负责的风门每周维护检查至少一次,逾期不按规定维护检查的,要对责任单位考核500—2000元。
3. 通风队对风门进行构筑,施工完后经通风科、通风队、使用单位验收完后交与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管理,对出现故障由使用单位事先处理,如使用单位不处理照成通风系统紊乱的对使用单位考核2000元。
4. 凡风门出现故障,要按事故进行抢修,2小时内必须处理。凡不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由通风科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罚款。
5. 风门的交接规定;
(1)新安装的风门,一律由通风科建立台帐,明确风门上的零部件与风门完好程度,由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
(2)使用过程中需要部分零部件,有通风队提供。
(3)风门交接验收严格按质量标准化等各项规定执行。
6. 风门检修规定:
凡井下风门检修,按规定检修,使用单位不能修理的,由通风队休息,凡不按规定进行检修的,使用队组处罚2000—5000元,对于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故障由通风队维修好以后,使用单位和通风队双方共同验收,对修理不合格的风门能现场处理的组织现场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要限定维修时间。
(1)凡因检修质量造成风门无法正常使用的,要追究检修人员责任,对责任人罚100—300元。
(2)风门检修完工后,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未按规定执行罚50—100元。
7. 风门回收规定:
(1)风门停止停用,拆除后必须由通风队负责上井检修,凡逾期不上井的按每超一天罚200元。
(2)运行中更换的风门零部件,两天内必须上井,凡逾期不上井的按每超一天罚100元。
(3)风门上井时间以通风科开据验收单时间为准。
8. 其它情况损坏:
(1)凡因装卸、运输造成风门损坏,要严格分析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修复费用两倍以上的考核。
(2)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风门配件丢失,责任人要按设备、或配件的原价进行赔偿。风门休息好恢复前,对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采、掘队除对损坏的通风设施按原价赔偿外,另处100元—500元的责任罚款。
上述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潞新二矿通风科
2012年6月17日
井下风门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通风系统的稳定,减少无效的漏风,使用和维护好井下各地点的风门,特制定井下风门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凡是井下各科队及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一、责任划分:
1. 通风科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的统一管理工作。
2. 通风队负责井下各地点风门的构筑,并确保施工质量。主要负责矿井各队责任区外风门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3. 各队负责本辖区内的风门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二、各队目前负责的风门:
(1)、采一队:E4105下顺槽车场风门;
(2)、采二队:N4304下顺槽车场风门;
(3)、掘一队:N4303下顺槽联络巷风门;
(4)、掘二队:830轨皮联络巷风门;
(5)、掘三队:E4105下顺槽车场风门;
(6)、掘四队:下山七横川、E4204下顺槽车场风门;
(7)、安装队:W4204下顺槽车场风门;
(8)、通风队:其他队以外的所有风门。
三、根据责任区变动各队所负责的风门做出相应的调整。
1. 采、掘面工程验收时由生产科组织对通风设施一并验收。
2. 为确保风门正常运行,减少风门故障,要对风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各队负责的风门每周维护检查至少一次,逾期不按规定维护检查的,要对责任单位考核500—2000元。
3. 通风队对风门进行构筑,施工完后经通风科、通风队、使用单位验收完后交与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管理,对出现故障由使用单位事先处理,如使用单位不处理照成通风系统紊乱的对使用单位考核2000元。
4. 凡风门出现故障,要按事故进行抢修,2小时内必须处理。凡不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由通风科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罚款。
5. 风门的交接规定;
(1)新安装的风门,一律由通风科建立台帐,明确风门上的零部件与风门完好程度,由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
(2)使用过程中需要部分零部件,有通风队提供。
(3)风门交接验收严格按质量标准化等各项规定执行。
6. 风门检修规定:
凡井下风门检修,按规定检修,使用单位不能修理的,由通风队休息,凡不按规定进行检修的,使用队组处罚2000—5000元,对于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故障由通风队维修好以后,使用单位和通风队双方共同验收,对修理不合格的风门能现场处理的组织现场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要限定维修时间。
(1)凡因检修质量造成风门无法正常使用的,要追究检修人员责任,对责任人罚100—300元。
(2)风门检修完工后,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未按规定执行罚50—100元。
7. 风门回收规定:
(1)风门停止停用,拆除后必须由通风队负责上井检修,凡逾期不上井的按每超一天罚200元。
(2)运行中更换的风门零部件,两天内必须上井,凡逾期不上井的按每超一天罚100元。
(3)风门上井时间以通风科开据验收单时间为准。
8. 其它情况损坏:
(1)凡因装卸、运输造成风门损坏,要严格分析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修复费用两倍以上的考核。
(2)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风门配件丢失,责任人要按设备、或配件的原价进行赔偿。风门休息好恢复前,对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采、掘队除对损坏的通风设施按原价赔偿外,另处100元—500元的责任罚款。
上述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潞新二矿通风科
201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