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服太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静、佟洋、蔺超和王素珍共同出资, 设立北京华服太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华服太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 第四条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太路1-77号。
邮政编码:101313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劳务派遣;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摄影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策划;图文设计;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驶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延聘) 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指定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 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 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 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决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权利: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华服太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静、佟洋、蔺超和王素珍共同出资, 设立北京华服太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华服太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 第四条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太路1-77号。
邮政编码:101313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劳务派遣;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摄影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策划;图文设计;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驶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延聘) 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指定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 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 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 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决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权利: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