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检测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研究

摘 要:研究“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对内来说,关系到它们作为“软法”能否对本校的科研不端现象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对外来讲,关系到它们对国内其它一千多所高校以及高校之外的众多科研机构制定科研不端“立法”发挥积极还是消极的“榜样”作用。统计研究表明:“985”高校“立法”之间对科研不端的各项表现的共识度除少数外,普遍比较低;在“立法”用语上“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并无严格区别;在“立法”细化程度上清华大学最高,华南理工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最低;在科研不端“立法”模式上存在两种模式,两者各有优劣。

关键词:“985”高校;科研不端;立法;软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1)02008110

收稿日期:20110322

基金项目: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专项课题“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依据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C820129)

作者简介:袁维勤(1977),男,四川峨眉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一、对“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立法”进行研究的原因、目的和对象

法有软法与硬法之分。“软法”作为一个概念最早产生于1970年代[1],它指的是一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装置(instrument),这是从法律形式角度(及制定主体角度)而非内容角度来界定的[2],因为软法和硬法一样都可以产生实际的规制作用。软法与传统上以政府为中心的规制形式即硬法不同,是一种非政府主体制定的新的规制形式。两者关键的区别在于软法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硬法则相反。“985”高校制定的处理科研不端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其成员的普遍性规则,就属于软法,因此这些文件可以被称作“立法”① 。

为什么要研究“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呢?

其一,我国当下科研不端现象蔓延,迫切需要立法来治理。我国学者“拿来主义”盛行,数十年来长期不注意引用规范,为科研不端埋下了祸根。当下,在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驱使下,科研不端现象屡屡发生。不仅发生在刚开始搞科学研究的研究生身上,还发生在校领导、学术名家甚至国家重要奖项获得者身上。这使作为“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在全社会中起到了极其消极的示范效应,不但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形成,而且直接影响我们迈向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型国家”的进程。由此,必须对科研不端进行治理,这种治理不仅包括道德层面而且包括立法层面。而立法层面的治理,不仅包括硬法治理而且包括软法治理。

其二,软法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软法的功能在于“可以在法律的、社会的、政治的和组织的角度推进治理”[3]目标,实现“软治理”。软法能在硬法缺乏政治支持时去实现硬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它能补充硬法;它能在硬法的效果还不确定时,先行试探可能产生的效果;它能在还不存在硬法时,为将来硬法的文本制定提供参考[4];它也能为将来硬法的实施营造氛围。

其三,作为软法,“985”高校关于科研不端的“立法”即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如前所述,既然软法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那么演绎推理而言,作为软法的“985”高校科研不端“立法”对科研不端现象就有重要的治理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涉及科研不端的硬法,如《专利法》等对科研不端没有明确的阐述,而中央有关部委(会)的规定①又比较模糊的大背景下,对科研不端规定比较明确、完善的“985”高校的有关“立法”的重要性就很突出了。因为法律需要清晰明了,而“模糊性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5],属于法律的硬伤。

其四,从“985”高校在全国科教系统中的地位及国家、社会的期冀来看,它的科研不端“立法”在全国起着“标杆”作用。“985”高校是教育部为了响应1998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大建校100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的要求重点支持的高校。“985”高校在原有良好基础和国家重点支持下确实在整体科研实力上位于全国前列,是引领科研“风骚”者、“标杆”者。在这种背景下,“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立法”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能否为自己持续地进行科研创新提供“法律” 制度保障,它们培养的共和国未来科研骨干、领军人物是否诚信搞科研,国家的未来科研大业,而且关系到它们能否为国内其它一千多所高校以及高校之外的众多科研机构提供科研不端“立法”的良好示范作用。

其五,之所以要从统计比较角度研究“985”高校科研不端的“立法”,是基于法的权威性考虑。德国伟大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把权威总结为三种类型:基于传统的权威、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基于合理合法的权威。当下,中东的巴林、沙特等宗教王国正在接受挑战,加上法国大革命发生以来的一系列王室政权被世俗政权替代的实例,说明基于传统的权威已经不足以支撑局面了。当下的突尼斯、埃及,加上英国革命时期克伦威尔执政失败以来的一系列伟大领袖被推翻的实例,证明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非常脆弱。

在当下民主、法治、人权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背景下,唯有合理合法的权威才能站得住脚。作为软法的“985”高校科研不端的“立法”能否被有效遵守、执行,也依赖于它的权威,而这个权威在当代只能是它的“合法”“合理”。“合法”就是不违背上位法和基本法治原则。“985”高校科研不端“立法”,在上位法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探索性“立法”,“合法”性问题不是突出的。最棘手的是它们的“合理”性问题。

那么,怎样评价它们是否合理呢?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两个要素之一是“良法之治”以来,学界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对什么是“良法”即法的合理性孜孜不倦地上下求索,其中当代的富勒教授是集大成者。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法律要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其中内在道德包括法律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等八个方面。[6]如果法律之间打架,那么它们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相反,如果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的态度是一样的,那么它们的公信力就很高了。同理,各“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内涵和外延的“立法”如果共识度高,那么它们的公信力就高。反之,公信力就低———教师、学生会发出疑问:“只有我们学校才是这样规定,人家其它学校就不这样规定,凭什么!?”

我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教育部认定的“985”高校关于科研(学术)道德行为“立法”即规范文件的调查,了解国内科研综合实力排在第一梯队的高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识的差异与共同点。对共识度进行梳理然后排序、对各项表现的细化程度进行排序、探讨这些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用语、分析这些高校对科研不端规定的模式。

我们的研究分析对象,是“985”高校关于科研(学术)②道德行为规范文件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39所“985”高校中,我们没有收集到东北大学、天津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的相关文件。《吉林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处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决定》及其《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只是反映了吉林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执行上级的规定,并无自己的创见,因此不予收录分析。另外, 通过收集到的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在研究生中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了解到它有《《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但是无论是通过百度还是谷歌均无法打开,也无法进入该校网站查阅具体内容,也就无法调查分析。而华南理工大学,笔者虽然没有收集到其规范性文件,但是收集到《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承诺书》,并且其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规定比较详细,因此可以作为调查分析对象。故,本文的调查分析对象限于32所“985”高校的相关规定,①共计32所高校的40个文件。

我们对研究对象的搜集,是通过互联网逐个收集教育部认定的两期共39所“985”高校关于科研(学术) 道德行为规范的文件。② 一是以其学校名称加上“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学术不端”、“科研不端”、“学术办法”、“学术规定”、“科研办法”、“科研规定”等用百度搜索。二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入该校科研处网站、人事处网站或研究生院处网站、学生处网站查看有无相关文件。分析时,以学校为单位,不管它有几个相关文件, 每个文件均仔细查阅、统计,作为它的规定。

二、对“985”高校“立法”中关于科研不端各项表现的共识度统计

通过对32所高校40个文件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它们总共规定了“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一稿多投”等122项科研不端的表现。接着,我们用了一个“共识度”概念。所谓“共识度”,就是把32所高校中的32作为分母,把32所高校中认为某一具体表现是科研不端的学校数作为分子。共识度要反映的是,科研不端各项具体表现在32所“985”高校相关文件中呈现出来的频率。我们认真统计后,制作了“985”高校“立法”对科研不端各种表现的共识度递减表(表1)。

对表1的有关说明:

第一,上述递减表反映了32所“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各项具体表现的共识程度及其递减顺序。该表共包括“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等122项具体表现。共识度最高的是“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共识度为“30/32”,即在32所高校的文件中共有30所高校的文件均认为它属于科研不端。共识度最低的是“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40项,共识度均为“1/32”,即32所高校中只有1所高校的文件认为该项属于科研不端。总的来说,除少数项外,绝大多数项的共识度比较低。

第二,对各项具体表现的归纳,采用的是以“内涵”一致为标准而非完全以“术语”相同为标准。有些具体表现之间似乎相同但是本质却不同,例如“评议专家没有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与“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冲突应回避时,评议专家未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冲突”似乎雷同,但是前者

是从实质结果正义角度而后者则是从程序正义角度考虑。又如,“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与“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 是不同的。因为前者的意思是,如果经过原作者同意,那么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但是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就构成科研不端,即科研不端的构成要件包括在别人作品中署名的客观事实与原作者的主观否认态度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而后者的意思是,只要具备客观事实就构成科研不端,根本无需考虑主观因素。

再如,“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与“未经合作者同意而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也是不同的,前者的意思是即使署名包括所有的合作者但是有部分合作者出于某种原因暂时不希望公开研究成果,而后者强调的是侵吞了其他合

作者的成果。当然,122项中确实有些项目之间有交叉关系但是并非完全相同,因此还是把它们一一单列出来。

第三,对相关高校关于科研不端各种表现的规定的分析,完全以其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这些规定既包括直接规定为科研不端(学术不端)的,也包括从正面规定学术道德规范应当是怎样,笔者据此反推科研不端表现的。本调查不添加文本规定之外的东西。例如,对于“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行为道德规范》与《厦门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讨论稿)》确实没有正面或反面陈述,尽管按照常识,这两所大学“肯定”会把它作为科研不端来对待。

第四,表1中的122项的共识度及其递减顺序只是笔者客观统计出来的结果,是对32所“985”高校认识的客观反映。然而,这并不表示笔者的态度。实际上,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其一,有些行为能否构成科研不端,笔者持保留态度。例如,研究生在“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是发生在辅助进行学生管理活动过程中,并非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不宜纳入科研不端范围。又如“学生违反学校考试纪律”、教师“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发生在教学领域而非发生在科研领域,也不宜纳入科研不端范围。如果把教学作为科研,似乎有些牵强。其二,上述122项所谓科研不端具体表现的共识度递减顺序,只是表明这些高校的认识。笔者认为,这个递减顺序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反映这些项目的危害性。例如共识度只有1/32的“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就一定比共识度达到30/32的“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更具危害性吗?显然,并无证据证明。笔者认为,如果要讨论哪个项目最应该作为科研不端,那么标准应该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第五,表1只是对这些高校关于科研不端“分支”的各具体项目的共识度的客观统计结果,并非对科研不端“主干”之本质性内容的共识度的客观统计结果。实际上,笔者认为,科研不端的本质就是在科学研究中没有以实事求是的严谨态度或者诚信态度去完成创新目标。科研不端多数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也可能是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就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见,有悖“诚信”、“实事求是”、“严谨”、“创新”是科研不端的基本实质,而且它多数时候还与侵犯知识产权勾连。在32个高校中,谈到了“诚信”的有18个学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56.25%;谈到了“实事求是”的有22个高校文件,占高校总数的68.75%;谈到了“创新”的有26个学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81.25%;谈到了“严谨” 的有26个高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81.25%;谈到了“知识产权”的26 个学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81.25%。这些数据就反映了这些高校关于科研不端本质内容的共识度。

三、对“985”高校“立法”中科研不端用语、细化程度及“立法”模式的分析

(一)在“立法”用语上“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并无严格区别

从用语来看,32所高校中只有2所即电子科技大学与中南大学的“立法”文件命名为“科研”即“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或“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其余30所均是在道德规范之前冠以“学术”二字。这样就产生了问题:科研道德规范与学术道德规范是一个意思吗?即,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是一个意思吗?

首先直接从这32所高校的相关文本的规定来看,32 所高校中有5 所高校对“科研不端”或者“学术不端”下了定义。《中南大学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惯例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

第四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的行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从上述定义来看,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在表现形态即造假、抄袭、剽窃等方面是看不出区别的,现在关键就看“科研”与“学术”二字是否有区别了。简单来看,《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对学术不端的定义中是把“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并列的,似乎没有把两者等同。然而,我们深恐该文件是把“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作为同意反复用语,所以不敢以此断定该校是把二者区别开来的。

问题的焦点在于“科学”与“学术”是否是同义词?国外也在同时使用“科学”与“学术”的现象。这可能是因为国内借鉴了国外的用语。国外既有用“ScientificMisconduct”的①,也有用“AcademicMisconduct”的②,当然还有用“Research Misconduct”的③。

从汉语文意解释来看:“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7]244“学术”是指“一切学问的总称”,[7]507而“学问”是指“学到的知识”。[7]507可见,“科学”与“学术”都是指知识,从语义解释上看不出二者有多大区别。

从英文的解释来看:“scientific”是“science”的形容词,是“科学的;用于科学研究的;关于科学的”,而“science”的意思是“体系化的知

识,尤其是通过对事实的观察或实验获得的有关物质世界、自然规律及社会的知识;对此类知识的研究①”[8]“academic”则有三种解释:“学校的、学院的”;“学者式的;非技术的或实用的”;“仅注重理论的;学术的”。可见“scientific”与“academic”有细微区别,前者还包括技术性或实用性的知识研究而后者似乎并不包括。

可见,严格来说,“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并非完全相同,但是词义接近。“985”高校同时使用二者,并无原则性错误。

(二)在“立法”细化程度上清华大学最高,华南理工大学等最低

通过研究分析,笔者统计出32所“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细化程度递减情况,如表2。由表2可知:32 所高校中对科研不端细化程度最高的是清华大学,列举的项目数(即科研不端具体表现的数目)达到41项; 其次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最后是中国人民大学与华南理工大学,列举项目数均为7项。各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细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对科研不端认识的深入细致程度甚至深刻程度,这是本统计研究的意义所在。当然,再细化的列举也未必能反映对科研不端认识的逻辑完全周延。

(三)在科研不端“立法”模式上存在两种模式,两者各有优劣

对概念的认识,一般有两种基本模式来界定:一是对内涵的概括性规定,二是对外延的列举。笔者通过对32所“985”高校的40个文件的统计和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果:这40个文件多数采用的是“正面列举之后再反面列举”的模式。这样的文件有28个,占40个文件总数的70%。采用“先反面列举再正面列举”模式的,是《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占40个文件总数的5%。也有“正面列举与反面列举交织混合”模式的,即《中央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行为道德规范》《重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这5 个文件占文件总数的12.5%。采用“只从反面列举”模式的是《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承诺书》《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这5个文件占文件总数的12.5%。可见,40个文件都用了列举模式。

我们再来看概括模式在32所高校的40个文件中的应用情况。前述适用的列举模式是对外延的列举, 但并不拒斥同时对内涵进行概括性阐释。32所高校的40个文件中有

5所高校的共5个文件对科研不端或学术不端下了定义,用了概括式,占高校总数的15.63%,占文件总数的12.5%。

列举模式与概括模式比较,各有其长短。概括式有涵盖性强,逻辑周延性强的优点,但是有过于笼统抽象而不易理解的缺点。列举式的好处是清晰明了、具体明确,符合行为规则要求的确定性,否则行为规则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等就成问题。然而,列举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当没有对科研不端或学术不端下定义即没有概括式规定时,列举式一般均无法穷尽所有类别或者表现形态。这时,必须加上“其他(其它)” 或者“等”字作为“兜底条款”,否则就欠缺逻辑周延性。令人遗憾的是,在这40 个文件中,我们竟然发现了《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重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共5个文件对学术不端的一一列举没有以“其他(其它)”或者“等”字作为“兜底条款”。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在具体应用时会留下“法治空白”的。

参考文献:

[1]ALDESTAM M.Softlawandthestateaidpolicyarea[M]∥M?RTH U.Softlawingovernanceandregulation:aninter

disciplinaryanalysis.Northampton:EdwardElgarPublishingLimited,2004:16.

[2]?STERDAHLI.TheECJandsoftlaw:who’safraidoftheEU FundamentalRightsCharter?[M]∥ M?RTH U.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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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RTH U.Introduction[M]∥ M?RTH U.Softlaw in governanceandregulation:aninterdisciplinary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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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COBSSONK.Betweenthedeliberationanddiscipline:softgovernanceinEUemploymentpolicy[M]∥M?RTH U.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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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EREZO.Theinstitutionalisationofinconsistency:fromfluidconceptstorandom walk[M]∥PEREZO,TEUBNER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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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54496. [7]新华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牛津高阶汉英双解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42. 夕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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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对内来说,关系到它们作为“软法”能否对本校的科研不端现象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对外来讲,关系到它们对国内其它一千多所高校以及高校之外的众多科研机构制定科研不端“立法”发挥积极还是消极的“榜样”作用。统计研究表明:“985”高校“立法”之间对科研不端的各项表现的共识度除少数外,普遍比较低;在“立法”用语上“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并无严格区别;在“立法”细化程度上清华大学最高,华南理工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最低;在科研不端“立法”模式上存在两种模式,两者各有优劣。

关键词:“985”高校;科研不端;立法;软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1)02008110

收稿日期:20110322

基金项目: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专项课题“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依据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C820129)

作者简介:袁维勤(1977),男,四川峨眉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一、对“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立法”进行研究的原因、目的和对象

法有软法与硬法之分。“软法”作为一个概念最早产生于1970年代[1],它指的是一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装置(instrument),这是从法律形式角度(及制定主体角度)而非内容角度来界定的[2],因为软法和硬法一样都可以产生实际的规制作用。软法与传统上以政府为中心的规制形式即硬法不同,是一种非政府主体制定的新的规制形式。两者关键的区别在于软法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硬法则相反。“985”高校制定的处理科研不端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其成员的普遍性规则,就属于软法,因此这些文件可以被称作“立法”① 。

为什么要研究“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呢?

其一,我国当下科研不端现象蔓延,迫切需要立法来治理。我国学者“拿来主义”盛行,数十年来长期不注意引用规范,为科研不端埋下了祸根。当下,在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驱使下,科研不端现象屡屡发生。不仅发生在刚开始搞科学研究的研究生身上,还发生在校领导、学术名家甚至国家重要奖项获得者身上。这使作为“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在全社会中起到了极其消极的示范效应,不但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形成,而且直接影响我们迈向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型国家”的进程。由此,必须对科研不端进行治理,这种治理不仅包括道德层面而且包括立法层面。而立法层面的治理,不仅包括硬法治理而且包括软法治理。

其二,软法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软法的功能在于“可以在法律的、社会的、政治的和组织的角度推进治理”[3]目标,实现“软治理”。软法能在硬法缺乏政治支持时去实现硬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它能补充硬法;它能在硬法的效果还不确定时,先行试探可能产生的效果;它能在还不存在硬法时,为将来硬法的文本制定提供参考[4];它也能为将来硬法的实施营造氛围。

其三,作为软法,“985”高校关于科研不端的“立法”即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如前所述,既然软法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那么演绎推理而言,作为软法的“985”高校科研不端“立法”对科研不端现象就有重要的治理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涉及科研不端的硬法,如《专利法》等对科研不端没有明确的阐述,而中央有关部委(会)的规定①又比较模糊的大背景下,对科研不端规定比较明确、完善的“985”高校的有关“立法”的重要性就很突出了。因为法律需要清晰明了,而“模糊性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5],属于法律的硬伤。

其四,从“985”高校在全国科教系统中的地位及国家、社会的期冀来看,它的科研不端“立法”在全国起着“标杆”作用。“985”高校是教育部为了响应1998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大建校100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的要求重点支持的高校。“985”高校在原有良好基础和国家重点支持下确实在整体科研实力上位于全国前列,是引领科研“风骚”者、“标杆”者。在这种背景下,“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立法”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能否为自己持续地进行科研创新提供“法律” 制度保障,它们培养的共和国未来科研骨干、领军人物是否诚信搞科研,国家的未来科研大业,而且关系到它们能否为国内其它一千多所高校以及高校之外的众多科研机构提供科研不端“立法”的良好示范作用。

其五,之所以要从统计比较角度研究“985”高校科研不端的“立法”,是基于法的权威性考虑。德国伟大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把权威总结为三种类型:基于传统的权威、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基于合理合法的权威。当下,中东的巴林、沙特等宗教王国正在接受挑战,加上法国大革命发生以来的一系列王室政权被世俗政权替代的实例,说明基于传统的权威已经不足以支撑局面了。当下的突尼斯、埃及,加上英国革命时期克伦威尔执政失败以来的一系列伟大领袖被推翻的实例,证明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非常脆弱。

在当下民主、法治、人权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背景下,唯有合理合法的权威才能站得住脚。作为软法的“985”高校科研不端的“立法”能否被有效遵守、执行,也依赖于它的权威,而这个权威在当代只能是它的“合法”“合理”。“合法”就是不违背上位法和基本法治原则。“985”高校科研不端“立法”,在上位法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探索性“立法”,“合法”性问题不是突出的。最棘手的是它们的“合理”性问题。

那么,怎样评价它们是否合理呢?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两个要素之一是“良法之治”以来,学界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对什么是“良法”即法的合理性孜孜不倦地上下求索,其中当代的富勒教授是集大成者。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法律要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其中内在道德包括法律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等八个方面。[6]如果法律之间打架,那么它们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相反,如果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的态度是一样的,那么它们的公信力就很高了。同理,各“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内涵和外延的“立法”如果共识度高,那么它们的公信力就高。反之,公信力就低———教师、学生会发出疑问:“只有我们学校才是这样规定,人家其它学校就不这样规定,凭什么!?”

我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教育部认定的“985”高校关于科研(学术)道德行为“立法”即规范文件的调查,了解国内科研综合实力排在第一梯队的高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识的差异与共同点。对共识度进行梳理然后排序、对各项表现的细化程度进行排序、探讨这些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用语、分析这些高校对科研不端规定的模式。

我们的研究分析对象,是“985”高校关于科研(学术)②道德行为规范文件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39所“985”高校中,我们没有收集到东北大学、天津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的相关文件。《吉林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处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决定》及其《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只是反映了吉林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执行上级的规定,并无自己的创见,因此不予收录分析。另外, 通过收集到的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在研究生中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了解到它有《《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但是无论是通过百度还是谷歌均无法打开,也无法进入该校网站查阅具体内容,也就无法调查分析。而华南理工大学,笔者虽然没有收集到其规范性文件,但是收集到《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承诺书》,并且其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规定比较详细,因此可以作为调查分析对象。故,本文的调查分析对象限于32所“985”高校的相关规定,①共计32所高校的40个文件。

我们对研究对象的搜集,是通过互联网逐个收集教育部认定的两期共39所“985”高校关于科研(学术) 道德行为规范的文件。② 一是以其学校名称加上“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学术不端”、“科研不端”、“学术办法”、“学术规定”、“科研办法”、“科研规定”等用百度搜索。二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入该校科研处网站、人事处网站或研究生院处网站、学生处网站查看有无相关文件。分析时,以学校为单位,不管它有几个相关文件, 每个文件均仔细查阅、统计,作为它的规定。

二、对“985”高校“立法”中关于科研不端各项表现的共识度统计

通过对32所高校40个文件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它们总共规定了“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一稿多投”等122项科研不端的表现。接着,我们用了一个“共识度”概念。所谓“共识度”,就是把32所高校中的32作为分母,把32所高校中认为某一具体表现是科研不端的学校数作为分子。共识度要反映的是,科研不端各项具体表现在32所“985”高校相关文件中呈现出来的频率。我们认真统计后,制作了“985”高校“立法”对科研不端各种表现的共识度递减表(表1)。

对表1的有关说明:

第一,上述递减表反映了32所“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各项具体表现的共识程度及其递减顺序。该表共包括“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等122项具体表现。共识度最高的是“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共识度为“30/32”,即在32所高校的文件中共有30所高校的文件均认为它属于科研不端。共识度最低的是“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40项,共识度均为“1/32”,即32所高校中只有1所高校的文件认为该项属于科研不端。总的来说,除少数项外,绝大多数项的共识度比较低。

第二,对各项具体表现的归纳,采用的是以“内涵”一致为标准而非完全以“术语”相同为标准。有些具体表现之间似乎相同但是本质却不同,例如“评议专家没有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与“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冲突应回避时,评议专家未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冲突”似乎雷同,但是前者

是从实质结果正义角度而后者则是从程序正义角度考虑。又如,“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与“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 是不同的。因为前者的意思是,如果经过原作者同意,那么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但是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就构成科研不端,即科研不端的构成要件包括在别人作品中署名的客观事实与原作者的主观否认态度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而后者的意思是,只要具备客观事实就构成科研不端,根本无需考虑主观因素。

再如,“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与“未经合作者同意而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也是不同的,前者的意思是即使署名包括所有的合作者但是有部分合作者出于某种原因暂时不希望公开研究成果,而后者强调的是侵吞了其他合

作者的成果。当然,122项中确实有些项目之间有交叉关系但是并非完全相同,因此还是把它们一一单列出来。

第三,对相关高校关于科研不端各种表现的规定的分析,完全以其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这些规定既包括直接规定为科研不端(学术不端)的,也包括从正面规定学术道德规范应当是怎样,笔者据此反推科研不端表现的。本调查不添加文本规定之外的东西。例如,对于“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行为道德规范》与《厦门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讨论稿)》确实没有正面或反面陈述,尽管按照常识,这两所大学“肯定”会把它作为科研不端来对待。

第四,表1中的122项的共识度及其递减顺序只是笔者客观统计出来的结果,是对32所“985”高校认识的客观反映。然而,这并不表示笔者的态度。实际上,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其一,有些行为能否构成科研不端,笔者持保留态度。例如,研究生在“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是发生在辅助进行学生管理活动过程中,并非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不宜纳入科研不端范围。又如“学生违反学校考试纪律”、教师“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发生在教学领域而非发生在科研领域,也不宜纳入科研不端范围。如果把教学作为科研,似乎有些牵强。其二,上述122项所谓科研不端具体表现的共识度递减顺序,只是表明这些高校的认识。笔者认为,这个递减顺序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反映这些项目的危害性。例如共识度只有1/32的“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就一定比共识度达到30/32的“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更具危害性吗?显然,并无证据证明。笔者认为,如果要讨论哪个项目最应该作为科研不端,那么标准应该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第五,表1只是对这些高校关于科研不端“分支”的各具体项目的共识度的客观统计结果,并非对科研不端“主干”之本质性内容的共识度的客观统计结果。实际上,笔者认为,科研不端的本质就是在科学研究中没有以实事求是的严谨态度或者诚信态度去完成创新目标。科研不端多数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也可能是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就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见,有悖“诚信”、“实事求是”、“严谨”、“创新”是科研不端的基本实质,而且它多数时候还与侵犯知识产权勾连。在32个高校中,谈到了“诚信”的有18个学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56.25%;谈到了“实事求是”的有22个高校文件,占高校总数的68.75%;谈到了“创新”的有26个学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81.25%;谈到了“严谨” 的有26个高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81.25%;谈到了“知识产权”的26 个学校的文件,占高校总数的81.25%。这些数据就反映了这些高校关于科研不端本质内容的共识度。

三、对“985”高校“立法”中科研不端用语、细化程度及“立法”模式的分析

(一)在“立法”用语上“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并无严格区别

从用语来看,32所高校中只有2所即电子科技大学与中南大学的“立法”文件命名为“科研”即“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或“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其余30所均是在道德规范之前冠以“学术”二字。这样就产生了问题:科研道德规范与学术道德规范是一个意思吗?即,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是一个意思吗?

首先直接从这32所高校的相关文本的规定来看,32 所高校中有5 所高校对“科研不端”或者“学术不端”下了定义。《中南大学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惯例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

第四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的行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从上述定义来看,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在表现形态即造假、抄袭、剽窃等方面是看不出区别的,现在关键就看“科研”与“学术”二字是否有区别了。简单来看,《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对学术不端的定义中是把“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并列的,似乎没有把两者等同。然而,我们深恐该文件是把“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作为同意反复用语,所以不敢以此断定该校是把二者区别开来的。

问题的焦点在于“科学”与“学术”是否是同义词?国外也在同时使用“科学”与“学术”的现象。这可能是因为国内借鉴了国外的用语。国外既有用“ScientificMisconduct”的①,也有用“AcademicMisconduct”的②,当然还有用“Research Misconduct”的③。

从汉语文意解释来看:“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7]244“学术”是指“一切学问的总称”,[7]507而“学问”是指“学到的知识”。[7]507可见,“科学”与“学术”都是指知识,从语义解释上看不出二者有多大区别。

从英文的解释来看:“scientific”是“science”的形容词,是“科学的;用于科学研究的;关于科学的”,而“science”的意思是“体系化的知

识,尤其是通过对事实的观察或实验获得的有关物质世界、自然规律及社会的知识;对此类知识的研究①”[8]“academic”则有三种解释:“学校的、学院的”;“学者式的;非技术的或实用的”;“仅注重理论的;学术的”。可见“scientific”与“academic”有细微区别,前者还包括技术性或实用性的知识研究而后者似乎并不包括。

可见,严格来说,“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并非完全相同,但是词义接近。“985”高校同时使用二者,并无原则性错误。

(二)在“立法”细化程度上清华大学最高,华南理工大学等最低

通过研究分析,笔者统计出32所“985”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细化程度递减情况,如表2。由表2可知:32 所高校中对科研不端细化程度最高的是清华大学,列举的项目数(即科研不端具体表现的数目)达到41项; 其次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最后是中国人民大学与华南理工大学,列举项目数均为7项。各高校对科研不端的细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对科研不端认识的深入细致程度甚至深刻程度,这是本统计研究的意义所在。当然,再细化的列举也未必能反映对科研不端认识的逻辑完全周延。

(三)在科研不端“立法”模式上存在两种模式,两者各有优劣

对概念的认识,一般有两种基本模式来界定:一是对内涵的概括性规定,二是对外延的列举。笔者通过对32所“985”高校的40个文件的统计和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果:这40个文件多数采用的是“正面列举之后再反面列举”的模式。这样的文件有28个,占40个文件总数的70%。采用“先反面列举再正面列举”模式的,是《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占40个文件总数的5%。也有“正面列举与反面列举交织混合”模式的,即《中央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电子科技大学科研行为道德规范》《重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这5 个文件占文件总数的12.5%。采用“只从反面列举”模式的是《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承诺书》《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这5个文件占文件总数的12.5%。可见,40个文件都用了列举模式。

我们再来看概括模式在32所高校的40个文件中的应用情况。前述适用的列举模式是对外延的列举, 但并不拒斥同时对内涵进行概括性阐释。32所高校的40个文件中有

5所高校的共5个文件对科研不端或学术不端下了定义,用了概括式,占高校总数的15.63%,占文件总数的12.5%。

列举模式与概括模式比较,各有其长短。概括式有涵盖性强,逻辑周延性强的优点,但是有过于笼统抽象而不易理解的缺点。列举式的好处是清晰明了、具体明确,符合行为规则要求的确定性,否则行为规则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等就成问题。然而,列举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当没有对科研不端或学术不端下定义即没有概括式规定时,列举式一般均无法穷尽所有类别或者表现形态。这时,必须加上“其他(其它)” 或者“等”字作为“兜底条款”,否则就欠缺逻辑周延性。令人遗憾的是,在这40 个文件中,我们竟然发现了《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重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共5个文件对学术不端的一一列举没有以“其他(其它)”或者“等”字作为“兜底条款”。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在具体应用时会留下“法治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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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牛津高阶汉英双解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42. 夕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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