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陕西省化工总厂破产拖欠职工工资补偿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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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化工总厂在二零零七年底前,对全厂在职的退休的职工历年拖欠工资给予了一次清欠。全厂职工当时都表示感谢。但还有一些没有清欠。职工当时就陆陆续续找厂。厂里领导不承认再有拖欠。并着手草拟破产安置方案。在几次公布的破产安置方案《草案》里,没有拖欠之说。厂里给政府承诺:在不拖欠职工一分钱,不让一个职工下岗,不停一天车的情况下,搞破产。市里还要把陕化总产破产在市里在省里甚至有望在全国树个破产典型。但,这时。职工慌了。职工不干了。就成群结队找破产管理人,找市政府。职工按事实,按政策要求补偿厂里历年拖欠他们的待遇。还不错。市里打破了陕西化工总厂的零拖欠的不实承诺。陆续给大家补偿了一些拖欠。如:少部分人的月定额残补,全部工残人员等级残补和一次性安置费;下岗职工的三险,一部分内退职工厂欠发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资,,,,,,所有这些,在上报的破产方案里是没有的。对此。得到补偿的职工,对破产管理人,对市政府都是感谢不尽的。

然而,这里,要说的是还有一些问题,职工从零八年初就一直用口头用书面形式反复多次向厂,向破产管理人,向市长反映。但始终没得到解决。对于这些遗留问题,也许市里认为是索要这些待遇的职工在无里索要。为何这么说呢?因为,破产管理人针对这些索求给职工有个书面答复。答复认为不应补偿。职工看到这个答复,当然不能接受。因为答复,不符合实际,不符合政策。即刻对答复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要求辩论政策,这有何不可。但至今没了信息。这里,再把这些遗留的问题罗列出来,好好加以分析。还是非曲直的本来面目。

一,遗留的问题

1,从一九九七年三月到二零零零年三月拖欠大约三百人的内退工资,预计挂账拖欠200万元;

2,一九九七年三月到二零零零年三月拖欠在岗职工的百分之十五的风险金。预计挂账拖欠330万元;

3,全厂退休职工20元交通补贴再提十年,预计320万元;

二,逐项分析:

1,一九九五年6月3日陕西省政府令《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富余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修养,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请注意:文件说的是不低于75%,而不是说75%。而且说要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这意思是说是一种劳动合同性质。陕化总厂根据这个文件,为了减员增效,为了不让年轻工人下岗,动员年长者离岗。厂里当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给上浮一级工资,其他工资和补贴都百分之百发给。愿意接受这个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写出书面申请。经厂批准后离岗内退。厂里给每个人都出具一个内退待遇条《上写的很清楚,一条一条很详细,很明确。》给退休办存档,做工资。这是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内退也是一种合同,是一种约定。内退是不能变的。待遇也不能变,不能因厂里效益好了,要求回厂上班,或要求增发待遇。也不能因厂里效益下滑,就减发待遇。内退不是放假。不能按放假对待。此后厂里发了个陕化总厂字《97》第18号文。该文第二条第一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内退人员按内退前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除水气费,医疗费照发外,其余的15%的风险性工资补贴,奖励的一级工资,增加的10%津贴,15元的生活补贴,福利费12元,交通费等一律停发挂账,停发挂账部分待企业转机后随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挂账,不是取消。还说,待企业转机后随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这是说,等企业经营状况好了时,有能力了再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一起不一起补发不是实质问题,实质是以后企业有钱了就要补发。如果一直没有能力,就可拖到破产时来清欠。内退不是渭南市一个城市才有的现象,在全省,在全国都有。内退的待遇政策却捎有不同,到各企业,各阶段,给内退职工的待遇也不尽相同。但有一个相同的是:单位给内退职工的待遇条件有承诺,职工个人接受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后才执行。很明显。这是一种劳动合同契约性质。在全省全国有那个企业把内退时的待遇变动了的呢?没有。2001年以后。陕化总厂陆续清欠对职工的拖欠,原法人代表就是不清欠这三年的挂账。职工找他,他以不是他当厂长时挂的帐他不负责清欠。一直找到破产,他的态度都不改变。《1997年作出挂账的是前任厂长叶XX》。2008年内退职工找到市里,在对话会上,他还是那个观点,当即被秘书长驳回:秘书长厉声斥责他说:不管你的前任哪个厂长拖欠的都要你负责清欠。秘书长的话博得在场和场外几百上访人的掌声。后来田副市长责令查账,要求查实后给予补发。但。厂里拖着就是不查帐,一拖就是半年,后来还给破产管理人谎报说查了,谎报说不拖欠。内退职工几百人,有三年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明明拖欠挂账,为何说谎。后在内退职工强烈要求下,退休办拿出了工资表,证实了三年拖欠。这时原法人代表只好在书面给全厂职工,给内退职工,给市里承认了这三年的拖欠。同意补发。但破产管理人,具体说是渭南市劳动局的一个科长在信访大厅以放假期间为由不给补发。但被驳倒。因为内退职工不是放假职工。不能拿那个放假文件硬来套。《厂里文件是说放假期间,但放假不涉及内退,就是在职的,也没有真正放假,只是一两单位,仅放了三个月》,后来破产管理人给内退职工一个书面答复。答复是这样的:

1,关于要求补发拖欠内退人员奖励一级浮动工资和交通费洗理费问题。

经过查阅分析企业和国家有关文件政策,经研究这部分费用不能不发。理由一是企业《97》18号文件明确规定:这部分费用停发挂张,待企业转机后随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这一政策连续了三年到2000年企业出台15号文明确规定取消这部分费用,并且因三年企业效益没有出现转机而给在岗人员和内退人员均没用补发这一部分费用。二是此事拖到企业破产时再提出这个问题只能依据国办发《2006》91号文件来界定是否属于拖欠工资属于拖欠的,才能补发,按照91号文件关于拖欠工资认定范围中规定,“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 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这个规定企业当年在困难时期支付了内退人员标准工资的75%。而且75%标准工资已高于渭南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能界定为拖欠工资。

以上答复显然是错误的。错在:

《1》,引用的企业2000年15号文,此文里说取消这部分费用。是说从2000年4月始,以后内退的不再给浮动一级工资了,而不是说把以前内退的那一级浮动工资给取消了。关于洗理费交通费也没说把以前的取消了,而是说此后不再在工资表里单列这两项了,因为在岗的职工这两项都进到档案工资里了,不是以后取消了。也没说把以前挂账拖欠的取消了啊。再说。这个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这个文件对此前内退的退休的职工都没有约束力。不能波及这些人。在岗职工,可以不发交通费,洗理费,但可加到工资里发。此后再有内退的不浮动一级,谁接受谁写内退申请,谁不接受谁就不自愿内退。不能把此规定套在前面内退人身上。说得明白一点就是,不全额兑付内退待遇就是厂方违约。

《2》 ,内退浮动那一级在挂账前发了,在正式退休后进到了退休金里。到现在还在养老金里发着。唯独那三年另一个月挂账欠发。但是那三年另一个月这一级工资的个人及厂应交养老保险等三金都全额上交了。

《3》,关于15号文在2001年2002年厂里的退休职工和厂里为15%,为20元交通费,为洗理费之争在渭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个仲裁。后又在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有个诉讼判决。为何不去看看这些法律文书呢?在岗的职工把这些进到各自档案工资里,要把内退的正式退休的去掉,行吗?不行。法律不允许。决不能决不允许把已内退的挂账这部分去掉。

《4》,答复讲,经集体协商或职代会讨论。啥时候开过职代会啥时协商的把挂账取消了。没有啊!破产管理人拿《2006》91号文来套内退人员的挂账是错误的。那个91号文只能用在在岗人员身上。陕化总厂在岗职工每年每月工资都在随效益上下浮动。从没有职工因下浮要求补发啊!在岗职工若工资下浮后,但已发到不低于当地,即不低于渭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时,破产时还要求补发下浮部分,此时就可根据《2006》91号文拒绝补发。然而,这里说的是内退职工的挂账。《2006》91号文对内退职工是不适用的。

《5》,渭南市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工资的,对于企业内退人员内退时给的待遇能浮动吗?应该清楚。如果能下浮,那就能上浮,内退了的就还可以回厂再上班了啊,是这样吗?如果渭南有这种做法,那就稀奇了,那就不可思议了。很明显,内退时给的一切待遇是不能变的,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与效益无关。这在全省全国都如此。企业对内退人员的挂账到任何时候都有效,破产前没有清欠,破产时必须清欠,这是符合劳动工资政策的。也是依法进行破产清欠。

《6》,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三年挂账待企业有转机后补发,不能说错。原法人代表以不是他手里的拖欠,他多年不认账当然不对,这是一。二是若法人代表始终认账,但企业一直没有转机,那就到破产时由国家财政来补发。决不能说托欠挂账三年企业没有转机没能力补发就不认账了啊。不补发就是赖账。

《7》,厂里破产方案里没有把三年挂账拖欠报上去,从上边没要回钱来,拿啥给内退人员补发。这是当时从破产管理人哪里听到的一种说法。这种说法看似是事实,有道理。但本质站不住脚。渭南没钱,就补报啊。难道中央财政还要落个拖欠陕化总厂内退职工200多万元的帐不还吗?

答复2,关于要求补发15%的合同制风险金问题

答复里这样说:根据陕劳办发《1991》358号文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固定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原

15%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本人。统一由企业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弥补职工住房。医疗等支出。”陕化总厂从1995年7月1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95年7月1日后全厂就不存在15%风险性工资补贴欠发问题。该企业97年18号文件规定对15%风险金停发挂张不符合陕劳社发《1991》358号文件精神,应以358号文件精神为准。要求补发15%风险性工资补贴,不符合358号文件精神,不能不发。

这个答复,有点荒唐,不可思议。引用的358号文是1991年的,文里说的是合同制工人,就是说从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1日以前招收的是固定工,此后不再招收固定工了,招收的都是合同工,固定工当时没有15%,合同制工人从签合同始就有15%。》,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这部分人的15%的处理办法。因那时固定工从来没有15%。当时,如果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所有原合同制工人的15%就可依据陕劳办发《1991》358号文取消,不再发给本人,用作发放,,,,,,。和原固定工一样,身份都变成全员劳动合同制身份,都没有15%了。不取消的话,原固定工没15%,合同职工有15%。就会产生矛盾。1991年的358号文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这个文件,在当时是有效的,他规避了企业内部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工人和原固定职工在15%问题上的差异和矛盾。固定工改为合同工没有15%,原合同制工原15%取消,用作发放,,,,是合情合理的。陕化总厂的原固定工就没有15%。那时陕化总厂也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不存在执行这个358号文。   陕化总厂原招收的及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都一直有着15%。直到1995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陕政发《1994》69号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行为可以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按照全体职工标准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基本工资》的15%增加风险性工资补贴。  陕西化工总厂1995年7月1日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厂每个职工都享受到15%。《原合同制工人就衔接上15%,没有断。原固定工身份置换后也都有了15%。有工资档案和劳动合同书可查。1995年9月1日陕劳发《1995》352号文: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按陕政发《1994》69号文件增加的15%风险性工资补贴,职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15%计入退休基数。实行养老统筹后,陕化总厂把15风险性工资补贴作为基数个人和企业都交了保险。这里要提的是1999年7月1日涨工资时厂里把每人的15%都进到工资里了,一直到破产人人都有。但是当时。厂里要把退休人员的15%拿掉,就是那个厂里的2000年15号文。那个文本意是做工资时不再单列了《原来在工资表是单列一项,因为是补贴,不能浮动》。但劳资人员却把退休人员15%取消,这样以来,退休人员肯定不服。在岗的进了工资,退休的取消了,这极不合理啊。就发生了诉讼案件。渭南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要陕化总厂给退休人员补发欠发的15%风险金,交补20元及洗理费13元,一直发到进入统筹为止。这个裁决,厂里不服,上诉临渭区法院,临渭区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一样。同时。陕西省社保厅让渭南社保经办处给陕化总厂XXX书面答复中说,陕西省社保厅2001年有个办发文件已发全省,说的是,要把15%风险性工资补贴作为基数,补交足全厂职工15%的应交保险后退休人员就可在退休金里享受15%了。而且也说:交通费,洗理费应由企业发给。法院判决生效后,厂里拖着不执行判决,法院还多次强制执行。后来厂里发动全厂职工替厂里先垫交保险《后来,厂里退回了垫交》,退休人员都领到补发15%,养老金里都有了15%了。

破产管理人拿91年的文件说事,不合适,对象也不对。我们陕化总厂执行15%是有根有据。每一月工资表里都有记载。直到破产。我们没有无中生有。法院也有文书。社保厅有答复。破产管理人为何要拿过时的91年那个文件说事,还说不应挂账,说要求补发不符合91年358号文。这358号文与我们要求补发15%那三年挂账有何关系。

15%风险性工资补贴,在全国都有,在全省都有。不是陕西化工总厂一家有。除了渭南外,有哪一家能拿91年358号文来否定后来的一系列15%的文件呢,来拒不承认有15%的事实呢。

有人不承认陕化总厂有15%,不承认15%挂账,这是不对的。 就连后来调来的的那位秘书长在对话会上也感慨的说:1997年2月以前有15%,2000年以后有15%,若不承认三年挂账15%,就唯独那三年中间没了15%。言外之意,不承认是不对的。这是我们对此句话的理解。

15%风险金对原固定工来说,那是身份置换后给的待遇。原固定工在法上讲是铁饭碗。不存在下岗之说。为了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搞活企业,打破铁饭碗,国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这一制度,还是讲在自愿基础上。不是硬性的。同意的,就签合同,给你加上15%。不同意的,就不签合同,就没15%。当时。陕化总厂就有几个人没签合同,也就没享受15%,直到去世,那几个人还是固定工。给你加了15%,就带来下岗风险。就可能面对企业破产,就可能丢掉饭碗。因此这15%不能随意取消,也不能下浮,与效益无关。他是一种身份置换的补贴。要是停发了,取消了,按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每人合同条款里都记载有15%》。不就违约了吗。那么。是不是又要变成固定工了呢?不承认15%,是严重违背合同法的。

15%对在岗人员来说也与放不放假无关,与效益无关。是定额补贴。必须照发。挂账三年零一个月的15%挂的有法可依,必须清欠。虽然从1999年7月1日,厂里把15%都进到职工的各自档案工资里了,但调资在后,真正按进入后的计算工资的还是到了2000年4月,此前进入的那9个月就没补发。因此,挂账拖欠还是三年零一个月。

显然,三年另一个月的15%挂账不论是内退的还是在岗的都应补发。内退的15%拖欠额已计入内退拖欠总数了,在岗拖欠15%约计300万元吧。

答复3,关于要求计提10年交通费和洗礼理费问题

答复这样说:这个问题2008年12月15日在市信访局接待厅市劳动局做过明确答复,2009年元月13日下午由市政府副市长雷孟斌同志带队在陕西化工总厂四楼会议室,有关部门再次做了答复,今天的答复仍然同前两次答复一样。交通补,洗理费等是企业给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如果一直连续发放,破产时应计提十年发给大家。而你们厂2000年15号文件明确规定全厂取消交通费和洗理费,因此破产时不能计提这部分费用。

我们认为这个答复是不对的,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

答复里又引用了2000年厂里的15号文,这个文是不对的,而且,实际不是取消。是在岗人这两项都进到工资里了。不再单列补贴了。这是一。厂里要拿这个文件取消退休职工的这两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是不公平的。再说,当企业自定的文件和各级政府的规定相抵触时,要服从政府规定,这是实践中的司法解释。当政府的决定和司法判决不一致时,要服从判决。这也是实践中的司法解释。厂里这个文件早被渭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驳回了,也被临渭区法院的判决书驳回了。裁决书,判决书都令陕化总厂给退休人员发这两项,一直发到进到统筹为止。我们认为裁决书是对的,判决书是对的。破产管理人不是也看到了这两个文书了吗。为何还拿15号文说话。我们不能不尊重裁决,不能不不顾法院判决。陕化总厂厂长不认账不执行裁决。他是说不是他手里挂的帐他不清欠。能站住脚吗?后来,他都承认了应该补发,但市里不同意补发。

判决书中的 这两项中洗理费一直没补发,到破产也没发,这是事实。但是交通费20元每人月,1000多退休职工人人都发到了2007年12月。就是说,陕化总厂法人执行了判决书中的一项——补发了交通费补贴。也就是说统筹外的政策性补贴交通费发到了破产。2008年1月公布破产安置方案《草案》,草案里为何没有20元计提十年呢?显然是漏掉了。市里上述两次是那样答复的。它是基予破产时没有发这两项表的态。但铁的事实是交通补每人每月20元发到了破产。那么。洗理费不能计提十年,是对的,但是,交通费20元给上千退休职工人人都发到了2007年12月,发到了破产。这一点可能市里的一些领导和一些部门的领导不知道。《上访职工反映问题时,乱哄哄,要害问题都没说清》。我想,这些领导要知道20元交补都发到2007年年底了,发到了破产,那还能不同意给预提十年吗?此项预计应补发300多万元。这是有档可查的。就连破产管理人中的陕化总厂主管劳资的XXX也说不预提十年交补是不对的。甚至法人代表厂长也说应发。就连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的破产管理负责人都多次非正式表过态,要执行法院关于20元交补和洗理费的判决。不知何原因,后来改变了态度。但不管咋讲,陕化总厂法人还是执行了法院判决书中的两项,即:15%和20元交补。遗憾的是那个洗理费判决没有执行。这是遗憾的历史。原法人代表落了个拒不完全执行判决的名声。1000多退休职工对此对他将记恨终生。是他无视政策蔑视法律,剥夺了全体退休人员的22年的洗理费补贴《时间各不相同,最长的是破产前12年,破产后预提10年。》。原法人破产前执行了20元交补的法院判决。但破产管理人若不尊重存在的事实依法依规给预提10年。那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啊。我们想,市里领导应该认真对待此事,认真查实,错了的就纠正,漏掉的就补提补发,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应秉持的态度。不要让遗憾永留历史。不要让陕化总厂1300多退休职工冤怨记恨终生。

综上所述,在岗职工三年挂账拖欠的15%风险性工资补贴是有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承认合法挂账,不承认拖欠存在是不对的。那个《91》358号文是不能引用的。要用它来否定后来的一系列国家,省上的文件是不应该的。更不能无视裁决,无视法院判决。想否定也是否定不了的。全额补发是应当的。内退职工那三年挂账拖欠是事实,内退时的待遇是厂方和要内退职工的双方契约,是劳动合同范畴,是不能变的。全省,全国都如此。就是到破产清算时合同依然有效。要求全额清欠补发合情合理。交通费补贴是陕化总厂到破产都还执行着的由企业发给职工的统筹外政策性补贴,理应给退休职工人人预提十年。

陕西化工总厂的后十年,由死水一潭变为活活生机。企业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那同一厂区的土地上,通过继任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的不懈努力,创建了红星化工责任有限公司,私有和国有双轨并运行。产品产量,产值,销售,税利等前所未有。这是人人都有目共睹的。成绩不能抹杀。然而,对于双轨并运行的确立,过程和结果,广大群众尤其在两个公司都有股金投入或都有双重身份的职工来说,却有另外的看法。说白了一点就是收益分配极大不公。大家的血汗钱的投入,大家的辛苦的努力,得到的和那些少数上层人相比有天壤之别。这里暂且不说及双轨的不规运行或违法运行。只谈双轨运行终结后《就是到总厂破产那一刻》,中层以上的员工每人都有不微的分红。这少数人买房又买车,全民国有亏空,不少职工下岗。广大职工呢?可怜的很。由此群众对那些上层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正是有了信任危机。厂区那一大片土地没有廉价购买到职工手里。本来,破产管理人,市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根据有关政策,为了照顾安排职工为了地方社会安定稳定,把厂区国有土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前提下,以较为合理的廉价价格合法的卖给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好事没办成,被收归地方财政。这片土地,按城区规划,房地产开发接近。开发为商住房用地后,土地价值将有好多番的增值。增值不会少于几个亿吧。这些增值不是也可以拿出几百万元来补发职工的上述挂账拖欠吗。还有,火车站附近的红星招待所,那本是国有资产,破产时,破产方案草案要把这个招待所的产权无偿划归劳司。这显然不对。国有资产咋能无偿给了另一所所有制企业呢?这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之嫌。好在,及时被市领导看破,把招待所收归财政,避免了国有资产的大流失,也避免了一些人可能的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这个招待所地处火车站,地理位置有极大优势,其价值不到千万元也不会少到那里去。难道拿出几百万来补发上述拖欠有困难吗?按规定补发拖欠首先用资产变现来偿还。这是完全符合政策的。是有能力做到的。请决策人深思。

作为职工,只能要求该补发的要求补发,不该补发的不应当伸手索要补发。我们几年来一直索要上述拖欠没有停止过。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是有理有据,有事实,有政策,有档可查的。作为破产管理人《目前已失效了》,作为市主管劳动工资部门主管,作为市领导都是为官在位一方,替国家负责,为民服务。无疑就要秉持对上对下负责的一致性。既不慷国家之慨,也不伤害职工利益。我们恳望你们能用心听听这篇近两千多职工或退休职工的心声。

劳动工资政策是很严密的的政策。对其解释和执行都不能随意性。梢不注意就会产生偏差。做出的决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做对了到位了就平息了矛盾,地方社会就安定稳定。这个问题专业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来。因为市里领导主管多专业多部门,业务繁杂不可能对每个专业都很熟悉和精通,主管部门要给市主管领导当好参谋。以便避免失误正确决策。

我们不是说,市里那个部门那个人有意和我们职工过不去,不给补发我们的拖欠。而是说对政策的把握上理解上不一样,或对事实的不清不了解做出了不当的决定。我们认为市里在破产过程中,能及时接受信访,尤其市里主管部门领导,两任秘书长亲自能接见群众,,还有徐市长亲笔批转信访,田,雷几个市长都能亲临信访庭亲临厂里,面对面听取群众反映。更有能对信访给予书面答复,尽管答复我们不能接受。对于这些我们都还是万分感谢的。这里,还应提到的是:市里对陕化总厂一些群访中的少数人的不规行为或不当言论,没有过多计较或追究。显现出宽容和肚量。值得赞赏。

转自  秦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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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化工总厂在二零零七年底前,对全厂在职的退休的职工历年拖欠工资给予了一次清欠。全厂职工当时都表示感谢。但还有一些没有清欠。职工当时就陆陆续续找厂。厂里领导不承认再有拖欠。并着手草拟破产安置方案。在几次公布的破产安置方案《草案》里,没有拖欠之说。厂里给政府承诺:在不拖欠职工一分钱,不让一个职工下岗,不停一天车的情况下,搞破产。市里还要把陕化总产破产在市里在省里甚至有望在全国树个破产典型。但,这时。职工慌了。职工不干了。就成群结队找破产管理人,找市政府。职工按事实,按政策要求补偿厂里历年拖欠他们的待遇。还不错。市里打破了陕西化工总厂的零拖欠的不实承诺。陆续给大家补偿了一些拖欠。如:少部分人的月定额残补,全部工残人员等级残补和一次性安置费;下岗职工的三险,一部分内退职工厂欠发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资,,,,,,所有这些,在上报的破产方案里是没有的。对此。得到补偿的职工,对破产管理人,对市政府都是感谢不尽的。

然而,这里,要说的是还有一些问题,职工从零八年初就一直用口头用书面形式反复多次向厂,向破产管理人,向市长反映。但始终没得到解决。对于这些遗留问题,也许市里认为是索要这些待遇的职工在无里索要。为何这么说呢?因为,破产管理人针对这些索求给职工有个书面答复。答复认为不应补偿。职工看到这个答复,当然不能接受。因为答复,不符合实际,不符合政策。即刻对答复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要求辩论政策,这有何不可。但至今没了信息。这里,再把这些遗留的问题罗列出来,好好加以分析。还是非曲直的本来面目。

一,遗留的问题

1,从一九九七年三月到二零零零年三月拖欠大约三百人的内退工资,预计挂账拖欠200万元;

2,一九九七年三月到二零零零年三月拖欠在岗职工的百分之十五的风险金。预计挂账拖欠330万元;

3,全厂退休职工20元交通补贴再提十年,预计320万元;

二,逐项分析:

1,一九九五年6月3日陕西省政府令《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富余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修养,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请注意:文件说的是不低于75%,而不是说75%。而且说要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这意思是说是一种劳动合同性质。陕化总厂根据这个文件,为了减员增效,为了不让年轻工人下岗,动员年长者离岗。厂里当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给上浮一级工资,其他工资和补贴都百分之百发给。愿意接受这个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写出书面申请。经厂批准后离岗内退。厂里给每个人都出具一个内退待遇条《上写的很清楚,一条一条很详细,很明确。》给退休办存档,做工资。这是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内退也是一种合同,是一种约定。内退是不能变的。待遇也不能变,不能因厂里效益好了,要求回厂上班,或要求增发待遇。也不能因厂里效益下滑,就减发待遇。内退不是放假。不能按放假对待。此后厂里发了个陕化总厂字《97》第18号文。该文第二条第一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内退人员按内退前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除水气费,医疗费照发外,其余的15%的风险性工资补贴,奖励的一级工资,增加的10%津贴,15元的生活补贴,福利费12元,交通费等一律停发挂账,停发挂账部分待企业转机后随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挂账,不是取消。还说,待企业转机后随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这是说,等企业经营状况好了时,有能力了再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一起不一起补发不是实质问题,实质是以后企业有钱了就要补发。如果一直没有能力,就可拖到破产时来清欠。内退不是渭南市一个城市才有的现象,在全省,在全国都有。内退的待遇政策却捎有不同,到各企业,各阶段,给内退职工的待遇也不尽相同。但有一个相同的是:单位给内退职工的待遇条件有承诺,职工个人接受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后才执行。很明显。这是一种劳动合同契约性质。在全省全国有那个企业把内退时的待遇变动了的呢?没有。2001年以后。陕化总厂陆续清欠对职工的拖欠,原法人代表就是不清欠这三年的挂账。职工找他,他以不是他当厂长时挂的帐他不负责清欠。一直找到破产,他的态度都不改变。《1997年作出挂账的是前任厂长叶XX》。2008年内退职工找到市里,在对话会上,他还是那个观点,当即被秘书长驳回:秘书长厉声斥责他说:不管你的前任哪个厂长拖欠的都要你负责清欠。秘书长的话博得在场和场外几百上访人的掌声。后来田副市长责令查账,要求查实后给予补发。但。厂里拖着就是不查帐,一拖就是半年,后来还给破产管理人谎报说查了,谎报说不拖欠。内退职工几百人,有三年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明明拖欠挂账,为何说谎。后在内退职工强烈要求下,退休办拿出了工资表,证实了三年拖欠。这时原法人代表只好在书面给全厂职工,给内退职工,给市里承认了这三年的拖欠。同意补发。但破产管理人,具体说是渭南市劳动局的一个科长在信访大厅以放假期间为由不给补发。但被驳倒。因为内退职工不是放假职工。不能拿那个放假文件硬来套。《厂里文件是说放假期间,但放假不涉及内退,就是在职的,也没有真正放假,只是一两单位,仅放了三个月》,后来破产管理人给内退职工一个书面答复。答复是这样的:

1,关于要求补发拖欠内退人员奖励一级浮动工资和交通费洗理费问题。

经过查阅分析企业和国家有关文件政策,经研究这部分费用不能不发。理由一是企业《97》18号文件明确规定:这部分费用停发挂张,待企业转机后随同在岗人员一起补发,这一政策连续了三年到2000年企业出台15号文明确规定取消这部分费用,并且因三年企业效益没有出现转机而给在岗人员和内退人员均没用补发这一部分费用。二是此事拖到企业破产时再提出这个问题只能依据国办发《2006》91号文件来界定是否属于拖欠工资属于拖欠的,才能补发,按照91号文件关于拖欠工资认定范围中规定,“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 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这个规定企业当年在困难时期支付了内退人员标准工资的75%。而且75%标准工资已高于渭南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能界定为拖欠工资。

以上答复显然是错误的。错在:

《1》,引用的企业2000年15号文,此文里说取消这部分费用。是说从2000年4月始,以后内退的不再给浮动一级工资了,而不是说把以前内退的那一级浮动工资给取消了。关于洗理费交通费也没说把以前的取消了,而是说此后不再在工资表里单列这两项了,因为在岗的职工这两项都进到档案工资里了,不是以后取消了。也没说把以前挂账拖欠的取消了啊。再说。这个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这个文件对此前内退的退休的职工都没有约束力。不能波及这些人。在岗职工,可以不发交通费,洗理费,但可加到工资里发。此后再有内退的不浮动一级,谁接受谁写内退申请,谁不接受谁就不自愿内退。不能把此规定套在前面内退人身上。说得明白一点就是,不全额兑付内退待遇就是厂方违约。

《2》 ,内退浮动那一级在挂账前发了,在正式退休后进到了退休金里。到现在还在养老金里发着。唯独那三年另一个月挂账欠发。但是那三年另一个月这一级工资的个人及厂应交养老保险等三金都全额上交了。

《3》,关于15号文在2001年2002年厂里的退休职工和厂里为15%,为20元交通费,为洗理费之争在渭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个仲裁。后又在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有个诉讼判决。为何不去看看这些法律文书呢?在岗的职工把这些进到各自档案工资里,要把内退的正式退休的去掉,行吗?不行。法律不允许。决不能决不允许把已内退的挂账这部分去掉。

《4》,答复讲,经集体协商或职代会讨论。啥时候开过职代会啥时协商的把挂账取消了。没有啊!破产管理人拿《2006》91号文来套内退人员的挂账是错误的。那个91号文只能用在在岗人员身上。陕化总厂在岗职工每年每月工资都在随效益上下浮动。从没有职工因下浮要求补发啊!在岗职工若工资下浮后,但已发到不低于当地,即不低于渭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时,破产时还要求补发下浮部分,此时就可根据《2006》91号文拒绝补发。然而,这里说的是内退职工的挂账。《2006》91号文对内退职工是不适用的。

《5》,渭南市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工资的,对于企业内退人员内退时给的待遇能浮动吗?应该清楚。如果能下浮,那就能上浮,内退了的就还可以回厂再上班了啊,是这样吗?如果渭南有这种做法,那就稀奇了,那就不可思议了。很明显,内退时给的一切待遇是不能变的,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与效益无关。这在全省全国都如此。企业对内退人员的挂账到任何时候都有效,破产前没有清欠,破产时必须清欠,这是符合劳动工资政策的。也是依法进行破产清欠。

《6》,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三年挂账待企业有转机后补发,不能说错。原法人代表以不是他手里的拖欠,他多年不认账当然不对,这是一。二是若法人代表始终认账,但企业一直没有转机,那就到破产时由国家财政来补发。决不能说托欠挂账三年企业没有转机没能力补发就不认账了啊。不补发就是赖账。

《7》,厂里破产方案里没有把三年挂账拖欠报上去,从上边没要回钱来,拿啥给内退人员补发。这是当时从破产管理人哪里听到的一种说法。这种说法看似是事实,有道理。但本质站不住脚。渭南没钱,就补报啊。难道中央财政还要落个拖欠陕化总厂内退职工200多万元的帐不还吗?

答复2,关于要求补发15%的合同制风险金问题

答复里这样说:根据陕劳办发《1991》358号文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固定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原

15%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本人。统一由企业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弥补职工住房。医疗等支出。”陕化总厂从1995年7月1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95年7月1日后全厂就不存在15%风险性工资补贴欠发问题。该企业97年18号文件规定对15%风险金停发挂张不符合陕劳社发《1991》358号文件精神,应以358号文件精神为准。要求补发15%风险性工资补贴,不符合358号文件精神,不能不发。

这个答复,有点荒唐,不可思议。引用的358号文是1991年的,文里说的是合同制工人,就是说从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1日以前招收的是固定工,此后不再招收固定工了,招收的都是合同工,固定工当时没有15%,合同制工人从签合同始就有15%。》,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这部分人的15%的处理办法。因那时固定工从来没有15%。当时,如果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所有原合同制工人的15%就可依据陕劳办发《1991》358号文取消,不再发给本人,用作发放,,,,,,。和原固定工一样,身份都变成全员劳动合同制身份,都没有15%了。不取消的话,原固定工没15%,合同职工有15%。就会产生矛盾。1991年的358号文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这个文件,在当时是有效的,他规避了企业内部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工人和原固定职工在15%问题上的差异和矛盾。固定工改为合同工没有15%,原合同制工原15%取消,用作发放,,,,是合情合理的。陕化总厂的原固定工就没有15%。那时陕化总厂也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不存在执行这个358号文。   陕化总厂原招收的及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都一直有着15%。直到1995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陕政发《1994》69号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行为可以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按照全体职工标准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基本工资》的15%增加风险性工资补贴。  陕西化工总厂1995年7月1日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厂每个职工都享受到15%。《原合同制工人就衔接上15%,没有断。原固定工身份置换后也都有了15%。有工资档案和劳动合同书可查。1995年9月1日陕劳发《1995》352号文: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按陕政发《1994》69号文件增加的15%风险性工资补贴,职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15%计入退休基数。实行养老统筹后,陕化总厂把15风险性工资补贴作为基数个人和企业都交了保险。这里要提的是1999年7月1日涨工资时厂里把每人的15%都进到工资里了,一直到破产人人都有。但是当时。厂里要把退休人员的15%拿掉,就是那个厂里的2000年15号文。那个文本意是做工资时不再单列了《原来在工资表是单列一项,因为是补贴,不能浮动》。但劳资人员却把退休人员15%取消,这样以来,退休人员肯定不服。在岗的进了工资,退休的取消了,这极不合理啊。就发生了诉讼案件。渭南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要陕化总厂给退休人员补发欠发的15%风险金,交补20元及洗理费13元,一直发到进入统筹为止。这个裁决,厂里不服,上诉临渭区法院,临渭区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一样。同时。陕西省社保厅让渭南社保经办处给陕化总厂XXX书面答复中说,陕西省社保厅2001年有个办发文件已发全省,说的是,要把15%风险性工资补贴作为基数,补交足全厂职工15%的应交保险后退休人员就可在退休金里享受15%了。而且也说:交通费,洗理费应由企业发给。法院判决生效后,厂里拖着不执行判决,法院还多次强制执行。后来厂里发动全厂职工替厂里先垫交保险《后来,厂里退回了垫交》,退休人员都领到补发15%,养老金里都有了15%了。

破产管理人拿91年的文件说事,不合适,对象也不对。我们陕化总厂执行15%是有根有据。每一月工资表里都有记载。直到破产。我们没有无中生有。法院也有文书。社保厅有答复。破产管理人为何要拿过时的91年那个文件说事,还说不应挂账,说要求补发不符合91年358号文。这358号文与我们要求补发15%那三年挂账有何关系。

15%风险性工资补贴,在全国都有,在全省都有。不是陕西化工总厂一家有。除了渭南外,有哪一家能拿91年358号文来否定后来的一系列15%的文件呢,来拒不承认有15%的事实呢。

有人不承认陕化总厂有15%,不承认15%挂账,这是不对的。 就连后来调来的的那位秘书长在对话会上也感慨的说:1997年2月以前有15%,2000年以后有15%,若不承认三年挂账15%,就唯独那三年中间没了15%。言外之意,不承认是不对的。这是我们对此句话的理解。

15%风险金对原固定工来说,那是身份置换后给的待遇。原固定工在法上讲是铁饭碗。不存在下岗之说。为了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搞活企业,打破铁饭碗,国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这一制度,还是讲在自愿基础上。不是硬性的。同意的,就签合同,给你加上15%。不同意的,就不签合同,就没15%。当时。陕化总厂就有几个人没签合同,也就没享受15%,直到去世,那几个人还是固定工。给你加了15%,就带来下岗风险。就可能面对企业破产,就可能丢掉饭碗。因此这15%不能随意取消,也不能下浮,与效益无关。他是一种身份置换的补贴。要是停发了,取消了,按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每人合同条款里都记载有15%》。不就违约了吗。那么。是不是又要变成固定工了呢?不承认15%,是严重违背合同法的。

15%对在岗人员来说也与放不放假无关,与效益无关。是定额补贴。必须照发。挂账三年零一个月的15%挂的有法可依,必须清欠。虽然从1999年7月1日,厂里把15%都进到职工的各自档案工资里了,但调资在后,真正按进入后的计算工资的还是到了2000年4月,此前进入的那9个月就没补发。因此,挂账拖欠还是三年零一个月。

显然,三年另一个月的15%挂账不论是内退的还是在岗的都应补发。内退的15%拖欠额已计入内退拖欠总数了,在岗拖欠15%约计300万元吧。

答复3,关于要求计提10年交通费和洗礼理费问题

答复这样说:这个问题2008年12月15日在市信访局接待厅市劳动局做过明确答复,2009年元月13日下午由市政府副市长雷孟斌同志带队在陕西化工总厂四楼会议室,有关部门再次做了答复,今天的答复仍然同前两次答复一样。交通补,洗理费等是企业给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如果一直连续发放,破产时应计提十年发给大家。而你们厂2000年15号文件明确规定全厂取消交通费和洗理费,因此破产时不能计提这部分费用。

我们认为这个答复是不对的,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

答复里又引用了2000年厂里的15号文,这个文是不对的,而且,实际不是取消。是在岗人这两项都进到工资里了。不再单列补贴了。这是一。厂里要拿这个文件取消退休职工的这两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是不公平的。再说,当企业自定的文件和各级政府的规定相抵触时,要服从政府规定,这是实践中的司法解释。当政府的决定和司法判决不一致时,要服从判决。这也是实践中的司法解释。厂里这个文件早被渭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驳回了,也被临渭区法院的判决书驳回了。裁决书,判决书都令陕化总厂给退休人员发这两项,一直发到进到统筹为止。我们认为裁决书是对的,判决书是对的。破产管理人不是也看到了这两个文书了吗。为何还拿15号文说话。我们不能不尊重裁决,不能不不顾法院判决。陕化总厂厂长不认账不执行裁决。他是说不是他手里挂的帐他不清欠。能站住脚吗?后来,他都承认了应该补发,但市里不同意补发。

判决书中的 这两项中洗理费一直没补发,到破产也没发,这是事实。但是交通费20元每人月,1000多退休职工人人都发到了2007年12月。就是说,陕化总厂法人执行了判决书中的一项——补发了交通费补贴。也就是说统筹外的政策性补贴交通费发到了破产。2008年1月公布破产安置方案《草案》,草案里为何没有20元计提十年呢?显然是漏掉了。市里上述两次是那样答复的。它是基予破产时没有发这两项表的态。但铁的事实是交通补每人每月20元发到了破产。那么。洗理费不能计提十年,是对的,但是,交通费20元给上千退休职工人人都发到了2007年12月,发到了破产。这一点可能市里的一些领导和一些部门的领导不知道。《上访职工反映问题时,乱哄哄,要害问题都没说清》。我想,这些领导要知道20元交补都发到2007年年底了,发到了破产,那还能不同意给预提十年吗?此项预计应补发300多万元。这是有档可查的。就连破产管理人中的陕化总厂主管劳资的XXX也说不预提十年交补是不对的。甚至法人代表厂长也说应发。就连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的破产管理负责人都多次非正式表过态,要执行法院关于20元交补和洗理费的判决。不知何原因,后来改变了态度。但不管咋讲,陕化总厂法人还是执行了法院判决书中的两项,即:15%和20元交补。遗憾的是那个洗理费判决没有执行。这是遗憾的历史。原法人代表落了个拒不完全执行判决的名声。1000多退休职工对此对他将记恨终生。是他无视政策蔑视法律,剥夺了全体退休人员的22年的洗理费补贴《时间各不相同,最长的是破产前12年,破产后预提10年。》。原法人破产前执行了20元交补的法院判决。但破产管理人若不尊重存在的事实依法依规给预提10年。那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啊。我们想,市里领导应该认真对待此事,认真查实,错了的就纠正,漏掉的就补提补发,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应秉持的态度。不要让遗憾永留历史。不要让陕化总厂1300多退休职工冤怨记恨终生。

综上所述,在岗职工三年挂账拖欠的15%风险性工资补贴是有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承认合法挂账,不承认拖欠存在是不对的。那个《91》358号文是不能引用的。要用它来否定后来的一系列国家,省上的文件是不应该的。更不能无视裁决,无视法院判决。想否定也是否定不了的。全额补发是应当的。内退职工那三年挂账拖欠是事实,内退时的待遇是厂方和要内退职工的双方契约,是劳动合同范畴,是不能变的。全省,全国都如此。就是到破产清算时合同依然有效。要求全额清欠补发合情合理。交通费补贴是陕化总厂到破产都还执行着的由企业发给职工的统筹外政策性补贴,理应给退休职工人人预提十年。

陕西化工总厂的后十年,由死水一潭变为活活生机。企业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那同一厂区的土地上,通过继任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的不懈努力,创建了红星化工责任有限公司,私有和国有双轨并运行。产品产量,产值,销售,税利等前所未有。这是人人都有目共睹的。成绩不能抹杀。然而,对于双轨并运行的确立,过程和结果,广大群众尤其在两个公司都有股金投入或都有双重身份的职工来说,却有另外的看法。说白了一点就是收益分配极大不公。大家的血汗钱的投入,大家的辛苦的努力,得到的和那些少数上层人相比有天壤之别。这里暂且不说及双轨的不规运行或违法运行。只谈双轨运行终结后《就是到总厂破产那一刻》,中层以上的员工每人都有不微的分红。这少数人买房又买车,全民国有亏空,不少职工下岗。广大职工呢?可怜的很。由此群众对那些上层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正是有了信任危机。厂区那一大片土地没有廉价购买到职工手里。本来,破产管理人,市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根据有关政策,为了照顾安排职工为了地方社会安定稳定,把厂区国有土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前提下,以较为合理的廉价价格合法的卖给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好事没办成,被收归地方财政。这片土地,按城区规划,房地产开发接近。开发为商住房用地后,土地价值将有好多番的增值。增值不会少于几个亿吧。这些增值不是也可以拿出几百万元来补发职工的上述挂账拖欠吗。还有,火车站附近的红星招待所,那本是国有资产,破产时,破产方案草案要把这个招待所的产权无偿划归劳司。这显然不对。国有资产咋能无偿给了另一所所有制企业呢?这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之嫌。好在,及时被市领导看破,把招待所收归财政,避免了国有资产的大流失,也避免了一些人可能的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这个招待所地处火车站,地理位置有极大优势,其价值不到千万元也不会少到那里去。难道拿出几百万来补发上述拖欠有困难吗?按规定补发拖欠首先用资产变现来偿还。这是完全符合政策的。是有能力做到的。请决策人深思。

作为职工,只能要求该补发的要求补发,不该补发的不应当伸手索要补发。我们几年来一直索要上述拖欠没有停止过。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是有理有据,有事实,有政策,有档可查的。作为破产管理人《目前已失效了》,作为市主管劳动工资部门主管,作为市领导都是为官在位一方,替国家负责,为民服务。无疑就要秉持对上对下负责的一致性。既不慷国家之慨,也不伤害职工利益。我们恳望你们能用心听听这篇近两千多职工或退休职工的心声。

劳动工资政策是很严密的的政策。对其解释和执行都不能随意性。梢不注意就会产生偏差。做出的决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做对了到位了就平息了矛盾,地方社会就安定稳定。这个问题专业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来。因为市里领导主管多专业多部门,业务繁杂不可能对每个专业都很熟悉和精通,主管部门要给市主管领导当好参谋。以便避免失误正确决策。

我们不是说,市里那个部门那个人有意和我们职工过不去,不给补发我们的拖欠。而是说对政策的把握上理解上不一样,或对事实的不清不了解做出了不当的决定。我们认为市里在破产过程中,能及时接受信访,尤其市里主管部门领导,两任秘书长亲自能接见群众,,还有徐市长亲笔批转信访,田,雷几个市长都能亲临信访庭亲临厂里,面对面听取群众反映。更有能对信访给予书面答复,尽管答复我们不能接受。对于这些我们都还是万分感谢的。这里,还应提到的是:市里对陕化总厂一些群访中的少数人的不规行为或不当言论,没有过多计较或追究。显现出宽容和肚量。值得赞赏。

转自  秦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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