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新政策解析
内容提要: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涉及到财政、金融、教育等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该制度从1999年建立以来,取得可喜成绩,但离预期目标和现实需要仍有较大差距。2004年8月31日我国出台了助学贷款新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本文通过分析助学贷款新政策,就完善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方面提出一些观点,旨在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助学贷款 新政策 解析
一、 助学贷款的一般认识
1、助学贷款的定义
助学贷款是国家及金融机构为帮助在校学生克服经济困难,以促使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而提供的有息或无息的贷款。广义的助学贷款泛指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用于借款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用的贷款。它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一种借贷行为,将借款人或法定监护人的未来收入提前使用,通过信贷,先期支付对学生的人力资源进行开发所需的费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 我国实施助学贷款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长期稳定的筹措学习经费的新渠道。在我国,助学贷款主要表现为一项政策性任务,被置于商业化运作轨道。助学贷款用于知识消费,购买的是无形的、未来的人力资源,不象汽车、住房等消费信贷的对象是物质消费。因此,一般消费信贷可以用对象物如汽车、住房等作担保或抵押,而助学贷款却不能以借款人购买的消费对象作为担保或抵押。加上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多为家境较为困难的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目前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与其他消费信贷相比,它更具风险性。
2、我国助学贷款的类型
助学贷款可分为三种类型
(1)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2)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各商业银行、信用社都可开办,财政不贴息。
(3)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
业银行负责发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一是无需经济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它是一种补偿性贷款,从手段上看,是一种政策性贷款。
二、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政策
我国自1999年开始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但离预期目标和现实需要仍有较大差距。所以,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起,国家提出对助学贷款制度做出调整。首先是还款期延长,由四年内还清改为六年内还清;第二是贴息方式变化,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全部财政补贴,不在是此前的50%;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第三是经办银行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招标;第四是建立风险补偿专项机制,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高校承担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第五是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对借款学生采取更严格的还款约束;第六是毕业一年内可更改还款计划,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第七是学校要帮银行催收贷款。
三、助学贷款新政策解析
1、 助学贷款新政策的优势
助学贷款新政策与原来的政策相比更加科学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1)延长还款年限 4年内还清改为6年内还清
新规定延长了学生贷款的还款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另外,如果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2)贴息方式有变化 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方式有变化,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助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经办银行的确定采用新方式: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招标
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原来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以后将改为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这样中标银行就可以在中标地区建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机构,全权处理助学贷款业务,确定自己的收益率,提高了银行的积极性。
(4)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银行有了风险补偿金,减少了贷款的风险,积极性大大提高,有利于助学贷款的开展。
(5)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受到了更严格的还款约束。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2、 助学贷款新政策的不足
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助学贷款工作面临的困境,促进了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但是,毕竟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起步较晚,新政策虽然解决了一定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助学贷款中的问题,新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
(1) 应进一步加大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息
我国目前的助学贷款额度太小,学生即使能借到贷款上学,也不能因此完全解决在学校生活费用。只有加大贷款额度,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才能使受助学生正茬功能完成学业,真正达到助学的目的。按现行规定,贷款利率相对于贷款学生的偿还能力来说仍然偏高,增加了贷款学生的还贷负担。另外,偿还期限还是太短,贷款学生还款压力增大,还贷逾期的可能性还是很强。建议还贷期由现在规定的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改为毕业后八年或十二年,学生毕业后开始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还款抵息,直至本息偿清为止。这样毕业后工资收入较高的学生能够较快偿清贷款,工资较低的可在较长时间偿还,照顾到不同收入水平的学生偿还能力,不至于增加他们过重的生活负担。
(2) 应进一步加大贴息力度
新政策虽然加大了助学贷款的贴息力度,但是我国助学贷款的补贴仍相对较低,起不到补贴扶持作用,同时削弱对学生的刺激作用。根据岁20个国家中23项助学贷款业务的调查发现,所采样本中所有贷款都有补贴,补贴额占贷款的13%—93%,其中有一半项目的补贴都超过贷款额的50%。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使助学贷款真正地、最大限度地起到助学的目的。
(3) 助学贷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从贷款的经营机构来看,我国目前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均由银行负责,渠道相对单一,相比之下,外国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既有公立的贷款机构,也有商业银行。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加纳和澳大利亚,利用社会保障系统或税收系统回收贷款,此方法在回收贷款和降低管理成本都比商业银行更具实效。同时,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只有政府贴息的银行贷款,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日本的助学贷款除了育英会是名义的基金会制外,还有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向学生提供条件不同的助学贷款。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家也应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学生助学贷款基金投资,拓宽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实现既有国家助学贷款又有社会各界资助的助学贷款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戴根有.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助学贷款途径.中国高等教育,2003.2.3
[2]中国高等教育评论员.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助学贷款工作.中国高等教育,2003.2.3
[3]宋述龙.助学贷款好处分析.《信贷消费理论与实务》.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10
[4] 谢湘. 国家助学贷款出新举措支边学生贷款本息国家还.中国城乡金融报.2005.2.8
[5] 张保庆.助学贷款新政策全接触.中国新闻网.2004.10.2.
[6] 李东 王宏林.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助学贷款.现代金融,2000.6
助学贷款新政策解析
内容提要: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涉及到财政、金融、教育等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该制度从1999年建立以来,取得可喜成绩,但离预期目标和现实需要仍有较大差距。2004年8月31日我国出台了助学贷款新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本文通过分析助学贷款新政策,就完善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方面提出一些观点,旨在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助学贷款 新政策 解析
一、 助学贷款的一般认识
1、助学贷款的定义
助学贷款是国家及金融机构为帮助在校学生克服经济困难,以促使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而提供的有息或无息的贷款。广义的助学贷款泛指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用于借款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用的贷款。它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一种借贷行为,将借款人或法定监护人的未来收入提前使用,通过信贷,先期支付对学生的人力资源进行开发所需的费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 我国实施助学贷款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长期稳定的筹措学习经费的新渠道。在我国,助学贷款主要表现为一项政策性任务,被置于商业化运作轨道。助学贷款用于知识消费,购买的是无形的、未来的人力资源,不象汽车、住房等消费信贷的对象是物质消费。因此,一般消费信贷可以用对象物如汽车、住房等作担保或抵押,而助学贷款却不能以借款人购买的消费对象作为担保或抵押。加上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多为家境较为困难的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目前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与其他消费信贷相比,它更具风险性。
2、我国助学贷款的类型
助学贷款可分为三种类型
(1)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2)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各商业银行、信用社都可开办,财政不贴息。
(3)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
业银行负责发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一是无需经济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它是一种补偿性贷款,从手段上看,是一种政策性贷款。
二、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政策
我国自1999年开始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但离预期目标和现实需要仍有较大差距。所以,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起,国家提出对助学贷款制度做出调整。首先是还款期延长,由四年内还清改为六年内还清;第二是贴息方式变化,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全部财政补贴,不在是此前的50%;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第三是经办银行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招标;第四是建立风险补偿专项机制,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高校承担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第五是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对借款学生采取更严格的还款约束;第六是毕业一年内可更改还款计划,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第七是学校要帮银行催收贷款。
三、助学贷款新政策解析
1、 助学贷款新政策的优势
助学贷款新政策与原来的政策相比更加科学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1)延长还款年限 4年内还清改为6年内还清
新规定延长了学生贷款的还款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另外,如果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2)贴息方式有变化 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方式有变化,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助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经办银行的确定采用新方式: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招标
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原来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以后将改为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这样中标银行就可以在中标地区建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机构,全权处理助学贷款业务,确定自己的收益率,提高了银行的积极性。
(4)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银行有了风险补偿金,减少了贷款的风险,积极性大大提高,有利于助学贷款的开展。
(5)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受到了更严格的还款约束。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2、 助学贷款新政策的不足
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助学贷款工作面临的困境,促进了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但是,毕竟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起步较晚,新政策虽然解决了一定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助学贷款中的问题,新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
(1) 应进一步加大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息
我国目前的助学贷款额度太小,学生即使能借到贷款上学,也不能因此完全解决在学校生活费用。只有加大贷款额度,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才能使受助学生正茬功能完成学业,真正达到助学的目的。按现行规定,贷款利率相对于贷款学生的偿还能力来说仍然偏高,增加了贷款学生的还贷负担。另外,偿还期限还是太短,贷款学生还款压力增大,还贷逾期的可能性还是很强。建议还贷期由现在规定的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改为毕业后八年或十二年,学生毕业后开始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还款抵息,直至本息偿清为止。这样毕业后工资收入较高的学生能够较快偿清贷款,工资较低的可在较长时间偿还,照顾到不同收入水平的学生偿还能力,不至于增加他们过重的生活负担。
(2) 应进一步加大贴息力度
新政策虽然加大了助学贷款的贴息力度,但是我国助学贷款的补贴仍相对较低,起不到补贴扶持作用,同时削弱对学生的刺激作用。根据岁20个国家中23项助学贷款业务的调查发现,所采样本中所有贷款都有补贴,补贴额占贷款的13%—93%,其中有一半项目的补贴都超过贷款额的50%。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使助学贷款真正地、最大限度地起到助学的目的。
(3) 助学贷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从贷款的经营机构来看,我国目前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均由银行负责,渠道相对单一,相比之下,外国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既有公立的贷款机构,也有商业银行。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加纳和澳大利亚,利用社会保障系统或税收系统回收贷款,此方法在回收贷款和降低管理成本都比商业银行更具实效。同时,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只有政府贴息的银行贷款,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日本的助学贷款除了育英会是名义的基金会制外,还有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向学生提供条件不同的助学贷款。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家也应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学生助学贷款基金投资,拓宽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实现既有国家助学贷款又有社会各界资助的助学贷款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戴根有.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助学贷款途径.中国高等教育,2003.2.3
[2]中国高等教育评论员.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助学贷款工作.中国高等教育,2003.2.3
[3]宋述龙.助学贷款好处分析.《信贷消费理论与实务》.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10
[4] 谢湘. 国家助学贷款出新举措支边学生贷款本息国家还.中国城乡金融报.2005.2.8
[5] 张保庆.助学贷款新政策全接触.中国新闻网.2004.10.2.
[6] 李东 王宏林.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助学贷款.现代金融,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