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合同范本

体育用品专业卖场商铺租赁经营协议书

协议编号:[ ]第三(租)字第 号

出租方:保定市盛世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所经营管理商铺(区域)用于品牌商品零售专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物、租赁期限

1.1 租赁物为 ,承租 平方米 (含公摊面积 ㎡) 。(见附件1:《租用位置明细图》)

1.2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物所在卖场规定的承租条件

由于租赁物所在卖场为专业卖场,卖场内在着装、收银、装饰装潢、广告促销、物业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均要求遵守统一的规范,因此,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经知悉且无条件接受和遵守甲方为卖场整体经营、发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要已经制定的或将来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和卖场公众利益,乙方承诺放弃自己对规章制度规定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或抗辩的权利。甲方为卖场整体经营、发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租金、卖场统一协调费用、广告促销费、经营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3.1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以第 方式,向甲方缴纳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①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月,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元/月。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当月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② 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的 %收取租金,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元/月;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当月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③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月,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元/月,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月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

3.2 乙方同意按每月实际销售额的1%向甲方缴纳广告促销费;乙方并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当月广告促销费。

3.3乙方在进场装修前15天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 元。

3.4 乙方按照商场统一要求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元, 平方米 共计 元/月。

经营保证金不计利息。

协议有效期内,因乙方经营行为造成经营保证金减少时,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如果乙方拒绝签收甲方通知书,或者签收通知书后逾期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并应当按应缴数额每日0.5%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三个月后,双方没有争议或遗留问题时,甲方将剩余经营保证金返还乙方。

四、租赁经营商品及范围

根据卖场统一规范要求,双方约定:

4.1 乙方在承租区域内所经营的品牌必须是 单一品牌及相关产品。

4.2 如乙方陈列、销售本协议第4.1条款所规定以外的商品,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3 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在本协议第4.1条款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有变更或增加,须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场销售;乙方若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

类别或经营品牌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 违约责任。

4.4 乙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据实提供有效的经营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应的复印件,方可经营销售。如乙方未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乙方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标识、代理权、专利权、专有权等行为,否则,乙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对承租商铺(区域)的使用应符合双方对该商铺(区域)用途的约定,如乙方擅自变更商铺用途及经营范围,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7 乙方无权转让或转租所承租的商铺(区域)。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营业额、商品保管及风险承担

5.1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保证商品货源充足、应季商品上架率不得低于70%(折扣店不低于35%)。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卖场租赁经营期间,乙方每月的销售额应当不低于甲方下达的正常任务, 如乙方连续三个月销售额低于甲方下达的正常任务, 根据末尾淘汰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在租赁区域内的商品及财产自行保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3 乙方应对其在租赁区域内的一切商品自行办理火险、盗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乙方未办理上述保险,一旦发生险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应当服从卖场的规章制度, 不得随意在承租商铺(区域)或公共通道内堆放物品, 影响通行及消防安全。

六、收银方式、经营费用、结算方式

6.1 根据卖场经营规范,执行统一收银制度。乙方同意甲方设立收款台并委派专职收款员负责统一收取乙方销售货款。乙方不得自行收款。如乙方自行收款,一经发现,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当月营业额的4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出具书面保证。乙方不出具书面保证,或者在协议有效期内第二次发生自行收款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卖场内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票据、价签等营业用品。乙方应当根据自己的用量及时向甲方购买,自觉维护卖场整体形象的统一和完整。

6.3 甲方每 个月向乙方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每月的 。结算时乙方按每个月双方核定的实际销售额给甲方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乙方应返款中代扣 %的税金),增值税发票须在结算周期的前5日内交给甲方。甲方扣除当月租金和费用后,于每月 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将在下个结算期返款。乙方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时,须在接到甲方《欠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交到甲方财务部。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拖欠金额0.5% 的滞纳金;逾期 三日仍未交纳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6.4 如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乙方必须于每月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销售货款中扣除当月租金和费用;乙方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须在接到甲方《欠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交到甲方财务部。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拖欠金额0.5% 的滞纳金;逾期 三 日仍未交纳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物业、共用设施的使用及卖场管理

7.1 乙方保证无条件遵守甲方卖场及物业的各项规范和规章制度。

7.2 乙方所承租商铺(区域)水、电、空调,取暖等费用按 的规定,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每月2日前交给甲方(其中,电费以乙方专厅电表为准,乙方按实际发生电量交纳费用),逾期交纳时,乙方按应缴数额每日0.5%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7.3乙方使用卖场内的银行卡、贵宾卡、储值卡等消费方式,按所在卖场规定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7.4 乙方保证遵守甲方规定的统一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无故停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7.5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在卖场(含所承租的商铺(区域))内加装设备;不得自行调出、调入、存放货物。

八、卖场人员配置

8.1 乙方应派遣具有相关商品知识专长、销售技能的专职营业人员____名,常驻于乙方租赁的商铺(区域)。

8.2 乙方所派遣的专职营业人员须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应按照卖场统一要求,在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将所派遣的专职营业人员的从业基本资料和从业许可证明(健康证)等资料送交甲方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8.3 乙方中途辞退、更换或申请营业人员离职必须事先一周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8.4 乙方未在甲方办理上岗手续的人员不能进入卖场从事销售或相关工作。

8.5 乙方与所聘用人员的劳动协议签署、派遣、社会保险、福利均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与所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无关。

8.6 乙方营业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工装,佩带甲方统一工号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8.7 乙方营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协议以及甲方卖场的各项规范和规定。乙方营业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卖场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责令乙方撤换营业人员。乙方对其派遣的营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8.8 乙方营业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教育及培训活动,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营销

9.1 乙方承诺无条件参加甲方所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2 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参加所在商场的统一活动,相关费用不包含在1%广告促销费之内,按实际发生额另行交纳。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3 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9.4 乙方保证在甲方卖场自行组织促销活动的力度大于或等于乙方所经营的同市区范围内其他卖场的促销力度,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5 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宣传介绍、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的商铺(区域)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9.6 乙方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即为乙方构成侵权,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7 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妨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8 乙方在承租商铺(区域)之外的甲方管理或使用的公共区域举行促销活动时,须提前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所用场地为有偿使用。

十、售后服务

10.1 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卖场的服务承诺。

10.2 乙方对售出的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卖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乙方应服从甲方作出的决定并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及时向甲方缴纳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经营保证金赔偿顾客利益,经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若乙方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乙方交还租赁物时,乙方同意自交还租赁物之日起顺延三个月内暂留经营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合约期间所销售商品的质量保证金。在此期限内,如顾客对所购乙方产品提出质量投诉,甲方有权以乙方的经营保证金依法对顾客进行补偿。若经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时,甲方有权追偿。在此期限内,如无顾客对所购乙方产品提出质量投诉,甲方将无息退还该款。

十一、装修或改建

11.1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递交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甲方总体风格的商铺(区域)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陈列设计图及详细说明,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可进行承租商铺(区域)装修工作。

11.2 乙方所承租商铺(区域)的内部装修工作在方案批准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装修质量经甲方验收认可。如未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装修直至达到设计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1.3 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装修完工并正式营业。因乙方原因造成装修延期或开业延期,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收取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的0.5%做为延期营业的损失补偿. 。

11.4 如乙方未按11.2、11.3要求或协议规定的起租日前如期完成装修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5 乙方如需对商铺(区域)进行改建或增加、减少设备,须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详细的改建方案。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实施改建,改建完工后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如因改建造成甲方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负赔偿责任。

11.6 乙方在承租区域内,涉及装潢改动、增减照明器材、水电等或增加任何电器设备,均应事先报甲方管理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经其审核认可,并在甲方监督下方可进行,乙方负责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1.7 甲方根据卖场经营需要,如需在商场内进行改建、调整、维修、装修、更改通道等施工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工作,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1.8 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有权根据需要进行商铺(区域)位置或面积调整,相关调整不视为甲方违约, 但甲方应于实施调整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调整规划,并按调整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商铺(区域)更动。

11.9 乙方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负责。保证不因对承租区进行装修装饰而造成第三方或卖场的财产损失或影响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否则,乙方据实赔偿。

十二、反商业贿赂

12.1 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

12.2 若甲方任何职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与甲方,甲方查实后,必将公正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同时甲方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给乙方以奖励。

12.3 若乙方以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个人的任何回扣,超过200元的餐饮招待,超过300元的纪念品或节日礼品、浏览、娱乐及其他招待或置产等)给予甲方的任何员工,以图获取任何不当商业利益或特殊的商业待遇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协议的续期和终止

13.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原因而要求在租赁期间解除协议,双方应至少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方可解除协议,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承租期届满;

(2)在承租期内,任何一方因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后而终止;

(3)其他因致使本协终止。

13.3 协议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单方面中途交还租赁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商铺(区域)、扣留全部经营保证金, 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3.4 协议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区域)。若乙方希望继续签约,应在协议期满90天前向甲方递交续签协议的申请,甲方如同意续租,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协议。

13.5 乙方承租期间,如造成顾客及其他人员人身损害或被媒体曝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6 乙方应自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及清场,同时将承租铺位及设施在保持完好无损状态下返还甲方;每逾期一天,乙方按上个月平均租金的两倍须向甲方交纳占地使用费;逾期三天,乙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商铺(区域)内的商品、装修、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不经过乙方同意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四、法律责任

14.1本协议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

14.2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

14.3乙方在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卖场的一切管理规定。

14.4 乙方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理,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5乙方商品如经客户使用后发生损害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6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通知的传达

任何送达乙方的通知,在写明乙方的名称、地址并以邮寄方式寄送乙方或送达乙方所租商铺(区域)、专柜人,即被视为送到。

十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通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证照及证件

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如下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商标注册证;(4)代理(委托)证明;(5)质量检验报告;(6)专利许可证(限有专利的商品);(7)关税完税证明(限进口商品);(8)卫生部许可证件;(9)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10)甲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

乙方对提交证件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1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8.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乙 方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通 讯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体育用品专业卖场商铺租赁经营协议书

协议编号:[ ]第三(租)字第 号

出租方:保定市盛世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所经营管理商铺(区域)用于品牌商品零售专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物、租赁期限

1.1 租赁物为 ,承租 平方米 (含公摊面积 ㎡) 。(见附件1:《租用位置明细图》)

1.2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物所在卖场规定的承租条件

由于租赁物所在卖场为专业卖场,卖场内在着装、收银、装饰装潢、广告促销、物业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均要求遵守统一的规范,因此,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经知悉且无条件接受和遵守甲方为卖场整体经营、发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要已经制定的或将来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和卖场公众利益,乙方承诺放弃自己对规章制度规定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或抗辩的权利。甲方为卖场整体经营、发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租金、卖场统一协调费用、广告促销费、经营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3.1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以第 方式,向甲方缴纳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①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月,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元/月。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当月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② 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的 %收取租金,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元/月;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当月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③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月,卖场统一协调费用 元/月,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月租金和卖场统一协调费。

3.2 乙方同意按每月实际销售额的1%向甲方缴纳广告促销费;乙方并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当月广告促销费。

3.3乙方在进场装修前15天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 元。

3.4 乙方按照商场统一要求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元, 平方米 共计 元/月。

经营保证金不计利息。

协议有效期内,因乙方经营行为造成经营保证金减少时,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如果乙方拒绝签收甲方通知书,或者签收通知书后逾期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并应当按应缴数额每日0.5%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三个月后,双方没有争议或遗留问题时,甲方将剩余经营保证金返还乙方。

四、租赁经营商品及范围

根据卖场统一规范要求,双方约定:

4.1 乙方在承租区域内所经营的品牌必须是 单一品牌及相关产品。

4.2 如乙方陈列、销售本协议第4.1条款所规定以外的商品,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3 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在本协议第4.1条款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有变更或增加,须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场销售;乙方若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

类别或经营品牌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 违约责任。

4.4 乙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据实提供有效的经营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应的复印件,方可经营销售。如乙方未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乙方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标识、代理权、专利权、专有权等行为,否则,乙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对承租商铺(区域)的使用应符合双方对该商铺(区域)用途的约定,如乙方擅自变更商铺用途及经营范围,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7 乙方无权转让或转租所承租的商铺(区域)。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营业额、商品保管及风险承担

5.1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保证商品货源充足、应季商品上架率不得低于70%(折扣店不低于35%)。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卖场租赁经营期间,乙方每月的销售额应当不低于甲方下达的正常任务, 如乙方连续三个月销售额低于甲方下达的正常任务, 根据末尾淘汰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在租赁区域内的商品及财产自行保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3 乙方应对其在租赁区域内的一切商品自行办理火险、盗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乙方未办理上述保险,一旦发生险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应当服从卖场的规章制度, 不得随意在承租商铺(区域)或公共通道内堆放物品, 影响通行及消防安全。

六、收银方式、经营费用、结算方式

6.1 根据卖场经营规范,执行统一收银制度。乙方同意甲方设立收款台并委派专职收款员负责统一收取乙方销售货款。乙方不得自行收款。如乙方自行收款,一经发现,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当月营业额的4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出具书面保证。乙方不出具书面保证,或者在协议有效期内第二次发生自行收款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卖场内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票据、价签等营业用品。乙方应当根据自己的用量及时向甲方购买,自觉维护卖场整体形象的统一和完整。

6.3 甲方每 个月向乙方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每月的 。结算时乙方按每个月双方核定的实际销售额给甲方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乙方应返款中代扣 %的税金),增值税发票须在结算周期的前5日内交给甲方。甲方扣除当月租金和费用后,于每月 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将在下个结算期返款。乙方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时,须在接到甲方《欠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交到甲方财务部。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拖欠金额0.5% 的滞纳金;逾期 三日仍未交纳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6.4 如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乙方必须于每月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销售货款中扣除当月租金和费用;乙方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须在接到甲方《欠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交到甲方财务部。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拖欠金额0.5% 的滞纳金;逾期 三 日仍未交纳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物业、共用设施的使用及卖场管理

7.1 乙方保证无条件遵守甲方卖场及物业的各项规范和规章制度。

7.2 乙方所承租商铺(区域)水、电、空调,取暖等费用按 的规定,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每月双方结算时,直接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每月2日前交给甲方(其中,电费以乙方专厅电表为准,乙方按实际发生电量交纳费用),逾期交纳时,乙方按应缴数额每日0.5%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7.3乙方使用卖场内的银行卡、贵宾卡、储值卡等消费方式,按所在卖场规定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7.4 乙方保证遵守甲方规定的统一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无故停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7.5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在卖场(含所承租的商铺(区域))内加装设备;不得自行调出、调入、存放货物。

八、卖场人员配置

8.1 乙方应派遣具有相关商品知识专长、销售技能的专职营业人员____名,常驻于乙方租赁的商铺(区域)。

8.2 乙方所派遣的专职营业人员须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应按照卖场统一要求,在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将所派遣的专职营业人员的从业基本资料和从业许可证明(健康证)等资料送交甲方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8.3 乙方中途辞退、更换或申请营业人员离职必须事先一周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8.4 乙方未在甲方办理上岗手续的人员不能进入卖场从事销售或相关工作。

8.5 乙方与所聘用人员的劳动协议签署、派遣、社会保险、福利均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与所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无关。

8.6 乙方营业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工装,佩带甲方统一工号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8.7 乙方营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协议以及甲方卖场的各项规范和规定。乙方营业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卖场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责令乙方撤换营业人员。乙方对其派遣的营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8.8 乙方营业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教育及培训活动,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营销

9.1 乙方承诺无条件参加甲方所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2 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参加所在商场的统一活动,相关费用不包含在1%广告促销费之内,按实际发生额另行交纳。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3 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9.4 乙方保证在甲方卖场自行组织促销活动的力度大于或等于乙方所经营的同市区范围内其他卖场的促销力度,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5 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宣传介绍、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的商铺(区域)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9.6 乙方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即为乙方构成侵权,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7 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妨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9.8 乙方在承租商铺(区域)之外的甲方管理或使用的公共区域举行促销活动时,须提前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所用场地为有偿使用。

十、售后服务

10.1 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卖场的服务承诺。

10.2 乙方对售出的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卖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乙方应服从甲方作出的决定并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及时向甲方缴纳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经营保证金赔偿顾客利益,经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若乙方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责令乙方交还租赁物,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乙方交还租赁物时,乙方同意自交还租赁物之日起顺延三个月内暂留经营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合约期间所销售商品的质量保证金。在此期限内,如顾客对所购乙方产品提出质量投诉,甲方有权以乙方的经营保证金依法对顾客进行补偿。若经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时,甲方有权追偿。在此期限内,如无顾客对所购乙方产品提出质量投诉,甲方将无息退还该款。

十一、装修或改建

11.1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递交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甲方总体风格的商铺(区域)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陈列设计图及详细说明,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可进行承租商铺(区域)装修工作。

11.2 乙方所承租商铺(区域)的内部装修工作在方案批准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装修质量经甲方验收认可。如未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装修直至达到设计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1.3 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装修完工并正式营业。因乙方原因造成装修延期或开业延期,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收取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的0.5%做为延期营业的损失补偿. 。

11.4 如乙方未按11.2、11.3要求或协议规定的起租日前如期完成装修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5 乙方如需对商铺(区域)进行改建或增加、减少设备,须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详细的改建方案。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实施改建,改建完工后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如因改建造成甲方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负赔偿责任。

11.6 乙方在承租区域内,涉及装潢改动、增减照明器材、水电等或增加任何电器设备,均应事先报甲方管理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经其审核认可,并在甲方监督下方可进行,乙方负责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1.7 甲方根据卖场经营需要,如需在商场内进行改建、调整、维修、装修、更改通道等施工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工作,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1.8 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有权根据需要进行商铺(区域)位置或面积调整,相关调整不视为甲方违约, 但甲方应于实施调整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调整规划,并按调整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商铺(区域)更动。

11.9 乙方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负责。保证不因对承租区进行装修装饰而造成第三方或卖场的财产损失或影响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否则,乙方据实赔偿。

十二、反商业贿赂

12.1 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

12.2 若甲方任何职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与甲方,甲方查实后,必将公正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同时甲方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给乙方以奖励。

12.3 若乙方以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个人的任何回扣,超过200元的餐饮招待,超过300元的纪念品或节日礼品、浏览、娱乐及其他招待或置产等)给予甲方的任何员工,以图获取任何不当商业利益或特殊的商业待遇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协议的续期和终止

13.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原因而要求在租赁期间解除协议,双方应至少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方可解除协议,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承租期届满;

(2)在承租期内,任何一方因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后而终止;

(3)其他因致使本协终止。

13.3 协议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单方面中途交还租赁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商铺(区域)、扣留全部经营保证金, 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3.4 协议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区域)。若乙方希望继续签约,应在协议期满90天前向甲方递交续签协议的申请,甲方如同意续租,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协议。

13.5 乙方承租期间,如造成顾客及其他人员人身损害或被媒体曝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6 乙方应自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及清场,同时将承租铺位及设施在保持完好无损状态下返还甲方;每逾期一天,乙方按上个月平均租金的两倍须向甲方交纳占地使用费;逾期三天,乙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商铺(区域)内的商品、装修、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不经过乙方同意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四、法律责任

14.1本协议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

14.2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

14.3乙方在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卖场的一切管理规定。

14.4 乙方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理,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5乙方商品如经客户使用后发生损害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6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通知的传达

任何送达乙方的通知,在写明乙方的名称、地址并以邮寄方式寄送乙方或送达乙方所租商铺(区域)、专柜人,即被视为送到。

十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通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证照及证件

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如下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商标注册证;(4)代理(委托)证明;(5)质量检验报告;(6)专利许可证(限有专利的商品);(7)关税完税证明(限进口商品);(8)卫生部许可证件;(9)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10)甲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

乙方对提交证件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1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8.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乙 方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通 讯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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