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

证券上市

持续信息公开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立法目的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发行%交易原则

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第三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自律性管理

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审计监督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第八条

第二章

第十条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之核准或审批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符合法律#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十一条!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公司第*#&’#(条)+条,

申请文件的出具及提交.发行人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

报国务院批准!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

证券发行核准或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

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1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1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1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核准或审批期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者经审批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十八条$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

风险自负原则%股票依法发行后

营与收益的变化

新股发行方式及用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

第二十一条$证券承销%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参见股销办

第二十二条+自主选择承销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承销协议内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承销证券公司的责任,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第二十五条承销团组成,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二十六条(承销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承销证券公司的报告义务)证券公司包销(

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参见股票例第&案

第二十八条(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境外上市或交易的批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一般规定可交易证券的范围

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参见股票例&

限制性交易的期限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

不得买卖$%参见公司第(股票例第+定的期限内#)*条#,-

)(条&

交易场所

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参见%

股票例第.证交办&公司第())条#/-++条#

第三十三条!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交易形式

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参见公司第()0’()1条&

第三十五条!现货交易

向客户融资的禁止

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持有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三十八条!帐户保密#证券交易所

股票买卖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告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收费#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

报告义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反报告义务的责任

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证券上市股票上市核准

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参见公司第&’&条(

第四十四条!上市产业导向

上市申请文件

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申请文件的公开+股票上市交易*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

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特别事项公告+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

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

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暂停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债券上市核准+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债券上市交易条件#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

条件!

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的文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债券上市安排#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债券上市申请文件的公开#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资格暂停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

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市资格终止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案(

对证交所的授权

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第三节

第五十八条持续信息公开证券发行文件公开

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期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

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见股

票例第$%&$.条)

年度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

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

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见股

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票例第!

第六十二条&重大事件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

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见股票例第+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虚假信息的责任

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六十四条!公开方式

第六十五条!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取消上市资格的公告

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第四节

第六十七条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禁止

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参见股票例第

证欺办第$#$%&’条(

第六十八条)知情人员范围*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

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

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

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参见证

欺办第.条(

内幕信息界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条#

内幕信息利用的禁止+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禁止任何人以下列*

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

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虚假信息出具$传播的禁止+禁止国家工*第七十一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

第七十三条(欺诈行为的禁止)在证券交易中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

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

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参见证欺办第,股票例第.$!%-条

第七十四条(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的禁止)在证券交易中

挪用公款买卖的禁止)在证券交易中

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禁止)国有企业和国(

有资产控股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所的证券交易$

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内容

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日期!

收购要约的发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报告书的报送#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

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

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要约公告#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

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撤回的限制#在收购要约的有效

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条件的适用对象$收购要约中提出的#

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

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余额股票出售的准许$收购要约的期限届#

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要约收购的限制$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的方式及公告$采取协议收购方#

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临时委托

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六个月内禁止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合并

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情况报告及公告

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为结束后#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国有股份收购的批准

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条

第五章

第九十五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设立%解散

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参见证交办第’%(%)*+条,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名称&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九十八条%证券交易所收入支配&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九十九条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参见证交%

办第)*+),条$

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一条%负责人担任的禁止&有公司法第五十七

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0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

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禁止&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交易所会员资格)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委托交易方式)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

交易申报的提出及成交结果的确定)证(

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

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当日卖出的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

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公平交易保障)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

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证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办理)证券(

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因突发性事件(

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

异常交易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对在交$

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

风险基金的提取及使用%证券交易所$

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

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

专用帐户%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

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

管理规章和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依$

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

回避%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

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易结果恒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从业人员的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内从$

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范围%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

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管理%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

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名称%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条件%设立综合类$

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管理的体系$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经纪类证券%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须批准事项&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

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负债管理&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有公司%

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被开除者再从业的禁止

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兼职禁止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交易风险准备金提取及使用

用于弥补证券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业务范围核定

二条规定的业务$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第一百三十一条参见证自办(’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分业操作#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

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自营业务的名义及帐户#证券公司自

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参见证自办’

自主经营权#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

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业务范围要求#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

于本法规定的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

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

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纪业务帐户#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证券买卖委托书$证券公司办理经纪#

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

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帐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禁止融资及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

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禁止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

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禁止收益承诺

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禁止私下接受委托

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职务行为的责任

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成立

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见证交办第’(%’’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设立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

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样!

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参见证

运营方式及章程’证券登记结算采取&

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

参见证交办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托管’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措施

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一百五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妥善保管

结算风险基金提取及使用

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帐

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户(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

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解散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专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

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业务人员从业资格

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禁止行为

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

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服务费用的收取

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按规则出具文件

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九章

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业协会协会性质及组成%证券业协会是证券$

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章程制定%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

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

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

究)

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理事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

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

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

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有权采取的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

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

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出示证件及保密义务’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行为规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协助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开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移送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兼任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律责任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未经法定的机$

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

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款利息#

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擅自承销或买卖证券的责任%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法信息披露的责任

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责任

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

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

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行罚第’条(

第一百八十条禁止交易之人员参与交易的责任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行罚第’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

证券欺诈的责任)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参见刑第*行罚第&条’追究刑事责任$%&*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中介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责任)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

内幕交易的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见刑第

第一百八十四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责任(违反本法’

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融资或融券交易的责任(证券公司违’

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行罚第#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当时买入又卖出的责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传播虚假信息的责任(编造并且传播’

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任

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

第一百九十条!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的责任

非法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任

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自营业务&

违背客户委托交易的责任

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委托进行交易的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收益承诺的责任$证券公司经办经纪#

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程序收购的责任$违反上市公司#

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私下接受委托的责任$证券公司及其#

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的责任$证券公#

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连续停业的责任$证券公司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越权行为的责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

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混合操作的责任

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原核定的证券业务%

骗取许可证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责!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罚款#

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或违法经营的责任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对不合条件予以批准的责任

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的责任

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

违法发行#承销债券的责任

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事赔偿优先

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阻碍监督管理的责任

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所得及罚款上缴国库

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库!

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条

第十二章

第二百一十一条附则继续存在原则#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

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实施步骤另行规定#本法关于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的规定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特殊股票法律适用的例外#境内公司

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起施行!生效日期#本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

证券上市

持续信息公开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立法目的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发行%交易原则

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第三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自律性管理

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审计监督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第八条

第二章

第十条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之核准或审批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符合法律#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十一条!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公司第*#&’#(条)+条,

申请文件的出具及提交.发行人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

报国务院批准!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

证券发行核准或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

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1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1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1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核准或审批期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者经审批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十八条$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

风险自负原则%股票依法发行后

营与收益的变化

新股发行方式及用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

第二十一条$证券承销%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参见股销办

第二十二条+自主选择承销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承销协议内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承销证券公司的责任,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第二十五条承销团组成,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二十六条(承销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承销证券公司的报告义务)证券公司包销(

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参见股票例第&案

第二十八条(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境外上市或交易的批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一般规定可交易证券的范围

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参见股票例&

限制性交易的期限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

不得买卖$%参见公司第(股票例第+定的期限内#)*条#,-

)(条&

交易场所

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参见%

股票例第.证交办&公司第())条#/-++条#

第三十三条!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交易形式

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参见公司第()0’()1条&

第三十五条!现货交易

向客户融资的禁止

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持有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三十八条!帐户保密#证券交易所

股票买卖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告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收费#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

报告义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反报告义务的责任

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证券上市股票上市核准

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参见公司第&’&条(

第四十四条!上市产业导向

上市申请文件

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申请文件的公开+股票上市交易*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

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特别事项公告+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

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

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暂停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债券上市核准+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债券上市交易条件#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

条件!

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的文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债券上市安排#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债券上市申请文件的公开#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资格暂停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

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市资格终止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案(

对证交所的授权

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第三节

第五十八条持续信息公开证券发行文件公开

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期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

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见股

票例第$%&$.条)

年度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

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

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见股

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票例第!

第六十二条&重大事件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

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见股票例第+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虚假信息的责任

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股票例第’(条)

第六十四条!公开方式

第六十五条!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取消上市资格的公告

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第四节

第六十七条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禁止

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参见股票例第

证欺办第$#$%&’条(

第六十八条)知情人员范围*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

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

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

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参见证

欺办第.条(

内幕信息界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条#

内幕信息利用的禁止+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禁止任何人以下列*

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

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虚假信息出具$传播的禁止+禁止国家工*第七十一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

第七十三条(欺诈行为的禁止)在证券交易中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

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

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参见证欺办第,股票例第.$!%-条

第七十四条(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的禁止)在证券交易中

挪用公款买卖的禁止)在证券交易中

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禁止)国有企业和国(

有资产控股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所的证券交易$

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内容

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日期!

收购要约的发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报告书的报送#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

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

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要约公告#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

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撤回的限制#在收购要约的有效

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条件的适用对象$收购要约中提出的#

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

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余额股票出售的准许$收购要约的期限届#

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要约收购的限制$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的方式及公告$采取协议收购方#

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临时委托

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六个月内禁止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合并

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情况报告及公告

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为结束后#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国有股份收购的批准

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条

第五章

第九十五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设立%解散

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参见证交办第’%(%)*+条,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名称&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九十八条%证券交易所收入支配&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九十九条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参见证交%

办第)*+),条$

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一条%负责人担任的禁止&有公司法第五十七

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0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

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禁止&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交易所会员资格)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委托交易方式)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

交易申报的提出及成交结果的确定)证(

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

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当日卖出的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

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公平交易保障)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

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证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办理)证券(

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因突发性事件(

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

异常交易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对在交$

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

风险基金的提取及使用%证券交易所$

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

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

专用帐户%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

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

管理规章和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依$

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

回避%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

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易结果恒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从业人员的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内从$

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范围%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

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管理%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

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名称%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条件%设立综合类$

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管理的体系$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经纪类证券%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须批准事项&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

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负债管理&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有公司%

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被开除者再从业的禁止

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兼职禁止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交易风险准备金提取及使用

用于弥补证券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业务范围核定

二条规定的业务$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第一百三十一条参见证自办(’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分业操作#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

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自营业务的名义及帐户#证券公司自

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参见证自办’

自主经营权#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

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业务范围要求#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

于本法规定的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

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

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纪业务帐户#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证券买卖委托书$证券公司办理经纪#

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

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帐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禁止融资及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

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禁止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

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禁止收益承诺

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禁止私下接受委托

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职务行为的责任

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成立

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见证交办第’(%’’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设立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

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样!

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参见证

运营方式及章程’证券登记结算采取&

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

参见证交办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托管’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措施

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一百五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妥善保管

结算风险基金提取及使用

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帐

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户(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

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解散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专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

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业务人员从业资格

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禁止行为

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

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服务费用的收取

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按规则出具文件

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九章

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业协会协会性质及组成%证券业协会是证券$

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章程制定%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

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

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

究)

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理事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

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

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

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有权采取的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

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

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出示证件及保密义务’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行为规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协助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开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移送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兼任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律责任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未经法定的机$

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

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款利息#

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擅自承销或买卖证券的责任%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法信息披露的责任

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责任

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

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

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行罚第’条(

第一百八十条禁止交易之人员参与交易的责任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行罚第’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

证券欺诈的责任)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参见刑第*行罚第&条’追究刑事责任$%&*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中介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责任)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

内幕交易的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见刑第

第一百八十四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责任(违反本法’

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融资或融券交易的责任(证券公司违’

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行罚第#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当时买入又卖出的责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传播虚假信息的责任(编造并且传播’

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任

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

第一百九十条!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的责任

非法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任

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自营业务&

违背客户委托交易的责任

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委托进行交易的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收益承诺的责任$证券公司经办经纪#

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程序收购的责任$违反上市公司#

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私下接受委托的责任$证券公司及其#

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的责任$证券公#

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连续停业的责任$证券公司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越权行为的责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

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混合操作的责任

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原核定的证券业务%

骗取许可证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责!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罚款#

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或违法经营的责任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对不合条件予以批准的责任

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的责任

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

违法发行#承销债券的责任

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事赔偿优先

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阻碍监督管理的责任

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所得及罚款上缴国库

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库!

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条

第十二章

第二百一十一条附则继续存在原则#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

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实施步骤另行规定#本法关于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的规定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特殊股票法律适用的例外#境内公司

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起施行!生效日期#本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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