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和处理桩基础在
造价中的纠纷
目录
一、桩基础的含义
二、桩基础的类型
三、在桩基础工程中造成结算纠纷的原因
四、入岩量和充盈量如何确定?
五、在桩基础工程中为避免发生纠纷而必须要明确的项目
一、桩基础的含义 桩基础由基桩和联接于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若桩身全部埋于土中,承台底面与土体接触,则称为低承台桩基;若桩身上部露出地面而承台底位于地面以上,则称为高承台桩基。建筑桩基通常为低承台桩基础。高层建筑中,桩基础应用广泛。
二、桩基础的类型
三、在桩基础工程中造成结算纠纷的原因 1、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越来越多,对其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定额的编制却相应滞后,且对定额解释的理解,各方也存在着不一致,当然定额中未解释清楚的情况也确实存在。所以各方都从有利于已方的角度去理解而造成相互争执不下的局面。
2、桩基工程虽也属隐蔽工程,但同钢筋砼等隐蔽工程相比,它会因施工方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状态,有的时候我们甚至不能用肉眼去观察,还必须借助仪器才能确定其变化,来确定原始地貌、正负0.000、桩顶、桩底、客观、真实的记录高度,并在收方单上填写售房内容是是土方或是石方、收方日期、施工方、建设方、监理三方签字认可,稍有不慎就会在工程量引起争议。签于此,国家建设部于2002年7月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我认为很有必要。
3、桩基工程是“地下”工程,多少钱都埋得进去,设计桩长8米,我施工10米,质量有保证不说,结算时造价还高一些,对施工方来说何乐而不为呢?特
别是有的设计桩长是根据实际情况取值的,这更煽动了桩基施工中的某些人拔“桩”助长的热情,这些都给最终的桩基决算纠纷埋下了伏笔。
4、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上,有按设计截面乘桩长计算的、有按有效桩长计算的、也有按重量或延长米计算的……等等;问题不是这样计算不行,而是这样计算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即有关方为了能算出“多”的量(或“少”的量,建设方当然希望能算出“少”的量),会针对如何加大(或减少)桩的截面积,加长(或减少)桩长等方面去想方设法做对自己有益的“文章”。
5、桩基工程施工是一项工程中最先开始的工作,而往往此时,现场的“三通一平”尚不完全具备,诸如场地的硬化,施工机械的进出场,施工产生的泥浆和土方的外运等问题如果事先都没有解决好,都会为建设双方在日后的桩基工程决算时的纠纷产生留下“祸”根。
6、桩基如果是由专业的分包单位施工的,而项目施工的总包单位许多是没有桩基施工资质的,所以桩基施工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就是由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而总包单位都是在桩基础完成后才进场,对桩基础的施工质量情况是不了解的,特别是对桩基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掌握不够,总是会有多截(不按规定多留和超灌的要截断)、接桩(桩顶标高没有控制好
或者上部浮桨严重使得必须打掉用钢筋砼接长)等遗留问题需要后进场施工的单位来解决,而双方又会因为对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不明确而争执,这时就得要有人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由谁来承担桩基础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因此如何防止(主要体现在施工前的预算编制)和化解(重点是项目完工后的结算审核)在桩基工程决算中的造价纠纷显得越来越迫切。笔者结合自己十余年来从事建筑工程审计工作的实践想就这个问题来作番阐述。并希望广大同仁也能积极地参与此问题的研讨。
7、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桩基础已施工至图纸的设计标高,而与此同时受到桩承台面加大,同时孔桩要剔除混凝土时,一定要经甲方、监理、施工方三方签字认可,以免结算时发生资料不齐等纠纷,加大建设方造价、同时也不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五、入岩量和充盈量如何确定?
五、在桩基础工程中为避免发生纠纷而必须要明确的项目
一、关于空孔部分的计算. 空孔是施工中不可避免要产生的。对这部分如何计算, 现行的方法是对预制类桩按送桩工程量计算, 对现浇类桩只计空孔部分的人工和机械费用. 这样计算不是不可以, 而是在工程量的确定上不易把握。有的施工对在施工中为了增加工程量, 不惜想方设法做空孔。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则就必须弄清设计底标高与自然地面的关系。设计底标高是室内地面到桩承台底的标高(注意不是桩承台垫层底的标高)而桩基施工一般是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的。而自然地面如果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那么计算桩长的长度就会由此变化而变化,这对计算设计桩长不会带来影响,但会影响空孔部分的工程量计算。所以关于空孔部分的计算应明确界定为“设计桩承台底标高至室外自然地面之间的高度”。注意不是设计室外地面的标高,因为设计室外地面高度是工程竣工时按设计要求必须达到的标高,但工程在桩基施工时只能在原始的自然地面上进行,如果建设方的场地平整工作未完成,建设双方应针对自然地面状况进行共同确认。并由施工方通过绘制开工前的自然地面状况由建设放签证认可,作为今后计算桩基空孔工程量的依据。
二、关于设计桩长的计算。设计桩长是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单桩承载力并结合地基的地耐力进行计算后确定的。其长应严格按设计要求确定,其上下限应是按设计规定中伸入桩承台的部分的顶至按设计规定嵌入岩层部分的底。而不是实际桩长、有效桩长或其它什么界限模糊不清的桩长概念。
三、关于超灌工程量的计算。在桩基施工中,有的类型的桩,确因施工工艺和地质条件的影响会产生一定的超灌量。问题是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尽可能的少超灌。有的施工人员会说那采取措施要不要发生费用?会发生,但这部分费用比发生超灌及今后处理这样的超灌所产生的费用要小得多。所以施工方应尽量避免超灌量的发生,万不得已有少量的超灌量发生了,应及时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需报建设方签证认可且按实际发生的量计算,发生多少计多少,而不是平均按每根都发生了多少的超灌量来计算。
四、关于由桩基施工场地条件引起的费用计算。由于桩基施工是工程最早开始施工的。如果是钻孔灌注桩,现场更是泥泞一片,机械行驶困难,而此时,垂直运输机械大都还未安装,砼浇灌很困难,大部分是靠机械来完成的。场地的硬化和施工机械行驶距离的确定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施工时为了抢工期,建设双方也顾不了那么多,干着再讲。事后坐下来算帐。如果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不能统一意见,纠纷就产生了。笔者认为施工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说明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尽可能地视这部分投入是后续工程所必须发生的一部分。这样就不会额外增加工程造价。
五、关于桩基施工中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处理桩基础而发生的费用,应该由通过“六方会审”的办法(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分清责任,再按责任的大小由前面三家协商确定承担费用(是一方出?二方出?还是由三方按比例来分摊?)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要防止和化解在桩基工程决算中产生的造价纠纷是完全有可能的。
如何解决和处理桩基础在
造价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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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基础的含义
二、桩基础的类型
三、在桩基础工程中造成结算纠纷的原因
四、入岩量和充盈量如何确定?
五、在桩基础工程中为避免发生纠纷而必须要明确的项目
一、桩基础的含义 桩基础由基桩和联接于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若桩身全部埋于土中,承台底面与土体接触,则称为低承台桩基;若桩身上部露出地面而承台底位于地面以上,则称为高承台桩基。建筑桩基通常为低承台桩基础。高层建筑中,桩基础应用广泛。
二、桩基础的类型
三、在桩基础工程中造成结算纠纷的原因 1、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越来越多,对其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定额的编制却相应滞后,且对定额解释的理解,各方也存在着不一致,当然定额中未解释清楚的情况也确实存在。所以各方都从有利于已方的角度去理解而造成相互争执不下的局面。
2、桩基工程虽也属隐蔽工程,但同钢筋砼等隐蔽工程相比,它会因施工方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状态,有的时候我们甚至不能用肉眼去观察,还必须借助仪器才能确定其变化,来确定原始地貌、正负0.000、桩顶、桩底、客观、真实的记录高度,并在收方单上填写售房内容是是土方或是石方、收方日期、施工方、建设方、监理三方签字认可,稍有不慎就会在工程量引起争议。签于此,国家建设部于2002年7月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我认为很有必要。
3、桩基工程是“地下”工程,多少钱都埋得进去,设计桩长8米,我施工10米,质量有保证不说,结算时造价还高一些,对施工方来说何乐而不为呢?特
别是有的设计桩长是根据实际情况取值的,这更煽动了桩基施工中的某些人拔“桩”助长的热情,这些都给最终的桩基决算纠纷埋下了伏笔。
4、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上,有按设计截面乘桩长计算的、有按有效桩长计算的、也有按重量或延长米计算的……等等;问题不是这样计算不行,而是这样计算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即有关方为了能算出“多”的量(或“少”的量,建设方当然希望能算出“少”的量),会针对如何加大(或减少)桩的截面积,加长(或减少)桩长等方面去想方设法做对自己有益的“文章”。
5、桩基工程施工是一项工程中最先开始的工作,而往往此时,现场的“三通一平”尚不完全具备,诸如场地的硬化,施工机械的进出场,施工产生的泥浆和土方的外运等问题如果事先都没有解决好,都会为建设双方在日后的桩基工程决算时的纠纷产生留下“祸”根。
6、桩基如果是由专业的分包单位施工的,而项目施工的总包单位许多是没有桩基施工资质的,所以桩基施工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就是由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而总包单位都是在桩基础完成后才进场,对桩基础的施工质量情况是不了解的,特别是对桩基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掌握不够,总是会有多截(不按规定多留和超灌的要截断)、接桩(桩顶标高没有控制好
或者上部浮桨严重使得必须打掉用钢筋砼接长)等遗留问题需要后进场施工的单位来解决,而双方又会因为对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不明确而争执,这时就得要有人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由谁来承担桩基础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因此如何防止(主要体现在施工前的预算编制)和化解(重点是项目完工后的结算审核)在桩基工程决算中的造价纠纷显得越来越迫切。笔者结合自己十余年来从事建筑工程审计工作的实践想就这个问题来作番阐述。并希望广大同仁也能积极地参与此问题的研讨。
7、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桩基础已施工至图纸的设计标高,而与此同时受到桩承台面加大,同时孔桩要剔除混凝土时,一定要经甲方、监理、施工方三方签字认可,以免结算时发生资料不齐等纠纷,加大建设方造价、同时也不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五、入岩量和充盈量如何确定?
五、在桩基础工程中为避免发生纠纷而必须要明确的项目
一、关于空孔部分的计算. 空孔是施工中不可避免要产生的。对这部分如何计算, 现行的方法是对预制类桩按送桩工程量计算, 对现浇类桩只计空孔部分的人工和机械费用. 这样计算不是不可以, 而是在工程量的确定上不易把握。有的施工对在施工中为了增加工程量, 不惜想方设法做空孔。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则就必须弄清设计底标高与自然地面的关系。设计底标高是室内地面到桩承台底的标高(注意不是桩承台垫层底的标高)而桩基施工一般是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的。而自然地面如果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那么计算桩长的长度就会由此变化而变化,这对计算设计桩长不会带来影响,但会影响空孔部分的工程量计算。所以关于空孔部分的计算应明确界定为“设计桩承台底标高至室外自然地面之间的高度”。注意不是设计室外地面的标高,因为设计室外地面高度是工程竣工时按设计要求必须达到的标高,但工程在桩基施工时只能在原始的自然地面上进行,如果建设方的场地平整工作未完成,建设双方应针对自然地面状况进行共同确认。并由施工方通过绘制开工前的自然地面状况由建设放签证认可,作为今后计算桩基空孔工程量的依据。
二、关于设计桩长的计算。设计桩长是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单桩承载力并结合地基的地耐力进行计算后确定的。其长应严格按设计要求确定,其上下限应是按设计规定中伸入桩承台的部分的顶至按设计规定嵌入岩层部分的底。而不是实际桩长、有效桩长或其它什么界限模糊不清的桩长概念。
三、关于超灌工程量的计算。在桩基施工中,有的类型的桩,确因施工工艺和地质条件的影响会产生一定的超灌量。问题是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尽可能的少超灌。有的施工人员会说那采取措施要不要发生费用?会发生,但这部分费用比发生超灌及今后处理这样的超灌所产生的费用要小得多。所以施工方应尽量避免超灌量的发生,万不得已有少量的超灌量发生了,应及时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需报建设方签证认可且按实际发生的量计算,发生多少计多少,而不是平均按每根都发生了多少的超灌量来计算。
四、关于由桩基施工场地条件引起的费用计算。由于桩基施工是工程最早开始施工的。如果是钻孔灌注桩,现场更是泥泞一片,机械行驶困难,而此时,垂直运输机械大都还未安装,砼浇灌很困难,大部分是靠机械来完成的。场地的硬化和施工机械行驶距离的确定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施工时为了抢工期,建设双方也顾不了那么多,干着再讲。事后坐下来算帐。如果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不能统一意见,纠纷就产生了。笔者认为施工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说明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尽可能地视这部分投入是后续工程所必须发生的一部分。这样就不会额外增加工程造价。
五、关于桩基施工中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处理桩基础而发生的费用,应该由通过“六方会审”的办法(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分清责任,再按责任的大小由前面三家协商确定承担费用(是一方出?二方出?还是由三方按比例来分摊?)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要防止和化解在桩基工程决算中产生的造价纠纷是完全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