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1、总则

1.1、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超前与准确预报的原则。地质工作要以现场观测与综合分析为重点,以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手段,为煤矿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采掘中出现的各类地质问题。

1.2、各地测站及技术办有足够的经过正规学习或培训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常工作的装备。地质人员要不断加深地质理论知识的学习,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地质资料,熟悉矿井地质条件,建立矿井三维立体的地质概念,运用动态思维来分析解决问题。

1.3、地质工作执行的主要规程、规定、条例、图例有:

《矿井地质规程》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

各地测站及技术办应具备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

1.4、各地测站及技术办必须有以下制度:

站、办、组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技术例会等。

1.5、地质工作必须有年度工作计划,并要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各时期工作有目标、任务、措施,并落实到人。

1.6、生产中遇重大地质问题时,驻矿地测站地质人员应尽快入井进行写实,并在升井后立即绘制素描图和平剖面图,同时发至技术办对应的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收到资料后要及时传技术办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经审核后通知地测站报送矿生产办和总工。有疑难问题时,技术办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

并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向矿和公司汇报。

1.7、各地测站的各种基础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1.8、所有地质成果图纸均应及时根据补充勘探成果和井上下地质写实成果进行修改。图件电子版和纸质版要求在成果资料出来后3日内修改完毕,未修改的图纸不得使用。

1.9、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10、各种地质仪表器具必须保管好使用说明书,仪器日常保管与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地质工作能正常开展。

2、矿井地质工作

2.1、驻矿地测站在煤矿不同的生产阶段必须具备精查或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各种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2.2、矿井地质观测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

2.2.1、矿井主要井巷均应进行地质写实和地质编录。凡井筒、石门和其他穿层巷道、沿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

2.2.2、矿井地质观测描述内容严格执行《矿井地质规程》的有关规定。观测的内容包括岩石的岩性及厚度,煤层的特征、结构及厚度,断层、裂隙、褶曲等地质构造现象,煤层的冲刷现象,岩溶陷落柱,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巷道与煤层的相对关系等。

2.2.3、矿井地质观测记录应在专用的观测记录薄上进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观测地点和观测者的姓名。所有观测资料必须在现场核对,不允许在室内凭记忆补充。

2.2.4、矿井地质观测结束后应两日内进行内业整理,绘制地质构造素描卡片,填制巷道探煤厚台账、地质构造台账等,及时绘制巷道地质素描图。

2.3、驻矿地测站要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及时为矿井生产提

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2.3.1、开拓巷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完成并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施工过程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填图、分析,修改预测图纸,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

2.3.2、工作面设计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应在设计前十五天完成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2.3.3、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应及时观测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交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临时地质预报。工程结束后及时组织探煤厚及物探工作。综采、综放工作面要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隐伏地质构造、岩浆岩、陷落柱等,并于工作面圈出后5天内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将物探结果附在回采地质说明书中,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2.4、矿井地质人员要对采面进行动态跟踪、认真观测,做好采面地质素描,认真分析总结回采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与回采地质说明书进行对比,进一步总结工作面地质规律,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地质总结。采后地质总结要求在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第一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出后再做补充),采后总结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存档。

2.5、各地测站和技术办应具备以下基本的地质图件:

2.5.1、区域地质图

2.5.2、井田地形地质图

2.5.3、地层综合柱状图

2.5.4、矿井地质剖面图

2.5.5、矿井煤岩层对比图

2.5.6、松散层等厚线图

2.5.7、煤层等厚线图

2.5.8、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2.5.9、煤层顶板岩性及直接顶厚度等值线图

2.5.10、井巷地质素描图

各种地质图件必须种类配套、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各种注记。工作面地质用图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应全面分析修改一次;采区(盘区)地质图要求每季全面填绘修改一次。矿井基本地质图要求每半年修改填绘一次。

地质工作日常用图应具备如下图纸:工作面平剖面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正在回采煤层上覆基岩厚度等值线图、松散层等厚线图、松散含水层厚度等值线图。

2.6、各地测站必须建立井上下钻探工程成果台账和物探工程成果台账(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瞬变电磁等)。

2.7、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分为年、季、月和临时性预报四类。年报应于上年十一月底提出;季报应于上季末20日前提出,月报应于上月22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及时提出。要求预报内容准确,重点突出,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年报、季报和月报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神东煤炭集团审批,临时性预报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水文地质工作

3.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图件,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3.2、各地测站应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3.3、各地测站和技术办要具备以下水文地质图件:

3.3.1、综合水文地质图

3.3.2、水文地质剖面图

3.3.3、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3.3.4、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

3.3.5、含水层厚度等值线图

3.3.6、煤层上覆基岩厚度等值线图

3.3.7、基岩面等高线图

3.3.8、煤层层间距等值线图

3.3.9、隔水底板厚度等值线图

3.3.10、突水系数等值线图

3.3.11、矿井充水性图

3.3.1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3.13、以上水文地质图均要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并及时更新。

3.4、地测站应具备以下水文地质台账:

3.4.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3.4.2、气象资料台帐

3.4.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3.4.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3.4.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3.4.6、矿井突水点台账

3.4.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3.4.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3.4.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3.4.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3.4.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3.4.12、封闭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3.4.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4.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3.4.15、疏放水工程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3.4.16、水文观测系统观测成果台帐

3.5、水文地质原始记录本要根据不同观测内容分开,记录本齐全,不少页,按时间顺序编号,有目录有索引,便于查找。

3.6、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加密观测。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3.7、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地表水体、地下水动态等观测。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开采前每月等间隔观测2次,从工作面回采位臵临近钻孔100米时起直到推过后100米止应每天观测1次。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3.8、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3.9、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调查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岩溶陷落柱等情况。

3.10、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臵和测量标志等要求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3.11、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工作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3.12、物探工作布臵、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13、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及放水试验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3.14、根据采掘接续计划,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的12月底前)、季(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月(上月22日前)水害情况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可以跟地质预报合并,内容要翔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年、季、月报须经各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审批,临时性预报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及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各类预报在期末必须要有总结和对比。

3.15、每年年初,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水害预测资料要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4、防治水工作

4.1、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矿区防治水工作。

4.2、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4.3、地测站参与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的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由矿井报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4.4、地测公司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及审批后的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防治水建议计划。防治水建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矿井协助地测公司共同编制专项防治水设计,并组织防治水工程的实施。

4.5、驻矿地测站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

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收集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矿方需建立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适应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4.6、地测站配合矿方在雨季前,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需报地测公司技术办。

4.7、对于正在使用的水文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4.8、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驻矿地测站必须坚持预测预报,进行充水条件分析,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及防范措施。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前,必须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4.9、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钻探队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施工。

4.10、探放老空区积水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积水标高,圈出积水范围,估算积水量并填绘在专门图件上。探放水钻孔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止水套管长度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4.11、矿井地质人员必须熟悉矿井井下排水系统,包括排水设施、水泵类型台数、管路型号及趟数、水仓位臵容量。并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分析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4.12、贯通巷道有积水或水害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100米(煤巷)或5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并提出排除水害的建议措施。

4.13、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向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提出水文地质综合勘探建议。勘探工程应遵循“先物探、后钻探”的原则,必须查清岩溶陷落柱的位臵、范围、含、导水性能及高水位异常原因,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

4.14、受岩溶陷落柱、断层等导水构造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

怀疑区影响采掘安全的矿井,生产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超前探测原则。探水钻孔的孔位布臵、孔径、孔口防喷装臵和反压安全装臵、超前距离和止水管长度按(《煤矿防治规定》第九十四条至九十八条规定)要求设计。

4.15、探放水设计中应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在探放水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应急事故,严格按照(《煤矿防治规定》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一条规定)执行和处理。

4.16、地测站参与矿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每月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每次排查结果均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对重点水害隐患的排查结果及防治措施,应填写水害隐患统计表,报地测公司,地质人员要对要害地段重点监测,直至水害排除。

4.17、当井下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和地质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议,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地进行分析、整理,提出结论性意见。

4.18、加强水文地质科研工作,推广引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

5、钻探工程地质工作

5.1、一般要求

5.1.1、钻探工程从开孔到终孔、封孔的全过程必须进行有效的地质技术管理,以保证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可靠性。

5.1.2、钻探工程现场技术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

地质技术类、钻探工程类工程由公司领导根据技术办业务分工情况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地质鉴定员。项目负责人、现场地质鉴定员要严把技术细节,对技术管理出现失误或错误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钻探施工阶段要不断深入现场,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地质问题,并做好边勘探、边分析资料、边调整工程布臵,并负责向地测公司、神东煤炭集团汇报阶段性成果资料,组织成果报告或施工总结的编制工作。

地质鉴定员受项目负责人领导,负责监督钻机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取全相关技术资料,对不执行设计要求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有

权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5.1.3、重点地质钻探工程,尤其是具备一定施工难度的工程,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召开现场会,参加人员有地质鉴定员、机长、各班班长、超过三分之二人数的钻工,组织学习贯彻工程设计,进行技术交流,使参与施工人员掌握该工程目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施工工艺。学习必须有记录,参与学习的人员必须亲自签名。

5.1.4、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项目负责人要立即组织班长、机长、现场地质鉴定员开会了解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合理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5.1.5、工程竣工后,现场施工队不得擅自离开场地,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工程办对项目进行验收。

5.2、煤田地质钻探工程

5.2.1、现场地质技术人员、钻探施工人员要熟悉煤田地质勘探钻探工程设计,掌握钻探取煤的目的层位。

5.2.2、地质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钻探记录,对钻具长度,机上余尺、累计孔深、采长、判层、简易水文观测等方面记录发现的问题,督促钻机记录员立即改正。

5.2.3、地质鉴定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钻探取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醒钻探人员应注意事项,以保证煤、岩芯采取率达到设计要求。

5.2.4、为指导钻机准确采煤,技术办应提前编制预想柱状图。鉴定员应随时分析钻孔岩芯情况,结合对标志层、层间距、岩层旋回结构、孔深度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于钻机见煤前及时下达见煤预告书,并坚持守煤制度。地质鉴定员必须到场,指挥操作钻机采煤,控制顶末底初回次进尺,提高煤芯采取率,以保证打煤质量。鉴定员对煤样按采煤规定进行煤样的采取。打煤结束后,地质人员要指导钻机记录员作好打煤报告,并以此作为钻孔煤层质量验收的依据。

5.2.5、地质鉴定员必须及时对岩、煤芯按规程要求认真进行编录。编录过程中术语使用要规范,岩层分层要合理。冲积层厚度1m以上,一般岩层厚度0.5m以上都应单独分层,对于标志层、煤层和其它特殊岩矿层,无论薄厚,均应单独分层。岩性描述中,对于岩石结构、构造和岩相标志,煤层的结构、构造和煤岩

类型及冲洗液漏失情况力求全面准确。现场形成岩芯鉴定手稿,随时在室内完成分层整理表。

5.2.6、地质人员要严格按照采样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采取煤芯煤样,岩石试验样,瓦斯样及其它样品,并填写样品说明书和送样清单,在规定时间内送检。

5.2.7、地质人员要监督钻探人员按《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准确丈量钻具。一般要求在钻过松散层见基岩后、非煤系地层每钻进100米、参加验收煤层顶板以上或底板以下10米范围内及终孔时各丈量钻具一次,做好钻具丈量记录,并将结果记于钻探原始记录钻具丈量栏内。孔深允许误差为0.15%,小于此数可直接从记录中消除,大于此数需进行合理平差。每百米之内孔深误差绝对差值大于0.5米时,不得平差,下一钻程重新丈量,两次结果相似方可平差,避免丈量错误而造成人为孔深误差。

5.2.8、钻孔终孔,必须由地质人员在现场确定,并报技术负责同意,由地质人员下达终孔通知后,钻机方可终孔,未接到地质人员的终孔通知,钻机不得擅自终孔。

5.2.9、钻机终孔后,应立即按《地球物理测井规程》和《测井工程质量标准》及其它技术规定进行煤田地球物理测井。在测井过程中,地质人员应坚守岗位,参加测井资料的初步定性、定量解释,并与钻探成果对比,找出存在的问题。对于测井曲线中的峰值不显,拐点不清,几种曲线对比困难的情况,地质人员应提出疑问,并复查岩芯,而后会同测井人员研究,做出结论;对于测井成果与钻探成果出现差异时,地质人员应检查是否有打薄打丢煤层的情况,最后确定成果;钻探与测井资料相差悬殊时,地质人员应协同测井人员采取措施,最后确定成果,报项目负责人、技术办主任、总工程师。

5.2.10、钻孔终孔后,由项目负责和地质与钻探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根据《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根据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封孔。

5.2.11、地质人员应在钻孔封孔前,向钻机下达封孔通知书。封孔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封孔层段、封孔材料、材料比例、封孔方法,质量与安全措施等内容。钻机在接到封孔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封孔,并填写封孔报告书。封孔报告书经机长签字后交地质人员。

5.2.12、钻孔竣工后,钻机技术员应在2日内将原始记录整理完毕,钻孔地质人员应在2日内将原始资料整理完毕,测井人员应在测井结束7日内提交正式成果及有关原始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在上述资料收齐2日内逐项检查核对所有的资料数据,根据《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钻探工程质量进行正式验收评级,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查。

5.3、水文地质钻探工程

5.3.1、水文地质孔编录要求同煤田地质勘探孔,同时要对松散层岩性、基岩裂隙等的编录要更为细致。地质人员要及时对钻探施工的钻孔结构、抽水设备、管材质量、洗孔质量,抽水试验水位观测资料、原始记录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3.2、水文观测孔洗孔时,返水清澈后方可结束,并由钻探技术员现场每隔1小时观测一次水位变化,观测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5.3.3、抽水试验孔必须编制抽水试验的单孔设计,在设计需要止水时,地质人员必须在现场核实管内外水位,水位变化值在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时,确认止水效果。抽水试验要通过试抽,确定正式抽水试验的合适设备,保证达到规定降深及其次数。对于不合格抽水试验应重新进行抽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5.3.4、水文地质钻探工程的资料提交比照煤田地质钻探工程执行。

5.4、其它钻探工程

5.4.1、探放水钻孔如果未疏放下水,钻机不得撤离,现场施工负责人要将施工情况具实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钻孔所施工到的层位、岩性、含水性、透水性等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对于怀疑有水但未探放下水的探放水钻孔要安排透孔或补孔。

5.4.2、与井下巷道贯通的电缆孔、地面直通式泄水孔、地面强排孔等,必须书面委托测量单位精确定孔,钻孔开孔前必须由测量人员复测。

5.4.3、地质人员在现场技术管理中应掌握钻孔的孔径、结构、深度、管材的材质规格、联结方式、止水工艺、管外的封闭方法、上下口的固定方法、遗留的问题等。

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1、总则

1.1、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超前与准确预报的原则。地质工作要以现场观测与综合分析为重点,以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手段,为煤矿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采掘中出现的各类地质问题。

1.2、各地测站及技术办有足够的经过正规学习或培训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常工作的装备。地质人员要不断加深地质理论知识的学习,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地质资料,熟悉矿井地质条件,建立矿井三维立体的地质概念,运用动态思维来分析解决问题。

1.3、地质工作执行的主要规程、规定、条例、图例有:

《矿井地质规程》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

各地测站及技术办应具备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

1.4、各地测站及技术办必须有以下制度:

站、办、组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技术例会等。

1.5、地质工作必须有年度工作计划,并要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各时期工作有目标、任务、措施,并落实到人。

1.6、生产中遇重大地质问题时,驻矿地测站地质人员应尽快入井进行写实,并在升井后立即绘制素描图和平剖面图,同时发至技术办对应的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收到资料后要及时传技术办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经审核后通知地测站报送矿生产办和总工。有疑难问题时,技术办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

并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向矿和公司汇报。

1.7、各地测站的各种基础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1.8、所有地质成果图纸均应及时根据补充勘探成果和井上下地质写实成果进行修改。图件电子版和纸质版要求在成果资料出来后3日内修改完毕,未修改的图纸不得使用。

1.9、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10、各种地质仪表器具必须保管好使用说明书,仪器日常保管与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地质工作能正常开展。

2、矿井地质工作

2.1、驻矿地测站在煤矿不同的生产阶段必须具备精查或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各种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2.2、矿井地质观测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

2.2.1、矿井主要井巷均应进行地质写实和地质编录。凡井筒、石门和其他穿层巷道、沿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

2.2.2、矿井地质观测描述内容严格执行《矿井地质规程》的有关规定。观测的内容包括岩石的岩性及厚度,煤层的特征、结构及厚度,断层、裂隙、褶曲等地质构造现象,煤层的冲刷现象,岩溶陷落柱,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巷道与煤层的相对关系等。

2.2.3、矿井地质观测记录应在专用的观测记录薄上进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观测地点和观测者的姓名。所有观测资料必须在现场核对,不允许在室内凭记忆补充。

2.2.4、矿井地质观测结束后应两日内进行内业整理,绘制地质构造素描卡片,填制巷道探煤厚台账、地质构造台账等,及时绘制巷道地质素描图。

2.3、驻矿地测站要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及时为矿井生产提

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2.3.1、开拓巷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完成并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施工过程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填图、分析,修改预测图纸,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

2.3.2、工作面设计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应在设计前十五天完成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2.3.3、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应及时观测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交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临时地质预报。工程结束后及时组织探煤厚及物探工作。综采、综放工作面要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隐伏地质构造、岩浆岩、陷落柱等,并于工作面圈出后5天内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将物探结果附在回采地质说明书中,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2.4、矿井地质人员要对采面进行动态跟踪、认真观测,做好采面地质素描,认真分析总结回采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与回采地质说明书进行对比,进一步总结工作面地质规律,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地质总结。采后地质总结要求在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第一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出后再做补充),采后总结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存档。

2.5、各地测站和技术办应具备以下基本的地质图件:

2.5.1、区域地质图

2.5.2、井田地形地质图

2.5.3、地层综合柱状图

2.5.4、矿井地质剖面图

2.5.5、矿井煤岩层对比图

2.5.6、松散层等厚线图

2.5.7、煤层等厚线图

2.5.8、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2.5.9、煤层顶板岩性及直接顶厚度等值线图

2.5.10、井巷地质素描图

各种地质图件必须种类配套、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各种注记。工作面地质用图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应全面分析修改一次;采区(盘区)地质图要求每季全面填绘修改一次。矿井基本地质图要求每半年修改填绘一次。

地质工作日常用图应具备如下图纸:工作面平剖面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正在回采煤层上覆基岩厚度等值线图、松散层等厚线图、松散含水层厚度等值线图。

2.6、各地测站必须建立井上下钻探工程成果台账和物探工程成果台账(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瞬变电磁等)。

2.7、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分为年、季、月和临时性预报四类。年报应于上年十一月底提出;季报应于上季末20日前提出,月报应于上月22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及时提出。要求预报内容准确,重点突出,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年报、季报和月报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神东煤炭集团审批,临时性预报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水文地质工作

3.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图件,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3.2、各地测站应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3.3、各地测站和技术办要具备以下水文地质图件:

3.3.1、综合水文地质图

3.3.2、水文地质剖面图

3.3.3、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3.3.4、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

3.3.5、含水层厚度等值线图

3.3.6、煤层上覆基岩厚度等值线图

3.3.7、基岩面等高线图

3.3.8、煤层层间距等值线图

3.3.9、隔水底板厚度等值线图

3.3.10、突水系数等值线图

3.3.11、矿井充水性图

3.3.1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3.13、以上水文地质图均要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并及时更新。

3.4、地测站应具备以下水文地质台账:

3.4.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3.4.2、气象资料台帐

3.4.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3.4.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3.4.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3.4.6、矿井突水点台账

3.4.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3.4.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3.4.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3.4.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3.4.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3.4.12、封闭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3.4.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4.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3.4.15、疏放水工程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3.4.16、水文观测系统观测成果台帐

3.5、水文地质原始记录本要根据不同观测内容分开,记录本齐全,不少页,按时间顺序编号,有目录有索引,便于查找。

3.6、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加密观测。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3.7、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地表水体、地下水动态等观测。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开采前每月等间隔观测2次,从工作面回采位臵临近钻孔100米时起直到推过后100米止应每天观测1次。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3.8、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3.9、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调查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岩溶陷落柱等情况。

3.10、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臵和测量标志等要求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3.11、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工作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3.12、物探工作布臵、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13、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及放水试验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3.14、根据采掘接续计划,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的12月底前)、季(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月(上月22日前)水害情况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可以跟地质预报合并,内容要翔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年、季、月报须经各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审批,临时性预报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及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各类预报在期末必须要有总结和对比。

3.15、每年年初,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水害预测资料要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4、防治水工作

4.1、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矿区防治水工作。

4.2、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4.3、地测站参与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的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由矿井报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4.4、地测公司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及审批后的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防治水建议计划。防治水建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矿井协助地测公司共同编制专项防治水设计,并组织防治水工程的实施。

4.5、驻矿地测站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

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收集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矿方需建立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适应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4.6、地测站配合矿方在雨季前,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需报地测公司技术办。

4.7、对于正在使用的水文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4.8、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驻矿地测站必须坚持预测预报,进行充水条件分析,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及防范措施。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前,必须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4.9、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钻探队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施工。

4.10、探放老空区积水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积水标高,圈出积水范围,估算积水量并填绘在专门图件上。探放水钻孔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止水套管长度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4.11、矿井地质人员必须熟悉矿井井下排水系统,包括排水设施、水泵类型台数、管路型号及趟数、水仓位臵容量。并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分析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4.12、贯通巷道有积水或水害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100米(煤巷)或5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并提出排除水害的建议措施。

4.13、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向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提出水文地质综合勘探建议。勘探工程应遵循“先物探、后钻探”的原则,必须查清岩溶陷落柱的位臵、范围、含、导水性能及高水位异常原因,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

4.14、受岩溶陷落柱、断层等导水构造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

怀疑区影响采掘安全的矿井,生产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超前探测原则。探水钻孔的孔位布臵、孔径、孔口防喷装臵和反压安全装臵、超前距离和止水管长度按(《煤矿防治规定》第九十四条至九十八条规定)要求设计。

4.15、探放水设计中应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在探放水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应急事故,严格按照(《煤矿防治规定》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一条规定)执行和处理。

4.16、地测站参与矿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每月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每次排查结果均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对重点水害隐患的排查结果及防治措施,应填写水害隐患统计表,报地测公司,地质人员要对要害地段重点监测,直至水害排除。

4.17、当井下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和地质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议,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地进行分析、整理,提出结论性意见。

4.18、加强水文地质科研工作,推广引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

5、钻探工程地质工作

5.1、一般要求

5.1.1、钻探工程从开孔到终孔、封孔的全过程必须进行有效的地质技术管理,以保证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可靠性。

5.1.2、钻探工程现场技术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

地质技术类、钻探工程类工程由公司领导根据技术办业务分工情况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地质鉴定员。项目负责人、现场地质鉴定员要严把技术细节,对技术管理出现失误或错误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钻探施工阶段要不断深入现场,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地质问题,并做好边勘探、边分析资料、边调整工程布臵,并负责向地测公司、神东煤炭集团汇报阶段性成果资料,组织成果报告或施工总结的编制工作。

地质鉴定员受项目负责人领导,负责监督钻机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取全相关技术资料,对不执行设计要求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有

权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5.1.3、重点地质钻探工程,尤其是具备一定施工难度的工程,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召开现场会,参加人员有地质鉴定员、机长、各班班长、超过三分之二人数的钻工,组织学习贯彻工程设计,进行技术交流,使参与施工人员掌握该工程目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施工工艺。学习必须有记录,参与学习的人员必须亲自签名。

5.1.4、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项目负责人要立即组织班长、机长、现场地质鉴定员开会了解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合理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5.1.5、工程竣工后,现场施工队不得擅自离开场地,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工程办对项目进行验收。

5.2、煤田地质钻探工程

5.2.1、现场地质技术人员、钻探施工人员要熟悉煤田地质勘探钻探工程设计,掌握钻探取煤的目的层位。

5.2.2、地质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钻探记录,对钻具长度,机上余尺、累计孔深、采长、判层、简易水文观测等方面记录发现的问题,督促钻机记录员立即改正。

5.2.3、地质鉴定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钻探取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醒钻探人员应注意事项,以保证煤、岩芯采取率达到设计要求。

5.2.4、为指导钻机准确采煤,技术办应提前编制预想柱状图。鉴定员应随时分析钻孔岩芯情况,结合对标志层、层间距、岩层旋回结构、孔深度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于钻机见煤前及时下达见煤预告书,并坚持守煤制度。地质鉴定员必须到场,指挥操作钻机采煤,控制顶末底初回次进尺,提高煤芯采取率,以保证打煤质量。鉴定员对煤样按采煤规定进行煤样的采取。打煤结束后,地质人员要指导钻机记录员作好打煤报告,并以此作为钻孔煤层质量验收的依据。

5.2.5、地质鉴定员必须及时对岩、煤芯按规程要求认真进行编录。编录过程中术语使用要规范,岩层分层要合理。冲积层厚度1m以上,一般岩层厚度0.5m以上都应单独分层,对于标志层、煤层和其它特殊岩矿层,无论薄厚,均应单独分层。岩性描述中,对于岩石结构、构造和岩相标志,煤层的结构、构造和煤岩

类型及冲洗液漏失情况力求全面准确。现场形成岩芯鉴定手稿,随时在室内完成分层整理表。

5.2.6、地质人员要严格按照采样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采取煤芯煤样,岩石试验样,瓦斯样及其它样品,并填写样品说明书和送样清单,在规定时间内送检。

5.2.7、地质人员要监督钻探人员按《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准确丈量钻具。一般要求在钻过松散层见基岩后、非煤系地层每钻进100米、参加验收煤层顶板以上或底板以下10米范围内及终孔时各丈量钻具一次,做好钻具丈量记录,并将结果记于钻探原始记录钻具丈量栏内。孔深允许误差为0.15%,小于此数可直接从记录中消除,大于此数需进行合理平差。每百米之内孔深误差绝对差值大于0.5米时,不得平差,下一钻程重新丈量,两次结果相似方可平差,避免丈量错误而造成人为孔深误差。

5.2.8、钻孔终孔,必须由地质人员在现场确定,并报技术负责同意,由地质人员下达终孔通知后,钻机方可终孔,未接到地质人员的终孔通知,钻机不得擅自终孔。

5.2.9、钻机终孔后,应立即按《地球物理测井规程》和《测井工程质量标准》及其它技术规定进行煤田地球物理测井。在测井过程中,地质人员应坚守岗位,参加测井资料的初步定性、定量解释,并与钻探成果对比,找出存在的问题。对于测井曲线中的峰值不显,拐点不清,几种曲线对比困难的情况,地质人员应提出疑问,并复查岩芯,而后会同测井人员研究,做出结论;对于测井成果与钻探成果出现差异时,地质人员应检查是否有打薄打丢煤层的情况,最后确定成果;钻探与测井资料相差悬殊时,地质人员应协同测井人员采取措施,最后确定成果,报项目负责人、技术办主任、总工程师。

5.2.10、钻孔终孔后,由项目负责和地质与钻探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根据《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根据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封孔。

5.2.11、地质人员应在钻孔封孔前,向钻机下达封孔通知书。封孔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封孔层段、封孔材料、材料比例、封孔方法,质量与安全措施等内容。钻机在接到封孔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封孔,并填写封孔报告书。封孔报告书经机长签字后交地质人员。

5.2.12、钻孔竣工后,钻机技术员应在2日内将原始记录整理完毕,钻孔地质人员应在2日内将原始资料整理完毕,测井人员应在测井结束7日内提交正式成果及有关原始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在上述资料收齐2日内逐项检查核对所有的资料数据,根据《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钻探工程质量进行正式验收评级,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查。

5.3、水文地质钻探工程

5.3.1、水文地质孔编录要求同煤田地质勘探孔,同时要对松散层岩性、基岩裂隙等的编录要更为细致。地质人员要及时对钻探施工的钻孔结构、抽水设备、管材质量、洗孔质量,抽水试验水位观测资料、原始记录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3.2、水文观测孔洗孔时,返水清澈后方可结束,并由钻探技术员现场每隔1小时观测一次水位变化,观测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5.3.3、抽水试验孔必须编制抽水试验的单孔设计,在设计需要止水时,地质人员必须在现场核实管内外水位,水位变化值在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时,确认止水效果。抽水试验要通过试抽,确定正式抽水试验的合适设备,保证达到规定降深及其次数。对于不合格抽水试验应重新进行抽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5.3.4、水文地质钻探工程的资料提交比照煤田地质钻探工程执行。

5.4、其它钻探工程

5.4.1、探放水钻孔如果未疏放下水,钻机不得撤离,现场施工负责人要将施工情况具实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钻孔所施工到的层位、岩性、含水性、透水性等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对于怀疑有水但未探放下水的探放水钻孔要安排透孔或补孔。

5.4.2、与井下巷道贯通的电缆孔、地面直通式泄水孔、地面强排孔等,必须书面委托测量单位精确定孔,钻孔开孔前必须由测量人员复测。

5.4.3、地质人员在现场技术管理中应掌握钻孔的孔径、结构、深度、管材的材质规格、联结方式、止水工艺、管外的封闭方法、上下口的固定方法、遗留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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