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

民政部安置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下发《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

卫联字[1993]第156号. 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 1993-11-24. 军事-军事一般规定 民政-人员安置. 社会福利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务(装备)部、后勤部卫生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军务处(部)、卫生处(部):

为做好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安置工作,现将《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出现的以下各种常见疾病或外伤,经治疗后,主要症状基本消失,客观体征及提示疾病活动的实验检查主要指标正常或接近正常,病情基本稳定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可由部队驻军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武警部队由总队医院、特别边无地区也可由当地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可提前转业安置。

常见疾病具体条件如下:

一、迁延性肝炎或慢性肝炎

1主要症状消失,肝脏轻度肿大,无明显压痛,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60国际单位/升以下);

2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符合上述标准者;

3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

二、胃、十二指肠溃疡病

1饮食正常,主要症状消失,体重稳定;

2胃肠X线钡餐透视或纤维内窥镜检查,龛影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或进入红色瘢痕期;

31~2年内溃疡病反复发作2次以上者。

三、糖尿病

1主要症状消失;

2在饮食或药物治疗情况下,空腹血糖基本正常(8mmol/L以下);

3空腹尿糖(+)或24小时尿糖10克以下。

四、风湿性心脏病

1无风湿活动临床表现;

2心功能Ⅱ级;

3血沉基本正常;

4经X线、超声心动图、心电图检查,心脏功能基本正常并轻度增大,但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类风湿性关节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高血压病

1高血压经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及药物治疗后,血压能降至187/125kPa(140/90mmHg),且主要症状消失;

2经治疗后血压仍有波动。

六、心肌炎

1患心肌炎后经治疗3个月以上,恢复良好,症状较轻;

2心电图遗留轻度ST—T异常、一般心律失常、心脏轻度增大;

3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七、心肌病

症状较轻,经治疗后病情较稳定,无反复晕厥,心功能Ⅰ、Ⅱ级,但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八、肺结核

1,主要症状消失,体力基本恢复;

2病灶部分硬结,病情稳定在3个月以上;

3痰集菌阴性3个月以上;

4病灶切除术后无并发症,且观察6个月无复发者。

九、慢性肾炎

1主要症状有体征消失;

2肾功能检查轻度异常;

3尿蛋白微量~(+),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0克;

4尿沉渣计数基本正常,红细胞偶见,每高倍视野不超过5个;

5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在3个月以上,且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1主要症状消失;

2血红蛋白维持在100克/升以上,白细胞总数4×10(的9次方)/升左右,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上;

3停药观察6个月以上,病情无明显变化者。

十一、高原综合症

1进入高原一段时间后出现持续性心慌、胸闷、气短、紫绀;

2下肢浮肿;经X线照片或超声心动图检查发现心脏扩大,肺部湿罗音及杵状指等;

3心功能Ⅰ、Ⅱ级。

十二、减压性骨坏死

1有深海作业或高气压暴露史。

2X线检查:海绵骨质内有局限性的不透明区、致密条纹或斑块状阴影;长骨内出现卵贺形疏松区;关节面粗糙、边缘损坏、关节腔变窄或关节变形。

3对有症状者经停止潜水工作及高压氧治疗后,疼痛缓解,功能改善。

十三、肌腱损伤

1肌腱修复;

2伤口愈合良好,症状基本消失;

3伤指屈、伸功能轻度受限(仅限于拇指、食指或中指三指之一者)。

十四、主要神经损伤

1神经修复,伤口愈合;

2肌力、感觉恢复基本满意。

十五、腰椎间盘突出症

1非手术疗法或手术复位后症状基本消失;

2术后伤口愈合,功能基本恢复。

十六、腰肌劳损(仅适用于边防部队)

1反复发作的腰痛病史;

2发作期间经医师检查证实有腰背肌紧张;

3经治疗后,腰痛减轻或消失,脊柱功能基本正常。

十七、强直性脊柱炎

1病情相对稳定,腰痛减轻,外周关节肿胀基本消退;

2血沉基本正常;

3腰或髋关节活动受限,劳动能力减退,但能从事一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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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下发《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

卫联字[1993]第156号. 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 1993-11-24. 军事-军事一般规定 民政-人员安置. 社会福利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务(装备)部、后勤部卫生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军务处(部)、卫生处(部):

为做好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安置工作,现将《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出现的以下各种常见疾病或外伤,经治疗后,主要症状基本消失,客观体征及提示疾病活动的实验检查主要指标正常或接近正常,病情基本稳定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可由部队驻军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武警部队由总队医院、特别边无地区也可由当地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可提前转业安置。

常见疾病具体条件如下:

一、迁延性肝炎或慢性肝炎

1主要症状消失,肝脏轻度肿大,无明显压痛,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60国际单位/升以下);

2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符合上述标准者;

3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

二、胃、十二指肠溃疡病

1饮食正常,主要症状消失,体重稳定;

2胃肠X线钡餐透视或纤维内窥镜检查,龛影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或进入红色瘢痕期;

31~2年内溃疡病反复发作2次以上者。

三、糖尿病

1主要症状消失;

2在饮食或药物治疗情况下,空腹血糖基本正常(8mmol/L以下);

3空腹尿糖(+)或24小时尿糖10克以下。

四、风湿性心脏病

1无风湿活动临床表现;

2心功能Ⅱ级;

3血沉基本正常;

4经X线、超声心动图、心电图检查,心脏功能基本正常并轻度增大,但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类风湿性关节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高血压病

1高血压经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及药物治疗后,血压能降至187/125kPa(140/90mmHg),且主要症状消失;

2经治疗后血压仍有波动。

六、心肌炎

1患心肌炎后经治疗3个月以上,恢复良好,症状较轻;

2心电图遗留轻度ST—T异常、一般心律失常、心脏轻度增大;

3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七、心肌病

症状较轻,经治疗后病情较稳定,无反复晕厥,心功能Ⅰ、Ⅱ级,但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八、肺结核

1,主要症状消失,体力基本恢复;

2病灶部分硬结,病情稳定在3个月以上;

3痰集菌阴性3个月以上;

4病灶切除术后无并发症,且观察6个月无复发者。

九、慢性肾炎

1主要症状有体征消失;

2肾功能检查轻度异常;

3尿蛋白微量~(+),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0克;

4尿沉渣计数基本正常,红细胞偶见,每高倍视野不超过5个;

5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在3个月以上,且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1主要症状消失;

2血红蛋白维持在100克/升以上,白细胞总数4×10(的9次方)/升左右,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上;

3停药观察6个月以上,病情无明显变化者。

十一、高原综合症

1进入高原一段时间后出现持续性心慌、胸闷、气短、紫绀;

2下肢浮肿;经X线照片或超声心动图检查发现心脏扩大,肺部湿罗音及杵状指等;

3心功能Ⅰ、Ⅱ级。

十二、减压性骨坏死

1有深海作业或高气压暴露史。

2X线检查:海绵骨质内有局限性的不透明区、致密条纹或斑块状阴影;长骨内出现卵贺形疏松区;关节面粗糙、边缘损坏、关节腔变窄或关节变形。

3对有症状者经停止潜水工作及高压氧治疗后,疼痛缓解,功能改善。

十三、肌腱损伤

1肌腱修复;

2伤口愈合良好,症状基本消失;

3伤指屈、伸功能轻度受限(仅限于拇指、食指或中指三指之一者)。

十四、主要神经损伤

1神经修复,伤口愈合;

2肌力、感觉恢复基本满意。

十五、腰椎间盘突出症

1非手术疗法或手术复位后症状基本消失;

2术后伤口愈合,功能基本恢复。

十六、腰肌劳损(仅适用于边防部队)

1反复发作的腰痛病史;

2发作期间经医师检查证实有腰背肌紧张;

3经治疗后,腰痛减轻或消失,脊柱功能基本正常。

十七、强直性脊柱炎

1病情相对稳定,腰痛减轻,外周关节肿胀基本消退;

2血沉基本正常;

3腰或髋关节活动受限,劳动能力减退,但能从事一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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